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前点题卷一

主观题 考前点题 共 6 题 4999 次浏览 更新于 202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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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1
材料:
2018年8月,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坚持依法办事,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高度重视运用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确保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例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下称《解释》)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日的,造成恶劣影响。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例二:“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裁判理由(部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其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构成侵权。例三:“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理由(部分)罗仁均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问题】:
请根据材料,论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司法领域的意义和要求,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相关知识,评述上述司法解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答题要求:
(1)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相关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总字数不少于800字。

二、案例分析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
案情:
张某为G市(地级市)副市长。朱某得知G市F县食品总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因破产清算需对外转让给他人承包经营后,觉得如果搞好经营肯定能营利。因朱某的高中室友程某是张某的大学同学,朱某便找到程某并送了5万元,请其找张某帮忙并向参与破产清算的相关国资委领导“打招呼”,以便顺利承包肉联厂。后程某找到张某,张某为此给国资委相关领导打了电话。(事实一)
2016年底,朱某、韩某与F县法院指定的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经营县食品总公司肉联厂的合同。协议签订后,朱某任厂长,韩某任副厂长。2017年11月,朱某让韩某与某市一名做废旧金属生意的商人蒋某联系并达成协议,将肉联厂多台柴油发电机和制冷机以80万元价格卖给蒋某。朱某、韩某将蒋某带到肉联厂院内,将事先议定的机器及附属设备拆卸装车运走。朱某从卖机器款项中取出30万元给韩某,自己携带其余50万元潜逃。(事实二)
2018年7月,朱某写信给F县监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盗卖机器的事实,但信中未留通信地址。同年8月20日朱某被抓获,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事实三)
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朱某主动认罪认罚,其亲属主动退回赃款计65万元。2019年1月20日,F县监察机关将朱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事实四)
【问题】:
(1).就事实一,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就事实二,朱某、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各自的犯罪数额是多少?
(3).就事实三,朱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4).就事实三,F县监察机关对朱某采取留置措施应履行何种程序?
(5).就事实四,F县监察机关将朱某移送F县检察院时可否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为什么?
(6).F县检察院在接到F县监察机关的移送时,应当对朱某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7).F县检察院在审查F县监察机关移送的材料时,可否将F县监察机关讯问朱某的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8).如F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了朱某还涉嫌向某国有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F县检察院可否自行补充侦查?为什么?
3
案情:
李某(16周岁)因抢劫被某县公安局抓获,在侦查讯问后,李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天,告知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李某说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不想自己花钱请律师,要求县检察院为他提供一名律师,县检察院以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拒绝了他的要求。后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李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县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李某辩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为他辩护。县法院同意李某的拒绝意见,后只允许李某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李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县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县检察院是否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李某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县法院在审判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董某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4).李某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李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5).如果李某对于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审理的上述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6).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辩护人有异议的,可否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李某是否必须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如果李某在审前阶段均未认罪认罚,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是否应当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给予被告人从宽的机会?
4
案情:
甲公司是J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近年J市着力打造宜居城市,甲公司准备在J市开发一片高级住宅小区,于是向乙公司借款2亿元。2017年6月3EJ,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月利率为2.5%。为了担保借款清偿,甲公司将其位于J市的A房产抵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向甲公司提供了借款。2017年7月3日,甲公司获得J市B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将该高级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丙公司。丙公司承包该工程之后,将自己承包工程的附属结构分包给丁公司,丁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又分包给了丁公司的大股东戊公司。2017年12月3日,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将A房产出卖给庚公司作为办公楼(庚公司不知A房被抵押)。双方签订了《A房产买卖合同》,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2018年1月5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借款2.5亿元用于建设工程,并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借款合同2》。甲公司事后发现乙公司章程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任何一项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2亿元,超过者自负其责。”2018年2月3日,甲公司到期未偿还乙公司的第一笔借款,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借款合同1》偿还本金及利息。
【问题】:
(1).2017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这对双方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为什么?
(2).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各自效力如何?为什么?
(3).2017年12月3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的《A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庚公司是否需要通过代为清偿甲公司的债务来维护自己的所有权?请分别说明理由。
(4).2018年1月5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2》是否对乙公司有效?为什么?
(5).2018年2月3日,乙公司向法院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时,法院应在何种范围内支持乙公司的利息请求?
5
案情:
许某与李某(住所均在H市B区)于2016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24日协议离婚。2018年4月11日,李某与H市S区的王某在H市K区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息2%,借期半年,如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H市K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即全额支付借款。后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将李某诉至H市K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放弃利息请求。调解书签收后,李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后来得知该笔借款发生在许某与李某离婚之前,认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法院起诉许某,请求判令许某对调解书确定的李某归还王某1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中许某提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王某与李某、案外人章某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用章某欠李某的300万元抵销李某欠王某的100万元,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
【问题】:
(1).针对王某起诉许某一案,H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若李某参加王某起诉许某一案,其应否作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3).王某起诉许某一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4).王某起诉许某属于何种诉的类型?为什么?
(5).若王某未起诉许某,王某申请法院执行调解书时能否追加许某为被执行人,为什么?
6
案情:
2017年4月,曹某、李某、孟某、刘某四人投资设立新川面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40%、30%、20%、10%。孟某用自有房屋出资,评估价值200万元。
2017年5月,公司发现该房屋真实价值应为100万元。李某用租赁的设备向公司进行了出资,公司对此不知情。曹某用现金出资,但迟迟未缴付出资。刘某用持有的合众公司的股权出资,但该股权已经为其在银行的贷款进行了担保。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分红权利无论股权大小一律平等。
2017年6月,杨某加入新川面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李某的个人借贷提供了担保。同月公司查明,孟某和花花之间存在有代持股协议,花花才是实际的投资人,而花花由于是国家公务人员,公司一直拒绝承认该协议的效力。
2017年8月,孟某把其10%的股权私下转让给李某,并没有通知其他的股东。
2017年9月,由于股东们对于业务并不精通,于是董事会聘请贾某为公司总经理,贾某此前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公司的董事,到任后仅1个月该公司就于2015年被宣告破产。
随着贾某的到来,公司的经营情况未见好转,刘某只经过大股东曹某的同意就把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马某。
2018年8月,因为公司业绩长期低迷,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在股东会的表决中只有李某同意解散公司,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但股东会仍然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接下来公司申请法院指定由股东和债权人共同组成清算组,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继续为公司扩展业务。
【问题】:
(1).各个股东的出资存在哪些问题?是否会影响到他们取得股东资格?
(2).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分红权利无论股权大小一律平等合法吗?
(3).杨某对于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吗?
(4).公司董事会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李某的个人借贷提供担保的做法合法吗?怎么救济?
(5).孟某和花花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效力如何?
(6).孟某把其10%的股权私下转让给李某,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做法合法吗?
(7).贾某可否被聘请为公司的总经理?
(8).刘某只经过大股东曹某的同意就把股权转让给马某的做法合法吗?
(9).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吗?
(10).公司清算组的行为都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