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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模拟试卷四

客观题卷二 / 模拟试卷 共 100 题 更新于 2026-09-27

一、单选题

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

1.
下列哪项构成无权代理?( )
  • A.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明知时迁窃取乙公司技术秘密的事实,依然与时迁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对此需要甲公司追认张某的行为,乙公司方可向甲公司主张赔偿
  • B.甲拾得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导致乙的名字被记入不良记录名单
  • C.某学校领导在职称考试中,让一位在编教师代其参加考试
  • D.甲在一次外出旅游之际,遇到上好的玉石,由于知道其邻居乙喜好玉石,于是以乙的名义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玉石

参考答案D

解析认定无权代理的思路是,要构成无权代理,必须要有委托授权代理,有委托授权的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故在判断是否无权代理之时,首先要看是不是法律行为,若不是,即可直接排除。
法人需要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后果负责。不需要追认,且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代表关系不是代理关系,A错误。
B项的行为构成对于姓名权的侵犯,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法定后果,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错误。
C项是替考行为,不可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效力,是违法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范畴,故不能无权代理,错误。
D项中是买卖行为,属于典型的法律行为,由于没有得到邻居的授权,故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正确。
2.
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乙A房,赠与丙B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甲,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对于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 B.甲对于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 C.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同意方可发生效力
  • D.丙丁之间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丁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据此,原则上不得进行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除非获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认可,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出现了虽然形式上符合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但却不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也应当有效。
本题中,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乙、丙是被代理人。甲在赠与房屋给乙、丙之时,从形式上看,甲是乙、丙的代理人,是代理乙、丙与自己交易,符合形式上的自己代理,然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不会给被代理人乙、丙带来损失,故甲对于乙丙的赠与行为均为有效,AB错误。
在将房屋进行出租之时,甲一方面代理丁,另一方面又代理自己的儿子乙、丙,这种双方代理明显存在利害冲突,故签订的租赁合同需经丁的同意方可发生效力,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乙、丙进行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
3.
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 )
  •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C

解析甲将房屋卖给乙,乙基于有效的合同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项正确。
丙是甲的继承人,继承甲的房屋所有权与买卖合同关系,故乙可以对丙主张有权占有,B项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只能约束合同的相对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丁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乙无权基于其与甲(及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丁主张有权占有,故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和,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判决生效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约定6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6月20日,乙得知此事,将甲无权处分房屋的事实告诉了丙。丙认为,在订立合同之时,自己并不知情,因此,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按照丙的请求,在6月2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5月15日开始,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法院判决,归乙所有
  • B.甲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C.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可以善意取得
  • D.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丙不可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依据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获得所有权的,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获得。题中5月15日判决生效,乙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故A正确。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故B正确。
《民法典》311条第1、2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不动产要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登记之前是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的,故D正确。
在认定无权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是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时。本题中,由于在过户登记之前,丙知道了甲无权处分的事实,因此,即使在过户登记之后,也不能善意取得,C错误,当选。
5.
甲将汽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该车,并以16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赔偿
  • B.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丙连带赔偿
  • C.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 D.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四方面的要件:一是无权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二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或交付。另,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公示方式为交付而非登记,且善意取得中的观念交付只能是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而不包括占有改定的情形。
本题中,甲将机动车出卖于乙并交付后,已无所有权,再行出卖于丙属于无权处分。因甲与丙约定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求,故丙无法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依然是所有权人,故A、B项错误。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该规定,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汽车被甲无权处分,且现实占有,故乙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因丙并未占有该汽车,且对甲无权处分并不知情,故无须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6.
甲乙丙共有一辆汽车,甲乙丙各占1/3的份额,乙欲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是?( )
  • A.如果乙与丙达成协议,乙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丙,此时,甲无优先购买权
  • B.如果乙欲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自己的份额,则同等条件下甲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如果乙欲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与丙行使权利时,优先表示购买者权利更优先
  • D.如果乙欲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如果没有约定,甲丙应当按照各自对于汽车拥有份额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以1:1的比例分割乙的份额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305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据此,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时,没有约定的,其他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AB正确。
如果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份额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C错误,D正确。
7.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A选项中,甲借乙5万元,约定1周之内归还,所以,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1周后开始起算,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据此,连带保证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并不相互关联,所以,在B选项中,甲对连带保证人丙主张权利,并不会导致货款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所以,在C选项中,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据此,对于D选项,按照该条规定,甲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不知乙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向银行清偿后,仍可向债务人乙追偿,只是不受强制保护。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8.
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3天,3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在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公司对于电脑的所有权消灭
  • B.乙将电脑带回家,可以先占获得所有权
  • C.乙可以通过单方通知撤销对丙的赠与
  • D.乙丁之间的交易按照约定在达成协议3天后方可完成电脑所有权的转移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中,按照法定代表人甲的指示,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此种行为构成单方抛弃,故在抛弃后,公司丧失所有权,故A正确。
乙将电脑带回家中,构成先占,据交易习惯,先占是一种原始取得物权的方式,故B正确。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题中,乙向丙表示了赠与之意,但尚未交付,故可以通过单方通知,任意撤销此合同,故C正确。
乙丁之间达成买卖合同之时,同时约定,乙再借用电脑3天,在借用约定生效之时,构成占有改定的交付,所有权转移给丁,故D错误,当选。
9.
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在转租前,乙经甲同意扩建,并办理合法建设手续,费用由乙负担
  • B.甲解除合同后,乙收取租金高于其向甲支付租金的,多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 C.甲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转租的1年内提出异议
  • D.甲知道转租后可随时以乙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B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12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通说认为,一旦解除,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从第三人处取回租赁物,若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高于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多出的部分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718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故C、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0.
2018年10月10日,元力春联有限责任公司与豪多仁超市签订一份春联买卖合同,约定元力公司于2018年阴历12月15日前向豪多仁超市交付春联10万副。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 A.如元力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元力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 B.如元力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元力公司仅能如期交付70%的春联,则豪多仁超市可以解除合同
  • C.如元力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元力公司必须推迟1个月交货,则豪多仁超市可以解除合同
  • D.如元力公司迟延至阴历12月30日尚未交货,则豪多仁超市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B

解析A、C、D项。如延期履行致使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径行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必先行催告给对方宽限期。本案中,标的物为春联,期限利益非常重要,如果延期春节以后尚未交付,必然导致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故A、C、D正确。
B项中。元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豪多仁超市不能对整个合同予以解除。故B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1.
张某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经商,2016年7月到期。李某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古玩为其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的好友王某向银行出具保证书:若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张某因经商失败,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银行必须先行使对李某古玩的抵押权,才可请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 B.银行可以行使对古玩的抵押权,也可以请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但王某可予以抗辩
  • C.若银行2017年3月起诉张某,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便可请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 D.若李某的古玩经拍卖仅得80万元,李某须再向银行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A选项,《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并非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而是由第三人李某提供。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王某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银行在2017年3月起诉张某,已经过了6个月,故不得再请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的,不管抵押物实际拍卖所得几何,抵押人对不足部分均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2.
甲与保姆乙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让乙居住终身,待乙死亡后,房屋A应返还给甲或甲的继承人。甲、乙并未对合同的有偿或无偿加以约定,也未约定乙对房屋A的使用方法。合同成立后,甲将房屋A交付给乙。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
  • A.甲、乙合同成立时,乙未取得居住权,但有权请求甲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 B.甲死亡后,甲的继承人同意乙居住房屋A的同时,有权请求乙交付使用费
  • C.乙享有居住权期间,有权岀租房屋A
  • D.乙享有居住权期间,有权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得超过乙生存的期限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居住权的设立,采取强制公示的模式,故合同订立产生债权关系,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不成立,A项正确。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当事人未特别约定的,居住权合同为无偿合同,B项错误。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当事人未特别约定的,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C项错误。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据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
高某负债后离家岀走,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妻子郭某、孩子小高继承了高某的遗产。后小高死亡,郭某继承了小高的全部遗产。郭某此时与刘某再婚,但刘某此后因病去世。高某还清负债后,再度出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郭某只需将其从高某处继承的财产返还高某
  • B.郭某需将自小高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高某
  • C.高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D.因被宣告死亡,高某还债之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53条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郭某不仅应返还自己从高某处继承的遗产,小高的遗产中包含了从高某处继承的财产,因此郭某还需返还其继承的小高的遗产中属于高某的财产。故A选项、B选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由于郭某已经再婚,故其与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故C选项当选。
《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虽然高某被宣告死亡,但由于高某并未死亡,因此宣告死亡的判决不影响高某偿债行为的效力。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4.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 B.王某在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
  •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可知,张某放弃继承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放弃,故A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故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知,李某放弃继承权是为了不再赡养父母,该放弃行为无效。C项错误,不选。
D项:断绝父子关系的约定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无效,该约定不能导致父子关系的消灭,从而也不能导致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不会引起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故D项错误,不选。
15.
甲将其A房屋出租给乙经营餐馆,约定租期5年(2018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2020年3月,受新冠疫情影响,乙经营的餐馆收入锐减,乙一时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向甲支付租金。2020年4月,甲催告乙一个月内支付。2020年5月,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乙仍未能支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2020年5月,甲有权通知乙解除A房屋租赁合同
  • B.2020年5月,乙有权通知甲解除A房屋租赁合同
  • C.2020年5月,若乙诉请法院判决酌减部分租金,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酌减部分租金
  • D.2020年5月,若乙诉请法院判决解除A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A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本案属于情势变更,此时因新冠疫情收入锐减,不能支付租金不可归责于乙,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B项错误,本案属于情势变更,此时因新冠疫情收入锐减,此时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那么乙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C项正确,本案属于情势变更,此时因新冠疫情收入锐减,双方当事人负有再磋商义务,若乙诉请法院判决酌减部分租金,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酌减部分租金
D项错误,本案属于情势变更,此时因新冠疫情收入锐减,双方当事人负有再磋商义务,此时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法院不可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16.
关于保理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
  • B.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合同无效
  • C.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 D.同一应收账款上存在多个保理人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762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属于“要式合同”。故A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典》第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有效。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767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无追索权的保理的本质系保理人不得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偿。故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768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一债多保的情形下,处理问题分三步:一看登记,二看通知,三按比例。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7.
关于协议管辖,下列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可适用协议管辖
  • B.管辖协议可口头可书面
  • C.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 D.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变更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C

解析A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解除婚姻、抚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但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可适用协议管辖,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管辖协议只能书面,不可口头,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D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除另有约定外,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丙公司由于不知道诉讼的存在而没能参加诉讼。该案经本市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丙公司认为本案生效裁判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
  • B.本案丙公司应当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C.本案该市中院受理后,应当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 D.法院受理丙公司起诉后应当裁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参考答案A

解析A选项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作为一个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进行诉的分类。首先,存在一个生效裁判,确定了当事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诉讼请求是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裁判,即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消灭或者改变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为形成之诉(或称之为变更之诉),表述正确。
B选项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表述错误。
C选项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起诉的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的一个新的诉,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上诉,表述错误。
D选项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原生效裁判依然有效。当然,考虑到第三人认为该生效裁判侵犯其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继续执行给该第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两种情形下的中止执行,一是该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二是第三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即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题目中既未提及丙公司提供担保,也未提及其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故法院不能裁定中止执行,表述错误。
19.
甲在与乙分手后非常后悔,希望复合,乙此时已经与丙交往。某天,甲看到乙丙共进晚餐,便冲进去与丙大打出手,造成了丙鼻梁骨骨折,乙和用餐顾客丁看到了冲突全过程。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乙、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丁因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法院预付
  • B.在诉讼过程中,丁突发疾病,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岀庭作证
  • C.乙和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不出庭作证,而丁必须出庭作证
  • D.人民法院在丁作证前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若丁拒绝签署保证书,不影响其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项的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
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20条的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0.
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中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就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 B.因为程序简化,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了诉讼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因此开庭时就不再就诉讼权利予以再次告知
  • C.因为法院案件太多,此案证据较少、法庭陈述较短,就没有安排书记员,而由审判员自审自记
  • D.此案由派出法庭审理,当庭宣判,发送了加盖了派出法庭印章的判决书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项法院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因此,开庭时仍需就诉讼权利再次告知当事人,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故C项说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2条的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A。
21.
张果果诉宋平平给付买卖合同货物款项一案,一审判决宋平平给付合同款项200万元,宋平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中,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宋平平给付150万元合同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二人制作调解书后,宋平平不给付合同款项,张果果可以就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 B.宋平平撤回上诉后,宋平平不给付合同款项,张果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
  • C.张果果撤回起诉后,宋平平不给付合同款项,张果果可以就调解协议另行起诉
  • D.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参考答案B

解析二审调解当事人制作调解书结案,案件已经实体结束,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A项错误。
二审调解结案,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张果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B项正确。
二审调解结案,一审原告张果果撤回起诉后,法院应当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当事人诉权丧失,不得就合同纠纷或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不属于可以裁定诉讼终结的情形。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22.
张三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张甲承担了张三几乎所有生活费,而张乙、张丙从未支付赡养费,张三欲起诉张乙、张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本案应以张三为原告,张甲、张乙、张丙为共同被告
  • B.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以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
  • C.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 D.本案是普通共同诉讼,所以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相互独立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A项正确。
同时,由于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所有赡养义务人对权利人存在共同的赡养义务,故为必要共同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故其本质上为一个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而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诉讼标的,故其本质上为若干个独立的诉,只不过因为这些诉讼标的相类似,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法院同意,将其合并审理。故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核心区别在于诉讼标的是一个还是多个。但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并不代表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出若干诉讼请求。如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可以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多个诉讼请求,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诉讼客体指的是诉讼标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而对几个诉讼主体(当事人)合并,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而非诉的客体的合并,C选项表述错误。
23.
张某因借款纠纷,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现张某欲启动再审程序,下列做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应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B.法院受理张某申请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C.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 D.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再审案件,当事人通常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上一级法院和原审法院都有权受理申请。张某借款纠纷的债务人可能为公民,故不能说一定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其也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市中院申请再审,故A选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9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尚不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时间点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时,故B选项表述错误。
C、D项,由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再审启动程序在与其他启动方式的关系上具有断后性,因此张某不得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故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24.
关于仲裁过程中相关事项决定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王某申请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孙某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B.仲裁员回避后,王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委决定
  • C.王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 D.关于仲裁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达成合意决定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错误,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而并非集体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项错误,仲裁员回避后,当事人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应由仲裁庭决定,而并非仲裁委决定。
C项错误,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主体是仲裁委和法院,而并非是仲裁庭,仲裁庭想要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必须首先获得仲裁委的授权。
D项正确,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其他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25.
下列关于诉讼中的障碍,处理正确的是?( )
  • A.郑某诉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向林某送达开庭传票后,开庭时发现林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应当延期审理,并通过公告方式重新送达开庭传票
  • B.老张起诉小张追索赡养费案件,经传票传唤,小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 C.被告吴某在庭审过程中,突发阑尾炎,被送往医院抢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 D.在张三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张三的妻子主张张三患有精神病,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D

解析A选项中,法院已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林某离家出走属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法院应当缺席判决,而不是延期审理后再次传票传唤,故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属于追索赡养费案件,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但是在第一次传票传唤时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缺席判决(因为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也不能拘传(因为拘传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本次庭审不能顺利进行,法院只能延期审理,再次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再次传唤不到的,可以拘传被告。但是请考生注意,延期审理应当适用决定书而不是裁定书,所以B选项表述在此细节处出现错误。
C选项属于庭审中出现障碍,但是该障碍仅仅导致本次庭审不能继续进行,在障碍消除后,庭审即恢复进行,所以应当延期审理而不是诉讼中止,故C选项表述错误。
D选项中,张三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直接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为依据,而张三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过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予以确定,而该特别程序尚未审结,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应当裁定诉讼中止,故D选项表述正确。
26.
张洋和王猛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洋在一审中提岀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住房以及由自己抚养子女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张洋上诉,并提出除了分割共同房产之外,还要分割王猛公司的股份。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应当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二审法院应当就子女抚养和房产分割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B.二审法院可以就股份分割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C.二审法院可以就股份分割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D.二审法院应当就子女抚养和房产一并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B

解析对于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是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因为这种情形属于程序违法,只能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则需要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原审,通过重审的方式来补正程序上的错误。二审增加诉讼请求则涉及到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的问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是调解不成时不是发回去,而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在一审时并未提出该诉讼请求,不涉及程序违法,同时二审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如此会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辩论权以及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判离时子女、财产等附随问题如何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也是发回重审。
选项A应当由法院发回原审,而非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选项B正确,因为股份分割是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法院在二审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合意就子女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而非应当作出判决。
27.
下列案件中,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是:( )
  • A.甲因侵权将乙诉至法院,乙提出反诉
  • B.责任清楚,给付金额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侵犯人身权案件
  • C.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物业费纠纷
  • D.王某要求认定价值50元的手机贴膜为无主财产的案件

参考答案B

解析A选项不当选。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B选项当选。交通事故侵犯人身权,虽然涉及人身权益,但是责任清楚,争议仅仅为金钱给付部分,也可以适用小额程序。
C选项不当选。中院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当然也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D选项不当选。认定财产无主案属于非讼程序,不得适用诉讼程序审理。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28.
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主营汽车的维修业务。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打算扩大经营范围,在公司章程的营业范围中增加“汽车租赁”业务,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事宜,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下列关于该业务的扩充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无效
  • B.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该扩充业务的决议可生效
  • C.由甲公司的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该扩充业务的决议可生效
  • D.由甲公司的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扩充业务的决议可生效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扩充业务的内容,实际上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关于此事项的决议,公司法规定需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有效决议,而在2/3以上,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个性化的要求,所以案例中,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A项错误。
修改章程是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权,董事会无权决议,B项错误。
有效的章程对公司、股东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扩充业务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决议,C项错误,D项正确。
29.
“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暖暖有限责任公司”,“暖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火火公司”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火火公司”将“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冰冰公司”不能证明“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关于法院判决否认“暖暖公司”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暖暖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
  • B.“暖暖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
  • C.在此案中,“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D.在此后的所有案件中,对“暖暖公司”负担的债务,“冰冰公司”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83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暖暖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公司,其财产与股东“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混同,丙因此损害债权人“火火公司”的利益,可在此案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对“火火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导致被否认之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的后果。故A项、B项错误。
法人人格否认采用“一案一否定”,此案判决否认“暖暖公司”法人人格的,对后案无既判力。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30.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乙、丁与丙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 C.甲、乙与丙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所认缴的出资数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与丙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D错误。
31.
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鞋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某公司股权出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以面包车出资无需转移所有权,但必须将面包车交付公司管理和使用
  • B.乙的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万元
  • C.丙必须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 D.甲乙丙可就面包车及股权的价值达成协议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A项错误,不选。
现行公司法已删除原来有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故B项错误,不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岀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必须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C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不得通过出资人达成协议的方式确定,而必须经过评估程序,D项错误,不选。
32.
王某为蓝天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长张某擅自将从公司账户中支出10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一套。王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张某挪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作为董事的勤勉义务
  • B.王某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 C.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某
  • D.若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公司应承担王某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全部费用

参考答案B

解析A选项,张某违反的是作为董事的忠实义务,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监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起诉;当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是为了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D选项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6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当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时,公司应当承担其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如适当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而不包括超出适当范围的其他费用。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33.
侯某是某市检察院的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在查办某贪腐案件中,被诬陷受贿,标的是甲公司的股权。经查,甲公司系由蔡某私自用侯某的身份登记成立。但蔡某未向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拖欠乙公司一笔货款50万元,乙公司几经催讨均未获得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侯某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登记于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中.故侯某应是甲公司股东
  • B.侯某对此知情后,有权向甲公司要求分配利润
  • C.对于欠缴的出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蔡某补足
  • D.乙公司有权要求侯某承担还款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冒名登记的主体,对于公司设立相关事宜一无所知,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前提“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体现,被冒名的主体与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无权利,无责任。所以本案中侯某作为被冒名股东,并未与甲公司形成真正的投资关系,侯某不是甲公司股东,没有股东权利也没有股东责任,所以A、B项表述错误。对于公司有关的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应当向冒名行为人主张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
34.
王某、李某、林某、郑某投资设立“甜甜奶茶店”这一有限合伙企业。王某、李某为有限合伙人,林某和郑某是普通合伙人。2015年8月,段某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段某只对入伙后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合伙人会议还决定由王某为本合伙企业向银行的一笔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没有约定。2014年8月,蓝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来到奶茶店希望跟奶茶店签订长期奶茶供应合同。此时其他合伙人都出差在外,王某为揽住生意就以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蓝天公司的业务员签订了合同。2014年9月,因为奶茶质量不合格,导致蓝天公司员工喝了奶茶出现食物中毒现象,于是蓝天公司决定向甜甜奶茶店索赔10万元。对上述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以下哪一叙述是正确的?( )
  • A.王某向银行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
  • B.王某代表甜甜奶茶店与蓝天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 C.王某应当对蓝天公司和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段某对入伙前甜甜奶茶店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有限合伙人虽然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并不意味着与合伙企业“绝缘”,其仍有权实施某些法定行为。有限合伙人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是合法行为,A项错误。
B项,有限合伙人借了普通合伙人的外观,使得第三人认为其为普通合伙人能够代表合伙企业,遂与之进行交易(表见普通合伙)。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则,此交易有效,合伙企业应当认可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签订此合同的有限合伙人王某(表见普通合伙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能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直接认定其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的合同无效。B项错误。
C项,王某为合伙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所以王某应当对银行贷款承担一般的保证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C项错误。
D项,本案中约定的段某仅对入伙后债务承担责任的内容对债权人无效,其依旧需要依法对入伙前后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35.
科讯公司从吾思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为了支付货款,向吾思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吾思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李某急于跟女朋友约会,遂携带该票据赴约,不慎将汇票丢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权利,票据丢失则权利丧失
  • B.科讯或吾思均可以向付款行挂失止付
  • C.吾思公司未向付款行挂失止付,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D.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直接作出除权判决

参考答案C

解析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与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本身合二为一,只有依据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是一种证券性的权利,但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权利丧失,法律规定了补救的措施和手段,A项错误。
《票据法》第15条第1款:“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有权提起挂失止付的是失票人,本案中应该是吾思提起,B项错误。
《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也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应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非法院主动作出除权判决,D项错误。
36.
咸平、旭华、楼和共同出资设立古镇斜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日渐衰败,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如古镇斜阳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B.如古镇斜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 C.如古镇斜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咸平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咸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但未到期的除外

参考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B、C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依据该规定,选项D错误。
37.
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无需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 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
  • C.甲无需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
  • 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本题中,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在该车被盗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成为该汽车的法律上的所有人,不管公安机关是否追回被盗汽车,甲都不能主张汽车的所有权,自然也无须退还保险金。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另本条是强制性规定,没有赋予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保险事故处理方案的权利,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38.
红枫公司在其生产的冰箱上申请注册了“泊信”商标,绿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冰箱上也使用“泊信”商标。家美电器城从正规渠道大量购进绿柏公司生产的冰箱后销售,红枫公司因此遭受损失3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绿柏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
  • B.家美电器城可以继续销售“泊信”冰箱
  • C.家美电器城应赔偿红枫公司损失300万元
  •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家美电器城进行罚款

参考答案A

解析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由此可见,绿柏公司未经允许在自己生产的冰箱上使用“泊信”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A项正确。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由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行为,能证明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停止销售,但不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家美电器城应当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家美电器城进行罚款。所以B、D项错误。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家美电器城从正规渠道大量购进绿柏公司生产的冰箱予以销售,符合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
39.
下列智力成果,哪一情形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 A.甲电视台播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节目信号
  • B.乙网站按照历史名人编制的“中国古代历史大事件时间表”
  • C.丙多年研究确证的慈禧与光绪皇帝的史实
  • D.丁创作的违禁同人文

参考答案C

解析A选项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甲电视台播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形成“节目信号”后,甲对该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者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B选项中的“事件时间表”按照人物维度进行编制,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C选项中,历史事实本身属于广义上的“思想观念”,不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若将史实用文学性的语言表达,产生了新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后,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D选项中,禁书属于违法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有权制定法律规定禁止其出版、传播。但是,若禁书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依然负有保护的义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0.
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钱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 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
  •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 D.如该厂能够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钱某不属于购买和使用高压锅的“消费者”,因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故A项错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故B项正确。
如果高压锅不是缺陷产品,系赵某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害,则生产者没有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41.
Ali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具有很高的市场份额。2015年以来,Ali集团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长自身力量。有关Ali集团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只要Ali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的市场份额达到1/2,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B.如果Ali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要求用户“二选一”,也应受到《反垄断法》处罚
  • C.如果Ali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Ali集团处以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D.如果Ali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责令Ali集团停止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参考多种因素综合认定,比如市场份额、对相关市场的控制能力、经营者自身的财力技术、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的程度、相关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市场份额作为可以量化的指标,为了便于执法.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单一经营者份额≥1/2;两个经营者份额≥2/3;三个经营者份额≥3/4,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非“认定”,A项Ali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的市场份额达到1/2,可因此推定其有支配地位,但不可直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项错误。
B项,所谓“无滥用者无惩罚”,如果Ali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没有强迫用户“二选一”的滥用行为,不仅不违法反而能为市场竞争带来规模效应,法律是支持的,B项错误。
C、D项,如果Ali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施了强迫用户“二选一”的限定经营行为,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所以D项正确,C项的“利润总额”错误,罚款的数额应为“销售总额”的1%~10%。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42.
华艺姐妹影视股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B.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C.最近二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D.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参考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3.
某公司在生产工艺上拥有的技术诀窍系其商业秘密,除此之外,该公司没有其他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闻某是该公司负责财务、人事、行政事务的副总经理,但从未接触该技术诀窍。关于该公司与闻某的《聘任协议》及其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该《聘任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 B.闻某作为公司高管,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 C.该公司如提前解除聘任协议,应向闻某支付违约金
  • D.闻某如提前解除聘任协议,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参考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虽然学界不少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现行立法并未修改,在第2条规定下,高级管理人员仍属于劳动者一员,故A选项错误。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闻某从未接触商业秘密,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不得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故B选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例外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故C选项正确;提前解约并非第2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4.
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停产整治。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整治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
  • 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D.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5.
Y国人朴某与中国人杨某在Y国诉讼离婚,杨某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Y国法院的判决。中国和Y国之间没有关于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议,也没有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 A.法院应依两国既无双边协议也无互惠关系,拒绝承认Y国的离婚判决
  • B.若Y国离婚判决是在朴某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应拒绝承认
  • C.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朴某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 D.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得撤回其申请

参考答案B

解析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即使该外国与我国既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对之也可以承认。本题即为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例外情况,A项错误。
外国离婚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B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项“应当受理”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1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D项“不得撤回其申请”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46.
乔治19岁,甲国人,因其父在乙国有一家公司A,所以乔治经常居住在乙国。A公司在中国上海设立了一个独资企业B,乔治的父亲经常往返于乙国和中国。2013年5月,乔治的父亲在离开乙国去中国前和乙国人克丽丝签了代理协议,委托她照顾乔治。乔治随克丽丝在中国旅游期间独自用父亲的钱买了一件高值收藏品,其父非常气愤,主张此行为无效,并和克丽丝发生了争执。如果依照甲国和乙国法,乔治均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乔治为有行为能力。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关于乔治的行为能力,应适用甲国法
  • B.关于乔治在中国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乙国法
  • C.关于乔治父亲与克丽丝的代理关系,适用行为地法
  • D.关于乔治父亲与克丽丝的代理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参考答案D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故本题中乔治的行为能力应当适用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A、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由此可知C错误,D正确。
47.
中国禄口公司从法国纽艾尔公司以CIF交货条件进口香槟酒,关于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根据《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中国禄口公司有权依自己的交易习惯安排货物的检验
  • B.若中国禄口公司须将进口的香槟酒转运到宁波港,可在货物到达宁波港后再行检验
  • C.若法国纽艾尔公司交付的香槟酒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中国禄口公司应当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货物
  • D.中国禄口公司收货后检验发现部分香槟酒变质,经查是因为瓶塞不严跑气所致,法国纽艾尔应当承担交货不符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检验;
选项B错误,货物的检验地点要延伸到转运目的地的前提是卖方已知货物须转运;
选项C错误,有拒收权,不是应当;
选项D正确,卖方交付货物质量有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
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热带水果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运。由于泰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中国目的港外时,中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变质无法销售。依《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 B.甲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 D.船公司可以享受检疫限制免责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根据双方约定的商检条款,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而装运港的检验证书显示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所以A错误。
货损是由于中国当局对船舶进行熏蒸造成的,非因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所以承运人可以免责,B错误,D正确。
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安排保险的义务,C错误。
49.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
  • 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
  • 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
  • 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参考答案C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四种政治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没有投资方违约险,所以A选项错误。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但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所以B选项错误。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其会员国资格应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会员国和瑞士开放,所以C选项正确。
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是否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影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50.
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釆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
  • 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转移
  • 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
  • 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参考答案B

解析FOB(船上交货)术语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被装上船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风险和费用。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因为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1年,所以交货半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依旧由A公司承担。所以C项错误。
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保险公司不赔。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5题,共70分

51.
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
  • A.甲公司将其股权出质给银行
  • B.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高某
  • C.丙公司将其办公楼抵押给银行
  • D.丁农户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钱某

参考答案BD

解析A项,《民法典》第443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股权出质的,出质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A项不当选。
B项,《民法典》笫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轮船等特殊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时,交付为生效要件,而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故B项当选。
C项,《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C项不当选。
D项,《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故D项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52.
陈某向车某借款5万元,车某十分不信任陈某,要求其找人提供担保。于是应陈某之邀,甲、乙、丙、丁分别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人的表示构成保证?
  • A.甲在陈某向车某出具的借据上签署“甲”
  • B.乙向车某出具字据称“坚决监督陈某按时还本付息”
  • C.丙向车某出具字据称“如陈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本人愿就此负责”
  • D.丁向车某出具字据称“本人就陈某负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CD

解析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保证合同已经成立:(a)单独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b)主合同约定了“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撼指印)的;(c)主合同未约定了“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盖章或者推指印)的;(d)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岀异议的。
甲单纯签字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只能视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不能成立保证。故A选项不当选。
乙仅表明其监督陈某还本付息,未表明自己愿意承担责任,因此其意思表示不构成保证。故B选项不当选。
丙与丁均属于单方出具承诺函,表明自己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故成立保证。故C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
53.
卢某是甲公司负责行政、人事、财务的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甲公司为其配置公务用车一辆。后卢某因拒绝接受岗位调整且旷工,被甲公司依法辞退。经查,甲公司辞退卢某时,尚欠其部分工资、社保金及其他费用未予发放;甲公司辞退卢某后,卢某一直使用该汽车。卢某就工资问题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交还公司为其配置的公务用车,并支付辞退后卢某使用该汽车的使用费。卢某则主张留置该汽车。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 A.因卢某已经申请仲裁,故甲公司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 B.卢某被公司辞退后继续使用该汽车,应向甲公司交付汽车使用费
  • C.卢某不可以留置该汽车
  • D.卢某可以留置该汽车

参考答案BC

解析《民法典》第44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动产与债权发生具有紧密联系。卢某占有车辆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卢某不得留置该汽车,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卢某虽然已经就劳资纠纷申请仲裁,但甲公司系基于所有权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属于劳资纠纷范畴,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A选项错误。
卢某被甲公司依法辞退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卢某作为甲公司高管所享受的便利即合法占有、使用该车的条件已不存在,因此,卢某在被辞退后仍然使用该汽车,应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54.
甲男、乙女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好,待二人经济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生活富裕后,甲男在外包养多名女性,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达到与乙女离婚的目的,甲男婚内隐匿、转移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若乙女也有婚外异性同居,则乙女仍有权向甲男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 B.乙女可向甲男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 C.若离婚,甲男应不分财产
  • D.甲男、乙女的离婚,法院不应调解

参考答案ACD

解析《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C错误。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有其他重大过错。据此B正确。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错误。
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据此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55.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丙、丁与甲银行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为甲银行的借款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此外,丙、丁约定: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对方应分担一半。现乙公司到期未向甲银行偿还借款。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
  • A.甲银行应在借款到期日6个月内,对乙公司起诉或仲裁,否则,丙的保证责任消灭
  • B.如果甲银行在借款到期日6个月内,只请求了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以主张只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 C.如果甲银行在借款到期日6个月内,对丙、丁公司起诉后又撤回起诉,但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丙、丁的,借款到期日6个月后,丙、丁依然需承担保证责任
  • D.如果甲银行在借款到期日6个月内,请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自其请求之日起算保证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BCD

解析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非是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A项错误。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部分保证人的,后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基础上,保证人之间相互有分担请求权的,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分担请求权的,后者有权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项正确。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又撤诉或撤回仲裁,但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行使了保证权,C项正确。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其请求之日,起算保证诉讼时效,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56.
甲将耕牛委托乙喂养,其间乙将耕牛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后耕牛走失,被丁拾得并据为己有。丁将耕牛出卖给不知情的戊,某日甲偶然发现其耕牛在戊家。关于物上请求权,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B.甲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C.丙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D.丙可对戊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①动产须为委托占有物;②动产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动产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受让之时为善意;④转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⑤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完成动产交付。乙受甲委托喂养其耕牛,喂养期间,乙无权处分该耕牛但将其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丙善意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甲对该耕牛的所有权因此消灭。乙无权处分耕牛,构成对甲的财产权侵害,但由于乙非该财产的现实占有人,甲不能通过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只能依法主张损害赔偿。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以及第311条规定,物权人可依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对标的物的受让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但由于丙取得耕牛所有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阻却了甲的物权请求权。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丁拾得丙的耕牛,丙本可以向丁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312条),但丁又将耕牛转卖给丙,丁不是物的现实占有人,丙无法向丁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丙作为耕牛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戊不能阻却丙的物权请求权,而且戊属于耕牛的现实无权占有人。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57.
谢某经人介绍与肖某恋爱,为结婚,谢某与开发商订立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结婚后不久,谢某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谢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肖某体弱多病,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料老人,谢某在外工作并以个人收入维持家用,归还房贷。5年后,谢某与肖某离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 A.法院应当将房屋判归谢某.剩余的房贷也由谢某负责归还
  • B.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谢某向肖某进行补偿
  • C.因婚后还贷款项全部来自谢某的收入,谢某无需向肖某进行补偿
  • D.因肖某婚后操持家务、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谢某补偿

参考答案AC

解析A、B项。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上述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可知,法院是“可以”而非“应当”将房屋判归谢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据此可知,婚后谢某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需要向肖某进行补偿。故C项错误。
D项。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58.
红星运输公司与蓝天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红星公司负责将蓝天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从A市运往B市。红星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至B市,但蓝天公司一直未支付运输款,红星公司遂留置了该批货物。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 A.红星公司可以要求蓝天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运输费用
  • B.在留置权存续期间,红星公司有权将该批机器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以租金弥补自己的运费损失
  • C.红星公司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对因保管不善致使机器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向蓝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D.红星公司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参考答案CD

解析《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留置权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51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项错,C项对。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所以D项对。
59.
顺发公司向宏达公司订购木炭100吨,约定宏达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交货,顺发公司于交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11年9月底,宏达公司经调查。发现顺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负债累累,难以保证具有支付货款的能力,遂于2011年10月1日向顺发公司表示10月10日将中止供货,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 A.宏达公司构成预期违约。顺发公司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B.宏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货,如顺发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C.宏达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表明顺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时,可当即解除合同
  • D.宏达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要求顺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三)丧失商业信誉……”故A选项错误。
宏达公司具备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可暂不交货,B选项错误。
顺发公司只是可能丧失支付货款的能力,并非没有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顺发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宏达公司则不得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
宏达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可以要求顺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即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不以交货为前提条件,D选项错误。
60.
下列哪些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 B.甲将一幅名画交给朋友乙保管,期间甲遭遇财务困难,乙为帮助甲筹钱款,擅自做主以甲的名义将名画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
  • C.甲购买房屋一栋,基于某种原因委托登记在乙名下,后乙以自己名义将房屋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并登记
  •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A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特点在于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附有生效条件,以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A项中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自然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其将标的物转卖属于有权处分,第三人通过有效的合同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并非善意取得,故A项当选。
B项,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名画卖给第三人丙,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丙明知该画归甲所有,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项当选。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C项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当选。
D项中,第三人系无偿获得标的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故D项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61.
下列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侵权责任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 A.家住十一楼的13岁的甲将苹果随手扔下楼,砸伤1周岁的乙,造成乙生命垂危。经DNA鉴定,锁定侵权人是甲,甲的父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B.楼上掉下来一个烟灰缸,砸死了行人丁。经公安机关侦查,通过侦查试验认定烟灰缸是从五楼以上(含五楼)落下来的,不能查清是谁家的烟灰缸。五楼以上(含五楼)共计12户居民,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 C.同在十楼的甲和乙两家同时装修,晚上甲、乙不约而同、相视一笑地往楼下扔建筑垃圾,造成丙被砸伤,但不知道是什么砸伤了丙,甲、乙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D.小区物业服务公司釆取对楼面窗户全天候高清摄像监控的方式防止高空抛物,居民认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侵害了隐私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A选项中通过DNA鉴定,锁定了侵权人未成年人甲。同时,《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A选项中甲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说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中说“五楼以上(含五楼)共计12户居民,承担按份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当选。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强调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当选。
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符合合理性原则,采取的措施恰当,没有侵害业主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是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2.
北京海淀区的张真在网上购买衣服一件,发货地在深圳福田区,寄至湖南长沙芙蓉区的妈妈家,收货后发现衣物破损,要求广州白云区商家退货并返还货款,被商家拒绝。张真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些?( )
  • A.北京海淀区
  • B.长沙芙蓉区
  • C.广州白云区
  • D.深圳福田区

参考答案BC

解析合同案件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长沙芙蓉区,被告住所地是广州白云区。所以B、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63.
退休工人老邓育有一子小邓,小邓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老邓遂将小邓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老邓的诉讼请求,小邓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进行过程中,老邓突发心脏病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 A.老邓作为原审原告,法院应当视为二审中撤回起诉
  • B.法院应当决定终结诉讼程序
  • C.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 D.法院应当决定中止诉讼程序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因为该类型案件中的人身权益不具有可继承性。本案属于赡养费纠纷,一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死亡,此时程序已经没有继续的必要和可能。因此应当裁定诉讼终结,选项A.C.D的处理方式均错误,选项B错在了文书类型,诉讼终结应当用裁定。
64.
张某和孙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B.张某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应由张某负担
  • C.法院发现本案有可能是张某和孙某恶意串通损害真正权利人孟某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D.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应由法院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费用

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民诉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项,《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项,《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项,《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65.
张婷路过邻居王顺家门口时,被王顺堆在门口的三脚架绊倒并摔伤,张婷遂将王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顺称自己从来没有在家门口放置过三脚架。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 A.张婷所受损害系因王顺堆放的三脚架所致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张婷承担证明责任
  • B.王顺没有在自家门口堆放三脚架的事实,应当由被告王顺承担证明责任
  • C.王顺存在主观过错的事实,应当由原告张婷承担证明责任
  • D.王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BCD

解析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纠纷,该类纠纷中对过错事实进行证明责任倒置,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有侵权行为的作出、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张婷所受损害系因王顺堆放的三脚架所致这一事实属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该事实应当由原告张婷承担证明责任。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王顺没有在自家门口堆放三脚架的事实属于侵权行为是否作出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王顺存在主观过错的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应当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王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事实为本案待证事实,且不属于免证事实,故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应当由被告王顺对自己无过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66.
关于二审法院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B.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C.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D.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民诉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A项正确。
B项,《民诉法解释》第324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B项正确。
C项,《民诉法解释》第32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C项正确。
D项,《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7.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向法院提出以案外人张三的房屋为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并约定担保期间为6个月,经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在暂缓期限内,张三有变卖该房屋的行为,法院可以依黄某的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张三的房屋
  • B.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担保期间内,刘某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依黄某的申请恢复执行,并裁定将张三变更或者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C.担保期间届满后,黄某申请执行张三的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张三可以申请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
  • D.暂缓期限届满后,刘某仍不履行义务,黄某只能在刘某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执行张三的房屋

参考答案AC

解析执行担保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故A选项在暂缓执行期限内张三变卖房屋,黄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张三的房屋,表述正确。
在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的,黄某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直接裁定执行张三的房屋,但无需将担保人张三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关于担保期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是他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故C选项表述正确。
D选项值得注意的是执行中的担保,只要暂缓执行期满,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即可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需考虑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D选项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68.
下列关于诉讼与仲裁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审判员王某被申请回避后,诉讼程序不重新进行;仲裁员孙某被申请回避后,仲裁程序要重新进行
  • B.如组成仲裁庭仲裁,仲裁员意见不一致,应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 C.没有仲裁协议不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没有管辖协议也可以起诉
  • D.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得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仲裁当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据和解协议只能制作裁决书

参考答案CD

解析诉讼程序中,相关主体被回避后,诉讼程序必须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中,相关主体被回避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A项错误。
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的,才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B项错误。
必须先达成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而协议管辖却非必备;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外,不得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而仲裁中,依据和解协议,只能制作裁决书,不得制作调解书。C、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
69.
王雪与东进公司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M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雪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何某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何某被依法决定回避并重新确定了一名仲裁员。在对案件审理完毕后,仲裁庭进行评议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于是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制作了裁决书。结合上述情况,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 A.对何某的回避申请,应当由M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B.何某被决定回避后,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 C.如果王雪向仲裁庭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则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 D.不同的仲裁意见应当记入笔录,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何某未必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故对其的回避申请,未必应当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何某被决定回避后,仲裁程序并非必然继续进行。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如果王雪向仲裁庭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则仲裁程序可以重新进行。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此外,《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70.
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足。至2017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未出席,经张某、汪某、赵某三股东同意,最终通过了对李某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
  • B.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
  • C.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D.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参考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李某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并经公司多次催告后,李某仍未缴纳出资,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条件已经具备。唯须注意的问题是,李某身为股东,对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拥有表决权?对此,公司法并未规定,而且公司法上也不存在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的一般性规则,因此,只能从理论上回答。从理论上讲,在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上,被解除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否则,当大股东出现解除资格事由时,公司将无法通过相应的决议。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71.
万里杂货店为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王大、赵二和冯三。2007年6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10万元,3个月后到期。2007年7月,李四加入该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他不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007年8月,赵二和冯三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赵二发生严重脑震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冯三死亡。2007年9月,银行向合伙企业提出偿债请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 A.银行可以直接请求王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 B.银行如请求李四偿还债务,李四可依据事先约定加以拒绝
  • C.赵二车祸发生时起退出合伙企业
  • D.冯三的继承人冯小三因为只有6岁,所以不能继受合伙人资格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银行不可以直接请求王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应首先请求合伙企业清偿。故A选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李四与其他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可对抗债权人。故B选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由于《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位于《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因此法条中的合伙人其实是指普通合伙人。故C选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72.
刘文计划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的好友宋轩签订协议,约定宋轩出面设立公司,而实际由刘文出资并决策。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刘文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可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 B.刘文与宋轩之间的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 C.若宋轩未经刘文同意而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李飞,李飞并不知晓刘文的存在,且其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刘文可以宋轩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转让无效
  • D.若刘文要求将自己确认为公司股东,提出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晓其与宋轩之间的代持关系,且其曾经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则对于其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选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宋轩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在变更为公司的股东之前不具有股东权利。
B选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岀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代持股协议若无合同无效情况,原则有效。
C选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因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有权处分,李飞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D选项正确,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岀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73.
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甲为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以下关于取回权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 A.该公司尚未收到出卖人发送出来的买卖标的物,即便甲决定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取回该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 B.权利人依据仲裁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甲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时,甲可以以该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取回财产
  • C.权利人作为托运人行使取回权时,甲可以以权利人未支付相关托运费为由拒绝其取回财产
  • D.甲将该公司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进行及时变价的,权利人可以对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参考答案AB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故A选项错误,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选项错误,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选项。
74.
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参考答案AB

解析《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的无效情形,依据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结合上述规定,只有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才无效,而《公司法》对是否分配利润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即公司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当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的,对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不能因此判定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决议违法、无效,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只有两种:(1)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实体违反公司章程。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只能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B项错误。
新公司法已删除有限公司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限制,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75.
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乙不慎遗失汇票,被丙拾得后,丙立即伪造乙的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这时乙发现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
  • A.A银行基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
  • B.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 C.乙应向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但有权要求丙向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 D.丙不仅承担票据责任,还应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BD

解析《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伪造乙的签章无效,不影响甲和丙的签章的效力,因此贴现行为有效,A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由于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丙是无权处分人,A银行取得票据权利不是继受丙的权利而是善意取得,所以A选项正确。
由于B银行未承兑,因此B银行仍只是关系人不是债务人,不负担任何票据债务,所以B选项正确。
丙伪造了乙的签章,票据上没有乙的真实签章,乙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
丙除伪造乙的签章外,在票据上有自己的真实签章,所以丙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02条的规定,丙伪造乙的签章构成伪造票据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06条的规定,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76.
浩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裁定浩瀚公司重整,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 A.鑫空公司对浩瀚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鑫空公司债权到期,浩瀚公司无力偿还,鑫空公司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 B.浩瀚公司租赁了闪耀公司的设备,租期届满,闪耀公司要求浩瀚公司归还设备,浩瀚公司拒绝
  • C.浩瀚公司为继续营业可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该抵押无效
  • D.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选项错误,《破产法》第75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因此,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鑫空公司不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B选项错误,《破产法解释(二)》第40条:“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因此,租期届满,说明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故浩瀚公司不得拒绝。
C选项错误,《破产法》第75条第2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为继续营业进行的借款设定担保。
D选项错误,《破产法》第84条第2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应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而非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无财产担保”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77.
张三夫妇外出务工,其2岁儿子张小三跟爷爷张老三留在老家生活,由爷爷负责照顾。张老三为张小三购买了一份死亡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张小三不甚走失,2014年8月被法院宣告失踪,2016年8月,被法院宣告死亡,下列有关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及理赔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因张老三无权为张小三购买死亡险,故此保险合同绝对无效
  • B.该保险合同须经张三夫妇追认后且投保人变更为张三夫妇后才有效
  • C.张小三死亡时该合同已经过期,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D.如果张老三经过张三夫妇同意签订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参考答案ABC

解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本条补充了有权为未成年人投死亡险的投保人的范围,在父母之外,增加了经父母同意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更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所以本案中,只要张三夫妇同意,对张小三履行监护职责的爷爷张老三有权利为张小三投死亡险,A、B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理赔的扩充适用情形,即使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以外,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也能正常赔付。本案中,张小三于2014年8月,即保险责任期间之内被宣告失踪,即证明有下落不明的事实,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C项错误。
78.
开元公司开发了一种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方凌公司与开元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方凌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产品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期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方凌公司下列行为合法的有:( )
  • A.请求开元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
  • B.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无效
  • C.要求开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题干中并未提及专利权人是否恶意以及是否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由此A、C两项错误。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宣告该专利技术无效,开元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新颖性,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宣告该技术无效。故B项正确。
在任何技术(包括有效的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新技术的行为均不受限制,开发本身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故D项正确,当选。
79.
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下列对丙的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有?
  •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 C.不构成侵权
  • D.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著作权法》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D正确,ABC错误。
80.
6家液晶面板企业于2017年多次召开“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涉案的液晶面板销售量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下列有关说法错误的是?( )
  • A.如果该协议没有对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的影响,不受《反垄断法》规制
  • B.如果涉案企业能够证明其协议的目的是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压力,不受《反垄断法》规制
  • C.如果举报者系涉案企业中的一家主动为之,并提供了重要证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对其免除处罚
  • D.因该协议对竞争影响巨大,可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6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所以协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对竞争有排除或限制的影响,如果无此影响,不能认定为协议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A项正确。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B项所述情形中,经营者还需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且能被消费者分享利益才能免于处罚,B项表述不完整,错误。
根据《反垄断法》第56条第3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对于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者的优惠措施是“酌情减免处罚”,并非“应当免除”,C项错误。
协议行为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除了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形没有刑事责任,本案不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D项错误。
81.
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釆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
  • 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
  • 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
  • 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A项正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可见,接到报告的应为S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故B项错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因而不是由卫生局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而是当地政府,故C项错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82.
通达物流公司于2014年12月招聘物流调度员,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并让应聘者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赵小兰隐瞒了自己初中毕业的事实,应聘成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2015年3月,通达物流公司发现赵小兰伪造高中毕业证,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赵小兰称自己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通达物流公司不予理会,依然解除了劳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通达物流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赵小兰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发现
  • B.通达物流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赵小兰已经怀孕,显然不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
  • C.通达物流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赵小兰不胜任工作
  • D.通达物流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赵小兰正在怀孕期间

参考答案B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题中,赵小兰伪造高中毕业证,欺骗通达物流公司与自己签约,劳动合同因此而无效,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通达物流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本题也符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通达物流公司也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A项正确。B、C两项显然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劳动者怀孕的影响,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83.
日本人三浦和2002年起一直居住在中国上海,2013年1月因病在美国去世。三浦和在临终前与其香港朋友刘德林在美国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在香港地区的两套房产转移给刘德林,由刘德林根据信托协议进行管理,从所得收益中每年提取50%作为其中国籍儿子林铭南的抚养费,待林铭南成年后再向其转移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收益。该信托协议对其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现林铭南的母亲林惠为其子主张其父房产的继承权,而刘德林则主张依信托协议的责任,有关争议诉至我国内地某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法院可适用下列哪些法律来认定该信托协议的效力?
  • A.日本法
  • B.美国法
  • C.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
  • D.中国内地的法律

参考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84.
中国甲公司与定居在加拿大的华侨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陈某为甲公司北美分公司经理,工作地点在加拿大。后甲公司又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陈某从加拿大派遣到美国工作3年。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美国法。现各方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劳务派遣合同选择法院和选择法律的约定均无效
  • B.若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应适用加拿大法解决甲公司和陈某的劳动合同纠纷
  • C.若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应适用加拿大法或美国法解决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D.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中涉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争点,应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答案BCD

解析选项A错误,劳务派遣合同法律适用无意思自治,但可以书面协议管辖法院;
选项B正确,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不能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选项C正确,劳务派遣合同: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选项D正确,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由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适用中国法。
85.
2017年3月20日,中国甲公司以Ineoterms2010CIF条件向瑞士乙公司出口一批大米,货物于3月25日交运,乙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又将该批大米转卖给瑞典丙公司,2017年3月28日。运载该批货物的货轮“汉东”号因遭遇飓风而沉没,货物全损。事后查明,“汉东”号船长船员在遭遇飓风时出现判断和操作失误。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及《海牙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
  • B.乙公司应向丙公司赔偿损失
  • C.承运人应向丙公司赔偿损失
  • D.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乙公司、承运人索赔

参考答案ABC

解析CIF贸易术语下,甲公司在货物上船后即不再承担风险,故A项错误。
乙与丙之间交易的是在途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2017年3月27日)转移,所以发生货损时,风险已经转移至丙公司,故B项错误。
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享有自然灾害免责和航行过失免责,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丙无权向甲公司、乙公司、承运人索赔,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86.
乙和丙同为某小学同班同学(均为8岁)。某日放学回家路上,社会青年甲(24岁)出于恶作剧唆使乙殴打丙以取乐,致使丙被乙打伤送往医院,花去医药费5000元。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
  • B.乙
  • C.某小学
  • D.甲和乙

参考答案A

解析A、B、D选项考查教唆、帮助侵权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当独立承担侵权责任;但需要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教唆乙伤害丙,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作为教唆人,应当独立承担对丙的侵权责任,乙无须承担责任。因此,B、D选项错误,不当选;A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考查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因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而承担的责任。丙的人身损害发生在放学路上,不属于教育机构的职责范围,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87.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乙将房屋转租给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 A.若甲、乙约定的租期为30年,则超过20年的租期部分无效
  • B.若乙与丙约定的租期为4年,则超过甲、乙租赁合同约定租期部分无效
  • C.若乙转租给丙未经甲的同意,甲无需解除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即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 D.无论乙转租给丙是否经甲同意,因乙未交付租金导致甲欲解除甲、乙间的合同的,丙可代为履行义务,以消除甲的解除权

参考答案AB

解析《民法典》第705条规定,超过20年的租赁或续租合同,超过部分无效,A项正确。
《民法典》第717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外,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需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才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C项错误。
《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据此可知,只有合法的次承租人,才有权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消除出租人的解除权,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88.
小李婚前经济拮据,为布置婚房,向好友孙某借款10万元购买家具电器等生活物品,半年后小李与小王结婚。婚后小李为了快速赚钱,便向其叔叔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结果血本无归。小王听说后闹着与小李离婚。如小王与小李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小李向孙某借的1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B.小李向其叔叔借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C.小王不需要承担小李的借款债务
  • D.小王需要承担一部分债务

参考答案D

解析一般情况下的夫妻债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小李共有两次借款,第一次虽然是发生在结婚前,但小李借款是为了购买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属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物品,所以此次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A选项说法错误。
第二次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B选项说法错误。
上述分析得出,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王只需要承担部分债务。D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89.
商场甲与消费者乙订立笔记本电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万元。乙分5期付款,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电脑的所有权。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 A.如果乙已付款项1000元,迟延付款500元,且经甲给予一个月期限仍迟延付款,甲可取回电脑
  • B.如果乙已付款项1000元,迟延付款500元,甲取回电脑后,若乙未在回赎期间回赎.甲可将电脑再卖,以所得价金充抵取回、再卖的费用
  • C.如果乙已付款7600元,迟延付款2400元,甲可取回电脑
  • D.如果乙已付款7600元,迟延付款2400元,甲可要求乙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使用费

参考答案ABD

解析《民法典》第6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据此,本题中,乙迟延履行价金500元时,甲可以根据保留所有权买卖取回标的物,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643条规定,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据此,B选项正确。
《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乙已付款7600元,迟延付款2400元时,甲不得基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取回标的物。故C选项错误。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据此,本题中,乙迟延履行价金2400元时,甲可行使这两种权利。故D选项正确。
90.
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天,甲将房屋卖与丙,因前述预告登记,无法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起诉,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诉讼中,甲未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甲丙合同有效,责令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生效后,甲未予理会,丙持法院有效判决向登记机构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以该房屋存在预告登记为由拒绝。此时,乙也申请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是?( )
  • A.在判决生效之后,房屋所有权即归丙所有
  • B.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
  • C.登记机构不应当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因为在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办理了预告登记,此时预告登记尚在有效期限之内,故登记机关应当向乙办理过户登记
  • D.若房屋建成后,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由于乙去外地出差4个月,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4个月后甲再将房屋出卖的,办理过户登记后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参考答案CD

解析《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的判决并不是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是关于合同履行的给付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故A错误。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乙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甲在后来再处分房屋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为,甲乙的债权既没有消灭,也没有超过有效期限,故B错误,C正确。
由于可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超过了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甲再将房屋出卖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D正确。
91.
张某堆放在自家门口的砖头坍塌,将路过的陈某砸伤,陈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陈某应当对张某堆放的砖头砸伤自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 B.陈某应当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 C.陈某应当对自己所遭受损失是张某家堆放的砖头落下砸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 D.陈某应当对张某存在主观过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ABC

解析原告应当对侵权构成要件事实(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并非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有四,即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进行证明,被告对免责事由进行证明。其次,本案属于建筑物、搁置物致人损害,存在着倒置的规定,即将过错倒置由被告证明。结论是,在搁置物致人损害中,应当由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
A选项中张某堆放的砖头砸伤陈某的事实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陈某承担证明责任,表述正确;
B选项中陈某遭受的损失属于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表述正确;
C选项中陈某遭受的损失是张某家堆放的砖头砸伤的事实属于因果关系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表述正确;
D选项中张某存在主观过错的事实属于过错,根据上述推导,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表述错误。
92.
某大学的学生甲与学生乙在使用公共阳台晾晒衣物时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之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为了证明是乙先动手这一事实,甲向法院申请目睹事件全过程的王老师(45岁)及其女儿小丽(7岁)出庭作证,法院准许其申请。开庭时,法院要求王老师和小丽签署保证书,但王老师坚决拒绝,小丽也没有签保证书。结合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 A.小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不能作证人
  • B.如果开庭时甲提供了王老师的书面证言,法院可以组织对该证言进行质证,但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C.小丽不能出庭作证,因为其没有签署保证书
  • D.小丽可以出庭作证,但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费用须自行承担

参考答案ABCD

解析精神智力健全者均可以成为证人。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王老师因拒绝签署保证书,故其证言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小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庭作证前不用签署保证书。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小丽可以出庭作证,但因作证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93.
2016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胜诉。如果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下列关于提起上诉的程序中说法错误的是:( )
  • A.甲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 B.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进行审查
  • D.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二审法院准许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94.
张三是甲公司第二大股东,身价过亿。2020年1月,张三去美国考察,遭遇车祸,当场殒命,客死他乡。张三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的所有财产归唯一的儿子张三三继承。据查,张三离异,张三三现年两岁半,甲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张三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股东
  • B.未经甲公司商事变更登记,张三三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C.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四有权对张三遗留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 D.张三三有权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参考答案D

解析A、D项,《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有设置任何条件,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要求。即便张三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影响其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A项错误,D项正确。
B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推定证据,甲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为张三三,则推定其具有甲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身份。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商事登记只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并非证明股东资格的直接证据,未经商事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并非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项错误。
C项,要设置股东资格继承的条件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通过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的事先一致约定实现,否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章程没有特殊约定,股东事先对此事也无一致的约定,所以张三三继承其父张三股权的主张应被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C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95.
201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多个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 B.如果破产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设立了抵押担保,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 C.如果甲公司在2016年10月1将丙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人,则丙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D.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提前清偿在2016年6月1日到期的某债务,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参考答案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此,A选项中甲公司对受害人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而《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意味着无须申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30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因此,职工的伤残补助无须申报。故C选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2018年1月10日)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6个月内,且所清偿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以到期(2018年6月1日),因此管理人无权申请撤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96.
黑土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分立为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黑土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黑土地公司的债权人白云天公司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是错误的是?( )
  • A.白云天公司只能要求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
  • B.白云天公司既可以要求红高粱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黄玉米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 C.黑土地公司的分立决议应由董事会作出
  • D.黑土地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223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债务清偿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223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黑土地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白天公司并没有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黑土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第7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因此,公司分立的决议应由股东会而非董事会作出。故C选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220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D选项所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合并,而非分立。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97.
甲省G市兴建某造纸厂,关于与造纸厂配套的防治污染设施的设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该造纸厂配套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B.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该造纸厂才可以将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闲置
  • C.分期建设的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待整体项目建设完成后统一验收
  • D.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鉴于“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以,A项正确。
B项,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只要主体工程在运行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就不能被拆除或闲置,B项错误。
C、D项,基于“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分期验收,分期匹配投入生产或使用,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98.
税收优惠是财税体系里的重要内容,几个法科生针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争论不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法不正确的是?( )
  • A.甲同学说:张三是退休干部,他的工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B.乙同学说:如果保定市政府奖励奥运冠军郭晶晶100万元奖金,郭晶晶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C.丙同学说:新梦想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D.丁同学说:平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叶草基金会捐赠500万元产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参考答案AD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干部的退休工资属于免纳个税的范围,A项错误。
可免税的奖金,要求发奖机关为省、部、军以上,以及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保定市政府不符合此级别要求,所以郭晶晶的奖金收入需缴纳个税,B项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C项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适用税前扣除,有额度限制。D项错误。
99.
甲县养鸡专业户李军养的鸡近期拉稀、消瘦,很快就有大批的鸡死亡。李军经多方调查发现,距离养鸡场很近的志成化工厂最近新增一种化学产品,废水直接排放在厂内的废水池中,废水池与李军的养鸡场仅一墙之隔。李军怀疑志成化工厂的污水污染了地下水及附近的土壤,造成自己的鸡无故惨死。下列有关李军维权及志成化工厂的责任,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如果志成化工厂有排污许可证,且没有超标排污,则无需对李军承担赔偿责任
  • B.如果志成化工厂没有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有权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人实施拘留
  • C.如果志成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有权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
  • D.如果志成化工厂能够证明李军的鸡死亡是因为近期爆发的禽流感造成的,可以主张免责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侵权为无过错责任,A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所以没有许可证而排污的,应当首先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可对直接负责人实施拘留,B项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停业关闭的处理措施需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实施,C项错误。
化工厂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D正确。
100.
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风姐和定居在首尔的韩国公民岛叔在一次旅游中相识并坠入爱河,双方在法国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婚姻的程序要件应该适用中国法、韩国法和法国法
  • B.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法国法
  • C.婚姻的程序要件可以适用法国法
  • D.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参考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2条的规定,结婚的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有效。大家注意,这是符合其一均为有效。A项中最后的语言表达是“和”,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选项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个条款一定要仔细看待,尤其是最后一个层次,只有在婚姻缔结地同时是一方的国籍国或经常居所地才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题目中的法国显然不符合这个标准,所以B项错误。
选项C正确。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有效。既然都在法国举行婚礼了,显然根据婚姻缔结地法,即法国法是没问题的。
选项D正确。如B项解析所述,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1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结合题干中的案情是找不到所适用的法律的,但结合案情无法确定所适用法律的,适用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