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前点题卷二

主观题 考前点题 共 6 题 4997 次浏览 更新于 202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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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
(1).不少于600字;
(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二、案例分析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
案情:张某为杀死仇人李某,某日傍晚潜入李某家中,发现李某不在家中,李某之妻吴某在家,便将吴某强行捆绑起来,取走吴某随身佩戴的首饰。(事实一)
张某回家途中遇到王某,便将上述事实告知王某,王某劝说张某赶快逃往外地,并给张某1000元人民币做路费。(事实二)
张某便偷开他人暂时停放在路边一辆大货车用于逃跑,在逃跑途中,张某将驾驶的大货车停放到普通道路的最右侧,然后在路边小便,正好赵某酒后驾车,从后方撞到了大车上,赵某车毁人亡。事故发生以后,张某很害怕,便开车逃走。(事实三)
张某在逃跑中被交警追赶,由于车速过快撞倒一人,仍不停车加速行驶,又连续撞上数辆小客车,致3人死亡。(事实四)
张三偷开汽车后,用虚假证明冒充自己合法所有的车出售给丙,骗取丙5万元。(事实五)
张某被警方抓获后,主动如实交代其在某山村当村长时,对村里一个14周岁男孩小明长期实施猥亵,小明被猥亵一年多后去世,医院的结论显示,肛门损伤导致了死亡,但并不能确定死亡结果与猥亵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实六)
【问题】
(1).事实一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事实二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3).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4).事实四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5).事实五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有几种处理意见?请说明各自理由。
(6).事实六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3
案情: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2015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二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派出所接到刘某姐姐报案,称其妹刘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2015年10月10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讯问过程中,王某否认曾到过刘某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下,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坚持辩解说刘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省级一甲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证明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1.刘某外甥蔡某(8岁,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证言:称在放学回家时碰上被告人王某从二楼上的房间下楼,看到被告人衣服不是很整齐。2.刘某姐姐的证言:称案发当日听到儿子蔡某呼唤,回到家上楼后看到其妹刘某正站在床尾穿鞋子,追问其妹后,才知道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3.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刘某行动不便,有一定认知能力,在家能做基本的家务,脑部不发达,但该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4.刘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属三级智力残疾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在被害人刘某家提取了被套上两处斑迹的现场情况,斑迹经鉴定含王某精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主张:被害人刘某并非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并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对被害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并申请重新鉴定。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痴呆程度、有无精神病、被强奸时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与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问题】
(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是否应当被排除?
(2).请对本案中证人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分析。
(3).如果法院要求蔡某出庭,蔡某是否可以以不在国内为由拒绝出庭?
(4).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提出有哪些要求?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该残疾人证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证据?
(5).本案中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6).如果刘某的姐姐因为车祸住院,不能到庭作证,法官到医院调查核实所获得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
案情:2011年5月,利达公司与凯威公司签订了《改性沥青加工合同》,约定利达公司提供基质沥青暂定2000吨,凯威公司加工成改性沥青,加工单价1250元/吨。同年6月19日至7月17EJ,凯威公司收到利达公司基质沥青1930.2吨,凯威公司为利达公司加工改性沥青1489.84吨。2011年12月6日,经凯威公司确认,凯威公司尚存有利达公司基质沥青440.36吨。2011年基质沥青单价4756元/吨。2014年11月20日,利达公司向凯威公司发函催告返还剩余沥青,凯威公司随即告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并声称利达公司尚欠付凯威公司沥青加工费约4万元。经查,基质沥青如果在仓库中存放,避免日照和雨淋,可以存放2〜3年左右。2011年12月6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利达公司一直未向凯威公司主张返还440.36吨基质沥青,凯威公司亦未通知利达公司基质沥青已经灭失的情况。2015年,利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凯威公司归还基质沥青440.36吨或支付按相应市价计算的沥青款及利息。庭审中,凯威公司主张合同名义上虽是凯威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但实际上是案外人靳某某冒名与对方公司签约并履行合同。签订合同时,凯威公司的公章由斯某某控制,凯威公司仅为靳某某开具发票,其并未收到基质沥青。2017年,本案再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7年基质沥青的价格为2700元/吨。
【问题】:
<1>.若案外人靳某某冒用凯威公司名义属实,凯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涉案合同的相关责任?为什么?
<2>.若利达公司尚欠付凯威公司加工费属实,凯威公司是否可以就存留沥青行使相应留置权?为什么?
<3>.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利达公司基于物权主张凯威公司返还存留沥青的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为什么?
<4>.假如你是再审法官,针对一审原告的实体请求,你将如何处理?并说明裁判理由。
5
案情:2019年3月23日,翦某向明光市公安局来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局民警处理其妻子报案的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来安分局于次日收到该申请。4月12日,来安分局向翦某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翦某所申请公开的相关视频系公安机关为规范执法而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后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来安分局公开相关信息。
材料一:明光市公安局《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①民警在进行现场处警、现场盘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应当遵循同步摄录原则。③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处警录音录像,应当遵循随案移转原则、集中归档原则。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执法记录信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有其他工作需要调取的,由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手续,经接警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材料二: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问题】:
(一)请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翦某是否具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为什么?
(2).来安分局处理翦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否收取费用?为什么?
(3).来安分局对翦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超期?为什么?
(4).来安分局的答复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请基于案情,结合材料一、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字数不少于400字):谈谈执法音视频记录制度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意义。
6
案情:2018年5月,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共同出资设立远通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远光公司认缴600万元,大通公司认缴200万元,金瑶、张阳各认缴100万元。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2个月内缴纳所认缴出资的50%,剩余部分在2021年6月31日前缴纳。2019年6月8日,为扩大规模,远通公司、远光公司与外部投资者风云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通公司向风云公司增发500万股,每股价格2元,风云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扩股协议》还约定:如远通公司不能在2020年5月31日前实现IPO上市,风云公司有权要求远光公司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为全部投资款1000万元及自实际付款支付日起至远光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远通公司与远光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2019年6月9日,风云公司将1000万元打入远通公司账户。随后,远通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风云公司成为远通公司的新股东。2019年6月20日,远通公司为甲方、刘志平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本息合计7.2亿元。现由于甲方无力偿还,远通公司同意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当甲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乙方应将受让的股权份额全部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并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现阶段甲方尚无力偿付对乙方的债务并回购速运公司64%的股权,且乙方也没有实质持有速运公司股权的意愿。若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甲方不能全部还清债务,乙方有权对外出售速运公司股权。后远通公司并未在2020年5月31日前上市,风云公司要求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并要求远通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之前,远通公司虽承诺对远光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但并未向风云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2020年7月10日,远通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刘志平对登记在其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远通公司主张,只有法定担保物权人,才可依《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委员会多次督促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出资,但破产管理人一直怠于履行职责,以出资人认缴出资尚在认缴出资期限内为由,未依法启动追收程序。后远通公司债权人云速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权人以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
(1).在约定条件出现时,远光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风云公司股权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风云公司要求远通公司为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承担履约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远通公司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若远通公司对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速运公司能否主张刘志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5).登记在刘志平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刘志平就该股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为什么?
(6).云速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