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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 历年真题 共 38 题 更新于 2026-09-28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20分。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
  • A.扩大解释
  • B.类推解释
  • C.限制解释
  • D.文理解释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的说明,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A项,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运钞车”解释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扩大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是扩大解释。
B项,类推解释是指在一个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某一法律规定为依据的解释方法。
C项,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更为狭窄的解释。
D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按照表述法律规范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的一种法律解释,包括对条文中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
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 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
  • 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 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B项,外国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符合我国管辖的同样适用。
C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需要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D项,有的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
下列选项中,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的是( )。
  • A.放火罪
  • B.虐待罪
  • C.危险驾驶罪
  • D.食品监管渎职罪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放火罪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B项,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C项,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特定危险驾驶情形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D项,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既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4.
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偷偷登录其账户买卖股票“练手”,案发时造成张某股票账户资金亏损1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 A.盗窃罪
  • B.非法经营罪
  • C.故意毁坏财物罪
  •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参考答案C

解析AC两项,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故意毁坏财物罪仅仅要求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使用的意思。本题中,甲非法破解张某的账号,主观上没有窃取财物的故意,虽然造成张某资金损失,也不构成盗窃罪,A项错误。C项,甲破解张某的账号,明知自己没有操作能力而进行操作,造成张某资金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项,该行为也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
D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甲侵入的是证券交易系统,不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
5.
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
  • A.洗钱罪
  • B.遗弃罪
  • C.玩忽职守罪
  • 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属于作为犯罪。
B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C项,玩忽职守罪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不履行属于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务属于作为。
D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法定情形的行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6.
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井中,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
  • A.客体错误
  • B.工具错误
  • C.打击错误
  • D.因果关系错误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李某和实际侵犯的张某在法律性质上相同,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客体并没有错误,而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B项,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C项,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必须是行为的误差,而题目是对象的错误。
D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①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②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③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甲意图将其淹死,但井中无水,结果被害人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7.
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系为由,向赵某借得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外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所警觉的赵某猛追未果。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 A.抢夺罪
  • B.盗窃罪
  • C.侵占罪
  • D.抢劫罪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甲是在“借得”手机后再向候车室外移动,然后逃离,因而并不属于当场公然夺取,只是公然逃跑。甲并未实施抢夺行为,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B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通常具有秘密性,但是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窃取的手段,可以使用欺骗的方式,只要欺骗行为并不具有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性质,仍然成立盗窃罪。本题中,甲以欺骗的方式,窃取手机,构成盗窃罪。
C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而甲临时借用他人手机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D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甲并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构成抢劫罪。
8.
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对于未成年犯罪不得适用罚金刑
  • B.罚金的最低数额可由法官酌情确定
  • C.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合并执行
  • D.一人犯数罪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对未成年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若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缴纳罚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C项,根据第3条第1款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D项,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9.
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停。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 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C.重大飞行事故罪
  •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并未对飞机本身实施破坏性行为。
B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并未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C项,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并非航空人员。
D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该罪。
10.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是( )。
  • A.因宅基地纠纷将邻居家的电视机砸毁
  • B.因感情纠纷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
  • C.因债务纠纷率众人拿走债务人财物
  • D.因医患纠纷将主治医生困在办公室

参考答案B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B项,为了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ACD三项,都是有因行为,有具体针对目标,不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行为。
11.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病重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
  • A.甲市
  • B.乙市
  • C.丙市
  • D.丁市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李某从2013年8月到2014年9月租住在丙市,丙市为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李某的住所为丙市。
12.
甲将一部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丁根据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 B.丁基于丙的交付取得相机所有权
  • C.丁在甲追认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 D.丁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而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之后丙将相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丁取得相机的行为不是善意取得。
B项,动产物权基于交付取得,丁基于丙的有权处分交付从而获得相机的所有权。
C项,丁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是合法的,不需要获得甲的追认。
D项,相机属于动产,动产只需要完成所有权交付即可,不需要付清全款。
13.
甲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时事性文章,未声明不允许其他媒体刊登,乙杂志社未经甲同意予以刊登且未支付报酬。乙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是( )。
  • A.许可使用
  • B.法定许可
  • C.强制许可
  • D.合理使用

参考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4.
甲在某酒店公用洗手间滑倒,摔碎了眼镜,经查:甲滑倒系因酒店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所致。甲的损失应由( )。
  • A.甲自己承担
  • B.酒店承担全部责任
  • C.酒店和乙承担按份责任
  • D.酒店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乙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对于甲在酒店受到的损害,酒店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15.
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 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
  • 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
  • C.甲为了出行方便,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
  • 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误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

参考答案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
AB两项,属于纯粹道义,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形成债的关系,不形成无因管理。
C项,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D项,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16.
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消灭的原因是( )。
  • A.混同
  • B.免除
  • C.抵销
  • D.清偿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同一人的制度。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以后,甲和乙成为同一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同一人。甲和乙之间的债消灭,属于混同的情形。
B项,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C项,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D项,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17.
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使用。某日,乙酒后驾驶该车撞伤丙。丙的损害应由( )。
  • A.甲全部赔偿
  • B.乙全部赔偿
  • C.甲、乙连带赔偿
  • D.甲、乙按份赔偿

参考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机动车所有人甲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由机动车使用人乙来承担。
18.
摄影师甲以乙为模特拍摄了数百张艺术照。甲将这些艺术照编辑成画册,未经乙同意交出版社出版发行。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 A.著作权
  • B.发表权
  • C.肖像权
  • D.署名权

参考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以此画册的著作权归甲,甲拥有该作品的发表权和署名权,但是乙享有肖像权。甲未经乙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的肖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19.
甲将乙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言与事实不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 A.姓名权
  • B.名誉权
  • C.肖像权
  • D.荣誉权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B项,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甲虚构事实在朋友圈说乙是骗子,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
C项,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D项,荣誉权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20.
甲公交公司的司机乙为避让闯红灯的行人丙而急刹车,致乘客丁摔倒受重伤。丁的损害应该由( )。
  • A.甲公司赔偿
  • B.甲公司和乙连带赔偿
  • C.乙赔偿
  • D.甲公司和丙连带赔偿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是承运人,丁是乘客,丁受重伤不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甲公司应当对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乙作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21.
甲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向顾客提供的六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法院的做法符合( )。
  • A.罪刑法定原则
  •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C.从旧兼从轻原则
  •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甲提供的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规定,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B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甲因摆气球射击摊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大,因此法院判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项,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本题没有反映。
D项,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有机统一。甲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此处为应当知道),但由于是用于娱乐性经营,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判处缓刑,从轻处罚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2.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
  • A.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抢劫杀人的事实
  • B.因形迹可疑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 C.匿名报案后在事故现场接受询问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 D.在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途中找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事实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3.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有( )。
  • A.使用伪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 B.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贷款,赚取利息
  • C.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 D.非法生产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开设赌场

参考答案ACD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C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项,《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4.
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
  •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参考答案BCD

解析“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A项,恶犬一般不能认定为械。BD两项,枪支及自带砍刀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中结果加重犯中的“持械”。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2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 )。
  • A.以次充好
  • B.以假充真
  • C.掺杂
  • D.掺假

参考答案ABCD

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26.
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丁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约定(包括甲、乙、丙的协议、甲、乙、丁的协议)对星月公司无效。
27.
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
  • A.甲公司将其股权出质给银行
  • B.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高某
  • C.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D.丁农户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钱某

参考答案BD

解析A项,《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出质须办理登记才能设立。
B项,《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轮船的所有权转让,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项,《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
D项,《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8.
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2015年3月20日,乙病故,遗嘱执行人丙告诉甲,乙遗赠给甲3万元和一套古籍。5月15日,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5月18日,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5月28日,甲请求丙执行遗嘱,丙( )。
  • A.应将3万元交付给甲
  • B.应将古籍交付给甲
  • C.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
  • D.无需向甲交付古籍

参考答案CD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在5月15日表示拒绝接受古籍,放弃古籍继承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5月18日甲对生效的行为不能单方撤销。5月15日、18日甲均未对3万元作出意思表示,5月28日要求执行遗嘱,超过2个月,视为放弃。因此,丙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也无需交付古籍。
29.
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 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
  • 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丙有权解除合同。
B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题目中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所以甲应先交货,丙验收合格后付款,甲(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丙(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C项,考查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乙幼儿园已经完全退出,故丙不能找乙承担违约责任。
D项,债权债务的概括性转移,须经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乙与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0.
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 )。
  • A.有权占有
  • B.善意占有
  • C.直接占有
  • D.自主占有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依据是否具有本权,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基于本权(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乙不能取得所有权。
B项,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C项,依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
D项,依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

三、简答题

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罪数形态理论中的连续犯。罪数形态理论是犯罪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常见考点,考生要加以重视。除了要掌握各种罪数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也要掌握各种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以备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之需。<br />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包括:<br />  (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br />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br />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br />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解析
32.
简述减刑的限度。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减刑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都是高频考点,考生要注意区分二者的适用条件,避免混淆。同时要注意减刑、假释与缓刑之间的区别,前两者是刑罚执行制度,后者是量刑制度。<br />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br />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br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br />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br />  (3)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br />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解析
33.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答题时先回答概念,再回答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体系的核心概念,考生一定要重点理解掌握。对于考试分析第六章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效力形态,考生要分别掌握其概念、特征、情形及法律后果,既能完整复述以应对一般的主观题,又能深刻理解以解答选择题、案例分析题。<br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br />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或者拒绝。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或者拒绝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追认后有效,经拒绝追认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br />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民法总则》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r />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例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解析
34.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的考点为表演者权利。自2013年起,法硕联考每年都会考一道关于知识产权的民法简答题,考生不能掉以轻心。<br />  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具体如下:<br />  (1)概念与性质不同。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br />  (2)权利主体不同。表演者的权利主体是表演者,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br />  (3)权利客体不同。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br />  (4)权利内容不同。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br />  (5)保护期限不同。表演者的权利中的有些权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权则有保护期的限制。

四、论述题

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
试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的考点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在教材上是独立的一小节,是重要的考点。考生在备考时要精心准备,作答时要先回答基本特征是什么,再回答基本特征之间的联系,要将关键词回答完整。<br />  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br />  (1)犯罪的基本特征<br />  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br />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br />②刑事违法性。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br />③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br />  (2)犯罪基本特征的关系<br />  主要包括:<br />①三者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不可分割。<br />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r />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解析
36.
试论我国民法中的绿色原则的功能。

参考答案【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均是可考点,考生应当予以掌握。其中,绿色原则作为《民法总则》新增内容,是重要考点。<br />  (1)绿色原则的定义<br />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br />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br />  (2)绿色原则的功能<br />  绿色原则又称生态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功能主要有三项:<br />①指导功能。绿色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如未来编纂民法典时应以该原则为指导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br />②约束功能。绿色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均具有约束力,如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环境公益。<br />③补充功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无具体规范可适用,可以依据绿色原则寻求立法本意或者法律价值取向,通过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

五、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
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元借给张某的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此时,借出的公款尚未归还。2016年6月,因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其职务的乙为掩盖借款300万元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侦查机关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了全案。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和量刑制度。<br />  第1小问要求考生掌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并能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实际分析判断。<br />  第2小问要求考生对量刑情节体系有所了解,对于总则性情节(坦白、自首、立功、共同犯罪等)和分则性情节进行准确识别。<br />  (1)甲成立挪用公款罪,乙成立挪用公款罪(共犯)。分析如下:<br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br />①本案中,甲是国有银行国际部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主管银行业务的职务便利,挪用300万公款给张某的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同时甲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甲的行为满足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甲使用虚假信用证的行为,是甲为了应对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采取暂时平账的做法。甲在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公款为目的。<br />②乙明知甲挪用公款而不予归还的行为,还协助甲掩盖事实。乙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r />  (2)影响甲、乙的刑事责任的因素的分析如下:<br />①甲是主犯、成立结果加重犯、成立坦白。甲是挪用公款罪的主犯,挪用3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不退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甲到案后交代全案,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br />②乙是从犯,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乙在犯罪时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在单位询问下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38.
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元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13年10月时,谁是丙的监护人?
  (2)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4)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监护人的确定、合同相对性、婚前个人债务的判断、宣告失踪申请人。<br />  第1小问的考点在于婚姻关系消灭是否影响监护人的主体资格;<br />  第2小问的考点在于合同的相对性;<br />  第3小问的考点在于配偶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负责;<br />  第4小问的考点在于有权申请宣告失踪的权利人。考生要准确掌握前述知识,从而正确解答本题。<br />  (1)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br />  理由:《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6月离婚,但是不影响甲、乙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父母,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br />  (2)乙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br />  理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虽然约定乙的房屋转移给丙,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甲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所以买卖合同有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br />  (3)戊没有义务偿还该债务。<br />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甲对丁的债务发生在与戊结婚之前,且甲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与戊的婚后家庭生活,所以戊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债务。<br />  (4)戊、丙、丁有权宣告甲失踪。<br />  理由:《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因此,戊作为配偶,丙作为子女,丁作为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