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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考前点题卷一

客观题卷二 / 考前点题 共 100 题 更新于 2026-09-27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1.
王某现年17岁,高二学生,平时创新能力极强,其研究创造的一个小发明获得专利,并且经济价值较高。专利权的申请、使用和由此所获取的收入的处理一概由王某的父亲予以安排,王某的父亲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违背了《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是哪一项?(  )
  • A.将王某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让给某公司,但转让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
  • B.将专利权转让部分所得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
  • C.将所购买的房产租与他人,收取租金
  • D.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以王某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王某现年17岁,因为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取得不菲的收入,但不符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所以仍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父亲为其监护人。该法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BC三项,王某父亲的行为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依法履行监护权利的行为,虽然转让价格虽然比市场价格略低,但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并没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D项,王某父亲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虽然是以王某的名义,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违背了监护职责。
2.
张某与关某是夫妻,育有一成年儿子小张。张某尚有母亲在世。张某与小张经常合谋虐待关某,关某精神痛苦,担心自己年老后无人赡养。关某与隔壁老王关系较好,经常一起跳广场舞。关某与老王协商,待关某年老且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由老王作为关某的监护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关某与老王的约定成立时,老王是关某的监护人
  • B.关某不能委托老王作为监护人,因为关某尚有丈夫及儿子可以作为监护人
  • C.若关某没有委托老王作为监护人,关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张某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 D.若关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丈夫张某已经死亡,则小张和张某的母亲对于担任关某的监护人有争议,应当先经过指定,才能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参考答案C

解析AB两项,《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是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约定成立后,须在关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成就时,老王才是关某的监护人。
C项,《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配偶张某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D项,《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
王荣、李菊系同一单元的住户,王荣住三楼,李菊住二楼。2017年10月20日,甲热电厂试行供暖,王荣家无人在家调试,暖气管道年久失修,发生破裂致使管道热水溢出,沿墙体渗入李菊家,将李菊卧室天花板浸湿,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床上用品淋湿、造成5000余元损失,后查明,10月15日,甲热电厂已在该小区楼栋墙壁上贴出通知,告知将于10月20日试行供暖3小时,各住户家中留人调试供暖设施。王荣丈夫出差在外,王荣因工作繁忙,早出晚归,没有留意通知,因而发生漏水事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 A.王荣
  • B.王荣与甲热电厂共同承担
  • C.王荣承担后,向热电厂追偿
  • D.甲热电厂承担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2条及《民法总则》第179条,处理相邻房屋漏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王荣因重大过失,致使暖气管道调试时,无人在家,引起漏水事件,造成李菊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暖气管道年久失修,甲热电厂在经营管理中未尽检修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4.
陈某在北岸野生渔村宴请亲友,点了标价为398元/斤的鳇鱼“铁锅鱼”,结账时因为菜品价格与饭店发生纠纷。经查,北岸野生渔村所提供的鳇鱼并非野生鳇鱼而是人工养殖鳇鱼,市场价格为80元/斤。另外查明,北岸野生渔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经过期,属于无证经营。下列关于陈某与北岸野生渔村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 A.陈某有权以受到欺诈为由,当场撤销自己与饭店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
  • B.陈某有权按照“铁锅鱼”价格的3倍要求饭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 C.陈某误以为饭店提供的鳇鱼属于野生鳇鱼,不构成重大误解
  • D.陈某与饭店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因为饭店无证经营而无效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陈某受到北岸野生渔村的欺诈而与其签订合同,陈某有权撤销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而不能以通知方式“当场”主张撤销权。
B项,北岸野生渔村以人工养殖的鳇鱼冒充野生鳇鱼,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陈某有权按照“铁锅鱼”价格的3倍要求饭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C项,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陈某因为受到欺诈而对标的物的性质产生误解,误将人工养殖的鳇鱼当作野生鳇鱼,构成重大误解。陈某既可以根据受欺诈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根据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
D项,《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针对违法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餐饮业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这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饭店违反此类规定并不影响餐饮服务合同的效力。
5.
甲向乙购买一套房子,付款时由于粗心,多付了2万元,乙拿到房款时发现甲多付的情况没有说话,暗自收下。后乙用这2万元钱来投资股票,获得利润2000元,其中支付各种费用合计200元。后甲发现多付房款的事实,找到了乙,并了解了相关情况,甲乙之间关于返还的金额发生重大纠纷。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为甲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乙只需要返还本金2万元
  • B.因为乙是恶意的,所以,应当返还本金2万元,外加利息
  • C.因为乙是恶意的,所以,应当返还本金2万元,外加利息和甲获得的利益2000元
  • D.因为乙是恶意的,所以,应当返还本金2万元,外加利息和甲获得的利益2000元,但是应当扣除200元的买卖股票的费用

参考答案B

解析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本题中乙明知甲多付2万元而暗自收下,属于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本金2万元外加利息,投资所获2000元应上缴国家。
6.
刘某因赌博欠狄某5000元,并且刘某承认并据此写下欠条,此时刘某除了李某所欠的到期的5000元别无其他财产,狄某准备行使代位权,则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狄某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应在刘某住所地法院行使
  • B.狄某行使代位权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欠刘某的仅有5000元在实现自己债权时,不能负担诉讼费用
  • C.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
  • D.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

参考答案C

解析ABC三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但本题中为赌博之债,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D项,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实现。
7.
下列哪种事项适用诉讼时效?(  )
  • A.甲向银行存款200万元一直没有领取,5年后去银行取钱
  • B.甲、乙、丙三人设立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清出资,6年后公司要求甲缴纳出资
  • C.甲的房屋被乙强行使用,7年后甲要求乙返还房屋
  • D.甲的手机被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手机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交付出资的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C项,《民法总则》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甲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乙返还不适用诉讼时效。
D项,诉讼时效主要是适用债权请求权,此外,还能适用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甲可以基于对未登记的手机的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手机。
8.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甲公司用自己的一台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质权,担保甲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期间所欠的债务,最高担保额是1000万元,机器已经交付给乙。2015年4月3日,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2016年3月1日,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2016年4月1日,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016年8月1日,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6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2015年4月3日的50万元债务纳入最高额质权担保范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将2015年4月3日的50万元债务纳入最高额质权担保范围的约定无效
  • B.如果期间届满后,甲公司欠乙公司1200万元,则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主债范围仍然是1000万元
  • C.如果期间届满后,甲公司欠乙公司1200万元,则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主债范围是1200万元
  • D.乙公司若将其中的600万元的债权转让,则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最高额质权随之转让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16章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BC两项,《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最高担保额是1000万元,乙只能就1000万元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D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质权具有独立性。
9.
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赠与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 B.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保管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 C.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后,若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守约方仍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 D.当事人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的,自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非任意解除权。
B项,《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知,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仅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D项,《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0.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总标的额为200万元,并约定任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40万元违约金。甲公司未能按期交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还可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
  • B.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不能再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
  •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后,不能再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 D.若乙公司因甲公司迟延履行造成损失,则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A

解析ABC三项,《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因此,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是可以并存的。
D项,违约金可以根据损害赔偿的大小进行调整,故要求违约金之后不可再请求损害赔偿,二者是不可共存的。
11.
甲公司对乙公司有100万元债权,乙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只有一辆价值80万元的汽车。乙公司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原告是甲公司,被告是丙
  • B.债权人撤销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C.如果甲公司胜诉,诉讼费用由乙公司负担
  • D.如果甲公司胜诉,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所以,原告是甲公司,被告是乙公司。
B项,《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债权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D两项,《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所以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均由债务人乙公司负担。
12.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 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 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
  • 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
  • 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始计算时效是指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BCD三项,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即凡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凡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都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引起的,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13.
甲建材公司发明了一种仿古瓷砖,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1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将该项专利分别给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1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
  • A.在1国购买由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仿古瓷砖,进口至我国销售
  • B.在我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仿古瓷砖,改进后销售
  • C.在我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仿古瓷砖,用于某建材商的建材性能实验
  • D.在1国未经丙公司许可制造该仿古瓷砖,通过1国货船运载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参考答案C

解析《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①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4.
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
  •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厂与乙厂签订商标专用权独占许可合同。因为丙、丁厂的侵权行为导致甲厂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非乙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致,故甲厂无权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C两项,甲厂通过合同方式取得了乙厂注册商标在某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丙、丁厂的违法行为给甲厂的独占使用权造成了损害,二者的行为均构成侵犯甲厂独占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甲厂有权请求丙、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D项,因丙、丁厂对甲厂的独占使用权的侵害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15.
天驰公司将商标“急速”用于其生产的电动车已有数年,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一直未申请注册。亚新公司与天驰公司有一定业务往来,其于2013年3月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急速”商标专用权,并开始生产、销售“急速”电动车。2014年3月1日,亚新公司将该商标专用权许可其子公司使用两年。2015年3月1日,亚新公司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迅达侵犯亚新公司的“急速”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亚新公司30万元。迅达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 A.天驰公司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亚新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无效,但应当最迟于2018年2月28日提起宣告亚新公司商标无效的申请
  • B.天驰公司的商标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不受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期限的限制
  • C.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8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乙的子公司依据不当得利请求亚新公司返还许可使用费
  • D.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8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迅达可以不必再向亚新公司进行赔偿

参考答案C

解析AB两项,《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亚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甲公司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又因亚新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亚新公司存在恶意,因此若甲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以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C项,《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依法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题中,乙的子公司与亚新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宣告无效对其没有溯及力。
D项,法院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迅达尚未履行,法院也未执行完毕。而宣告无效后,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迅达不必再对亚新公司进行赔偿。
16.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B

解析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A项,《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条款规定了公司分立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白阳公司分立时,有义务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甲。
BCD三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会受到损害,因而现行法律不再赋予债权人要求分立前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本题中,白阳公司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甲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未另订协议的,分立后的阳春公司和白雪公司对白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
甲为持有维多利公司60%股权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尚有乙、丙、丁、戊4名股东,合计持股40%。某日,甲为了谋取高额报酬,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不动产为希望阳光公司提供担保。针对甲而言,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
  • A.其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甲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B.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甲亦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C.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则甲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D.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则甲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A

解析AB两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法律对他们有更多、更为具体的规则要求,其中特别体现在对他们的禁止性规定方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忠实义务仅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普通股东没有忠实义务的问题。股东不能行使公司的权利,甲的违反章程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是以其董事长的身份所为,故甲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项,《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
祁小伟计划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碍于公务员身份无法实现,于是与自己的朋友高小琴签订协议,约定由高小琴出面设立公司,而实际由祁小伟出资并决策。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若祁小伟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高小琴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B.若高小琴未经祁小伟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给田小凤,对股权代持并不知情的田小凤可以善意取得股权
  • C.高小琴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D.若祁小伟辞去公职,要求将自己确认为股东,则该股权变更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C两项,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肯定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学界招致诸多批评。近年来考试坚持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形式主义立场,认为名义股东乃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而所谓的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的股东,所以名义股东对外擅自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但不管名义股东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善意的第三人都可以获得股权。
D项,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化”类似于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19.
甲公司2018年的税后利润是500万元,注册资本是3000万元,则以下关于公积金、公益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
  • B.甲公司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0万元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假如发现公司以前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155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2018年的法定公积金
  • C.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D.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参考答案B

解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①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②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④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20.
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
  • A.公司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 B.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C.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 D.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参考答案B

解析ABC三项,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D项,第184条第7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1.
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圣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之后方可召开创立大会
  • B.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C.创立大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和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D.设立圣亿公司的各种费用以及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参考答案C

解析AB两项,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CD两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2.
合伙协议不可以排除下列法律规定的是(  )。
  • A.修改合伙协议须合伙人一致同意
  •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C.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修改合伙协议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法律。
B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D项,《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3.
律师甲、乙、丙3人成立了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3人的出资比例为3:3:4,律师甲在代理诉讼中由于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10万元债务,对于这10万元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律师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不承担责任
  • B.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 C.律师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 D.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4.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为此甲向乙签发了一张50万元的汇票,付款人为甲的开户行丙。因乙公司现金周转不灵,因此将该汇票背书给税务局以缴纳税款。后甲、乙之间因故解除了钢材购销合同。税务局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则税务局采取的以下行为中哪项不能实现其权利?(  )
  • A.向甲行使追索权
  • B.向乙行使追索权
  • C.起诉乙,要求其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
  • D.将票据交还给乙,并要求其补缴税款

参考答案A

解析《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本案中,甲作为出票人,并且,汇票背书给税务局是为了缴纳税款,因此,甲可以对税务局抗辩,使税务局无法实现权利。
25.
崔某给儿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自己是受益人。数年后其子因为医疗事故不幸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崔某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向医院索赔
  • B.崔某应先向医院索赔,医院无力赔偿时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 C.保险公司对崔某赔偿后可以向医院进行追偿
  • D.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对崔某给付保险金,则崔某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参考答案A

解析ABC三项,《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受益人崔某可以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医院索赔。
D项,《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并非投保人不能以诉讼方式向保险人请求支付。
26.
设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是(  )。
  • A.该企业于2017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 C.该企业于2018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 D.该企业与2017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参考答案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AD两项,应为2017年9月10日。破产案件的受理日有4个重要法律意义:①可撤销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倒推1年;②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③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④共益债务计算点从此时开始计算。
B项,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4月1日无偿取得机器设备,早于2017年9月10日,因此管理人不可行使撤销权。
C项,该企业于2018年5月8日无偿放弃债权,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7.
下列情形中,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行为?(  )
  • A.由于盲目投资,某市大衣生产过剩,市服装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协议,各厂均减产40%
  • B.因甲面粉厂的面粉价格较高,乙丙丁饭店约定都不购买甲厂的面粉
  • C.甲乙丙三酒厂划定对某县所产葡萄的收购范围
  • D.因国内纸张价格上涨,某市打印店同步上调打印价格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构成垄断协议。本题中,某市服装行业协会是为生产过剩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属于垄断协议的例外和豁免。
BCD三项,《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B项属于联合抵制交易的行为;C项属于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D项属于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28.
甲在“双十一”的时候从某网店抢购一台笔记本电脑。以下情形中,哪一项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 A.若甲在使用3个月后发现该电脑存在重大瑕疵而发生争议,由甲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B.若甲在收到该电脑时因不喜欢其外形颜色,多次与该网店交涉退货,但该网店以曾提示“已经拆封,概不退货”为由拒绝,故对已拆封的商品不予退货
  • C.甲有权自收到该电脑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但是应当说明理由
  • D.如该网店同意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甲承担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甲在使用3个月后发现该电脑存在重大瑕疵而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经营者即网店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BC两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故该网店不能以曾提示“已经拆封,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而且甲要求退货也无需说明理由,即“无理由退货”。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甲应当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29.
某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展了多家大客户,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大客户甲的贷款余额是该银行资本余额的1/9
  • B.大客户乙是该银行的董事,向银行借贷了大量的款项,没有提供担保
  • C.大客户丙是该银行监事的兄长,因为丙资信良好,银行为其提供信用贷款
  • D.大客户丁的贷款余额占该银行资本余额的5%

参考答案D

解析AD两项,《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BC两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上述所称关系人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0.
下列哪种情形下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 A.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
  • B.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C.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D.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的

参考答案D

解析ABC三项,《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D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则不能收回。
31.
《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该条款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
  • A.环境优先原则
  • B.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 C.公众参与原则
  • D.损害担责原则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环境优先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即遇到环境(生态)风险科学性不确定的情形,应以保护环境(生态)为优先原则。题中法条充分表达了对环境效益的重视,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关注,体现了环境优先原则。
B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我国环境法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
C项,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D项,损害担责原则指对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环境、修复生态或支付上述费用的法定义务或法律责任。
32.
甲省为一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数量较多,污染比较严重,甲省人民政府希望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甲省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 C.规定凡是向已有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执行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 D.命令甲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B项,《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C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已有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也可以执行严于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D项,《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3.
甲工厂排放了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污染了其下游A村的水源,导致A村村民乙饲养的鱼大量死亡。现双方产生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工厂应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村民乙饲养的鱼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B.甲工厂可以排污符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 C.村民乙应当自其实际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
  • D.甲工厂可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排污达到国家标准并非免责事由。
C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款规定,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
甲省政府拟在桃花江沿岸建一座大型的水电站,该项目选址位于两省交界地带。距乙省三江县红叶村不足3公里,遭到村民的强烈反对。据此,就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 A.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就该项目向相关公众说明情况并充分征求意见
  • B.甲省与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C.建设单位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D.若水电站因环境污染给红叶村的村民造成损害,村民主张水电站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第1款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B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甲省和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两省争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交由其审批。
C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D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96条第1项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之请求权。居民主张的是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而非损害赔偿诉讼,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35.
张某在经典家园装修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工作1年后,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张某的工资。张某先申请了劳动争议调解,后因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张某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书面申请
  • B.张某因拖欠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期间为1年,自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C.仲裁庭在收到张某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先行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 D.对劳动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应写明其意见并签名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6.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社会保险基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B.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C.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项,《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C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D项,《社会保险法》第65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37.
英国一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并执行该国作出的民事判决,我国法院收到申请后该如何处理?(  )
  • A.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并判决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后发出执行令予以执行
  • B.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并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后发出执行令予以执行
  • C.不予受理,直接退回
  • D.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并按照该国外判决予以执行

参考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应该对该申请予以审查,认为可以执行的以裁定承认其效力,并发出执行令予以执行,而非直接依照该国外判决予以执行。
38.
中国公民A在中国签发了一张以英国人C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美元的汇票,委托中国驻英国某金融机构B为付款人,C将该汇票背书在法国转让给澳大利亚人D,D在澳大利亚持票向B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D在得到有关拒绝证明后,开始行使追索权,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该汇票记载事项是否合法应依据中国法
  • B.A是否有签发票据的能力应依据受益人C国籍国的法律即英国法
  • C.该汇票的背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澳大利亚法
  • D.B拒绝承兑是否正确应依据中国法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出票地是中国,票据记载事项是否合法应依据中国法。
B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A是否有签发票据的能力应依据中国法。
CD两项,《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题中的背书行为地是法国,承兑行为地是澳大利亚,故该汇票的背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法国法,D拒绝承兑是否正确应依据澳大利亚法。
39.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包食品的合同,由B公司负责安排运输B公司与承运人C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调整)。船舶抵达目的港卸货后,A公司发现这1000包食品中,有500包食品受潮变坏,其余500包符合合同要求。经查在承运人的货轮航行过程中,某船员在雨天为查看货物状况进入货舱,但是却忘记将舱口的毡布重新盖上,结果雨水进入舱内,300包食品受损。另外200包的受潮原因是,航行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甲板积满水,船员为排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冲破,水顺着破洞流入船舱,货物湿损。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
  • A.对所有受潮变坏的500包食品,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B.对因雨淋而受潮的300包食品,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C.对因排水管道破裂而受潮的200包食品,承运人应当赔偿
  • D.对受潮变坏的500包食品,承运人都无须赔偿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承运人不应对所有受潮变坏的食品都承担责任,因为其中有200包是由于不可抗力受损的。
B项,因为这300包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履行谨慎管货的义务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①使船舶具有适航性;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关于“谨慎处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
C项,200包食品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承运人免责。
D项,对这500包食品,承运人有一部分要承担责任,有一部分不承担责任,因此,称承运人都无须赔偿是错误的。
40.
中国A公司(卖方)与泰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该买卖合同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获悉卖方A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A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A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一切支付。A公司同时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保函。但B公司收到此保证和银行保函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双方的合同应在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时即无效
  • B.B公司的行为妥当,不构成违约
  • C.A公司的履约能力存在缺陷,但其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后,B公司应继续履行义务
  • D.鉴于A公司的履约能力的缺陷,B公司可以宣告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B公司只是临时中止合同,而不是宣布合同无效。
B项,B公司的行为不妥,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
C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D项,A公司已提供了充分的保证,B公司此时不应宣告解除合同。
4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的哪个做法是正确的?(  )
  • A.甲市人民法院本来已经受理某案,结果由于行政区域变更在审理之前失去了管辖权,于是又将之移送给获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B.乙市人民法院接到A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发现其没有管辖权,只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解决
  • C.丙市人民法院接到B区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件后发现其没有管辖权,遂将之另行移送到了C区人民法院
  • D.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该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但是因其管辖并不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因此该法院继续审理了此案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B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D项,《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丁市法院因应诉答辩而获得管辖权,可以继续审理本案。
42.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参考答案C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再另行确定是否再提起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本题中,李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诉讼,因此视为其为提起过参加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前,李某仍可参加诉讼。
43.
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3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乙方收到烧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 B.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
  • C.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 D.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B

解析无论丙公司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在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4.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审限的限制
  • B.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取邮寄送达
  • C.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均为15天,且可以申请延长
  • D.外籍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活动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即一审、二审的期限)的限制。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特别规定的送达方式如下:外交途径送达、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或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C项,《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45.
甲、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请求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 A.一旦民事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就不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 B.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可以超过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调解
  • C.二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D.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B项,《民事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自送达后,原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46.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D

解析AD两项,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B项,《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C项,《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说明】AB虽然符合诉讼中止和诉讼延期的情形,但是需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6款的规定,中止、终结诉讼应当以裁定为之,而延期审理应当以决定为之。
47.
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
  • 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
  • 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 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

参考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是:①必须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②必须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③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日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
48.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 B.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 C.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D.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参考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本案中,乙公司仅是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未表明其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有异议,法院享有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49.
梁邦林在北京牡丹园小区有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其儿子梁新在外地工作,2001年梁邦林去世,该房屋由其侄子梁胜一家暂住。2018年6月梁胜未经梁新同意,将房屋卖给了魏明,梁新听说后立即将梁胜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梁胜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梁新,梁胜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梁胜提出反诉,要求梁新返还其对房屋的装修款。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梁胜的反诉?(  )
  •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并径行作出判决
  • B.将案件发回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重审
  •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梁胜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解析《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5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甲、乙两公司的货款争议,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 A.可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 B.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书面审理
  • C.仲裁庭裁定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
  • D.仲裁庭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不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贸仲规则》第58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28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B项,《贸仲规则》第6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C项,仲裁庭无权自行采取保全措施。《贸仲规则》第23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国法律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D项,《贸仲规则》第49条第3项规定,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51.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现乙行使抵押权,甲与乙协议将抵押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因未经乙的同意,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 B.丙享有以3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抵押房屋的权利
  • C.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丙有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继续有效
  • D.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

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只是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B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CD两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另外,《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题中,房屋在出租前就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因此在乙基于抵押权取得房屋之后,丙无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有效,并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乙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可以根据《物权法》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丙搬离房屋。
52.
关于有权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腾龙公司购买野马车一辆,董事长马大指派公司司机马二驾驶该车用于商务接待并负责平日保养与维护,马二对野马车成立有权占有
  • B.某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交给某乙保管,某乙私自使用该车致使车辆损坏,遂将该车交4S店修理,后甲向4S店要求提车,4S店在某甲支付修理费之前,有权继续占有该车
  • C.张某私自将李某托其保管的金项链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交付之。王某对金项链成立有权占有
  • D.某甲将自己的玉佩质押给丙用作借款担保,丙对该玉石成立有权占有

参考答案BCD

解析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A项,马二为公司雇员。受董事长指派占有、使用汽车,是占有辅助人,不成立占有。B项,4S店享有留置权,也是有权占有。C项,王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经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属于有权占有。D项,丙享有质权,也是有权占有。
53.
黄某是某家电公司的老板,一日小刘来到黄某的家电公司选购家电。小刘看中了一款标价5800元的电视机,小刘觉得价格太高,出价5000元,二人讨价还价中,黄某接到家里的电话要回家,在走之前,黄某当着小刘的面嘱咐在其店里闲谈的朋友杨某:“帮我和刘先生商量一下,价格适当可以把电视机卖了。”黄某离开后,小刘和杨某讨价还价,最后以5500元售出电视机。后来,小刘又看中了一台标价3000元的冰箱,杨某以2000元售出。黄某回来得知此事后,觉得两件东西卖价太低,找到小刘并要求为其退款,小刘退回家电。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 A.杨某出售电视机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买卖电视机合同效力待定
  • B.杨某出售电视机是有权代理,黄某无权要求退回电视机
  • C.杨某出售冰箱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买卖冰箱合同的效力待定
  • D.杨某出售冰箱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买卖冰箱合同的效力待定,黄某可以不予追认

参考答案BD

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AB两项,该题中,从黄某对杨某的嘱咐内容可以看出,黄某仅授权杨某对电视机作出处分,所以杨某卖出电视机的行为是有权代理,买卖电视机的合同有效,黄某无权要求退回电视机。
CD两项,因为黄某并未授权杨某买卖别的家电,所以杨某出卖冰箱的行为构成了狭义的无权代理,故买卖冰箱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黄某可以不予以追认。
54.
甲药厂、乙银行、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为了担保甲药厂在2017年度向乙银行的所有借款,丙公司以其价值约1亿元的楼房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8000万元。乙、丙办理了楼房的抵押登记。第一季度,甲共向乙借款4000万元,后乙按照上级要求将这40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丁资产管理公司。第二季度,甲未向乙借款。第三、四季度共向乙借款1.2亿元。因甲到期不能清偿对乙银行的1.2亿元债务,乙银行于2018年3月1日申请法院拍卖了丙公司抵押的楼房,共获1.4亿元。经查,甲对丁资产管理公司所负的4000万元也未清偿。对于乙、丁对变卖楼房所得的1.4亿元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A.丁有权受偿4000万元
  • B.丁有权受偿2000万元
  • C.乙有权受偿8000万元
  • D.乙有权受偿1.2亿元

参考答案ABD

解析AB两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银行将对甲的40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时,因债权尚未确定,此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因此,丁公司仅取得对甲的4000万元债权,这4000万元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CD两项,《担保法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对甲药厂的债权为1.2亿元,但最高限额为8000万元,故乙银行对变卖楼房的价款中的8000万享有优先受偿权。
55.
2018年10月,杨白劳想买财主黄世仁的耕牛两头,由于当时正在秋耕,双方约定杨白劳10月10日付款5000元,黄世仁即将牛卖给杨白劳,但是要等到黄世仁秋耕结束时的12月3日杨白劳才能将牛牵走。杨白劳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后来,黄世仁看到牛价大涨,于是将牛卖给了不知情的白善人,得钱8000元。并于11月1日让白善人牵走了该两头耕牛。11月10日,杨白劳知道此事,与黄世仁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按照约定,杨白劳在12月3日取得两头牛的所有权
  • B.杨白劳可以在11月10日就主张黄世仁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 C.假如耕牛没有卖给白善人,而是在泥石流中被冲走,则黄世仁不需要赔偿杨自劳
  • D.杨白劳同时追究黄世仁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BC

解析A项,《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条文明确了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BD两项,由于所有权在10月10日已经转移给杨白劳,因此黄世仁再出售耕牛就侵犯了杨白劳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杨白劳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但根据《合同法》第122条,杨白劳只能选择违约或者侵权其中之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C项,《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耕牛之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杨白劳承担。
56.
下列哪些情形,甲、乙间构成不当得利?(  )
  • A.甲误认乙的围墙为自己所有而粉刷油漆,而乙已雇工于次日拆除该墙
  • B.甲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乙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
  • C.甲、乙共同继承父亲遗产后,甲一人支付全部遗产的税费
  • D.甲误以为欠乙1万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

参考答案CD

解析AB两项,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①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明知无债务之清偿;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⑤强迫得利;⑥反射利益。A项为强迫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属于反射利益,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CD两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一方受有损失;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C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成立不当得利;D项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的利益。
57.
201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1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 A.乙公司对卡车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B.如果经过拍卖,卡车被丙购买,丙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 C.如果卡车被法院扣押,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 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其他债权人认为折价偏低,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折价协议

参考答案ACD

解析A项,关于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公司将卡车抵押给乙公司,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故乙公司对卡车享有抵押权。
B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第189条,我国对以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以外的财产抵押的,皆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标的物抵押后租赁情形下,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的承租人的权利。在实现抵押权时仍然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故卡车的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刘某提前返还卡车,而必须等到3年租赁期限届满。
C项,《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据此,在卡车被法院扣押的情形,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项,《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58.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辆奥迪,甲公司需要代为办理运输,并且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将和汽车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交付给乙公司,双方并未约定交货地点。次日,甲公司将汽车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但未附上相关单证、资料。第三日,乙公司又和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汽车以更高价格卖给了丁,并指示承运人直接将汽车运到丁公司处。关于本案中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将汽车交给承运人丙公司之后,汽车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乙公司
  • B.甲公司将汽车交给承运人丙公司以后,汽车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承运人丙公司
  • C.由于甲公司没有将有关汽车的单证、资料交给承运人丙公司,故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甲公司承担
  • D.在乙公司和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之时,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丁公司

参考答案AD

解析AB两项,《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处理。本题中,出卖人甲公司委托独立承运人丙公司将汽车送交买受人乙公司,正是出卖人代办托运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受人。
C项,《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D项,《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9.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价款20万元,乙在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18年3月1日,甲将该车交付给乙。2018年5月1日,乙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损害最高限额为11万元)。2018年7月1日,乙与丙聚会后,乙将该车借给醉酒的丙驾驶,丙驾车撞伤了行人丁(交警认定丙负全责),给丁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丁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丁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C.丁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 D.丁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CD

解析A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③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B项,《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机动车保留买卖”。故丁无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D两项,《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乙将车借给醉酒的丙使用,乙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乙和丙对丁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60.
某甲喜好喝酒,经常组织酒局。因某甲为人耿直大方,朋友们也经常参加他组织的活动。在一次酒局后,其朋友某乙因醉酒,在回家过程中因路途遥远,不慎摔伤致残。此后,某乙的家属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某甲对某乙的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B.如某甲已尽到注意义务,法院应驳回某乙家属的诉讼请求
  • C.如某甲已尽到注意义务,基于公平原则,某甲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 D.如某甲已尽到注意义务,某甲应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答案AB

解析某甲与某乙之间形成同伴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同伴关系中,当某乙陷入某种危险状态时,某甲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如尽到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则应驳回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诉讼请求。
61.
甲立下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套房屋留给其子乙,指定好友刘某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交由刘某保管。后乙不走正道,黄赌毒无一不涉。甲伤心欲绝,身染重病。好友刘某前往探望时,甲决定另立遗嘱。因甲行动不便,便由甲亲述内容刘某电脑输入,将所有遗产(包括2套房屋与50万元存款)捐献给当地红十字会,刘某将输入内容打印出来,由甲亲笔签名。后来,甲病情加重,邻居丙将其送往医院陪伴,甲感激涕零,临终前在医院立下口头遗嘱,1套房屋赠与丙,1套房屋由女儿丁继承,由主治医生赵大夫与护士小陈共同见证。五分钟后,甲死亡。关于其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的房屋自其死亡时分别由丙、丁取得所有权
  • B.遗嘱未涉及的50万元存款,由当地红十字会取得
  • C.甲的50万元存款,应当由其乙、丁按照法定继承取得
  • D.分割遗产时,乙可以不分或少分

参考答案AC

解析《继承法》第17条第2、3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题中,甲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后甲打印的遗嘱既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故不发生效力。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临死前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完全有效的遗嘱。第20条第1、2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的自书遗嘱与口头遗嘱均涉及2套房屋,内容相互抵触,应当以最后的遗嘱即口头遗嘱为准。《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房屋自其死亡时分别由丙、丁取得所有权。
BC两项,对于遗嘱未涉及的财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D项,《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乙虽不走正道,黄赌毒无一不涉,但不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或者少分遗产或不分遗产的情形。
62.
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乙合作创作《民法的精神》一书,由甲最后统稿。甲统稿后以自己独著的方式出版该书。甲侵犯了乙的署名权
  • B.甲演唱张某创作的新歌,由乙公司录制为唱片专辑《夏天》。丙开设音响店,购买该正版唱片后通过出租盈利。丙侵犯了张某、甲以及乙公司的出租权
  • C.刘某创作歌曲《秋意浓》,由著名影星张某演唱,甲公司录制成CD公开发行。丁购买后上传至网络供网友免费下载。此时,丁侵害了刘某、张某和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D.张某在首都体育馆开告别歌坛演唱会,甲公司经许可录制VCD发行,乙电视台的音乐频道播放了该演唱会实况录像,虽未经许可但向张某及甲公司均寄送了报酬,不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题中,甲统稿后未经合作作者乙许可,以自己独著的方式出版该书,侵犯了乙的署名权。
B项,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丙未经许可出租录音制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张某、录音制品者乙公司的出租权,表演者甲并无出租权。
C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者。本题中,丁购买后未经许可上传至网络供网友免费下载,侵害了著作权人刘某、表演者张某和录音制品者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D项,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乙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及录像制作者许可播放录像制品的,构成侵权。
63.
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了其产品发明专利权。准备应诉过程中乙公司发现了以下事实。请问其中可作为请求宣告甲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  )。
  • 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
  • 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 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
  • 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

参考答案BD

解析A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在国内未公开出版过和未公开使用过,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求未公开出版过。
B项,专利权的授予以专利说明书为基础,如果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权的授予则存在无效之理由。
C项,甲已被授予专利,专利权有效。
D项,专利权的范围以说明书为范围,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部分,为无效之理由。
64.
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状况不满,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现咨询刘律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张某主张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阅申请,但张某可以向法院要求查阅
  • B.若张某持有的出资比例占到表决权的1/10以上,则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且在一定条件之下,张某有权主持和召集股东会定期和临时会议
  • C.若张某对公司的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坚决反对,则张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达不成协议时,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 D.若张某认为董事会成员在经营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董事会要求赔偿

参考答案ACD

解析A项,《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采用严格的程序规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查询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则没有书面要求,并非应当。
B项,《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C项,《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协议的时间是60日内,而非90日。
D项,《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起诉的是应该是董事,而非董事会,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65.
甲、乙、丙三人设立天翔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62%、32%、6%。公司成立3年后,出现了各种不利公司的情形。关于公司解散的原因,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A.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
  • B.公司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甲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 C.股东乙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为由请求解散公司
  • D.公司章程约定的3年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参考答案ABD

解析AD两项,《公司法》第180条第1、4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属于公司解散事由。
B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算、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6.
关于上市公司,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A.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B.上市公司必须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 C.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D.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项,《公司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CD两项,《公司法》第1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既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7.
甲、乙、丙、丁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发生:(1)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2)乙因赌博,已耗尽家财;(3)丙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A.乙当然退伙
  •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 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 D.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一起决定将丙除名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项规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
B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C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项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68.
某食品加工厂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二人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在一次商务聚会上认识了某水果批发公司的总经理丁,交谈中丙得知水果不久将大幅度涨价,遂自己做主以食品厂的名义与该水果批发公司签订了水果买卖合同,丁并不知丙实为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将此事告知甲、乙,二人坚决表示反对。则下列有关该合同的哪些说法正确?(  )
  • A.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
  • B.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
  • D.若甲、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对外仍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BC

解析AB两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该水果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效。本题中丁并不知道丙为有限合伙人,因此根据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论甲、乙承认与否,丙对外都需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丙应对该笔交易承担与甲、乙同样的责任,即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项,《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项,由于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论甲、乙承认与否,丙对外都需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69.
以下为大阳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能够合法成立?(  )
  • A.甲工厂主张抵销30万元:“大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30万元给大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 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大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大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 C.丙公司主张抵销60万元:“我公司欠大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大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大阳公司的60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大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大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大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参考答案ABD

解析ABD三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C项,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故丙公司对M建材厂转移给自己的债权不得主张抵消。
70.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哪些信息既能由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统一公布,经授权后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公布?(  )
  • A.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 C.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 D.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参考答案CD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71.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 D.甲厂使用与乙厂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之一。
B项,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后到甲公司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是合法的用工行为,甲公司不存在借机侵犯乙公司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C项,虽然由于媒体误报,导致乙电器厂商业信誉受损,但在该行为中,甲电器厂并未在主观上故意而为之,甲厂对此报道并没有主动澄清的义务,故不构成诋毁。
D项,甲厂使用与乙厂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符合混淆行为的构成条件,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之一。
72.
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A.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 B.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C.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D.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免税收入包括: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BCD三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⑤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73.
下列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
  • A.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B.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C.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组织
  • D.如果胜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以向受益者收取适当费用

参考答案BC

解析A项,公益诉讼不得由个人提起。
BC两项,《环境保护法》第58条前两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D项,《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不得向受益者收取费用。
74.
甲县境内设立的乙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突发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下列处置措施和做法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有哪些?(  )
  • A.乙工厂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B.甲县政府应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 C.处置工作结束后,甲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D.县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B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C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4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D项,《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75.
红星公司在2018年1月招聘法务人员,要求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如有隐瞒,一旦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钟某去年参加了司法考试,但并未通过,其隐瞒这一情况,与红星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钟某在试用期内工作十分认真。2018年3月,公司发现钟某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要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钟某称自己患了重病,还在医疗期,并有医院证明。公司没有理会,解除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公司有权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因钟某已患重病,显然不再胜任该岗位工作,公司可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B.公司有权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因钟某没通过司法考试,不符合录用条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C.公司无权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因为钟某虽未通过司法考试,但工作十分认真,没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 D.公司无权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因钟某虽未通过司法考试,但被录用以来工作很认真,且患了重病,属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参考答案ACD

解析B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应聘者要通过司法考试,钟某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其未通过司法考试,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
ACD三项,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可知钟某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患重病与敬业不能成为钟某正当的抗辩理由。
76.
李晓曼在美籍华人马林的前妻去世后与其同居,后马林去世,他在美国和中国各留有一处房产,李晓曼为继承马林财产与马林前妻所生之子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某法院。本案李晓曼与马林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本身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李晓曼与马林的婚姻关系争议及继承争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
  • B.马林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 C.李晓曼与马林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 D.法院应依李晓曼与马林的共同居所确定婚姻关系争议及继承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参考答案BC

解析ACD三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本题中,李晓曼与马林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B项,《法律适用法》,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7.
上海甲公司作为买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
  •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参考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关法院申请任何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但是仍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78.
甲公司向国外某厂商购买原材料,装船后取得提单,后甲公司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时,被告知该批货物已经被乙公司凭保函提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可要求承运人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B.甲公司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运人可要求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C.承运人取得保函,因此其将货物交给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 D.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C项,即使承运人凭借保函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也构成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D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79.
甲诉乙还款一案,由某人民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审判员张某是甲的叔叔,合议庭陪审员周某是乙诉讼代理人的姐姐,证人李某是甲的妻子,书记员王某是乙的表叔。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是谁?(  )
  • A.张某
  • B.周某
  • C.李某
  • D.王某

参考答案AB

解析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①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中,王某是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80.
王某现年68岁,其于60岁退休后即一个人居住于崇文区家中。王某育有一子一女。女儿王音的户口落于其公司所在地西城区,但其本人十年来一直居住于其在石景山区的房子里。儿子王然则在昌平区购买房子并将户口迁往了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因儿女长期拖欠生活费,王某生活拮据。沟通未果后王某愤然提起诉讼,要求王音、王然支付赡养费。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王某应当在西城区和昌平区分别起诉
  • B.如果王某仅起诉王音,则应当在石景山区起诉
  • C.本案中崇文法院、石景山法院及昌平法院均有管辖权,为了解决三个法院之间的冲突,应当将案件移送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审理
  • D.本案应当由崇文区法院管辖,如果石景山区法院先行立案,则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崇文区法院

参考答案ACD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原告可以在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起诉即可,不必分别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音的住所地在西城区而经常居住地在石景山区,因此王某若选择以王音为被告,应当由石景山区而非西城区法院管辖。
CD两项,《民诉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三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81.
下列诉讼可以合并审理的有(  )。
  • A.甲向乙提出离婚之诉,后又诉请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 B.丙和丁是一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租赁人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烧毁,丙和丁分别对租赁人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 C.陈某向王某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陈某返还欠款15000元,陈某则称双方之前已约定该借贷合同发生纠纷由B区法院管辖
  • D.张某请求李某履行合同义务,李某的父母以李某有精神病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参考答案AB

解析诉的合并包括两种情形:①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两个:a.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b.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②诉的客体的合并。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A项两个诉存在牵连关系,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矛盾的判决。B项属于诉的主体合并。
82.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者根本区别来自于代理权的取得的不同
  • B.不论法定诉讼代理人还是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 C.如果被代理人死亡,那么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自动消灭
  • D.在离婚诉讼中,不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还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要被代理人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仍需要出庭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B项,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因此,诉讼代理人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C项,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①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②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③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④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⑤诉讼结束;⑥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D项,《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83.
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 C.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D.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能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参考答案ABD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CD两项,《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84.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与督促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均由对象所在地法院管辖
  • B.均不能上诉和再审
  • C.督促程序无须开庭审理,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需要开庭审理
  • D.均有义务人或利害关系申报权利的程序

参考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督促催告程序中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均由对象所在地法院管辖。二者均为一审终局案件。督促程序并无权利申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需开庭审理,没有辩论阶段。
85.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年仅15岁的胡某与游艺室的老板常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由胡某承包该游艺室,年承包费8万元,并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常某可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加工所用的材料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如果后来甲公司因加工材料而与乙公司发生纠纷,那么甲公司仍然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应受理
  • C.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并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丁公司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于是经丙公司同意,丁公司将供货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戊公司,但未告知其与丙公司有仲裁协议。后丙公司收到货物后,并不支付货款,如果戊公司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可以受理
  • D.己公司与庚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双方产生纠纷,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纠纷,己公司申请仲裁,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庚公司已并入辛公司而被注销,为此辛公司以其与己公司间并无仲裁协议为由,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已无管辖权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本题中,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与常某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B项,《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据此,甲公司有权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项,《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题中,戊并不知道存在仲裁协议,因此该仲裁协议对戊无效,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项,《仲裁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86.
下列选项中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是(  )。
  • A.某地一家食品公司大量在其新开拓的市场地区销售其低价饼干,以争取所在地区的市场份额,扩大其企业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消费者中的影响
  • B.某地一家大型企业,而且属于在该地生产相关产品的唯一一家销售量超过30%的企业,在销售其产品时,要求购买者必须购买其产品的特殊清洁剂
  • C.某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其销售产品时对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实行不同条件和价格
  • D.北京一家公交公司在国庆期间对短途旅客拒绝载运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本题中,该公司刚进入该地,其市场份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并没有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BCD三项,《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B项所述符合第④项;C项所述符合第⑥项;D项所述符合第③项。
87.
某市糖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2017年2月20日,厂技术人员王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造成重大损失。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不正确的有:(  )。
  • A.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甲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畜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
  • B.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何某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5600元,何某欲起诉,应将该公司与王某列为共同被告
  • C.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乙村村民赵某的一头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
  • D.附近丙村民林某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B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王某是糖厂的工作人员,错误操作也是履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糖厂承担责任,何某应将糖厂列为被告。
CD两项,《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赵某、林某均不是故意,所以不属于免责情形,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8.
家住甲省X市Y区的商人张某与住所地在乙省M市N区的天源公司在C市D区签订了一份瓷器生产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丙省P市Q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瓷器质量问题,张某与天源公司发生争议,张某欲申请仲裁解决。由于A市有E、F两家仲裁机构,故天源公司认为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关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天源公司可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机构有(  )。
  • A.A市中级法院
  • B.A市两家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 C.E仲裁委员会
  • D.F仲裁委员会

参考答案CD

解析AB两项,《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C市D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甲省X市Y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C市中级法院与X市中级法院有管辖权。
CD两项,《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当事人既可向法院也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仲裁协议约定了A市仲裁委员会(A市有E仲裁委员会和F仲裁委员会两家仲裁机构),所以E仲裁委员会和F仲裁委员会皆可进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四、案例分析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对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89.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的,甲不享有债权人代位权,不能对丙提起诉讼。
B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应向丙所在地B市法院起诉。
C项,代位权诉讼由甲直接对丙提起,乙不愿意诉讼或仲裁不影响法院受理。
D项,《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因此甲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90.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
  •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参考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案中,乙作为债务人不愿以诉讼方式行使到期债权,在被追加为第三人时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91.
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B两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D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92.
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
  •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由此可知,应由次债务人丙直接向债权人甲履行清偿义务,清偿范围为债权人的债权,即50万元及利息。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93.
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 A.欧陆公司
  • B.方正律师事务所
  • C.美澳公司
  • D.李某

参考答案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案中,美澳公司属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有权申请重整。
94.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飞亚公司拟定
  • B.方正律师事务所拟定
  • C.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 D.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参考答案ACD

解析ABC三项《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飞亚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和营业,因此应由债务人飞亚公司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D项,《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95.
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 B.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参考答案CD

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符合债权人人数过半,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条件,可通过草案。
B项,《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此可知,只有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才应当设出资人组,否则不应设。
C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D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96.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 A.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 B.飞亚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 C.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
  • D.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参考答案ACD

解析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老家在四屯县的王老汉育有两子王乔与王峰,两子成家后分别居住在兴合县与成兰区。2013年,王老汉乔迁新居至璐阳市武田区。2018年,王老汉因心脏病突发离世,王乔与王峰就房产的继承产生纠纷,王乔将王峰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老汉在四屯县的邻居张大伯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主张房屋款项实际为其所付,当初是王老汉与自己约定在其房屋内暂住,待张大伯之子成婚后王老汉便搬离住处,房屋登记簿上王老汉为权属人的文件系伪造的。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房产为张大伯所有,王乔不服,认为自己对王老汉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房产应归自己所有,故提起上诉,王峰未有明确表示。
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97.
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  )。
  • A.四屯县法院
  • B.兴合县法院
  • C.成兰区法院
  • D.武田区法院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民诉解释》第28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房产所在地法院,即武田区法院。
98.
关于一审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类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王乔为本案原告,王峰为被告,张大伯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B.张大伯为本案原告,王乔为被告,王峰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C.张大伯为本案原告,王乔、王峰为本案共同被告
  • D.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

参考答案A

解析ABC三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张大伯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其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项,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本案中,原被告均只有1人,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99.
关于二审中各上诉人的地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王乔为上诉人,王峰和张大伯为被上诉人
  • B.王乔和王峰为上诉人,张大伯为被上诉人
  • C.王乔为上诉人,张大伯为被上诉人,王峰为原审被告
  • D.王乔为上诉人,王峰为被上诉人,张大伯为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A

解析《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对于通常案件,提起上诉的人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均为被上诉人。由于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只是通常的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确定二审各当事人的地位。本题中,王乔提起了上诉,因此其应为上诉人,王峰和张大伯为被上诉人。
100.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对于王峰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而未作审判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 B.对于王乔在二审程序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 C.若二审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审法院判决即被视为撤销
  • D.若二审中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项,《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项,《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知,不是协议达成时即被视为撤销。
D项,《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知法院并不主动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