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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模拟试卷二

法学 / 模拟试卷 共 35 题 更新于 2026-09-27

一、不定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共50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
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行为属于法的适用的是( )。
  • A.某甲以自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拒绝与女友结婚
  • B.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贪污行为进行侦查
  • C.海关工作人员对有走私嫌疑的人进行扣留检查
  • D.法院审判员在办案中发现两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进行劝解

参考答案B

解析按照狭义解释,法的适用,又称法律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A项,属于公民的守法行为;C项,属于行政执法;D项,虽然是审判人员的行为,但不是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2.
下列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 A.恋爱
  • B.打喷嚏
  • C.下围棋
  • D.梦游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其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性、社会性和意志性三个方面。ABC三项,不受法律调整;D项,不是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而是无意识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
3.
关于法律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性
  •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参考答案C

解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在内容上,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性,它只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在适用时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自由裁量和灵活运用。在适用方法上,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的,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有可能产生冲突,但它们可以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
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
  • A.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 B.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 C.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D.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分类:①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②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③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法律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④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5.
关于法律制度的产生过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
  • B.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
  • C.与道德逐步混同,联系日益密切
  • D.与人类社会同步出现

参考答案AB

解析大体来看,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法律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出现的现象。②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③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④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6.
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 )。
  • A.《元典章》
  • B.《洗冤集录》
  • C.《封诊式》
  • D.《法律答问》

参考答案B

解析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其审判制度中的证据勘验制度体现为: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宋慈《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著作。
7.
下列属于“八议”的内容表述正确的是( )。
  • A.议亲(皇帝亲戚)
  • B.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 C.议功(有大才能)
  • D.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参考答案ABD

解析魏明帝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当时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皇权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律典的重要内容。
8.
秦代刑法中的“具五刑”是指( )。
  • A.死刑
  • B.羞辱刑
  • C.赀刑
  • D.肉刑

参考答案A

解析“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
宋朝对刑罚种类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其中“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刑罚不是( )。
  • A.发遣
  • B.流刑
  • C.刺配
  • D.充军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发遣刑是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给驻防官兵为奴。康熙年间定有《发遣条例》,使发遣刑制度化。发遣刑重于充军。B项,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C项,宋太祖初期规定了“刺配刑”。刺配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D项,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四千里,近至一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子孙还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
10.
关于元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取消刑部,设立大理寺
  • B.设刑部取代宋代大理寺
  • C.设立审判院
  • D.由宣政院兼管宗教审判事务

参考答案BD

解析元朝中央司法机关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具体有:①设刑部取代宋代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的关系。御史台虽然地位较高,但没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审判。②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判。元代中央宗教、军事、行政机关同时行使审判权,造成审判不一与法律适用的混乱。
11.
关于国家主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B.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继任国家主席
  • C.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要求是年满45周岁
  • D.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国家主席是我国独立的国家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其不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C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2.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在我国,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 C.我国实行独立自主办宗教的政策,我国宗教组织一律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
  •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项,劳动和受教育具有双重性,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而依法服兵役只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项,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权利主体仅为劳动者。C项,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与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保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D项,2004年《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3.
在我国,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 )。
  • A.行政法
  • B.宪法
  • C.社会保障法
  • D.民法

参考答案B

解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宪法第31条的具体化,而第31条是宪法中的特别条款、例外条款,所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是《宪法》的特别法、例外法。
14.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归集体所有
  • B.我国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 C.矿藏和水流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
  • D.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参考答案C

解析ABD三项,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C项,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可知,矿藏和水流则只能归国家所有。
15.
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宪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 )
  • A.由壮族的公民担任主任
  • B.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
  • C.主任必须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
  • 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壮族公民即可

参考答案D

解析《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16.
《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
  •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B.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C.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7.
下列情形属于盗窃罪的是( )。
  • A.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 B.窃取大量国有档案的
  • C.盗窃数量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D.将移动电话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参考答案CD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虚假、冒用身份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构成诈骗罪。
B项,虽然窃取大量的国有档案,但是其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无法判定,因此无法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C项,《刑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8.
甲某是某新华书店的经理,了解到某英语教材十分畅销,擅自以该新华书店的名义在某印刷厂印制了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教材25万套,非法经营额达到350余万元,非法所得100余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对甲某的行为( )。
  • A.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 B.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C.应当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 D.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论处

参考答案AC

解析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某未经英语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以新华书店的名义印制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次,甲盗用新华书店的名义实施犯罪,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应按个人犯罪论处。
19.
甲深夜在公路旁边守候,妇女乙从此路过时,甲拿着一把刀大吼:“站住,把钱掏出来!”乙说:“没钱”,甲用刀使劲地捅了乙,即动手搜身,结果真是身无分文,造成乙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 B.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 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B

解析AB两项,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是复杂客体,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就属于抢劫罪既遂。题中,甲持刀威胁且动手搜身,虽未取得财物但造成乙重伤,构成抢劫罪既遂。CD两项,甲主观目的在于劫取财物,为防止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0.
甲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因为急于筹集一笔巨额购房款,遂对乙某、丙某谎称能安排工作。乙某、丙某等人立即表示“心意”,送上财物价值28万余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 B.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C.甲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 D.甲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以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了28万元财物,属于诈骗罪。
21.
下列财产关系中,由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 A.税收关系
  • B.纵向的财产关系
  •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 D.经济管理关系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税收和经济管理都属于不平等的、纵向的关系。
22.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行为( )。
  • A.继续有效
  • B.效力终止
  • C.失去效力
  • D.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参考答案A

解析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在这种法律行为中,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条件成就以后,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又自动归于消灭。
23.
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 A.诺成性法律行为
  • B.要式法律行为
  • C.单务法律行为
  • D.单方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AC

解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受领财产所有权的当事人称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②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③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当中,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也并非赠与人履行的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④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成立和生效。本题中,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乙不负担任何义务,自乙表示接受该赠与时该赠予行为生效,故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法律行为。
24.
甲单位接受乙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 )。
  • A.应属于甲单位
  • B.应属于乙单位
  • C.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
  • D.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

参考答案A

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5.
关于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
  • B.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 C.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
  • D.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

参考答案C

解析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责任制度所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即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具有绝对性的权利或权益),而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债权(相对权);②责任发生的前提不同,即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之间事先设定的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侵权责任则以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所承认的权利及其他可保护的利益为根据;③责任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即违约责任可以事先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法,而侵权责任不能事先约定;④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例如,侵权责任不能适用违约金的形式,而违约责任则可以。

二、名词解释

每小题3分,共15分。

26.
法律体系

参考答案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有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该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解析
27.
会审公廨

参考答案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按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由其国领事陪审。“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它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租界地内的中国百姓蒙受更大的司法不公。

解析
28.
社会经济权利

参考答案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的一系列复合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等,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其基本特征包括:①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与生存权等权利的复合权利;②社会经济权利需要国家权力进行积极而适度的干预;③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解析
29.
犯罪集团

参考答案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①必须是3人以上。②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性是指成员比较固定,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③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才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解析
30.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②须双方所负债务应同时履行,亦即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履行的义务。③须双方所负债务已届履行期。④须负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依约适当履行其债务。⑤须对方的对价债务在客观上有履行可能。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延期的抗辩,故以相对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

三、简答题

每小题5分,共15分。

31.
简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br />  (1)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br />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br />  (3)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br />  (4)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解析
32.
简述我国成文法公布的过程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夏、商、周之际,主要是依靠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及君王的“命”“诰”“誓”等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br />  (1)我国成文法公布过程的具体内容<br />  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先后在一些诸侯国出现。其中著名的事例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br />①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br />②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br />③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br />  (2)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br />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br />①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公共的调整手段。由此,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br />②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律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br />③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br />④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解析
33.
简述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

参考答案(1)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定义<br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br />②特别行政区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自治权的制度。<br />  (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br />①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不需要这样的条件,多是由于历史、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划定的区域。<br />②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权限不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r />③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br />④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如货币发行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则不享有这种权力。

四、论述题

每小题10分,共20分。

34.
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br />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br />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有:<br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量的规定性因素。<br />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br />③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br />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br />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br />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br />②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r />③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br />④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刑事责任原则。<br />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br />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br />①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br />②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br />③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br />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
35.
试述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参考答案作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加害人)由于可归咎于他的一定行为或事件给他方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不利益,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给付一定财产以填补其所受的不利益,加害人有义务履行此种财产给付。这种请求权与给付义务的关系,在民法上属于债的一种,可适用债的原理。<br />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br />  (1)直接损害赔偿的计算<br />①货币损失的赔偿<br />  货币损失通常为费用支出的损失。其赔偿额的计算,应采用实际支出标准与合理支出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合理支出标准的范围内按实际支出额计算,实际支出超出合理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合理标准计算。<br />②实物损失的赔偿<br />  实物损失指财物的毁损灭失。其中,不能通过修复、同种类物替换等方式恢复原状的应予折价赔偿。折价办法,一般按原物在损害发生时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对于已经用旧或者已有损坏的财物,应予折旧赔偿。受损财物对受害人有特殊使用价值或者感情价值的,可酌情提高赔偿额。<br />  (2)间接损害赔偿的计算<br />①未来可得收益的损失赔偿<br />  未来可得收益,必须是在损害发生时已经具备现实的成就条件,并且仅仅是由于侵权的发生才丧失的预期收益。较为典型的有如下三种情况:利润损失;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的损失;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损失。对非法侵占的资金、非法没收的款项等,除偿还本金外,还必须赔付利息。出租的财产因被损坏或非法侵占而停租的,应赔付停租期间的租金。天然孳息一般指有生命的财产在一定周期内的自然增值。<br />②未来必要收益的损失赔偿<br />  这种赔偿目前在我国仅限于不法造成法定扶养义务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致法定受扶养人丧失扶养费来源的情形,以及造成他人肢体残废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下,加害人应偿付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通常采用一次性赔偿的方式。<br />  (3)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br />  精神损害赔偿,又称抚慰金、慰藉金,是对人身权受侵害的人进行精神抚慰的物质手段。其数额的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依规定;国家没有规定,但类似情况有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无规定可依据或参照的,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