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预测试卷四
主观题
预测试卷
共 6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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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09-26
一、论述题
根据题意回答问题。
1
【案情】
材料一: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正式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力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着力破解査人找物难题,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相关信息,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为3440.3万余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1800.9亿元,查询到车辆3100.1万辆、证券522.1亿股、船舶36.3万艘、互联网理财存款32.5亿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委托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减少了拍卖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成交价,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佣金、降低了成本,同时有效遏制了司法拍卖中的腐败,实现违纪违法“零投诉”。自2017年3月1日至年底,全国超过3000家法院共计上拍标的物22.8万件,除仍在公告中等情况,已成交10.6万件,成交额2311亿元,标的物成交率82.36%,溢价率53.66%,为当事人节省佣金71.2亿元。
特别是,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59.4万人次,限制购买飞机票936.4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367万人次,184万人次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
材料二:2018年1月24H,荣昌区法院成功办理重庆全市首起通过“易诉”平台立案并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告张某春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居民,与荣昌区居民吕某勇因离婚后小孩抚养产生纠纷,在获悉“易诉”平台运行后,他在网上注册并按要求提交了立案申请。荣昌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网上平台看到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办理。随后,该案被移交到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人民法院紧跟步伐,建设智慧法院,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人民法院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累计直播庭审案件超过56万场,总观看量超过42亿人次,38206名员额法官直播庭审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访问总量突破125亿次,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4131万篇,包含11100余篇民族语言文书,日均访问量达1581万人次,单日最高访问量达5000多万人次。
【问题】
联系材料,请结合智慧法院的建设,谈一谈你对科技、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认识。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材料一: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正式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力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着力破解査人找物难题,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相关信息,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为3440.3万余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1800.9亿元,查询到车辆3100.1万辆、证券522.1亿股、船舶36.3万艘、互联网理财存款32.5亿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委托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减少了拍卖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成交价,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佣金、降低了成本,同时有效遏制了司法拍卖中的腐败,实现违纪违法“零投诉”。自2017年3月1日至年底,全国超过3000家法院共计上拍标的物22.8万件,除仍在公告中等情况,已成交10.6万件,成交额2311亿元,标的物成交率82.36%,溢价率53.66%,为当事人节省佣金71.2亿元。
特别是,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59.4万人次,限制购买飞机票936.4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367万人次,184万人次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
材料二:2018年1月24H,荣昌区法院成功办理重庆全市首起通过“易诉”平台立案并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告张某春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居民,与荣昌区居民吕某勇因离婚后小孩抚养产生纠纷,在获悉“易诉”平台运行后,他在网上注册并按要求提交了立案申请。荣昌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网上平台看到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办理。随后,该案被移交到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人民法院紧跟步伐,建设智慧法院,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人民法院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累计直播庭审案件超过56万场,总观看量超过42亿人次,38206名员额法官直播庭审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访问总量突破125亿次,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4131万篇,包含11100余篇民族语言文书,日均访问量达1581万人次,单日最高访问量达5000多万人次。
【问题】
联系材料,请结合智慧法院的建设,谈一谈你对科技、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认识。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二、案例分析题
根据题意回答问题。
2
【案情】
李某在商场排队买单时,见前一顾客张某正掏出手机支付宝的二维码给售货员,后面的李某迅速拿起自己的手机,在后排扫了张某的二维码,进而使张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对此毫不知情。(事实一)
李某用上述的5万元开办了一个色情网站,吸引了不少用户。根据网站规则,要浏览色情图片,必须先交付50元注册费。李某在该网站设置了木马病毒,使得注册用户苏某在支付50元时,实际上被扣除了5000元,但苏某毫不知情。随着用户的增多,该色情网站的浏览量逐步增大,李某便在该网站上以出售商品的名义非法获取顾客的钱财,网站上架了一款存储了大量色情视频的笔记本电脑(标价:10000元),顾客巫某向该网站支付了10000元之后,李某并没有发货。(事实二)
李某通过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实名认证的微博“正义的化身”。购买大量粉丝,一个月期间,其微博粉丝数量达到100多万。某日,李某发布微博并附上链接,要求大家成为其VIP粉丝,就要填写链接所附的表格,内含银行卡信息。一些不明真相的“疯狂粉丝”,点击该链接,并填入自己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但该链接中含有木马病毒,累计扣除“疯狂粉丝”10万余元。此外,随着其微博影响力增大,李某还在其微博橱窗销售当红港台明星曾经使用过的水杯、手表、皮带等,并附上了付款链接。粉丝们支付出了巨额款项购买了上述物品(如成本价仅为500元的水杯,冒充明星使用过的,价格变为5万元),但上述物品并不是明星使用过的,是李某通过淘宝网店低价购买所得。(事实三)
李某进入某大学教室,中午放学期间,教室空无一人,看到课桌上有一部NOKIA手机(私人定制版,实际价值50万元,但李某认为仅值5000元),他误以为该手机是学生遗忘在教室的,实际上该手机是学生乐某的,乐某正在上卫生间。李某在拿该手机时,乐某在教室后面目睹了一切,但害怕惊动李某而不敢吱声。后李某将该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事实二中,李某对于5000元构成何罪?对于10000元构成何罪?
(3).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事实四中,李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主观上认为手机仅价值5000元,应如何处理?
李某在商场排队买单时,见前一顾客张某正掏出手机支付宝的二维码给售货员,后面的李某迅速拿起自己的手机,在后排扫了张某的二维码,进而使张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对此毫不知情。(事实一)
李某用上述的5万元开办了一个色情网站,吸引了不少用户。根据网站规则,要浏览色情图片,必须先交付50元注册费。李某在该网站设置了木马病毒,使得注册用户苏某在支付50元时,实际上被扣除了5000元,但苏某毫不知情。随着用户的增多,该色情网站的浏览量逐步增大,李某便在该网站上以出售商品的名义非法获取顾客的钱财,网站上架了一款存储了大量色情视频的笔记本电脑(标价:10000元),顾客巫某向该网站支付了10000元之后,李某并没有发货。(事实二)
李某通过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实名认证的微博“正义的化身”。购买大量粉丝,一个月期间,其微博粉丝数量达到100多万。某日,李某发布微博并附上链接,要求大家成为其VIP粉丝,就要填写链接所附的表格,内含银行卡信息。一些不明真相的“疯狂粉丝”,点击该链接,并填入自己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但该链接中含有木马病毒,累计扣除“疯狂粉丝”10万余元。此外,随着其微博影响力增大,李某还在其微博橱窗销售当红港台明星曾经使用过的水杯、手表、皮带等,并附上了付款链接。粉丝们支付出了巨额款项购买了上述物品(如成本价仅为500元的水杯,冒充明星使用过的,价格变为5万元),但上述物品并不是明星使用过的,是李某通过淘宝网店低价购买所得。(事实三)
李某进入某大学教室,中午放学期间,教室空无一人,看到课桌上有一部NOKIA手机(私人定制版,实际价值50万元,但李某认为仅值5000元),他误以为该手机是学生遗忘在教室的,实际上该手机是学生乐某的,乐某正在上卫生间。李某在拿该手机时,乐某在教室后面目睹了一切,但害怕惊动李某而不敢吱声。后李某将该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事实二中,李某对于5000元构成何罪?对于10000元构成何罪?
(3).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事实四中,李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主观上认为手机仅价值5000元,应如何处理?
3
【案情】
甲系尿毒症患者。2013年7月15日晚,甲贩卖0.84克“冰毒”时,被某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于次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晚,甲在某县某宾馆门口贩卖0.25克“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次日转监视居住。同年9月和11月,甲两次贩卖冰毒共计1.82克。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并获合议庭同意。2014年2月23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法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对案件的审理。2014年3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日,因甲患有严重尿毒症,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
在监外执行期间,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被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交付执行时,监狱以罪犯患病为由拒收。2015年9月1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2015年6月19日,甲和乙(另案处理,诉讼过程中一直被取保候审,后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某县贩卖冰毒59.3克。2015年6月20日,甲与人商谈购买毒品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现金80900元。2015年7月3日,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丙。2016年12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以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15年8个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问题】
(1).请问某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5日将甲由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暂予监外执行1年,请问对甲的5年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正确?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这一决定?
(3).2016年12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请问对本案的财产刑应当如何执行?
(4).请问对乙的2年有期徒刑应当如何执行?
(5).本案中,从甲身上查获的现金80900元如经查实属于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
甲系尿毒症患者。2013年7月15日晚,甲贩卖0.84克“冰毒”时,被某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于次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晚,甲在某县某宾馆门口贩卖0.25克“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次日转监视居住。同年9月和11月,甲两次贩卖冰毒共计1.82克。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并获合议庭同意。2014年2月23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法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对案件的审理。2014年3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日,因甲患有严重尿毒症,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
在监外执行期间,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被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交付执行时,监狱以罪犯患病为由拒收。2015年9月1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2015年6月19日,甲和乙(另案处理,诉讼过程中一直被取保候审,后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某县贩卖冰毒59.3克。2015年6月20日,甲与人商谈购买毒品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现金80900元。2015年7月3日,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丙。2016年12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以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15年8个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问题】
(1).请问某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5日将甲由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暂予监外执行1年,请问对甲的5年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正确?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这一决定?
(3).2016年12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请问对本案的财产刑应当如何执行?
(4).请问对乙的2年有期徒刑应当如何执行?
(5).本案中,从甲身上查获的现金80900元如经查实属于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
4
【案情】
A公路施工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的压路机,并于2019年2月10日同B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定作压路机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依A公司的设计图纸,在2020年8月前生产10台压路机;由A公司提供原材料;每台压路机制造费5万元,交货后10日内A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付给B公司50万元,用以购买原材料。
3月10日B公司开始生产。为了加快进度,B公司将压路机轮胎的制造交给C汽车制造厂生产。2019年5月,B公司在生产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便多次通知A公司迅速派技术员来协商此事,A公司迟迟没有派人前来,致使B公司被迫停产1个月,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2019年7月20日,因B公司生产车间遭雷击起火,致使部分原材料和压路机的半成品被毁,B公司在告知A公司的同时,请求把履行期推迟两个月,但遭到A公司拒绝。
2020年7月底,B公司通知A公司派人前来领取压路机。A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压路机进行检查后认为,B公司生产出的压路机有两台不符合图纸要求,便拒绝接收,所有压路机全部放在B公司院内,因无人看管致使其中3台被人偷走。
【问题】
(1).B公司停工损失10,000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生产车间因雷击起火,致原材料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对于被雷电所毁的半成品,B公司可否要求A公司支付酬金?
(4).在生产车间遭雷击的情况下,B公司可否要求延期履行?
(5).对不符合要求的压路机,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被偷走的压路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7).若后来发现压路机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后果,谁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A公路施工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的压路机,并于2019年2月10日同B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定作压路机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依A公司的设计图纸,在2020年8月前生产10台压路机;由A公司提供原材料;每台压路机制造费5万元,交货后10日内A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付给B公司50万元,用以购买原材料。
3月10日B公司开始生产。为了加快进度,B公司将压路机轮胎的制造交给C汽车制造厂生产。2019年5月,B公司在生产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便多次通知A公司迅速派技术员来协商此事,A公司迟迟没有派人前来,致使B公司被迫停产1个月,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2019年7月20日,因B公司生产车间遭雷击起火,致使部分原材料和压路机的半成品被毁,B公司在告知A公司的同时,请求把履行期推迟两个月,但遭到A公司拒绝。
2020年7月底,B公司通知A公司派人前来领取压路机。A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压路机进行检查后认为,B公司生产出的压路机有两台不符合图纸要求,便拒绝接收,所有压路机全部放在B公司院内,因无人看管致使其中3台被人偷走。
【问题】
(1).B公司停工损失10,000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生产车间因雷击起火,致原材料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对于被雷电所毁的半成品,B公司可否要求A公司支付酬金?
(4).在生产车间遭雷击的情况下,B公司可否要求延期履行?
(5).对不符合要求的压路机,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被偷走的压路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7).若后来发现压路机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后果,谁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
【案情】
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因原发性不孕症、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G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载明刘某与沈某在G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刘某、沈某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G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1年,首次费用为3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某、沈某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某驾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刘某当日死亡,沈某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沈某系沈某某、邵某某夫妻之子;刘某系刘某某、胡某某夫妻之女。沈某某、邵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将刘某某、胡某某起诉至J省Y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G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一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杈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G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4枚)归原告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保管。G医院辩称,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沈某某、邵某某不服判决,向J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本案案由由继承纠纷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并于2014年9月17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问题】
(1).就本案中G医院参加诉讼的具体情况,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将G医院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在本案中,G医院能否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4).如果原告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是否具有执行力?
(5).本案中的执行标的如何确定?
(6).二审法院变更案由的做法是否合法?
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因原发性不孕症、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G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载明刘某与沈某在G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刘某、沈某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G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1年,首次费用为3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某、沈某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某驾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刘某当日死亡,沈某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沈某系沈某某、邵某某夫妻之子;刘某系刘某某、胡某某夫妻之女。沈某某、邵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将刘某某、胡某某起诉至J省Y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G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一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杈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G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4枚)归原告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保管。G医院辩称,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沈某某、邵某某不服判决,向J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本案案由由继承纠纷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并于2014年9月17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问题】
(1).就本案中G医院参加诉讼的具体情况,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将G医院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在本案中,G医院能否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4).如果原告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是否具有执行力?
(5).本案中的执行标的如何确定?
(6).二审法院变更案由的做法是否合法?
6
【注意】本题为二选一试题,考生任选一题答题即可。
(一)
【案情】:
大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钟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股东周一、冯二、陈三、朱四、马五、孔六,共计六人。周一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陈三、马五任董事。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周一和马五二人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事宜。2014年2月,周一以发起人的名义与大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大屋广场第10层的办公室50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按月交付。2014年3月,马五又以设立中的大钟公司的名义与大鱼公司签订了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大鱼公司系马五与他人共同开设),以超出市价1.5倍的价格购入办公用品投影仪。同月,为改造办公室布局,周一以个人名义雇佣小张拆除部分墙体,但并未给予小张必要的防护。小张在拆墙过程中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未对小张进行赔付。2014年5月,大钟公司在大屋广场的办公室登记成立并开始日常经营(从大鱼公司购置的投影仪尚未使用)。2015年,大鱼公司向大钟公司催收货款,小张也向大钟公司主张赔偿。大钟公司以马五签署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费用过高为由拒付,同时大钟公司也以雇佣小张的人是周一而非大钟公司为由拒绝对小张进行赔偿。大鱼公司和小张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大钟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公司设立时,孔六以一张由大平公司出票、民兴银行为付款人、孔六为收款人的支票作为出资。2014年10月,因民兴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付孔六出资的支票,由此大钟公司无法收到该笔款项。2017年1月,朱四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同与周一、冯二等人产生纠纷,决定将股权转让给阿花(阿花并非大钟公司股东)。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朱四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在阿花受让股权后,由阿花继续缴足出资(在公司设立之时,朱四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20万元)。大钟公司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9月,大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朱四向大钟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朱四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是大钟公司股东,阿花已经受让股权,因此自己对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并且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2018年,冯二在外出旅游期间,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冯二之子冯小二想继承冯二名下的股权,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股东周一(持股比例为36%)、陈三(持股比例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以谋求两人在公司的绝对话语权。大钟公司经营多年后,逐渐处于行业内领军地位,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周一主持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决议吸收合并竞争对手大石公司,陈三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周一等人经营理念不合,想要退出大钟公司,自立门户。
【问题】:
<1>.2014年4月,若大屋公司依照生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权利,应向谁主张租赁合同的履行责任?为什么?
<2>.大鱼公司和小张各自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3>.民兴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大钟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4>.朱四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大钟公司应向谁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5>.周一、陈三对冯二股份的优先购买主张是否会影响冯小二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6>.陈三想要退出大钟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二)
【案情】
2015年11月24日,张家港市发改委向金沙洲公司作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金沙洲公司金沙洲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该通知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要功能及建设内容、项目选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有效期等五个方面。刘广明于2016年1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上述通知,认为该通知将其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片一、二组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纳入其中,该通知存在重大违法情形,遂向张家港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张家港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刘广明与823号通知不具有利害关系,遂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刘广明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一:《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材料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问题】
<1>.刘广明不服张家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2>.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3>.刘广明是否与823号通知具有利害关系?为什么?
<4>.张家港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一)
【案情】:
大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钟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股东周一、冯二、陈三、朱四、马五、孔六,共计六人。周一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陈三、马五任董事。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周一和马五二人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事宜。2014年2月,周一以发起人的名义与大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大屋广场第10层的办公室50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按月交付。2014年3月,马五又以设立中的大钟公司的名义与大鱼公司签订了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大鱼公司系马五与他人共同开设),以超出市价1.5倍的价格购入办公用品投影仪。同月,为改造办公室布局,周一以个人名义雇佣小张拆除部分墙体,但并未给予小张必要的防护。小张在拆墙过程中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未对小张进行赔付。2014年5月,大钟公司在大屋广场的办公室登记成立并开始日常经营(从大鱼公司购置的投影仪尚未使用)。2015年,大鱼公司向大钟公司催收货款,小张也向大钟公司主张赔偿。大钟公司以马五签署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费用过高为由拒付,同时大钟公司也以雇佣小张的人是周一而非大钟公司为由拒绝对小张进行赔偿。大鱼公司和小张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大钟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公司设立时,孔六以一张由大平公司出票、民兴银行为付款人、孔六为收款人的支票作为出资。2014年10月,因民兴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付孔六出资的支票,由此大钟公司无法收到该笔款项。2017年1月,朱四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同与周一、冯二等人产生纠纷,决定将股权转让给阿花(阿花并非大钟公司股东)。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朱四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在阿花受让股权后,由阿花继续缴足出资(在公司设立之时,朱四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20万元)。大钟公司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9月,大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朱四向大钟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朱四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是大钟公司股东,阿花已经受让股权,因此自己对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并且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2018年,冯二在外出旅游期间,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冯二之子冯小二想继承冯二名下的股权,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股东周一(持股比例为36%)、陈三(持股比例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以谋求两人在公司的绝对话语权。大钟公司经营多年后,逐渐处于行业内领军地位,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周一主持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决议吸收合并竞争对手大石公司,陈三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周一等人经营理念不合,想要退出大钟公司,自立门户。
【问题】:
<1>.2014年4月,若大屋公司依照生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权利,应向谁主张租赁合同的履行责任?为什么?
<2>.大鱼公司和小张各自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3>.民兴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大钟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4>.朱四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大钟公司应向谁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5>.周一、陈三对冯二股份的优先购买主张是否会影响冯小二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6>.陈三想要退出大钟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二)
【案情】
2015年11月24日,张家港市发改委向金沙洲公司作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金沙洲公司金沙洲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该通知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要功能及建设内容、项目选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有效期等五个方面。刘广明于2016年1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上述通知,认为该通知将其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片一、二组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纳入其中,该通知存在重大违法情形,遂向张家港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张家港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刘广明与823号通知不具有利害关系,遂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刘广明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一:《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材料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问题】
<1>.刘广明不服张家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2>.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3>.刘广明是否与823号通知具有利害关系?为什么?
<4>.张家港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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