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2法律文书写作》模拟试卷一
00262法律文书写作
模拟试卷
共 19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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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09-27
一、单选题
下列每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属于调查笔录的记录方法的是( )
- A.叙述式
- B.议论式
- C.问答式
- D.说明式
2
询问笔录正文中必须记载的内容是
- A.签名日期
- B.笔录头
- C.告知事项
- D.标题
3
公证书的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
- A.公证事项
- B.出证日期
- C.公证员签名
- D.公证证词
4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尾部应当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即
- A.××人民检察院
- B.××公安局
- C.××监狱管理机关
- D.××人民法院
5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的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文字材料是
- A.评议笔录
- B.调查笔录
- C.法庭审理笔录
- D.询问笔录
6
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公证书中的签署人员应为
- A.公证员
- B.主任公证员
- C.助理公证员
- D.副主任公证员
7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是
- A.仲裁申请书
- B.仲裁驳辩书
- C.仲裁反申请书
- D.仲裁答辩书
8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属于文书中的
- A.事实理由部分的内容
- B.正文的内容
- C.判决结果部分的内容
- D.尾部的内容
9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交待判决的法律效力,具体表述为
- A.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 B.本判决为生效判决,不得上诉
- C.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D.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10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写明
- A.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B.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 C.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D.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1
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 A.罪犯奖惩审批表
- B.罪犯入监登记表
- C.罪犯评审鉴定表
- D.罪犯出监鉴定表
12
按照证词格式的不同,公证书可以分为要素式公证书与
- A.定式公证书
- B.国内公证书
- C.涉外公证书
- D.不定式公证书
13
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尾部应写明。
- A.本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制作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B.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C.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拒绝签收
- D.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入不得反悔
14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
- A.履行地点
- B.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
- C.救济途径
- D.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15
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调解结果、法院对协议内容的确认,以及
- A.调解协议的效力
- B.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 C.诉讼费用的负担
- D.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简答题
主观题不参与评分,请参考答案自行评分。
16
简述叙写法律文书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17
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别?
三、写作题
主观题不参与评分,请参考答案自行评分。
18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张昭,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2015年3月6日中午,张昭与同事李兵、王灿一起到何婷开的朝阳餐馆用餐,离开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遗忘在餐桌旁的椅子上,包内装有现金2万元、票据5张。何婷在收拾餐桌时,发现了手提包,见包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张昭发现手提包遗失,遂与同事李兵、王灿一起回忆,想起手提包遗忘在朝阳餐馆。于是,张昭与同事李兵、王灿三人一同返回朝阳餐馆询问,何婷矢口否认看到手提包。张昭表示,如果何婷归还手提包,一定予以重谢,但何婷仍然强调未看到手提包。当晚,张昭找到与何婷丈夫李磊熟悉的黄菊到朝阳餐馆说和,希望何婷交出手提包,再次遭到何婷的否认。张昭遂向XX区公安局报案。XX区公安局依法传讯何婷,何婷仍然拒不承认拾到手提包,后来经过公安人员的进一步调查以及说服,何婷承认拾到并藏匿手提包企图占为己有的事实。张昭认为,何婷拾到自己的手提包将其隐匿,拒不交还,企图占为己有,自己与公安机关追索时何婷拒不承认,何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5年3月15目,张昭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何婷的刑事责任。张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兵、王灿各出具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张昭在朝阳餐馆遗失手提包的事实;(2).XX区公安局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何婷非法侵占财物的事实。何婷的基本情况: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朝阳餐馆个体业主,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写作辅题
主观题不参与评分,请参考答案自行评分。
19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赵敏与王珍芳是同事,两人于20××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为赵敏,借款方为王珍芳;借款金额人民币6万元,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王珍芳应当于20××年×月×日前一次还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赵敏将6万元汇至王珍芳指定的账户。然而,还款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虽经赵敏多次催讨,王珍芳一直未归还借款20××年×月×日,赵敏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法官张静红担任审判员,石菲担任书记员。赵敏、王珍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完毕。赵敏诉称,王珍芳向自己借款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珍芳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赵敏提交证据如下: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单。王珍芳承认借款未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王珍芳对赵敏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珍芳于20××年×月×日之前返还赵敏借款六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元,赵敏已预交,由王珍芳负担,于20××年×月×日之前交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于20××年×月×日,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笫××号”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赵敏,女,汉族,19×X年10月28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市××区××街81号王珍芳,女,汉族,19××年4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市××区××街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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