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试卷 在打印对话框中选择「另存为 PDF」即可下载

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预测试卷四

客观题卷二 / 预测试卷 共 100 题 更新于 2026-09-27

一、单选题

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因继承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在变更登记前不属于支配权
  • B.合同因欺诈撤销后.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请求权
  • C.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
  • D.合同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后履行一方无权再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B

解析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需登记、交付。A选项中,登记前王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选项错误。
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
只要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人撤销合同无需相对方同意,撤销后合同从有效变为自始无效,故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C选项错误。
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4)应当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据此,只要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无论基于何种缘由,后履行一方均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
2.
甲、乙、丙三人夜间喝了少量啤酒后相约去洗澡,因浴室在夜间停止营业,故丙提议去丁公司管理的公园水塘里游泳。三人避开丁公司巡视人员的巡视,不顾禁止游泳的警示标识,翻越护栏进入水塘游泳。后甲、乙上岸后喊叫丙没有回应,见丙的衣物仍在岸边,甲提议再等等,因乙着急回家不同意,故甲、乙拿上丙的衣物径直回家,次日将游泳情况告知丙的家属。后丙溺水死亡。丙的遗属要求索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提议去公园水塘游泳.应当自负其责
  • B.丁应负侵权责任
  • C.乙应负侵权责任
  • D.甲没有过错,不负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甲乙丙三人相约喝酒的行为引起了互相负有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甲、乙对丙有保护义务,发现丙没上来还有衣服,却直接回家,构成不作为的过错侵权责任。甲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公园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
3.
胡某为某地刑满释放人员,一直讨不到媳妇。胡某见邻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绝后,胡某多次带领一伙手下到李某家闹事甚至扬言要是不答应婚事就烧了李家,李家无奈将李某嫁与胡某。1个月后,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 A.依职权撤销该婚姻
  • B.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 C.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 D.驳回李某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可向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不能依据职权撤销婚姻。本题中虽有胁迫,但是法院不能依据职权撤销,A错误。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案件通常由当事人及相关近亲属向法院申请;重婚的,基层组织也可以申请。法院审案过程中,发现无效的事由,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宣告,但是本题中,不具有婚姻无效的理由,故B错误。
既然李某提起了离婚之诉,如符合离婚的条件,可以判决离婚,因为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符合离婚条件的,起诉离婚,法院也可作出离婚判决,故C正确,D错误。
4.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
  • 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
  • C.优先清偿第三笔
  • 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

参考答案B

解析《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
5.
2013年5月10日,A地的甲小学与B地的乙服装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由甲小学提供样品,乙公司自备原材料,为甲公司加工校服,2013年8月10日交付货物,甲小学货到付款。以下说法何者是正确的?
  • A.如果2013年7月10日,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此时,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 B.如果2013年7月10日,乙公司将其厂房、加工设备转让给丙公司,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待2013年8月10日后,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 C.如果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 D.如果甲小学订购该批校服,是为了在2013年8月11日迎接国家领导人的典礼上使用.则若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典》563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的事实,并未导致甲、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地震为由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处置厂房、设备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履行,甲小学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甲小学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的预期违约责任,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待债务到期后,追究乙公司的现实违约责任,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乙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小学需经催告后,方能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
在甲小学需要校服用于接待工作的情况下.乙公司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甲小学可立即解除合同,D选项正确。
6.
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市值100万,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和丙达成协议,以房屋抵偿甲欠丙的8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过户给丙后,乙反对并要求丙退回房屋。经查,乙和丙是同父异母的姐妹,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为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丙构成善意取得
  • B.丙明知房屋为甲、乙共有而低价购买,故甲、丙之间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 C.因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故乙无权反对甲、丙之间的协议
  • D.因丙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知情,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题中,甲乙夫妻共有房屋虽登记在甲名下但不影响属于夫妻共有。甲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对物权状况知情,故不符合善意这一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B错,不选。明显不合理低价,指的是达不到市场价值的70%,本题中80万价格不属于不合理低价,而且丙虽知情,但并未与甲恶意串通,故B选项错误。
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如何清偿仍需要双方协议,甲不能擅自处分共有物。即不能混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和夫妻共有物之处分。故C选项错误。
7.
甲向某电脑公司购买一批电脑送给母校。甲指示电脑公司将电脑交给学校,并将订货情况通知了学校。后电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电脑运至学校,运输过程中两台电脑毁坏。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B.甲有权要扣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C.学校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 D.学校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5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与电脑公司约定,由电脑公司直接向学校履行,在电脑公司向学校履行不合约定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
甲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前提,故B错误。
本题中,电脑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电脑运送至学校,此种情形应认定为送货上门,在将电脑交付给学校之前,学校并没有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此,不能主张侵权责任,故C、D错误。
8.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据此可知,商业广告一般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说明了标的物及其价格,且有有效期,说明在此期限内相对人只要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
9.
张老将自己的汽车赠与李四,但要求李四每月花一天时间带自己出去兜兜风。李四得到汽车后总是推诿,半年没有带张老出去一次。张老每每想把车要回去,但总是下不了决心。夏天的某夜,张老不幸中风去世。张老的孩子认为李四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撤销这一赠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老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 B.张老继承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 C.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则张老无权撤销
  • D.该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参考答案D

解析受赠人李四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张老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由此可知,仅在张老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张老的继承人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即使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张老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影响(限制的仅仅是任意撤销权),故C选项错误。
综上,D选项正确。
10.
甲演出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1个月内完成旗袍50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旗袍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 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旗袍;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
  • 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 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775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此,乙不应自行更换布料,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783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者承揽人提供为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承揽人对承揽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1.
甲到乙家做客,离去时将提包遗忘在乙家。乙翻看提包,发现里面有1瓶茅台酒及3万元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乙返还茅台酒及3万元现金
  • B.如果乙将茅台酒喝了,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瓶酒的价值
  • C.如果当时茅台酒单价市值为1000元,乙将该瓶茅台酒以15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1000元价金
  • D.如果乙将3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存入银行,另2万元投入股市。1个月后,甲寻到乙处,请求乙返还。此时,投入股市的2万元已经获利1000元,存入银行的1万元已获得利息200元。乙应向甲返还现金31200元

参考答案B

解析乙占有甲的3万元现金,根据金钱“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乙根据占有取得了3万元现金的所有权,故乙对3万元现金构成有权占有,甲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仅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系债权请求权;乙占有甲的茅台酒,并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故乙对该瓶茅台酒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甲可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乙返还该瓶茅台酒,性质为物权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
本题中,如果乙占有该酒,而未饮用,则乙并未取得该酒,即其对该酒构成无权占有,而非不当得利。一旦乙将该瓶茅台酒喝完,乙即取得了该酒的无形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甲此时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该瓶茅台酒的价值。故B选项正确。
不当得利的制度目的在于去除不当利益,所以当获得的利益大于受有的损失时,返还以实际损失为准;当获得的利益小于所受损失时,返还以获得的利益为准,即“取低者”。其次应结合不当得利人的主观恶意考虑,如不当得利人是善意的,应当适当倾向于不当得利人的利益;如果不当得利人是恶意的,则应当倾向于保护利益受损方的利益。例如,乙将不当得利取得的货物对外出售。如果是高于市场价售出,且乙为善意,可以按照市场价作为返还标准;若乙为恶意,则可以实际收益作为返还标准。本题中,如果当时茅台酒单价市值为1000元,乙将该瓶茅台酒以15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1500元损失。故C选项错误。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在这里,“孳息”是指不当得利之原物所生的利息、租金、中奖、天然孳息等。据此,乙应向甲返还3万元本金和1个月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在这里,“其他利益”是指不当得利之原物的商事投资、经营收益。据此。乙所取得的本金、利息应向甲返还,乙所取得的1000元收益,应予收缴。故D选项错误。
12.
甲公司因乙公司不支付到期货款,遂通知乙公司留置租借给甲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当日即同甲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宽限一段时间,甲公司表示同意,并在达成谅解备忘录中声明“留置乙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应尽快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留置权因谅解备忘录的签订而设立
  • B.虽然谅解备忘录约定不明确.但甲公司仍应给乙公司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
  • C.谅解备忘录实质上不能约束甲公司。故甲公司可以随时拍卖该机械设备
  • D.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权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参考答案B

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可知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需债权人占有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故A选项错误。
甲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448条的规定行使商事留置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甲公司留置机械设备后,应当给乙公司六十日以上的履行宽限期,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甲、乙可以约定乙公司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故D选项错误。
13.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BC选项错误。乙选择定金,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8万元,此时乙所得利益为4万元。乙选择违约金,有权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此时乙所得利益为2万元。由此比较,A选项能获得最大利益。
14.
甲因出差,故把自己的珍藏多年的古董花瓶交给自己的好友乙,让其帮忙保管。据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 A.若在保管期间,该古董花瓶在乙家中被小偷盗走,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 B.若在保管期间,乙因出差将古董交给自己的好友丙保管,后该古董在丙家中被盗,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 C.若在保管期间,乙未在台风天气将窗户关闭,致使花瓶被风吹倒打碎,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 D.若双方约定保管期限为甲出差的3个月,后甲提前归家,乙无权要求甲提前将花瓶取回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A选项中,乙并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错误。
在C选项中,乙明知有台风天气而未关窗,亦未妥善对该易碎花瓶进行妥善保管,存在重大过失,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894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将花瓶转交给第三人丙保管,致使花瓶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899条规定第2款规定,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故D选项正确。
15.
林某聘请张某负责照看小孩,王某聘请钱某做家务。林某和王某为邻居,张某和钱某为好友。林某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张某联系不上林某的亲属,急将林某送往医院,并将林某的小孩委托给钱某临时照看。钱某疏于照看,致林某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张某将林某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B.钱某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 C.王某应当承担林某小孩的医疗费
  • D.张某和钱某对林某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张某虽受林某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张某送林某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当选。
钱某照看林某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王某虽为钱某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王某聘请钱某的职责范围,故王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为了林某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钱某,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钱某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16.
赵某欠丁某的10万元已届期,但赵某无力清偿。某日,丁某得知赵某要出卖自己的二手车,但因该车曾被水浸泡而难以找到买主。此时,丁某找到林某,极力劝说林某购买赵某的二手车,以便要回借款。丁某曾向林某许诺该车没有任何问题,但赵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林某觉得其中可能有猫腻,故拒绝购买。后丁某以揭发林某嫖娼一事相要挟,迫使林某与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赵某亦不知丁某胁迫一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若林某因丁某的欺诈而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则林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 B.林某无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 C.林某有权向丁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 D.林某有权向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当第三人实施欺诈时,只有当表意相对人为恶意时,表意人(受欺诈方)才可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若表意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表意人(受欺诈方)无权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丁某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赵某和林某而言,为第三人,若该买卖合同因丁某的欺诈而签订,则林某能否撤销取决于赵某是否知道丁某实施欺诈行为,而题干中已经交代,赵某对丁某欺诈一事并不知情:因此,林某无权以丁某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在发生第三人胁迫时,不管对方知不知情,受胁迫方均享有撤销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行为中的受胁迫方在行使撤销权时,要遵循相对性原理,即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本案中,赵某和林某的买卖合同是因第三人丁某的胁迫而签订的,虽然赵某对丁某胁迫一事并不知情,但是这并不影响林某对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D。
17.
为增加资金周转,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提供6000万元贷款,甲公司董事长杨某用自己的4套独栋别墅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乙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独栋别墅的抵押权(受理案件法院管辖范围为标的额3000万以下的案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 A.本案由审判员汪某独任审查
  • B.乙银行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 C.杨某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D.审查发现当事人有实质争议,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

参考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据此,本案的标的额肯定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法院,应由合议庭审查。A选项做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申请书。据此,乙银行应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B选项做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据此,抵押人杨某也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做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0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应告知乙银行另行起诉,而非转人诉讼程序。D选项做法错误。
18.
甲、乙、丙3人合伙筹办一家餐厅,在店面装修过程中找同乡丁帮忙卸砖。丁不慎将砖堆弄倒,砸伤了路过的戊。因赔偿协商无果,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戊应起诉丁,并承担被告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 B.戊应起诉丁,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 C.戊应起诉甲、乙、丙,并承担被告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 D.戊应起诉甲、乙、丙,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接受丁劳务的是甲、乙、丙3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甲、乙、丙。《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纠纷中过错要件倒置,即应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综上所述,D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19.
因租户张某拖欠房租,房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房租及违约金。李某委托刘律师作为“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刘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本案的诉讼标的未发生变更
  • B.刘律师无权变更诉讼请求
  • C.若刘律师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则该诉变为变更之诉
  • D.诉讼中张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D

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交纳房租和违约金变为解除租赁合同,仅为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标的并未改变。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本案中刘律师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他无权变更诉讼请求。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要求对方支付房租和违约金属于给付之诉,但本案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其诉的类型变为变更之诉。因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张某是该诉的被告,其无权变更诉讼请求。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20.
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参考答案A

解析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问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
B选项中,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
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
D选项中,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1.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一批木材,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因为木材质量问题,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 )
  • A.A区法院
  • B.B区法院
  • C.C区法院
  • D.D区法院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中不存在专属管辖,进入第二步协议管辖,“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有效,故原告应向管辖协议约定的“合同实际履行地”即D区法院起诉。既然存在协议管辖,则无需进入法定管辖的判断,即无需考虑被告住所地以及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问题,故D正确。
2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若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乙公司
  • B.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乙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 C.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D.甲公司和乙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参考答案D

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
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C选项甲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
23.
张三、李四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四将张三打伤,张三的表弟陆某(32岁)、路人陈某(34岁)以及其子陈小(11岁)目睹了整个案件事实;后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申请法庭通知陆某、陈某以及陈小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陆某陈述李四无端寻衅将张三打伤,而陈某陈述张三与李四推搡过程中李四失手将张三打伤。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张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且应当承担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 B.法院应当要求以上证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并且自行承担费用
  • C.陆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陈小是未成年人,不得作为证人
  • D.陆某的证言证明力小于路人陈某的证言,且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答案D

解析首先,关于证人出庭问题,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如果该证言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未经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故A选项中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表述正确;但关于证人出庭的费用,包括交通、就餐、住宿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而不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故A选项关于证人出庭费用补助的表述错误,A选项表述错误。
其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书,法院应当责令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且应当自行承担费用。本案中陆某、陈某应当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如其拒绝签署则不得作证,且应当自行承担费用,而陈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签署保证书,故B选项关于法院应当要求本案三名证人均签署保证书的表述错误。
再次,关于证人资格问题,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义务作证,故一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够正确表达亦能作为证人,二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只是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C选项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错误。
最后,关于证明力的问题,首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提供的证言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其次关于证明力大小的比较问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出具的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本案中证人陆某作为张三的表弟,其提供的证言对张三有利,其证明力小于路人陈某的证人证言,故D选项关于证言证明力的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24.
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 )
  • 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
  • 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
  • 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
  • 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

参考答案B

解析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期间内,故A选项表述错误。
C选项考查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见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而顺延期限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故本题C选项错误。
D选项关于节假日的问题,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予以扣除,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5.
甲市欣欣百货商场诉王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欣欣百货商场支付货款50万元。判决书于6月23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王某未及时履行,欣欣百货商场应于何期限内申请执行?
  • A.自欣欣百货商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
  • B.判决确定的王某支付货款期间的最后一日起6个月
  • C.自王某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年
  • D.判决确定的王某支付货款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故D项说法正确。
26.
万某因与刘某的侵权纠纷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其支付医疗费1.2万元,法院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判决万某胜诉。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新证据向甲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告知其向法院申请再审。后甲区人民检察院又依职权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予审查即决定再审,却并未中止对本案判决书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 A.检察院告知刘某向法院申请再审
  • B.检察院依职权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 C.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未予审查
  • D.法院未中止判决书的执行

参考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再审启动应当遵循“法院纠错在先,检察院监督在后”的原则,刘某发现新证据应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的处理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A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检察院自行发现错误两条路径。两者并行不悖,且检察院自行启动检察监督并无前提条件限制。B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据此,法院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未予审查即决定再审,不符合规定。C选项为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用案件,法院未中止执行符合规定。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27.
以下哪一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
  • A.张大爷5年前到期的定期存款请求权
  • B.甲公司对股东乙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C.王大妈持有的2001年购买的期限为5年的国库券
  • D.丁公司受丙公司欺诈,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后,向丙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参考答案D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故ABC项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当选。D项中丁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当选。
28.
某法院受理中国人王某与美国人汤姆的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人均承认存在婚姻关系,但认为感情已经破裂。经法官调解无果,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 B.就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法院无须查证
  • C.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 D.当事人要求依调解协议制发判决书,法院不予准许

参考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适用审限制度。本案是涉外案件,不受国内民事诉讼一审案件6个月审理期限的限制。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据此,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8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C选项为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D选项错误。
29.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甲担任董事长。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三股东分别按照50%,20%和30%的比例出资和分取红利。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缴付了10万元的出资,A公司因战略转型。于2017年盈利颇丰,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了红利,股东会决议用下一年利润弥补亏损并补提法定公积金
  • B.如果董事会对分红决议拒不执行,丙有权以公司和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 C.若股东提起诉讼,公司应当就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的法定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 D.因为公司未按股东会决议分红,丙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5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进行了非法分配须退还,不能用将来收益折抵,A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条第1款:“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股东因分红权被公司损害而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是股东和公司。所以本案中,股东丙应为原告,公司应为被告,董事长甲不应成为被告,B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公司应按决议执行,因公司没有执行分红决议被股东提起诉讼,公司应就其不执行股东会决议中的分红安排提供可以成立的法定抗辩理由,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后果,C项正确。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有法定的适用情形,本案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可以回购的法定适用情形,所以丙提出的回购请求不能支持。D项错误。
30.
爱爱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以销售猫粮鸟食为其主营业务,公司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公司董事会成员五人,分别是乐乐、阿花、阿汤、阿状、菜菜,五名董事皆为该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及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议。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公司拟以2500万元收购某办公大楼,该大楼为股东菜菜的老公投资的公司所有,菜菜回避,其他董事表决作出董事会决议
  • B.公司拟向股东乐乐的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乐乐回避,其他董事表决作出董事会决议
  • C.公司拟向汤咪玩具公司投资200万元,该玩具公司系股东阿汤独资设立,阿汤回避,其他董事表决作出董事会决议
  • D.该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不合法,因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不得是公司的股东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121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用2500万元收购办公大楼,应属于购买重大资产的行为,是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议的范围,董事会无权对此作出决议,A项违法,不当选。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乐乐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应该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即使经章程授权也不享有决议权,B项不合法。
《公司法》第124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的要求,C项表述合法。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需要有不低于1/3的比例是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所以独立董事可以是公司股东,只要持股比例符合法定要求即可,D项表述错误。
31.
汪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汪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汪某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汪某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票据有效,汪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 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 C.该票据无效,但汪某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 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
汪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32.
春华公司、汪某、苗某共同成立A普通合伙企业,其中春华公司由马某、牛某出资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春华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苗某向秋实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春华公司、汪某同意
  • C.汪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春华公司、苗某同意;但即使未经春华公司、苗某同意,其行为依然有效
  • D.汪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春华公司、苗某同意;未经春华公司、苗某同意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据该规定,A正确,春华公司不在限制范围内。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依据该条规定,选项B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33.
春秋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春华公司和秋实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春秋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春秋公司的债权人夏雨公司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个?
  • A.春秋公司是注销分立,应该进行注销登记
  • B.如春秋公司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表示异议,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 C.夏雨公司既可以要求春华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秋实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 D.春秋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没有注销分立的种类,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决议不认可的,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一定只有对外转让一条出路。注意: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公司有四种法定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1)对内转让;(2)对外转让;(3)股权回购;(4)公司解散。所以B项错误。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只能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就债务偿还所作的协议对外不生效,C项正确。
因为公司分立,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主体对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所以公司分立的程序中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要求还债或担保的救济,D项错误。
34.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 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 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参考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
35.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一套机器设备,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程序,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取回权,发现此机器设备已经被转让给张三。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担有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丙公司通过债权转移受让了丁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一笔债权100万元。甲公司股东李四对甲公司尚有150万元出资未履行到位,但是李四与甲公司约定了20年的出资期限。基于以上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取回其租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
  • B.丙公司受让债权后,无需对甲公司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 C.甲公司管理人向李四主张履行出资义务,李四可以与甲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而拒绝
  • D.如果李四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债权,不得以此债权对应抵销其对甲公司欠缴的出资

参考答案D

解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0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甲公司将借来的机器设备转让给张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该买卖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买卖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张三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乙公司无法取回该设备,如果未能完全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乙公司能取回设备,A项未能包含善意取得完成的情形,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禁止用破产受理后受让的债权抵销自身的债务,所以丙公司于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受让了丁公司的债权,也不能抵销丙公司原本对甲公司负担的债务,所以丙公司仍需向甲公司全额清偿债务,B项错误。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公司被受理破产后,股东与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其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即使尚未到约定的期限,按照“加速到期”的要求,股东需足额向公司缴纳欠缴的出资,C项错误。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基于股东身份而需负担的义务,不能用来抵销普通的债权,所以李四不得主张抵销,D项正确。
36.
豪味有限公司是2012年注册于北京的餐饮公司,主营产品是速食食品,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实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豪味公司决定在广州设立全资子公司豪恰公司,在西安开办分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豪恰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
  • B.豪恰公司是豪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豪恰公司与豪味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
  • C.豪味公司西安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豪味公司的财产
  • D.豪恰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

参考答案C

解析本案豪恰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A项错误。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公司,所以财产和责任都各自享有、分别承担,彼此互不混同,B项错误。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办事机构、经营场所等,所以其与总公司是一个整体,分公司的债务,当分公司财产无法偿付时,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执行总公司财产,反之亦然。如果总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有限公司属于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属于典型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项应该体现的是资合属性,表述有误。
37.
甲用家庭居住用的一套楼房出资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但在申请登记时没有明确以家庭财产出资。企业经营数年后,经营不善无力偿债,下列关于该企业设立及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附有企业章程
  • B.甲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应设置固定的经营期限
  • C.甲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D.如果合伙企业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应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中并不包括企业章程和固定经营期限,A、B项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只有在登记时明确以家庭财产出资的,才会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并未在登记时明确这一点,所以应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38.
王某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总结出一套应对高考的“数学逆向解题思维”,对于提高应试水平非常有效。学校指派青年教师肖某对王某的学习方法总结成文以便推广,肖某遂认真跟班听课,与王某探讨,并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高中数学宝典》署名肖某出版发行,遭到了王某和学校的强烈抗议。下列关于《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 A.“逆向解题思维”是王某独创,《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当归王某所有
  • B.《高中数学宝典》是肖某独创,著作权应当归肖某所有
  • C.《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当归王某和肖某共同所有
  • D.《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当归学校所有

参考答案B

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王某独创“逆向解题思维”,通过课堂教学表达出来.形成口述作品,肖某通过听课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属于整理的过程,形成的作品《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该归肖某所有。
《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肖某虽然为了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了《高中数学宝典》,属于职务作品,但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形下,该书的著作权归肖某所有。综上,本案中《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归肖某。只有B项正确。
39.
关于出租权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的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
  •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侵犯了唱片制作者的出租权
  •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属于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D

解析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出租权的行为,A选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的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B选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出租权,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侵犯了唱片制作者的出租权,C选项正确。
专利产品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不属于侵权行为,D选项错误。
40.
2015年,甲公司欠缴税款300万元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但期满仍未缴纳。2016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中发现:①2016年2月,甲公司以公司债券作质押向某银行短期贷款,贷款已到期而甲公司拒绝偿还;②2016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甲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其尚未缴纳;③2015年10月,甲公司主动放弃对某企业的到期债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税务机关对该银行质押贷款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 B.税务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
  • C.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撤销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 D.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后,甲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可以免除

参考答案B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本案中,甲公司2015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其以公司债券设定质押之前,税务机关对该贷款享有税收优先权。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依《合同法》,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1.
2018年6月25日,甲在豪优惠超市购买某品牌火腿肠一袋,价款共计12.8元,回家后食用该火腿肠后,导致肠胃炎,上吐下泻,到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90元,后经查发现,甲在豪优惠超市购买的某品牌火腿肠是过期的,因为食用过期的火腿肠造成了甲的肠胃炎。甲遂向豪优惠超市提出索赔请求,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应该被支持的是:
  • A.豪优惠超市辩称,火腿肠系绿元公司厂家生产,甲应该向厂家索赔
  • B.豪优惠超市辩称,其可以退还过期火腿肠的价款12.8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 C.甲要求关物超市赔偿其医疗费90元,并增加赔偿精神损失费
  • D.甲要求豪优惠超市赔偿其医疗费90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

参考答案D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对受害消费者的“首负责任制”.实现了对消费者的“无缝”救济,所以A、B项,作为经营者的豪优惠超市的抗辩不能支持。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对消费者的救济为“退实际损失。增加惩罚性赔偿”。而增加的部分可以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为“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且规定了最低惩罚性赔偿额为1000元,本案中无论十倍价款还是三倍损失金额均较小,所以甲可要求最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D项正确。
题目中所述情形,并没有严重身体损害达到精神损害的程度,所以精神损害赔偿无法支持,C项错误。
42.
张某跟甲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协议,乙公司仍高薪聘请张某并获取其提供的技术资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通过正常的招聘流程,录用技术人员,属正常的经营行为
  • B.乙公司并没有胁迫张某披露甲公司的技术资料,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 C.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 D.乙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高薪聘请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且获取其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认定其对张某非法泄密具有“应知或明知”的过错,且依旧使用了该信息,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B项错误,C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商业秘密,并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罚则,D项错误。
43.
现代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经营权。企业既可以自主招用人员,在经营困难情况下也可以裁减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大规模裁减人员时,应遵循的规定有:( )
  • A.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 B.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接受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 C.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D.被裁减人员提起劳动仲裁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起仲裁

参考答案C

解析A、B选项不当选、C项当选。A选项错在“表决”;B选项错在“工会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裁员时,只需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职工无权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D选项不当选。工会不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以不能代表职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4.
根据《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甲地区属于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B.乙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允许其排放污染物
  • C.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D.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参考答案B

解析A、C、D选项符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B选项错误,乙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45.
“麦隆号”是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货轮,该货轮所有人是英国的A公司,光船承租人是中国B公司,雇佣的船长是新加坡甲公民。2011年7月,该货轮在公海遭遇海难,经韩国C公司救助得以脱险。现船主与货物所有人就救助费用分摊发生争议,货主均为中国公民。此外,B公司拒绝支付甲的工资。2011年10月,英国A公司与公民甲均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分别要求对救助费用的分摊进行理算以及支付工资。大连海事法院针对该两项请求,应适用何种法律?( )
  • A.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巴拿马法律,工资支付适用中国法律
  • B.救助费用的理算和工资支付均适用巴拿马法律
  • C.救助费用的理算和工资支付均适用中国法律
  • D.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中国法律,工资支付适用巴拿马法律

参考答案C

解析救助费用的理算和工资支付均属于优先权范畴。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据此,本题C正确,当选。
46.
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到印度旅游期间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蓝宝石戒指,回国后经过鉴定发现该戒指实际上是蓝色玻璃。王某遂以该珠宝店违反消费者合同为由诉至我国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应该适用印度法律,因为印度是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
  • B.本案中王某和该珠宝店可以协议选择该合同适用的法律
  • C.如果该珠宝店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且王某对法律适用没有意见,则该案应该适用印度法
  • D.王某有权单向选择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必须注意的是本题考查的是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显然,在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中并不考虑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这一因素。
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对消费者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实也好理解,消费者合同的双方其实地位并不平等,所谓的选择其实主要是看其中一方的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禁止选择更有利于公平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选项C正确。根据A项解析所述,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分为两个层次:(1)有消费者单向选择适用提供地法律的,适用提供地法律;(2)消费者没有选择的:①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②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提供地法。C项中表明一没有选择、二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所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即印度法。
选项D错误。如A项和C项解析所述,当事人虽然能够单向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本案中中国法显然不是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所以D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47.
定居在纽约的中国公民甲在旅居日本期间身染重病。甲在日本立下遗嘱规定自己的全部财产由自己的大儿子继承,包括一栋位于北京的房产,一笔存在纽约银行的现金和一栋位于瑞士的房产。甲病愈后返回纽约并在纽约离世。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遗嘱的方式适用美国法、中国法或日本法
  • B.遗嘱的效力适用美国法、中国法或日本法
  • C.遗产管理则分别适用美国法、中国法和瑞士法
  • D.如该遗产无人继承,则其归属应分别适用美国法、中国法和瑞士法

参考答案B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2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本案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为纽约,国籍国为中国.遗嘱行为地则在日本。所以遗嘱的方式适用中国法、日本法或美国法。所以A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选。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3条的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注意,与遗嘱的方式相比,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不考虑遗嘱行为地这一要素,所以日本法不应得到适用。所以B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4条的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遗产分别位于瑞士、纽约和北京,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美国法和瑞士法。所以C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选。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分别在北京、瑞士和纽约。所以应分别适用中国法、美国法和瑞士法。
48.
中国信德公司以CIF条件向美国友善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中海公司的“阜丰”号货轮承运。信德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在海上运输中由于强烈风暴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B.“阜丰”号船员驾船过失导致该轮搁浅造成部分货物受损,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C.在中途转船时由于装卸工疏忽导致数箱货物跌落大海,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D.在中途转船时数箱货物被偷,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A项正确。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B项正确。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C项正确。
由于偷窃、短量、雨淋、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D。
49.
2015年9月1日,安伯和艾德琳(美国夫妇)一起来到中国发展。安伯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艾德琳在一所中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16年3月,该夫妇因家族事务临时决定返回美国。安伯遂关闭了律师事务所,艾德琳也辞去英语老师的工作。安伯和艾德琳于2016年4月10日离开中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安伯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个人独立劳务所得
  • B.艾德琳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
  • C.安伯在华期间的收入,中国有权向其征税
  • D.艾德琳在华期间的收入,中国无权向其征税

参考答案D

解析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1)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从事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由来源国征税。固定基地指个人从事专业性活动的场所,如诊所、事务所等。后者指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即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某一会计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征税的前提条件。(2)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即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由此可知,安伯的收入为个人独立劳务所得,艾德琳的收人为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故AB两项正确。
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本题中为律师事务所),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D。
50.
近两年来,美国甲公司向我国出口的一批商品数量激增并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申请对该批商品发起了保障措施调查。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商务部应该及时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和结果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 B.商务部可以到相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查,相关国家和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 C.甲公司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
  • D.保障措施的最终措施为提高关税一种

参考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调查结果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选项B错误。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是不能出国进行调查的。因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进口的商品,所以不存在出国调查的情形。只有反倾销和反补贴能够去国外调查,相关国家和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选项C错误。《保障措施条例》中不存在所谓的承诺。
选项D错误。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保障措施的最终措施有两种,分别为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这在“两反一保”中是比较特殊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中都只有一种最终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5题,共70分

51.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丙公司在借款协议“保证人”下盖章,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以自有房屋为该债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公司向丙公司和丁公司主张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丙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B.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 C.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 D.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丙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ABC

解析选项A考查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但是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根据该条,甲公司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选项B、C、考查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求偿权。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情况,即人保与物保并存。《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担保的顺序为:(1)有约定从约定,且该约定不用区分人保、物保的类型;(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则该物保先于人保进行清偿;(3)若第三人提供物保,该物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选择。因此,选项B、C均正确。
选项D考察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间的追偿权。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丁公司与丙公司并无约定,也不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故对于丁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的请求不成立。D选项错误。
52.
以下属于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是?( )
  • A.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 B.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 C.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 D.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选项A、C、D正确。债务人放弃其继承权不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并非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故选项B错误。
53.
张三从李四处借款10万元,由王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李四从张三处购买了5万元的钢材,约定货款从借款中扣除,将原合同中的10万元修改为5万元,但未通知王五。若张三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王五应当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 B.王五应当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 C.王五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D.只有在王五同意变更的情形下,王五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主合同的价款内容做了变动,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虽未经王五同意,王五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即应当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故选项A、C、D错误。
54.
甲向乙订购10吨大豆货物,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应向乙支付10万元定金。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若甲未交付定金,则乙有权请求甲支付定金
  • B.若甲实际交付6万元定金,则应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C.若甲实际交付12万元定金,则应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定金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AD

解析《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若甲未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未生效,乙无权请求甲支付定金。故选项A错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故选项B、选项C正确。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伺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D
55.
甲于2020年2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于2020年3月1日为乙办理过户登记。若甲未于约定时间为乙办理过户登记,则应向乙支付违约金30万元。2月15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于2月20日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2月20日以后,乙即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 B.乙有权请求甲实际履行,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 C.2月20日以后,乙即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甲支付30万元违约金
  • D.2月20日以后,乙即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在解除合同后请求甲支付违约金

参考答案AC

解析《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于2月20日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乙有权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故选项A正确。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案中,甲已经给両办理了过户登记,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成为法律上不能的义务,乙不得对甲主张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故选项B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56.
甲是孤儿,一人独居,一日下地干活途中发现一只癘腿小羊,奄奄一息,甚是可怜,甲心中不忍,便将小羊抱至兽医站医治,经过医生和甲的精心照料,不出数月小羊即已恢复,每日跟随甲左右,亲密无间。乙系邻村村民,一日路过,见小羊额头的防疫标记,认出其正是多日前运输途中丢失的那只,遂找到甲要求归还,念及甲对小羊的悉心照顾,乙提出补偿甲支出的所有费用并赠送100元以示谢意。甲严词拒绝,宁死不归还小羊。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甲对小羊是有权占有
  • B.甲可向乙主张费用补偿
  • C.甲可向乙主张酬谢
  • D.甲无权拒绝乙的返还请求

参考答案ABC

解析依《民法典》第312条,遗失物所有权始终属于遗失人,除非其在能行使遗失物返还请求权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乙在发现小羊当时就主张了返还请求权,因此不丧失所有权。拾得人有返还的义务,侵占遗失物的,依《民法典》第317条,丧失补偿费用和兑现承诺请求权。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57.
小刘(12岁)邀请同学小崔(13岁)、小冯(14岁)在王某新开的饭店聚餐庆祝生日。用餐中,小崔和小冯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扭打,饭店服务员既未劝阻也未报警。后小冯去厕所时,小崔趁其不备用汽水瓶猛击其头部,造成小冯颅脑严重损伤。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应对小冯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B.小崔的监护人应对小冯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C.小刘的监护人应对小冯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D.王某应对小冯的人身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另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崔和小冯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扭打,后小崔趁其不备用汽水瓶猛击其头部,造成小冯颅脑严重损伤,作为小崔的监护人应对小冯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
从争吵、扭打到用酒瓶砸伤,均是在酒店发生的侵权事实,具有连续性,故酒店未劝阻也没有报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58.
汪某、苗某、马某各出资8万购买了一辆轿车跑滴滴。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发现无利可图,于是决定将该汽车出租给徐某,月租金1万元。12月5日,汪某与苗某、马某产生矛盾,欲转让自己对该汽车的份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汪某、苗某、马某对该汽车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
  • B.汪某处分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苗某、马某和徐某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 C.汪某处分其份额时,徐某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苗某和马某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 D.若汪某在处分其份额时,未通知苗某,苗某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其处分该份额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 B、C项。仅“房屋”的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徐某系汽车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C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D项。汪某对自己享有份额的处分是“自由的”,无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份额转让合同系合法有效的。故D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由于汽车系汪某、苗某、马某三人各出资8万元购买的。依法应认定为按份共有。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59.
袁某与马某系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袁某名下。袁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家里的存款30万元全部由马某继承,房子由袁某的儿子袁直继承,藏书2000册由其侄子袁方继承。袁某死后,袁方得知袁某将藏书留给自己,便过来帮助袁家操办丧事。60日后,诸事已定,袁方向袁直请求交付藏书,被袁直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袁某的遗嘱部分无效
  • B.袁某死后,袁直无需办理登记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C.袁方有权请求袁直交付2000册藏书
  • D.袁直有权拒绝向袁方交付2000册藏书
  • C、D项,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袁方(受遗赠人)未在知悉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拒绝接受。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参考答案AD

解析A、B项,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题中,房屋属于袁某与马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而非袁某一人所有,其遗嘱中有关房屋的内容部分无效。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60.
苗某(女)和汪某(男)谈恋爱,并已经同居,苗某认为汪某不务正业,不适合成为丈夫,并要与汪某分手,汪某扬言非苗某不娶,并且以同居时存有苗某的不雅照(实际没有),要求苗某与其结婚,后苗某与汪某领证。请问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 A.因受欺诈婚姻可撤销
  • B.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婚姻无效
  • C.因受胁迫婚姻可撤销
  • D.因受胁迫而婚姻无效

参考答案ABD

解析《民法典》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知,我国规定了两种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分别为受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本题中,汪某以存有苗某的不雅照为由,胁迫苗某与其结婚,苗某属于因胁迫结婚,所以苗某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本题中汪某向苗某宣称其存有苗某的不雅照,但汪某实际并没有照片,苗某受到了汪某的欺诈,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未将受欺诈作为撤销婚姻的条件,所以苗某不能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知,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事由。本题中,不存在以上三种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况,因此苗某和汪某的婚姻是有效的。因此,选项B、D错误。
综上,本题选择ABD。
61.
以下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 A.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认识的女友在外租房,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 B.乙女在婚内长期虐待其和丈夫共同领养的养女
  • C.丙男在婚内多次出轨,并与他人生下私生子
  • D.丁女长期对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ABD均正确。
“婚内多次出轨''在原《婚姻法》中不属于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但是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中,新增了第5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实践中一般认为一方多次出轨等情形构成''重大过错”,因此丙男婚内多次出轨,并生下私生子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
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四项。
62.
A市甲区甲公司与B市乙区乙公司在C市丙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D市丁区的一套房屋租赁给甲公司,合同中同时约定因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位于D市的仲裁委(D市仅有一个仲裁委)或者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 A.双方当事人应当向丙区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
  • B.甲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A市中院、B市中院、C市中院、D市中院或者D市的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 C.甲公司向D市的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作出相应裁决后,乙公司向B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B市中院应当不予受理
  • D.甲公司向D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组织第一次开庭时乙公司未到庭,而是第二天向B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B市中院应当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BCD

解析本案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D市仲裁委仲裁也可以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为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既然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本案为合同纠纷,首先本案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A选项错误。本案虽然双方有“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关于管辖协议,但是该协议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
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当事人可以向A市、B市、C市、D市中院或者D市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故本题B选项正确。
仲裁委和法院均有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如果一方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原则上由法院作出裁定,即法院确认优先,但如果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再受理。故本题C选项中D市仲裁委已经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乙公司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C选项表述正确。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D选项中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而是在首次开庭后的第二天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不予受理。D选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63.
某研究所研制开发一种新型空气净化器,并取得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后来,该研究所发现甲公司制造的一种空气净化器使用了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否认侵权,因此,甲公司应当就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A.自己制造空气净化器获得的利润
  • B.自己制造空气净化器的技术方法
  • C.研究所享有空气净化器的专利权
  • D.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空气净化器的制造方法

参考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6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选项B、D是正确的。
64.
梁某被判决向曲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320万元,梁某未及时履行,曲某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梁某名下的房产,梁某的父亲老梁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为老梁所有。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老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 B.在法院审查老梁提出的异议期间,执行法院对该房产可以继续执行
  • C.如果法院经审查裁定老梁的异议成立,则应当终结对该房产的执行
  • D.如果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老梁的异议,老梁可以曲某作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答案BD

解析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须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因此老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A项错误。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B项正确。
执行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C项错误。
本案中老梁的执行异议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原判的标的物为金钱,而执行的标的物为房产,属于原判的标的物与执行的标的物不同一,因此假使执行异议被驳回,老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曲某应当作为被告,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B、D。
65.
孙某诉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朱某得知人民陪审员唐某曾违反规定私下会见孙某的代理律师李某,遂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唐某有权就回避决定申请复议
  • B.朱某申请回避时,必须说明理由
  • C.唐某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 D.朱某应向法院院长提出针对唐某的回避申请

参考答案BC

解析当事人有权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但被决定回避的主体无权申请复议。本案中唐某作为被回避的对象,其本身没有复议申请权,A项错误。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即我国诉讼法上的回避属于典型的"有因回避”,B项正确。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故其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C项正确。
法律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向院长提出回避申请,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B、C。
66.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 B.Y省B县法院
  • C.Y省C县法院
  • D.W省D县法院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追索赡养费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因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义务是共同的。在本题中,尽管王某只告了王乙,法院也要追加王甲、王丙作为共同被告。因此,本题案件中的被告实为王甲、王乙、王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知三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本题这一特殊案件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除了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A、B、C、D四项全选。本题答案为A、B、C、D。
67.
在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法院处理不正确的是( )
  • A.张三起诉李四合同纠纷,诉讼中张三死亡,张三的唯一继承人张小三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 B.张三起诉李四合同纠纷,法庭辩论终结后第三天,张三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根据庭审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 C.张三起诉李四离婚,诉讼中李四同意离婚。法庭辩论结束后第三天,张三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根据庭审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认诺,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 D.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李四对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四遇车祸死亡,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选项中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才能诉讼终结,而选项中张三死亡,唯一继承人张小三“下落不明”并不意味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不能诉讼终结。正是因为唯一继承人张小三“下落不明”,才需要等待张小三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属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的情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辩论结束后第三天,此时仍然处于诉讼中。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的情形,故应当裁定诉讼中止,不能根据庭审结果作出判决。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同样的道理,法庭辩论结束后第三天,此时仍然处于诉讼中。本案属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均属于离婚诉讼;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属于诉讼中。故本案属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故D选项表述错误。
68.
张三、李四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张三、李四达成和解协议,张三申请撤回起诉,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
  • A.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B.二审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内容与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不一致,二审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继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
  • C.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
  • D.张三撤回起诉后再次就本案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CD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
既然原告撤回起诉,法院不再对案件行使审判权,二审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既然一审判决会被撤销,那自然就不用管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解协议内容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一致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且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C、D选项正确。
69.
甲、乙、丙、丁4人拟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能力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股东名册遗漏了丁,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又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丁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参考答案AC

解析《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70.
全兴面粉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在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以下哪些规则符合法律规定?
  • A.甲公司可以委派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 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C.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
  • 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参考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普通合伙人享有同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即使法人担任的普通合伙人也享受此权利,可以通过委派代表来实现,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事务交由部分合伙人执行,但是执行人代表合伙企业实施的所有行为需要合伙企业承担责任,非执行人也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防止执行人“胡作非为”,非执行人对执行人的行为有监督权,通过监督发现执行人未尽到对合伙企业的忠诚、勤勉义务,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而是偏离了既有的轨道,非执行人有权撤销委托,B、D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知情权是合伙人的身份权利,无论是否执行事务均享有此权利,C项错误。
71.
2016年5月,甲、乙、丙三人拟共同投资200万元建立大华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80万元,甲以房屋出资,乙以专利出资,丙以现金40万元出资。以下关于出资的说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A.三股东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B.甲只需要将房屋交由公司使用不必转移所有权
  • C.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D.丙的出资现金可以分期分批转入公司账户

参考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应该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缴的出资,A项错误。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所以股东出资一般应转移“所有权”,但基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征,土地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以如果股东用土地出资,可用土地使用权。甲既然用房产出资,应该转移所有权给公司,B项错误。
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但股东仍需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形式、金额等缴足认缴的出资,出资期限和节奏均可由公司章程约定,C、D项正确。
72.
甲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9年2月15日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乙公司以其对甲公司的合同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80万,管理人认为乙公司的供货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故只认可50万,并记载入债权表。乙公司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没有理会。甲、乙公司的供货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下列有关乙公司的债权异议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已经被载入债权表中,乙公司不得再提异议
  • B.乙公司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 C.如果甲、乙公司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乙公司应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债权
  • D.如果乙公司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表的记载不能一锤定音,乙公司有异议的,是可以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所以A项错误。
针对乙公司的异议,管理人应当作出回应,要么解释要么调整。本案中管理人未作回应,因此乙公司可以启动债权确认的司法程序。有约定仲裁的,走仲裁程序,未约定仲裁的走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一般应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根据本案案情,甲、乙公司有约定仲裁条款,故乙公司有权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项正确。如果没有约定仲裁,走诉讼程序,应由受理破产的法院来管辖,C项正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既然是乙公司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诉讼,应当由乙公司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D项正确。
73.
张三于2018年1月甲公司股东会选举为甲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2019年2月,甲公司股东会经代表8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解除了张三的董事职务。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 A.2019年2月张三的任期尚未到期,张三可向公司主张解除不生效
  • B.甲公司经股东会有效决议,有权解除张三的董事职务
  • C.如果张三未发生违反忠诚、勤勉义务等情形,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其董事职务
  • D.张三因被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可向公司主张补偿

参考答案BD

解析A、B、C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实际上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民法典·合同编》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所以A、C项错误,B项正确。
D项,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所以张三被解除董事职务有权向公司主张补偿。如果引发争议的,法院有权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74.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 B.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申报债权的,清算组不予登记该债权
  • C.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以清算组名义应诉,清算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 D.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债权人可以在流失的资产范围内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

解析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应首先由公司自行清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清算或有其他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清算。故A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故B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C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D项正确。
75.
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 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 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 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

参考答案ABC

解析《保险法》第60条规定,王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且该选择都不影响王某就未获偿部分向另一方求偿,故A选项明显错误。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B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可知,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仍可向邻居索赔,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
76.
“宝高”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则下列判断和处理正确的是:( )
  • A.金童玩具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高”商标并使用,金童公司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 B.某游乐中心使用假冒“宝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该游乐中心没有侵犯“宝高”的商标权
  • C.东风玩具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高”塑料玩具,二者均构成侵权
  • D.“宝高”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宝高公司可在玩具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参考答案BC

解析A选项错误,宝高公司为“在先权利人”,它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45条)。故金童公司构成侵权。
B选项正确,使用侵权商品,尚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C选项正确,构成侵权。见《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D选项错误,考查驰名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77.
甲是歌曲《不想打工》的演唱者,关于甲的权利以及被许可人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表明表演者身份
  • B.甲有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C.甲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 D.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被许可人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A、B、C选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BC。
78.
实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渊公司)2017年度向某地区希望小学捐款6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实渊公司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
  • B.实渊公司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
  • C.实渊公司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 D.实渊公司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公益性捐赠虽然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但有比例限制,并非完全扣除,A项错误。捐款没有优惠税率的保障,B项错误。捐款属于支出并非收入,更不是不征税收入,C项错误。D项符合了税前扣除的要求,正确。
综上,本题选ABC。
79.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推定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 A.甲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的份额高达47%,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B.甲、乙两家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合计达到69%,但只要甲能够举证其中自己所占的份额其实只有20%,甲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C.甲、乙、丙三家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合计达到75%,可以推定甲、乙、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D.即使经营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不应当被最终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参考答案CD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A、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A选项中甲企业市场所占份额低于1/2,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选项中两个经营者其中一个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低于1/10才被认定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C选项中,三家企业市场所占份额达到了3/4,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中,即使经营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最终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80.
甲于2018年10月15日从某商场购买腾达牌苏打水1瓶,花费7.9元,该苏打水中文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9个月”,而苏打水瓶盖上标注的日期为2018年1月5日。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该苏打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B.该苏打水本身水质没有问题,只是生产日期标识错误,属于存在瑕疵的食品
  • C.甲有权要求商场退还货款
  • D.甲有权要求商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的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81.
根据《土地管理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国家机关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
  • B.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 C.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D.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参考答案ABC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选项正确。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B、C选项正确。
《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D选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ABC。
82.
甲应聘力途公司公司的经理一职,与力途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月工资9000元,试用期满后约定月工资15000元;(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甲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力途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甲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5万元。对力途公司与甲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下列判断中,表述正确的是( )
  • A.力途公司与甲约定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 B.力途公司与甲可以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
  • C.力途公司与甲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金额符合规定
  • D.力途公司与甲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的时间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参考答案ABD

解析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选项A正确。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选项C表述不正确。
对于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选项B正确。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所以选项D正确。
83.
中国公民苗某,经常居所地在北京,去韩国旅游期间向uqi公司订购买了一套高档化妆品。苗某回国使用该化妆品后脸上出现严重红肿,遂向我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已知uqi公司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此案中苗某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来审理此案
  • B.此案只能适用韩国法审理
  • C.此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审理
  • D.苗某与uqi公司可以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案中,uqi公司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但是损害发生地在中国,故该产品责任可以适用韩国法或中国法,故BC选项错误。上述条文中,只允许且只需要被侵权人自己选择,无需与侵权人达成合意,即苗某可以自己选择韩国法或是中国法,无需与uqi公司协议选择,且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4.
中国和德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德国甲公司为了扩大所发明技术的销售市场参加了位于中国境内的技术展销会,中国乙公司在展会上和德国甲公司达成购买该项技术的协议。协议许可在中国境内只有乙公司有权使用该项技术,但乙公司每年生产的产品不能超过100万件。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 A.如甲公司欲为该产品申请专利,则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为该技术公开展出之日
  • B.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的许可协议在中国境内属于独占许可
  • C.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的关于产品数量限制的协议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 D.只要甲公司在德国成功获批专利,则所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都有义务对该专利进行保护

参考答案ABC

解析选项A正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对工业产权的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上述知识成果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三种类型:独占许可(只有受让人可用);排他许可(只有出让人和受让人可用)和普通许可(还可以继续许可他人使用)。本题中在中国只有乙公司能用,显然在中国境内属于独占许可。大家注意判断许可类型一定要考虑地域因素。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禁止出现可能限制技术进步、限制竞争、限制经营和可能造成垄断的条款。本题中限制产品数量的条款属于限制经营的条款。
选项D错误。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尤其是专利。某个专利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必须在该国也申请一个专利。不存在一国申请,世界保护的情况。
85.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有一系列的交易和资金往来。为保障交易顺畅进行,中国甲公司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独立保函,中国工商银行则指示浦发银行向美国乙公司开立了独立保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浦发银行可以要求工商银行向其开具一份用于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 B.如果该保函内未载明生效日期和事件,则一经开立立即生效
  • C.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如果双方未约定且保函中未同时载明可转让以及确立新受益人的单据,则该保函被视为不可转让
  • D.如果该独立保函涉及欺诈,则乙公司和工商银行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也可以明示选择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参考答案ABCD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转让和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开立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选项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独立保函欺诈和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能对管辖法院进行选择。在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独立保函中进行选择;在独立保函欺诈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则只能在另外的书面协议中进行选择。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15题,共30分

86.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标的物A交付予乙后,乙应当在1周内完成检验。乙收到货物后才发现1周时间根本不够,要全面完成检验至少需要1个月。乙立刻向甲提出延长检验期,甲表示拒绝。第三周,乙发现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遂向甲提出异议,甲则以异议期间届满为由,拒不接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当事人约定的异议期间过短,约定无效
  • B.当事人约定的异议期间有效,乙提出异议时,异议期间已经届满
  • C.如果乙所发现的瑕疵为外观瑕疵,乙可以提出异议
  • D.如果乙所发现的瑕疵为隐蔽瑕疵,乙可以提出异议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故A、B不选。
本题中,外观瑕疵异议期间按照当事人的约定(1周),隐蔽瑕疵异议期间则按照合理期间(1个月)。故乙在第三周时,可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而不得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故C不选,D选。
87.
孤寡老人甲欲出卖自己的房屋,因出卖房屋后无处居住,遂与购买人乙约定,以甲的生命为期限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后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因故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甲事后找乙要求继续办理居住权登记,乙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有权要求乙配合继续办理居住权登记
  • B.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C.甲主张的居住权具有债权效力
  • D.居住权作为物权没有有效设立

参考答案ABD

解析《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与乙约定以甲的生命为期限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其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该约定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乙违反了约定未按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构成迟延履行。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甲有权请求乙继续履行,即配合乙继续办理居住权登记,并于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B正确。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指的是权利人以自己的生活需求为限,在他人房屋上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是民事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其特征是:(1)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2)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3)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4)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债权。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居住权的设立条件。《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规定居住权在登记时设立。而本题中,甲欲设立居住权但并未进行居住权登记,因此居住权并未有效设立。因此,选项D正确。
88.
甲公司给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张三作为连带保证人,后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200万元债务转让给丙公司,后甲公司通知了张三,张三口头同意,后乙公司破产无法偿还甲公司欠款,丙公司也未偿还2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 A.张三因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发生变化
  • B.张三应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
  • C.张三只承担300万元的保证责任
  • D.甲公司应征得张三的书面同意

参考答案ACD

解析《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可知,债务承担中,保证人继续承担原保证责任的条件是:(1)债权人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2)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此时则无需保证人书面同意。
本题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张三为连带保证人,后来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20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丙公司。对于该债务承担,甲公司通知了张三,张三仅口头同意,且甲公司和张三之间并没有关于张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别约定,因此根据前述法条,张三的保证责任发生了变化,即对转移的200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仅需对剩下的未转移的30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A、C、D正确。
89.
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3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
  • 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
  • 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 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

参考答案CD

解析《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萍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王某尽心赡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故选项A错误,C正确。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王芳作为王某的女儿,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故选项B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
90.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梁某想养只犬,为了自己以及他人的方便与安全,梁某向李律师咨询了有关饲养动物的相关问题。对于李律师给出的下列答复,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海淀区禁止饲养藏獒,所以当你饲养的藏獒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你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
  • B.即使你将自己饲养的犬遗弃,你也应当承担该犬在遗弃期间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 C.若因第三人挑逗而使你养的犬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受害人依然有权请求你来承担赔偿责任
  • D.若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致你所养的犬将其咬伤,则你可以主张减轻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

解析《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侵权的,采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因此,A项于法有据,当选。
《民法典》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饲养的动物在遗弃期间侵权的,原饲养人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B项于法有据,当选。
《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C项于法有据,当选。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减轻责任的事由只能是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是减轻责任的事由。因此,D项于法无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ABC。
91.
2005年1月,耿男与马女登记结婚,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2007年4月,双方育有一子耿直。后耿男经常殴打耿直,给耿直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耿男也经常殴打马女,致使马女离家出走。正在公安机关在调查耿直被殴打一事时。耿男也离家出走。因父母均出走,居委会将耿直送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男、马女的监护资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如婚后马女为抚育孩子付出较多义务,则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
  • B.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 C.若马女被宣告死亡,则其与耿男的婚姻关系不可能再恢复
  • D.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无权申请撤销耿男、马女的监护资格

参考答案CD

解析《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可知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耿男经常殴打马女,已构成家庭暴力,故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可知,一旦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即自行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而非人民法院)“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C项马女与耿男的婚姻关系“不可能”再恢复的表述过于绝对,是不正确的,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本案中,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当然有权申请撤销耿男、马女的监护资格。因此,D项不正确,当选。
92.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
  • A.周强(12岁)向法院提供的关于其受到伤害的证言
  • B.吴雷出具的证明其妻子郑媛借出5000元现金给王丹的证言
  • C.原件已经遗失的木材购销合同复印件
  • D.冯军由于怕被告报复而不出庭,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言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A项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项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C项属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项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3.
住所在甲区的王某将位于乙区的住房租赁给住所在丙区的李某,双方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向丁区法院起诉。后因李某拖欠房租,王某向丙区法院起诉。李某就拖欠房租向丙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丙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基于双方的约定,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
  • B.李某提交答辩状,丙区法院获得管辖权
  •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丙区法院重审
  •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移送丁区法院审理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乙区法院专属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因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由丁区法院管辖无效。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不适用应诉管辖制度。李某虽提交了答辩状,丙区法院并未获得管辖权。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C选项和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乙区法院,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后应当将案件移送乙区法院。C、D选项说法均错误,均当选。
94.
某化工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纺织厂支付所拖欠的货款本息共计53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纺织厂反诉,要求化工厂赔偿由于所提供原料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30万元。根据本案情况,下列选项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有:
  • A.化工厂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对本诉按撤诉处理,对反诉缺席判决
  • B.纺织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对反诉缺席判决,对本诉按撤诉处理
  • C.化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对本诉和反诉一并缺席判决
  • D.纺织厂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对本诉缺席判决,对反诉按撤诉处理

参考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此可知,只有在AD两项中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95.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办公用品,为了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张三作为票据保证人签章。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曾附加过不同的记载内容,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甲公司记载“当乙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货物时,付款”,则此票据无效
  • B.如果乙公司记载“"当丙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货物时,付款”,则此票据无效
  • C.如果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则丙公司向丁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
  • D.如果张三记载“当票据到期丙无法承担付款责任时,付款”,丁公司依然可以向张三主张连带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AD

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甲公司出票时附有条件,相当于缺失此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A项正确。
《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所以B项中背书人乙公司记载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但不影响票据效力,也不影响背书效力,B项错误。
《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手的背书行为是生效的,只是产生“谁写保护谁”的法律效力,即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不对间接后手负责,也即不被间接后手追索。所以C项错误。
《票据法》第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张三记载条件,没有法律意义,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也不影响保证行为本身的效力,保证人需承担对后手权利人的连带付款责任,D项正确。
96.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19年3月被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在破产受理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合同购买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已经将货物发运。2018年11月甲公司清偿了丙公司一笔货款500万。针对这两合同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合法的?
  • A.如果乙公司的货尚在运输途中,且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该批货物
  • B.如果乙公司未主张取回货物,待货物运抵甲公司后,乙公司就其价款有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 C.如果甲公司清偿的丙公司货款已经到期,则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 D.如果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货款由甲公司的一栋价值800万的办公楼作为抵押,则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甲公司购买的乙公司的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且甲公司未付货款时,甲公司被受理破产,此时该货物的所有权被保留给卖方乙公司,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故管理人无权在未付款时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A项错误。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取回权,货物运抵甲公司后,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乙公司的货款得以申报破产债权,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如果丙的货款已经到期,但甲公司对其清偿当时甲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且清偿时间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也是可以撤销的,C项完全未考虑此情形,错误。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甲公司用自有的办公楼为丙公司的货款设定了抵押,丙公司的债权有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丙公司是全额的优先受偿权人,所以在担保债权范围内的财产,不会成为供其他债权人受偿的财产,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也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D项符合此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例外情形,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项正确。
97.
A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汪某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汪某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汪某不能再申报债权
  • B.汪某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
  • 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汪某所有债权的,汪某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
  • 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汪某的债权,汪某可以申请A公司破产

参考答案BC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
98.
我国西部地区一M县为招商引资,将沿海地区淘汰的高污染化工企业引入本县.化工企业排出的污水中重金属超标造成所在地土地污染,当地村民食用从该土地产出的茶叶和农产品后出现集体中毒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生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后,M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正确的是?( )
  • A.M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该事件
  • B.M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县政协报告该事件
  • C.如果M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法批准化工厂排污,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D.M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M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因此,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政协报告,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因此,在政府和环保部门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才应当引咎辞职,故C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99.
甲、乙2人在某厂同一车间工作,某日上班时因甲不规范操作致乙右臂受伤致残。该厂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乙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乙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B.若乙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C.乙的医疗费用在甲赔偿之后,还可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 D.如乙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该厂另行安排的工作,该厂仍不能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BD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A选项正确,当选。
《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B选项正确,当选。
《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知,医疗费用不能在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兼得。C选项错误,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独从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题干中已告知乙受伤致残,肯定属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以第40条规定的解除事由来解除劳动合同。D选项正确,当选。
100.
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 B.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 C.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 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参考答案BCD

解析《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