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为了避免人才的流失,在员工守则中规定:“凡经理级别以上的员工,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同时,该网站经理级别以上员工的工资中的“交通补贴”改名为“竞业限制”补偿。2012年7月,该网站通过猎头公司聘用了赵某作为技术总监,并为此向猎头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费用。网站与赵某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必须履行5年的服务期,如果赵某提前离职,应向网站支付最高20万元违约金,但每工作一年可以折抵4万。2013年7月,赵某提出辞职,该网站要求赵某必须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并且三年内不许到竞争对手那里任职。
问题:
(1)该网站的竞业限制规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10分)
(2)该网站是否有权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10分)
参考答案详见解析
解析这是一起关于赵某与某网站有关竞业限制与竞业违约金的纠纷。
(1)该网站的竞业限制规定是不合法的。
理由:
1)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事宜;
2)“该岗站要求赵某在3年内不得在竞争对手任职”也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期限也不能超过2年;
(2)“该网站要求赵某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也是违法的,在本案中,网站并没有为赵某提供专业的培训,网站支付的20万元给猎头公司,不能让赵某支付;
本案中把“交通补贴”改为“竞业限制”补偿也是不合法的。在约定“竞业限制”中,只能在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才依法由劳动者进行违约补偿,很明显,赵某还在该岗站工作中,把“交通补贴”当做“竞业限制”补偿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