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按上级指示对该小区近年来发生的管理服务纠纷案例进行了汇总整理,其中几起典型纠纷案例如下表:

试根据表中案例回答问题:
1.若业主所称“隐瞒成本信息,维修偷工减料”等情况属实,用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理论”分析其属于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2.该小区的收费规定是业主在下个月交纳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若业主可以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使的是那种抗辩权?
3.欠费业主的欠费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有效期?针对欠费久拖不交的业主,物业公司采用哪种措施才能避免超过诉讼有效期?
4.该案中李某拒绝物业公司装修管理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何依法向李某作出解释?
5.若李某不听物业公司劝阻警告,不做出整改,有哪些主要途径处理这类问题?
6.保洁服务中,物业公司应不应该赔付张大妈的这笔医药费?为什么?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才能防范此类风险?
参考答案详见解析
解析1.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机制并非总是有效的,对于价格机制在某些领域不能其有效作用的情况称之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缺陷或者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有效的状况。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垄断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以及公共物品等。
业主怀疑物业管理公司“隐瞒成本信息,维修偷工减料”等情况,属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
(1)信息不对称的含义
信息不对称指市场上各经济行为主体对所交换的商品以及供求关系等并不具有完全、充分和相同的信息,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作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影响其选择的相关经济变量都拥有充分的并且是完全相同的信息。但现实经济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某项经济活动中,某一参与者比对方拥有更多的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影响经济活动参与者对真实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了解,从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
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公布其收费的具体名目,使得业主怀疑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故意隐瞒成本信息,在维修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质次价高等情况。业主之所以对物业管理公司才产生这些质疑,皆源于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业主掌握的信息少于物业管理公司。
(2)解决对策
针对物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通常可以设置健全的激励制度和监督体系。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力度,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
2.业主行使的抗辩权应是“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而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其构成要件如下:①双方互负债务;②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案例中,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维修服务偷工减料、质次价高,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而业主是在下个月交纳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因此综上可知,业主行使的抗辩权应是“先履行抗辩权”。
3.(1)在欠费业主中有19名业主的欠费时间没有超过诉讼有效期。其余6名欠费业主的欠费时间已超过诉讼有效期。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以下几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单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2)针对欠费久拖不交的业主,物业公司为避免超过诉讼有效期,应采取的措施为:在诉讼有效期内提起诉讼、发出催缴通知。
4.(1)该案中李某拒绝物业公司装修管理的理由不成立。
(2)理由
物业权属是指物业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物业权属和物业权利是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物业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业主李某的装修未办理装修手续,侵犯了楼下业主的利益,应该予以整改。
5.若李某不听物业公司劝阻警告,不做出整改,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类问题。包括:
(1)要求物业管理处进行协调解决。
(2)在协商和协调不成功的情况下,李某楼下业主可以在收集有效的证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某的侵权事实,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理由如下:李某和其楼下业主因居住相邻房屋所发生的关系即为相邻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物权法》第二编第七章对相邻关系做出的规定,李某和其楼下业主即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其次,不动产相邻方在妨碍了对方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例中李某在对自己房屋行使装修权利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侵害到了其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1)保洁服务纠纷中,物业公司应不应该赔付张大妈的这笔医药费应视情况而定。其情况为:
①物业公司未给出明显的提示、警示,也未采取必要、适当的防范措施,就应该赔付张大妈的这笔医药费。
②物业公司给出提示、警示不清晰,防范措施不得力,就应该赔付张大妈的部分医药费。
③物业公司给出提示、警示清晰,防范措施得力,就不应该赔付张大妈的部分医药费。
(2)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对照服务合同严格依约服务,妥尽注意义务,及时提醒防范;应投保公众责任险,将此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等措施来防范此类风险。
公共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疏忽或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金,以及诉讼和抗辩费用。物业公司购买此类保险后,业主在该物业公共区域发生意外,便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