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题(网友回忆版)

主观题 历年真题 共 6 题 4999 次浏览 更新于 202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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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

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

1
材料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2020年11月160—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三: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问题: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谈谈你对当前和下一个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重点抓住的“十一个坚持”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二、案例分析题

每题2分,共35题,共70分

2
案情:
2017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否则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该事情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刘某取到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事实一)
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实二)
2019年,杨某欠刘某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要向杨某索取债务。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来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放了我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重伤)。(事实三)
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皮带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万某轻伤。(事实四)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有观点认为赵某成立事后(转化型)抢劫,理由有哪些?有观点认定赵某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理由有哪些?
(3)对于事实三,有观点认为赵某、刘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理由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什么?
(4)对于事实四,有人认为是构成犯罪中止,理由为何?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何?
3
案情:
某县柯城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取永新区内某地的使用权,不久因土地开发经营需要,柯城公司开始组织进行该地块居民的拆迁补偿工作。期间,有两户“钉子户”拒不接受拆迁协议,并极力阻止柯城公司开展拆迁活动,为此,在柯城公司股东贾某、赵某的授意安排下,员工宋某、李某带领部分社会闲杂人员,多次以抛砖头、贴标语、播放噪音等方式,干扰两户钉子户居民的正常家庭生活,因不堪其扰,两户居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并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其做撤案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贾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赵某因未委托辩护人而申请值班律师马某帮助后,贾某及赵某、李某被当地检察院起诉,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强烈。另外,经查柯城公司在竞标上述地块时,曾以单位名义向永新区副区长行贿200万元,当地监察部门展开立案。
【问题】
<1>.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当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2>.一审法院在审理柯城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一案中,如果贾某和赵某均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应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请说明理由。?
<3>.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如果审判时赵某仍未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出庭辩护?
<4>.本案一审法院应如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该合议庭成员应如何分工?请说明理由。
<5>.寻衅滋事一案判决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监察机关就公司单位行贿的线索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6>.本案二审经审理认为,贾某和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
案情:
枫桥公司通过以物抵债取得了一栋楼的所有权,获得了一栋写字楼的所有权,位于s市a区。这栋写字楼一共20层,其中枫桥公司1-17层自己使用,将第18、19、20三层进行出租。恒通公司分立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其中甲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乙为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甲、乙、丙三个公司与枫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分别承租第18、19、20层。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为90万元,三个月一付,不能对基本工程(硬装修)进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装修。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枫桥公司所在地t市b区法院管辖。恒通公司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出具独立保函为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公司进场后,发现楼层通风设备有问题,枫桥公司反复修也没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花费维修费60万元。甲公司主债该60万来抵租金,枫桥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第二个季度只向枫桥公司账户打了30万元。枫桥公司将甲公司以及恒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诉讼中,枫桥公司主张甲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个合同的货款,要求其支付90万租金本金与迟延履行的利息。而枫桥公司则主张60万维修款的抵销。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枫桥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偿还租金90W和利息(同期利息计算),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来乙公司办公室洽谈合作项目,欲签订标的额为5000万的保理合同。丁公司派来的钱某将车停在枫桥公司停车场,不料大风刮来大树断了,砸到丁某的车,钱某修车花费数十万元,因修理费问题与乙公司、枫桥公司发生纠纷。据查,写字楼的租户很早之前就曾反应过楼下的树比较危险,需要加固,但枫桥公司没有反应。枫桥公司抗辩自己不知道,法院查出来是枫桥公司的员工忘记将此事记载,枫桥公司确实不知情。乙公司对此事也完全不知情。因为汽车纠纷一事,丁公司与乙公司关系也不是很好,最终导致保理合同没有签订。
丙公司见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枫桥公司的合同不是太顺心,于是就把20层楼直接转租给了戊公司。
枫桥公司因为欠债,就把房子整体卖给了己公司,但并没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张第18层的优先购买权,由此又引发争议。
【问题】
<1>.枫桥公司起诉时由哪个法院管辖?
<2>.枫桥公司主张30万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谁来进行举证?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则应如何认定?
<3>.甲公司主张60万维修金钱抵扣属于反诉还是反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钱某的汽车的损失谁承担?
<5>.丁公司5000万保理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赔偿?
<6>.丙公司能否将20层转租给戊公司?
<7>.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
<8>.甲公司对第18层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9>.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公司、丙公司租金支付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5
案情: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甲县政府发布《关于按批次关停水源地集中排污企业的批复》文件,文件中明确由甲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该水源保护区内多家企业排污口的关停工作,但未制定补偿计划。为保护水源地,A公司关停后向甲县政府投诉,申请相关的补偿与税费减免等。A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甲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书》,要求甲县政府履行职责,对A公司给予货币补偿,但甲县政府未予答复。
2020年12月20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甲县政府对其进行补偿。甲县政府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且关闭该企业受益地是乙县,与甲县没有关系,应找乙县请求补偿。
材料一:《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材料二:《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问题】:
<1>.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2>.A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A公司如果对关停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
<4>.甲县政府能否以自己不是水源受益地为由拒绝赔付?为什么?
<5>.如法院经审查认定甲县政府应当予以赔付,应当如何判决?
6
案情:
2018年,A、B、C、D、E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公司各自派员出任董事会成员,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甲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三家公司设立时仅出资50%,剩余50%在五年内缴纳完毕;E公司以自有房屋(评估作价300万元)进行出资,剩余出资在八年内缴纳完毕。
公司成立后,B公司为了担保对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并进行了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双方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
2019年8月,甲公司经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的提议,就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一事召开股东会会议,经合计持有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甲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为回报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遂决定向股东分红。因公司章程对如何进行分红没有约定,股东会就分红方案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表决无法达成一致,该事项遂被搁置。
2020年12月,因巫某无力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甲公司遂通过董事会决议解除了巫某的总经理职务,巫某对该解聘决议表示不服。
此外,经查,E公司用于出资的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但由于登记错误登记在了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问题】:
<1>.甲公司能否取得E公司出资的房屋?
<2>.对于分红事宜的表决,究竟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为什么?
<3>.B公司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效力如何?
<4>.巫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生效?
<5>.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6>.董事会决定解聘巫某的决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