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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考前点题卷二

客观题卷二 / 考前点题 共 100 题 更新于 2026-09-27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1.
甲是A地使用权人,乙是B地使用权人,甲乙双方约定在B地上设定通行地役权,并进行登记,后甲将A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请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
  • B.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 C.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甲享有地役权
  • D.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丙享有地役权

参考答案D

解析AB两项,《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D两项,《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甲有一悍马车,2018年4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未交付;2018年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丙已支付200万车款;2018年6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并交付使用;2018年7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戊,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乙可以合同成立在先为由,请求甲交付悍马车
  • B.丙可以先行支付价款为由,请求甲交付悍马车
  • C.丁可以要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D.戊可以要求甲交付悍马车

参考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其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将车出卖给乙、丙,均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甲将车卖给丁并交付,所有权转移给丁,因此丁为所有权人。
3.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情形,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委托乙运输30吨钢材,价值30万元,因甲不支付2万元的运输费,乙可以留置甲的30吨钢材
  • B.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甲、乙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现甲不支付加工费,乙仍然可以行使留置权
  • C.甲委托乙加工钻石戒指,钻石戒指价值90万元,甲不支付3万元的加工费,乙可以留置该钻石戒指
  • D.甲公司对乙公司有30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公司有一批货物交由甲公司运输,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是不当得利之债,不是合同之债,所以甲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因甲不支付2万元的运输费,乙只能留置价值相当的钢材。
B项,《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因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所以乙不能行使留置权。
C项,因钻石戒指是不可分物,因此乙可以留置该钻石戒指。
D项,《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到期债务不仅限于合同之债,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债,都包括在内。
4.
甲向乙采购一批高级成衣,并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预付立约定金12万元。但甲迟迟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B.乙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甲支付定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
  • C.乙可以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 D.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定金是属于从合同而非主合同的条款或内容,因此甲签订定金合同以后不支付定金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于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定金交付之前,定金合同并未生效,也不构成定金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也无权请求甲支付定金及其逾期利息。由于甲、乙双方未约定定金属于解约定金,故甲不支付定金,乙无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但可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
徐某与陆某约定,由徐某将自己的奥迪A6赠与给陆某,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徐某将奥迪A6交付给陆某后不久,在一次纠纷中,陆某将徐某打成重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徐某可以撤销对陆某的赠与
  • B.徐某有权要求陆某返还奥迪A6
  • C.徐某的撤销权受1年期间的限制
  • D.徐某的父亲有权撤销赠与,受6个月期间的限制

参考答案D

解析AB两项,《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题中,受赠人陆某将赠与人徐某打成重伤,赠与人徐某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C项,《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D项,《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本题中,赠与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无法定撤销权。
6.
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 A.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催告后未付款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 B.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C.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 D.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20%,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未支付费用。可见,在地役权人未支付到期的价款时,供役地权利人须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地役权人仍不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才享有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
B项,《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项,《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
张某与李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向李某订购500头牛。后双方欲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该合同。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因发生地震导致李某所饲养的牛死伤大半,李某可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 B.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牛肉价格大幅下跌,张某可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 C.张某在与李某签订合同之前,市场已有迹象显示牛肉价格要下跌,张某依然坚持向李某订购,后来牛肉价格果然大跌,则张某不可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 D.李某向张某交付500头牛后,遇国家政策调整,使得牛肉价格大跌,张某损失惨重,则张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以,情事变更原则所指的客观情况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是商业风险。本案中的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故李某不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B项,情事变更的条件之一是合同成立时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国家政策的调整。即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C项,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无法预测此客观情况的出现。张某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市场已有迹象显示牛肉价格要下跌,张某依然订购,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无法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D选项,情事变更原则中的情势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对于合同成立之前和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8.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盘建筑施工合同,后乙经甲同意,将部分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丙建筑施工公司来做,并签订有书面合同。后经验收,丙所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严重不合格,乙所完成的工作也有重大的瑕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丙与甲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丙只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需向甲承担任何责任
  • B.丙虽然与甲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但是丙仍然要就乙对甲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C.由于乙已将管道安装的工作交由丙来做,对此,甲知情而且表示同意,因此直接由丙对甲就此项工作负责,乙对此无需负责,乙只就其他工作向甲负责即可
  • D.丙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需就他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与乙一起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ABC三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就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虽然没有和甲签订合同,但是丙应当就其完成的工作和总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需要向甲承担责任。
D项,甲乙和乙丙之间合同有效,因此丙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需要就其完成的工作和总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9.
甲到幼儿园接6岁的女儿乙放学回家时,发现乙独自坐在操场上哭泣,右腿骨折,乙也说不清损害是如何发生的。对此,下列表述中哪种是正确的?(  )
  • A.幼儿园即使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亦须承担赔偿责任
  • B.幼儿园如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C.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即使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无须承担责任
  • D.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在丙的监护人无力承担时,由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AB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CD两项,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由于丙不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直接责任。幼儿园的责任与丙的监护人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10.
老李和老周晚上散步回家,回到各自所住的小区。老李走进自己所住的小区时,几个顽皮的儿童正好从楼上往下扔酒瓶,其中一个砸到了老李,老李头破血流被送往医院。老周走到自己所住小区的楼前时,突然空中掉下一袋垃圾,砸到了老周,老周也头破血流被送往医院。老李和老周为解决医药费的问题,分别诉至法院。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扔酒瓶的几个儿童的监护人应对老李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 B.由所有可能扔垃圾砸到老周的住户对老周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C.若能确定其中一个儿童所扔酒瓶没砸到老李,则该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免责
  • D.若可能砸到老周的住户中有一户证明自己当晚不在家,则该户可以免责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本题中,几个儿童扔酒瓶砸到老李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应由几个儿童的监护人对老李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处为高空抛物致害的公平责任,非赔偿责任。
C项,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加害人只证明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能免除其责任。
D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或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故若可能砸到老周的住户中有一户能证明自己当晚不在家,则该户可免责。
11.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参考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女丙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案中,养子女丁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本案中,曾孙女乙有代位继承权。
12.
甲和乙合作完成了歌曲《星海》,乙在甲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丙公司录制并拍摄该歌曲的MV。某舞厅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播放了该歌曲光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在甲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允许丙公司录制并拍摄该歌曲的MV
  • B.乙所得的收益归自身所有
  • C.乙未经甲的同意,不得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进行转让
  • D.某舞厅可以不经授权在公共场合播放该歌曲

参考答案C

解析ABC三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乙在甲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进行转让,但可以允许丙公司录制并拍摄该歌曲的MV,只不过此时的收益要合理分配给甲。
D项,某舞厅的行为属于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权,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13.
飞扬公司长期生产三头剃须刀,剃须效果更适合我国男性体质,深受消费者喜爱。飞扬公司拟就三头剃须刀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2018年9月1日,飞扬公司将申请文件通过EMS寄出(邮戳载明日期为9月2日),商标局于9月4日签收申请文件。经初步审查后,商标局公告该商标申请。同样生产剃须刀的明亮公司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飞扬公司立体商标的申请日为9月4日
  • B.三头剃须刀立体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形状,商标局应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 C.若三头剃须刀经过飞扬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应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 D.从事食品生产的甲公司,有权对上述立体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本题中,飞扬公司的商标申请文件于9月4日由商标局签收,故该日期为商标申请日。
B项,《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题中,三头剃须刀立体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形状,商标局应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C项,《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因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得以作为商标注册。
D项,《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本题中,因飞扬公司的申请违反《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14.
以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行政主动认定为原则,以司法个案认定为例外
  • B.就商标争议案件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争议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认定
  • C.驰名商标保护不涉及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 D.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为原则。被动认定是指只能基于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主动依职权认定。个案认定是指只能在发生纠纷的个案中,商标是否驰名对争议的解决具有直接意义时才能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审查认定。
B项,《商标法》第12条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C项,《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D项,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驰名商标不是授予给商标权人或持有人或其产品或其服务的荣誉称号。《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5.
李某、王某和张某磋商设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李某出资300万,王某出资200万、张某出资100万。恰逢甲公司出卖一批面粉加工设备,李某认为面粉加工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甲公司交付了机器,但尚有120万元设备款未收到。后面粉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只能向李某提出付款请求
  • B.甲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60万,王某支付40万,张某支付20万
  • C.甲公司可以请求李某、王某和张某其中之一支付120万
  • D.李某即使支付了全部设备款,其也无权请求王某和张某分担

参考答案C

解析AC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项,李某、王某和张某内部出资比例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和张某按出资比例分担。
16.
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进行分立,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尚有300万元的债务还未清偿,分立前甲公司也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
  • A.甲公司的分立,不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需要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但不需要经过公司清算程序
  • B.如果采取派生分立,即甲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丙公司,同时原甲公司继续存在,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的债务仍由甲公司承担,与新分立的丙公司没有关系
  • C.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即将甲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给新设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原有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丙、丁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D.甲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像公司解散和破产,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BC两项,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但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如果甲公司派生分立出丙公司,则应和丙公司连带承担对于乙公司3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
D项,《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7.
东方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今年公司损失惨重。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王某将东方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其竞争对手。对此,监事会无权采取下列哪项处理措施?(  )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B.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C.提议罢免王某
  • 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

参考答案B

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53条第4项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此可见,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则只有在董事会拒绝履行时方可以由其进行,因此监事会无权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C项,《公司法》第53条第2项规定,监事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王某的建议。
D项,《公司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有权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王某是否有出卖商业秘密的行为。
18.
王某是大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该公司成立8个月,王某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决议收购小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对该收购表示反对。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王某可要求大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 B.王某可以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 C.王某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即可对外转让其股份
  • D.无论王某何时出让其股份,其他股东均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公司法》第142条第4项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购。
BC两项,《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王某都不能对外转让其股份。
D项,由于万众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公司,因此并未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9.
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哪一说法错误?(  )
  • 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
  • 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
  • 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参考答案A

解析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
某法院受理了顺天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下列哪一说法错误?(  )
  • A.甲为该公司员工,公司拖欠其工资报酬无需申报
  • B.税务机关以其对该公司作出的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债权
  • C.该公司的保证人乙,已经代替该公司清偿部分债务,乙请求以其对该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D.丙公司以其与该公司未到期的货款给付请求申报债权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B项,由于债权申报可申报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罚款、罚金等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债权。
C项,《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D项,《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债权。
21.
正阳咖啡店是罗某、王某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某将正阳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某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某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应由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 B.正阳咖啡店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承担责任
  • C.由正阳咖啡店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罗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正阳咖啡店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由罗某和王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虽然王某和罗某约定由罗某来执行合伙事务,但由于是普通合伙,从普通合伙的性质及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王某可以为了企业的发展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所以该借款应当是合伙企业的借款而不是由王某自己来承担责任。
B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项,《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承担责任的应当是罗某和王某两人,而非罗某一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 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BD两项,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的合营者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C项,《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3.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
  • 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 B.投保人已交足1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 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 D.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参考答案D

解析ABC三项,《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项,《保险法》第45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24.
以下关于股票发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甲公司发行股票,为了股票能够尽快销售出去,股票的发行价格略低于票面金额
  • B.乙公司发行新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自行决定溢价发行
  • C.丙公司发行股票,由于丙公司的市场前景看好,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金额,丙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分配给股东
  • D.丁公司发行股票,由两个证券公司戊和己承销,丁公司与两个证券公司分别约定证券公司自行确定股票的销售价格,但是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B项,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在已无此规定。
C项,《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D项,《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5.
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分别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
  • 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
  • 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
  • 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 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参考答案D

解析《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由于无法辨认丙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因此推定其是在变造之前进行的签章。据此,甲、乙、丙三人应对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负责,丁、戊应对变造之后的金额负责。
26.
2019年3月,薛女士在利之月4S店购买奔驰汽车一辆,购买后第二天发现该车机油泄漏,鉴定报告显示,故障原因系汽车出厂时某螺丝未拧紧,后发动机将螺丝打出,击穿机油壳,该产品存在缺陷。薛女士要求销售方予以协助解决问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 B.若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C.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薛女士人身、财产损害的,薛女士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利之月公司要求赔偿
  • D.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题中,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在本题中,薛女士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利之月公司要求赔偿。
D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7.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365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B.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C.居民个人对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无须再对此缴税
  •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无须批准只需备案即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7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居民个人对于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仍须依照本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仅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B.只有企业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才准予扣除
  • C.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 D.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称的公益性捐赠,不仅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还指对慈善活动的捐赠。
B项,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9.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
  • 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
  • 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
  • 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停业治理的决定
  •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虽然天降大雨是自然灾害,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更直接的原因是该厂的排污渠流量小,并非完全是大雨所致,该损失完全可以避免。此外,造成污染后该厂也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以A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B项,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关机构鉴定张某的损失并非由该企业所致,该企业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CD两项,《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0.
根据《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 C.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没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 D.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B项,《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C项,《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D项,《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1.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 B.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
  •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不得制定相应标准
  •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BC两项,《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据此,省级政府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D项,《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2.
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甲、乙、丙、丁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 A.甲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B.乙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C.丙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D.丁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B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AB两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CD两项,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
33.
越桓系琼华企业职工。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越桓因工伤住院,产生了一定的费用。若琼华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越桓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则越桓所享有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B.越桓在上班途中被情敌打成重伤而住院治疗,由于其是在上班途中受伤,故应按工伤处理
  • C.越桓被认定为工伤,但其认为仅是小伤而拒绝治疗,则越桓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D.琼华企业缴费的费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所确定的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B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越桓在上班途中被情敌打伤不属于工伤。
C项,《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D项,《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34.
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D.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B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C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D项,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我国尚未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5.
英国人杰克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在中国居留期间,与中国人李梅发生合同纠纷,关于杰克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英国法
  • B.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 C.民事权利能力,选择适用英国法和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杰克利益的法律
  • D.民事行为能力,重叠适用英国法和中国法

参考答案B

解析AC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题中,杰克的经常居所地为中国,故关于杰克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中国法。
B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题中,杰克的经常居所地为中国,故关于杰克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应适用中国法。
36.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仅受理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 B.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仍应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 C.仲裁协议不可以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但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
  • D.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B项,《贸仲规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
C项,《贸仲规则》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D项,《贸仲规则》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3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的是(  )。
  • A.中国人甲与外国人乙在北京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而后发生纠纷,案件标的额为2亿元
  • B.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
  • C.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 D.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国际商事法庭若干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因此,在本题中,因案件标的额为2亿元,不满足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
B项,《国际商事法庭若干规定》第2条第2项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案件。
C项,《国际商事法庭若干规定》第2条第3项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D项,《国际商事法庭若干规定》第2条第4项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依照本规定第14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38.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不适用本安排
  • B.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不适用本安排
  • C.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即可
  • D.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提交的文件可以没有中文文本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1条第2款规定,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B项,《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3条第3项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民商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民商事案件。
C项,《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D项,《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8条规定,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39.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安排规定的判决的,受案法院应先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 B.对缺席判决不予认可和执行
  • C.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 D.迟延履行金不属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第4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B项,《婚姻家事安排》第5条规定,申请认可与执行本安排第1条第1款规定的判决,若该判决为缺席判决,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因此,即便是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对此进行认可和执行。
C项,《婚姻家事安排》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D项,《婚姻家事安排》第14条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不包括税收、罚款。
40.
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B、C三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
  • 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 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征收
  •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B项,《反倾销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CD两项,《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差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41.
刘某与孙某因合同发生争议,刘某向孙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曹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曹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 A.曹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曹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B.曹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 C.曹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曹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 D.曹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曹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参考答案C

解析曹某由于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对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实际上是把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加以审理,这两个诉讼是: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即本诉;第三人和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在本诉正在进行中参加到程序中的,此时管辖法院已确定。管辖权异议只能由本诉的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无权提起。
4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于下列起诉的处理方式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李某在答辩状中称张某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 B.田律师作为云南藏羚羊的诉讼代理人,起诉某制药厂赔偿损失,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C.王某起诉赵某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3个月后赵某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 D.家住A区的夏某在B市旅游时发生事故,向A区法院起诉B市旅游公司赔偿损害,法院受理后发现其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仍应受理,经审查确属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B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起诉的原告须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动物不能作原告,故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C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赵某为原审被告,法院应予受理。
D项,《民诉解释》第21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3.
重庆市渝北区的李某驾驶汽车前往郑州市金水区办事时将行人王某撞伤,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王某决定起诉。王某先后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和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分别提起诉讼。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提起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便将案件移送给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的做法错误,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行使管辖权,两地法院发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两地法院应当先协商,协商不成应当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B.两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C.上级法院对此案指定管辖时,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 D.重庆市高院有权对此案作出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项,《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郑州市金水区为侵权行为地,重庆市渝北区为被告住所地,因此,两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C项,《民诉解释》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D项,《民诉解释》第4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重庆市高院不是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和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无权对此案作出指定管辖。
44.
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正确的是(  )。
  • A.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 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一审判决的义务分担不服提起上诉,但不涉及原告的利益,乙和原告均为被上诉人
  • C.丙和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丙不服一审判决关于丙、丁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提起上诉,丁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D.张某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是被上诉人,共同原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因此只要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诉人。
BD两项,《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45.
下列哪一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制作调解书?(  )
  • A.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张彪与李田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张彪当庭履行
  • B.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王鑫与付玉达成协议,王鑫保证不再有出轨行为,付玉撤诉
  • C.在收养案件中,当事人程浩与李莲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D.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田峰与郑兵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C

解析AB两项,通常来说,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制作调解书: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包括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及时履行的案件,A项中的借款纠纷得到了及时履行,B项中的离婚案件也调解和好,属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项,《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项规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当事人最终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法院应制作调解书。
D项,《民诉法解释》第151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确认后应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制作调解书。
46.
在某大学的一节民事诉讼法学课上,老师给学生如下一些选项:①某地区甲县某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水流向乙县,污染了乙县农户陈某承包的农田、鱼塘,造成农作物和鱼的死亡。陈某应当向该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②定居在美国的中国籍人冯某在我国对我国A市某房地产公司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案件的标的额为150万元,冯某应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B省C市丙公司与B省D市的丁公司签订一份茶叶购销合同,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不可到C市或D市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应到B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④刘某对袁某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⑤王刚诉李强抄袭自己作品一案,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⑥戊公司以己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己公司因而向戊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⑦台湾人钱某诉上海市王某离婚一案,案情简单,需分割的财产数额小,且影响范围不大,所以该案应由王某所在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⑨最高人民法院只要认为一审案件应由其审理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有权审理。下列哪几个学生的判断是正确的?(  )
  • A.小朱认为①③⑥⑨是错误的,②④⑤⑦⑧是正确的
  • B.小江认为①③⑥是错误的,②④⑤⑦⑧⑨是正确的
  • C.小胡认为①②③④⑤⑥⑧是错误的,⑦⑨是正确的
  • D.小周认为②③⑤⑥⑧是错误的,①④⑦⑨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应该管辖的案件;②中不存在涉外因素,冯某仍是中国籍人;⑦虽然是“涉外”,但所描述的情形不属于“重大”,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③的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④的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所以⑤的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⑥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⑧的说法错误,⑨的说法正确。
综上,①②③④⑤⑥⑧是错误的,⑦⑨是正确的
47.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二审撤回上诉或原告撤回起诉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
  • B.二审中上诉人死亡的,法院应视为撤回上诉
  • C.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而法院准许的,应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 D.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一般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因此,法院也可能裁定驳回申请。
B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时,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二审程序。
CD两项,《民诉法解释》第338条规定,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而法院准许的,应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48.
张燕和万山的合同纠纷一案,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检察院和当事人仍然认为法律文书有错误,下列哪一情形下不可以再次启动再审?(  )
  • A.当事人向市中院申请再审
  • B.省级检察院向市中院抗诉
  • C.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市级检察院向市中院提出检察建议
  • D.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参考答案A

解析ABD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C项,对再审后的法律文书认为仍然有错误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再次启动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9.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诉讼中败诉,被判决赔偿10万元,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期到2018年1月1日。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不希望给付赔偿,但是又不希望法院立即强制执行对本公司的现金流造成较大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可以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只需要乙公司同意即可
  • B.甲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不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 C.即便甲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是2年,暂缓执行的期限最多也只能是1年
  • D.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解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可知,执行担保的条件至少包含:①有财产担保;②申请执行人同意;③人民法院决定。
B项,《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据此可知,担保财产既可以来自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来自第三人。
C项,《民诉解释》第46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对于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行和解,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工作。
50.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正确?(  )
  •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
  • B.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 D.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B项,《食品安全法》第18条第1项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1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C项,《食品安全法》第21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D项,《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51.
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项,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本题中该影楼未经甲的同意将照片出卖给制药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项,《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摄影作品也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题中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某影楼。
C项,某影楼和甲之间的协议只允许该影楼将照片作橱窗广告使用,现影楼将照片用作其他用途,构成违约。
D项,甲的照片已被允许作为橱窗广告而公开,已不涉及隐私问题,所以甲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害。
52.
甲开发商曾分别向乙、丙、丁各借款300万元、50万元及150万元并以其市价约500万元的商品房分别为乙、丙、丁设置三个抵押权,均办理登记。但乙最先,丙次之,丁最后。其后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不久,甲因未对丁清偿债务,丁申请行使抵押权,扣除税收各项费用之后,共拍得350万元。就本案中乙、丙、丁的抵押权实现,描述错误的是?(  )
  • A.乙150万元,丙50万元,丁150万元
  • B.乙210万元,丙35万元,丁105万元
  • C.乙300万元,丙50万元,丁不受偿
  • D.乙300万元,丙12.5万元,丁37.5万元

参考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就实现抵押权拍得价款,按照乙、丙、丁的顺位先后受偿。但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乙对抵押物商品房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所有权。乙的抵押权虽然消灭,但是丙和丁仍然只能在其原来的位置上,并不能升序。
53.
甲系果农,因去北京看病治疗,家中果园无人照看。同村果农乙见甲果园中的香蕉已经成熟,有的甚至已经熟透烂掉。乙遂雇上同村丙采摘并运到集市代为售卖,天快黑时乙见还有香蕉未售完,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抛售。最终香蕉共计卖出5000元,乙认为其中应当支付给丙400元、运费200元、自己的报酬500元。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 B.香蕉卖出的5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 C.乙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抛售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D.乙应当给甲3900元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乙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甲代为销售香蕉,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项,乙并未有将出售香蕉所得价款收归己有的意思,不构成不当得利。
C项,乙系因天黑散摊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抛售,不能认定为不当管理。
D项,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不存在报酬请求权问题,乙认为应当支付自己500元报酬没有依据。
54.
某食品厂为筹集生产资金,与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万元,期限1年,并约定食品厂以其所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1年后,该食品厂无力清偿债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 A.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以该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 B.抵押财产的范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确定
  • C.银行有权就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食品厂所有的全部动产优先受偿
  • D.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则银行有权以抵押权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参考答案AC

解析AD两项,依照《物权法》第181条,浮动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保证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即使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BC两项,依照《物权法》第196条,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时确定,而不是在抵押合同订立时确定。
55.
甲购买10吨玉米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2018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日到达。2018年3月8日,甲、乙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5吨玉米出卖给乙。2018年3月11日,运输的玉米因不可抗力全部被海水浸泡。2018年3月13日,甲又将运输中的10吨玉米出卖给丙,但未告知丙玉米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负担
  • B.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乙负担
  • C.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负担
  • D.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丙负担

参考答案AC

解析AB两项,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标的物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本案中,运输中货物为10吨,甲乙买卖其中的5吨,属于种类物,尚未特定,故风险不移转,仍由甲负担。
CD两项,《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丙买卖合同,买卖10吨中的全部,标的物已特定,但因甲未告知丙玉米被海水浸泡的事实,故风险未转移,仍由甲负担。
56.
黄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奔马”轿车一辆,并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万元)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商业险格式条款明确约定:“保险人不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某日,黄某参加大学同学聚会,醉酒驾车回家。在路上因视线模糊将行人甲撞成重伤,依法应当赔偿人身损害10万元,精神损害5万元。关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商业保险格式条款不当限制保险人责任,是无效的
  • B.平安交强险有权以黄某醉酒驾驶而主张免责
  • C.甲有权要求交强险先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人身损害由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赔偿
  • D.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向黄某追偿

参考答案CD

解析A项,商业保险合同中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BD两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③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是醉酒驾驶造成损害,交强险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7.
小罗某日在通行“XX隧道”时,隧道上方突然松动,掉落巨石一块,小罗躲闪不急撞上巨石。后来,小罗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若干。对于该事件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 A.若巨石是由于隧道管理、维修欠妥造成的,则应当由管理人、维修人承担赔偿责任
  • B.若巨石是由于隧道管理、维修欠妥造成的,责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 C.若巨石掉落是由于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则应当由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 D.若巨石掉落是由于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责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由其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交通设施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连带责任。
58.
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套老宅,后将该老宅转卖给了赵某。赵某在修缮老宅时从老宅地下挖出一个陶坛。内有上百枚民国时期的银元,经查为李某祖父埋藏且李某为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赵某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孙某。此事后被张某、李某知晓遂发生争议。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孙某善意取得银元的所有权
  • B.银元在卖出之前归赵某所有
  • C.银元在卖出之前归孙某所有
  • D.银元应归李某所有,李某有权向赵某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李某为唯一继承人,故银元归李某所有。
59.
甲公司因扩建需要购买大型设备一台,遂向专门从事大型设备出租的乙公司提出要求租赁丙公司生产的最新型号,乙公司依靠自己多年的经验指出另一型号性能更好,并向甲公司提出建议,待甲公司同意后即从丙公司购买该设备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 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设备存在质量瑕疵,甲公司也不能直接向丙公司索赔
  • B.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C.租赁期间维修设备的义务属于甲公司
  • D.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B项,《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原则上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题甲公司选定设备型号依靠的是乙公司的经验和技能,因此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责任。
C项,《合同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情形下,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属于甲公司。
D项,《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60.
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 B.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 C.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
  • D.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项,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CD两项,《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题中,小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小强返还刘某的房屋。
61.
下列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 A.甲就其产品的包装盒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后发现该包装盒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乙的画作《彩旗》,乙有权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B.甲公司就其产品包装盒于2017年10月4日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5月5日,甲公司在中国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主张优先权
  • C.甲公司就其生产的咖啡机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咖啡机,丙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上述咖啡机,放置于公司作为员工周末加班茶歇之用。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D.甲公司就某产品包装盒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发布了该产品包装盒的新年促销活动。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题中,甲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乙对画作的著作权,故乙有权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B项,《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甲公司就其产品包装盒于2017年10月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中国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已超过6个月,故无权主张优先权。
C项,《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此可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但不包括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题中,丙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上述咖啡机,放置于公司作为员工周末加班茶歇之用,未侵犯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D项,乙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发布了该产品包装盒的新年促销活动,属于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62.
以下情形中,商标局不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是(  )。
  • A.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
  • B.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 C.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D.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参考答案ABD

解析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分为两种:①注册商标不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②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前者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后者应当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C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属于第10条第7项规定。
ABD三项属于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63.
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2/3以上股东同意
  •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 D.在股东有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其他增资时的股东负有连带补足责任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公司新增资本,需经代表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B项,《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据此,股东出资,无论是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还是公司新增资本时的出资,都可以分期缴纳。
C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股东有权按照实缴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该规定表明,公司增资时,在股东有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中,其他股东并无连带补缴责任存在。
64.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乙公司资本雄厚,觉得甲公司很有潜力,拟对该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以协议方式收购时,达成协议后,乙公司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备案
  • B.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25%时,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 C.乙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甲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 D.若采取协议收购方式,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第一大股东时,应当向甲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证券法》94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乙公司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做书面报告而不是备案。
B项,《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据此,收购人不能撤销但可以变更收购要约。
C项,《证券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乙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方式则不得再与甲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D项,《证券法》第96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乙公司虽然是第一大股东,但是第一大股东的份额不一定达到了30%,所以不一定适用该条规定。
65.
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和分享红利。甲、乙按照约定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

参考答案ABC

解析ABD三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分红的一般原则,即“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无约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题中公司设立时有明确的约定,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丙认缴出资为50%,有权以50%的比例分红。
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丙虽然违反了出资的承诺,但其已经出资30万元,取消当年的分红资格的决议不符合该条“作出相应合理限制”的要求。
66.
下列情形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是(  )。
  • A.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议而作出股东会决议的
  • B.股东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而形成了包括该决议事项的决议
  • C.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比例而形成的决议
  • 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而形成的决议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并非股东会未召开形成的决议均为不成立的决议,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BCD三项,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67.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丙是有限合伙人,乙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A.甲在未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银行
  • B.丙可以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 C.因乙执行合伙事务,若公司亏损则全部由乙承担
  • D.某公司长期拖欠本合伙企业贷款,乙无动于衷,甲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起诉该公司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B项,《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项,《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禁止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并没有对亏损的承担作规定。
D项,《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据此,有限合伙人为本企业利益提起诉讼的,应以自己的名义,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
68.
法院受理了A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B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但由于进入破产程序,该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
  • B.B公司与A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觉得有必要继续履行,于是告知对方其将继续履行该合同
  • C.B公司曾借给A公司一辆汽车,后该车被张某损坏,张某之前向A公司赔偿了10万元,B公司可以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 D.C公司对A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C公司受让了B公司的一项债权,C公司不能向A公司主张抵消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B项,《企业破产法》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C项,《破产法解释(二)》第3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69.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 A.甲公司生产的某种小家电市场占有率达60%,甲公司引进新技术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并将销售价格提高了30%
  • B.乙公司生产的牛奶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55%,乙公司要求当地某超市在购物车上为其免费做广告,超市拒绝,乙公司停止向超市供货
  • C.某市自来水公司称由于很多用户的自来水龙头滴漏,造成严重浪费,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公司指定的几种品牌的水龙头,经查,自来水公司与指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并无利益关系
  • D.某市生产打火机的厂家众多,由于有的小厂家生产的打火机质量不合格,给该行业声誉造成影响,该市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厂丙厂和工厂的市场占有率达70%,两厂资金雄厚,决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打火机,以期将小厂家挤出市场

参考答案BCD

解析《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A项,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提高价格,所以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B项,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项,自来水公司虽然与指定品牌厂家没有利益关系,但是其指定品牌的理由并不正当。
D项,丙厂和丁厂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因此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7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A.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B.对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C.对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D.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BC两项,《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1项、第2项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①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②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1.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总体规划审批的说法是正确的有(  )。
  • A.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
  • B.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C.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D.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B项,《城乡规划法》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C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D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72.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
  • A.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处理场排放污水
  • B.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处置固体废物
  • C.非规模化经营的个体农民排放养殖固体废物
  • D.私家轿车排放废气的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B两项,《环境保护税法》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CD两项,《环境保护税法》第12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非规模化经营的个体农民排放养殖固体废物属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私家轿车排放废气属于机动车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依法应当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73.
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 A.A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取得了某地块的使用权,后来偶然发现了埋在该地块下的矿产资源,该矿产资源归A房地产企业所有
  • B.B企业取得了某勘查作业区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探投入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 C.C省矿山企业与D省矿山企业发生争议,由C省和D省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 D.C省矿山企业与D省矿山企业发生争议,直接由国务院处理

参考答案BC

解析A项,《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B项,《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项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CD两项,《矿产资源法》第49条规定,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74.
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何者为正确?(  )
  •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
  •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
B项,农民并不是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他应举证证明有损害后果发生。
C项,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D项,环境污染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即使排污符合国家标准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75.
某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重整,重整过程中,企业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下列说法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哪些?(  )
  • A.员工李某认为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 B.员工王某认为自己自入职之日起满1年,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自己
  • C.员工赵某认为单位需要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在裁员方案公布后,应当允许被裁员人员提出异议
  • D.员工杨某认为,如果对公司的裁员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提供帮助和支持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认为王某已经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裁员时应当被优先留用。
C项,裁员方案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并不需要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法律也未规定劳动者的异议权。
D项,《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76.
中国公民钱某在华盛顿签发一张支票给美国大时代公司用于相关融资活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时代公司在华盛顿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德承公司,德承公司在北京向工商银行请求付款时,工商银行主张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过而拒绝付款。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大时代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美国法
  • B.德承公司向大时代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美国法
  • C.该支付的提示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 D.如德承公司支票被窃,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背书行为地在美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美国法。
B项,《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出票地为美国,应适用美国法。
C项,《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地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
D项,《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地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
77.
《纽约公约》某缔约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欲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A.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 B.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C.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D.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B两项,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因此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但对于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我国任何受理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78.
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 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
  • 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
  • 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 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

参考答案BC

解析AB两项,《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3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故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
C项,《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第1项规定,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该银行、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了该银行,或以该行做了收货人或抬头人,并请该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
D项,《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对发生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的有关拒绝证书应有具体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手续)。如无此项具体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代之以其他法律手续)。
79.
A市顺达运输公司和B市兰溪工艺品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顺达公司将一批玻璃工艺品由仓库所在地C市运往D市天宁商场,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后顺达公司和兰溪公司因履行该份合同引起纠纷,顺达公司欲起诉兰溪公司,则下列选项中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 A.A市相关法院
  • B.B市相关法院
  • C.C市相关法院
  • D.D市相关法院

参考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0.
张某和孙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B.张某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应由张某负担
  • C.法院发现本案有可能是张某和孙某恶意串通损害真正权利人孟某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D.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应由法院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费用

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B项,《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C项,《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D项,《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81.
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
  • A.甲因为遗失股权凭证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B.某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
  • C.甲诉其子乙,要求支付拖欠的3个月的赡养费3000元。一审法院独任法官审理终结此案,判决甲胜诉。判决生效后乙又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遂进行重审
  • D.某基层法院受理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参考答案ABD

解析AB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独任制审理主要适用于:①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②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③非讼程序
C项,《民事诉讼法》1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82.
下列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 A.公民甲在法庭旁听案件审理时,未经批准用手机拍照并上传微博,法院暂扣其手机
  • B.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C.甲公司与乙公司串通,通过诉讼方式恶意转让甲公司的财产,以此来逃避其在一份生效判决中应负的义务,法院查明后对甲公司罚款
  • D.原告小明故意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一份关键证据,法院在采纳证据后可对小明训诫、罚款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B项,《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C项,《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项,《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83.
关于二审法院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B.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C.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D.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项,《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项,《民诉法解释》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D项,《民诉法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84.
小明从瓜农老王处购得一只西瓜,后发现西瓜未熟,争执过程中将老王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小明如反悔不履行协议,老王可就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 B.小明如反悔不履行协议,老王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 C.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法院裁定协议有效后,如果小明不履行协议,老王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 D.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法院裁定协议有效后,如果小明不履行协议,老王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定

参考答案AC

解析AB两项,《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正确的有(  )。
  • A.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 B.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 C.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 D.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①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③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④法定理由不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⑤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 B.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 C.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 D.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最惠国待遇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B项,《对外贸易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C项,《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D项,《对外贸易法》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87.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是否违反经营者义务,说法错误的是(  )。
  • A.某超市在音像制品销售区用CD光盘、录像带货品临时搭建成一圆锥形布置物,后两顽童在附近打闹,致使该布置物倒塌。其中一人被砸伤。该超市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 B.某汽车经销商偶然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汽车制动装置有严重问题,于是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请您慎重选车!”该经销商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 C.李某在住所附近一家小便利店买可乐一瓶,向店员索要购物小票,店员不提供购物小票,并解释说购物小票便利店需要保留。该便利店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 D.某化妆品经销商在安安商场租赁一柜台,李某从该处购买了化妆品,使用后引起皮肤红肿,李某要求安安商场承担责任,该商场拒绝。该商场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汽车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该便利店应当提供小票。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商品购买者在租赁期,只能向商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本项中,租赁期间化妆品经销商违反了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而商场并没有违反任何经营者义务,其拒绝有理。
88.
根据《环境保护法》,下列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正确?(  )
  • A.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直接责令停业、关闭
  • B.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C.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D.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不可以直接责令停业、关闭。
B项,《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C项,《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D项,《环境保护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案例分析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89.
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
  •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CD

解析《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经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丁作为保证人,甲、乙未经其同意推迟还款期限的,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担保不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担保责任。本题中,主合同存在,戊作为抵押权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90.
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乙决定放弃戊以布匹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后,丙、丁在甲、乙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91.
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 B.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参考答案AC

解析《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担保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可向其他担保债务人进行追偿。本题中,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但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戊在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可向丙、丁追偿。
92.
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
  • A.可向甲行使
  • B.可向庚行使
  • C.可向戊行使
  • D.可向甲、庚、戊行使

参考答案AB

解析《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本题中,丙、丁均为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但由于丙失踪,庚为其财产代管人,故丁的追偿权应向庚行使;甲为债务人,丁有权向其行使追偿权;戊以布匹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后其抵押权消灭,丁无权向其行使追偿权。
甲、乙、丙、丁、戊五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肉类加工批发,公司的名称预登记为千惠公司。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形,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93.
甲在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从农户铁兆义手中购买50只羊。有关该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千惠公司成立后,铁兆义有权要求甲承担给付羊款的责任
  • B.如千惠公司已经将该羊肉加工后大量销售,则铁兆义有权要求千惠公司承担责任
  • C.如甲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则铁兆义有权要求公司承担,也有权要求甲承担羊款责任
  • D.如甲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但实际将10只羊自家享用,则公司仍应对全部羊款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

解析AB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94.
设乙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与某一屠宰工大壮因设立工作问题而发生争议,双方发生纠纷,乙失手将大壮捅伤,须赔偿2万元医疗费。关于该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如果公司因此未能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五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B.如五人并未约定承担责任比例,则应当均等分担责任,每人承担4000元
  • C.如千惠公司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D.如千惠公司成立,公司承担了大壮的赔偿责任后,乙、丙、丁、戊发起人主张甲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甲的责任范围

参考答案AC

解析AB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95.
下列有关千惠公司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以属于妻子的房产一处出资,后因此发生争议,则该出资无效,甲须补缴出资
  • B.乙以其受贿所得10万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
  • C.丙为一家学校,用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
  • D.丁以其享有的专利权出资,在公司设立中即交付公司,但一直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后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争议期间办理了转移手续,但其他股东主张其应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而丁主张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即应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D

解析AB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甲虽然是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但是其出资并不必然无效。以受贿所得的出资并不影响出资的效力。
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拔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只要丙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就不会导致其出资无效。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6.
设戊将其出资转让于庚,后双方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有关该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庚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当以千惠公司和戊为共同被告,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B.庚须证明其已经受让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C.庚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 D.庚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②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7.
设股东丁其实并未出资,其出资实际上是其朋友马武的,二人曾经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马武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丁为名义股东。公司效益日盛,二人因此发生争议,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 A.丁有权请求确认其与马武之间的合同无效
  • B.马武要求丁返还其享有的投资权益,马武以公司股东名册以及登记簿上的自己名字为股东的记载主张其借了马武的钱来投资,法院可以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支持其主张
  • C.丁见情况不妙,遂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于不知情的牛柳,牛柳可以享有该股权
  • D.马武有权要求丁赔偿因其处分股权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CD

解析AB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丁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不知情的牛柳,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牛柳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丁某处分股权的行为给马武造成损失的,马武可以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98.
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参考答案D

解析《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题中,原告甲乙和被告丙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99.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参考答案CD

解析ABC三项,《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当事人享有的审级利益以及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直接裁定发回重审,而是要经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项,由于甲和乙为该诉讼标的物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乙对于租赁关系是否解除同样具有民事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否则会损害乙的利益。
100.
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 B.不予审理
  •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即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具体而言,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为反诉要与本诉合并审理。如果法官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被告提出的反诉一并判决的话,将剥夺当事人对反诉判决的上诉权,违反两审终审制度。《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为房屋租赁纠纷,甲乙起诉丙欠缴租金,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反请求,符合反诉的构成条件,故丙在二审中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依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