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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预测试卷一

客观题卷二 / 预测试卷 共 100 题 更新于 2026-09-28

一、单选题

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

1.
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 A.属于企业法人
  • B.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 C.其设立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D.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之一是,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参考答案A

解析《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以A项错误,当选;B、C两项正确,不当选。《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由此可知,D项正确,不当选。
2.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 B.甲为被告
  •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解析《民诉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3.
北京市东城区的张冉和上海市南汇区的李牧买卖合同一案,由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海淀
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李牧在6个月内给付合同款项200万元。法律文书生效的1个月后,张冉发现李牧转移在北京市西城区的财产,欲釆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张冉应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申请采取保全
  • B.张冉应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申请釆取保全
  • C.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张冉在5日内未申请执行,则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 D.法律文书生效后,张冉在5日内未申请执行,则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参考答案B

解析该案属于执行前的保全,应向执行法院申请,而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法院,A项错误,B项正确。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日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采取保全措施后或法律文书生效后的5日内申请强制执行,C、D项错误。
4.
中央环保督察组进行实地检査,发现某市污染严重,环境质量严重退化,根据《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一主体应对该市环境质量负责?(  )
  • A.该市市长
  • B.该市环境保护局
  • C.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 D.该市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D项正确。
5.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于下列起诉的处理方式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李某在答辩状中称张某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 B.田律师作为云南藏羚羊的诉讼代理人,起诉某制药厂赔偿损失,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C.王某起诉赵某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3个月后赵某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 D.家住A区的夏某在B市旅游时发生事故,向A区法院起诉B市旅游公司赔偿损害,法院受理后发现其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B

解析A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仍应受理,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属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的原告须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动物不能作原告,故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C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4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适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则,但有三例外,即有新情况或新理由、6个月后、原审被告起诉,本案中赵某为原审被告,法院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1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裁定不予受理,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6.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D.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参考答案B

解析B项说法错误,ACD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故本题答案为B。
7.
甲省为一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数量较多,污染比较严重,甲省人民政府希望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甲省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 C.规定凡是向已有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执行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 D.命令甲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参考答案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见,A选项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不当选。《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B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故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8.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
  • 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

参考答案C

解析A、B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为20%,故C项说法不确切。D项说法正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刻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陷阱】考生可能会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同存在疑问,如果记忆不清很可能会被迷惑。但是只要知道《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背景,这个问题就不难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就是要取消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不同待遇,使得两者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税收优惠的享有不再特意区分内外资企业,所以D项是正确的。C项错在两者的基本税率都是25%,非居民企业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20%的税率,所以不是“完全不同”。
9.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 A.只能向院长申请
  • B.由审判长决定
  • C.由院长决定
  • D.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参考答案C

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人民陪审员属于法院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C项正确,A、B、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10.
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査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一单位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
  • A.化工厂
  •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1.
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岀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美容店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因而不论该美容店是否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
12.
崔某为了躲避债务,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8年后因思乡情切回到家中,得知三年前其妻吴某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改嫁张某,崔某与吴某的10岁女儿崔小某已由孟某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崔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
  • B.如果张某在崔某归来后意外身亡,崔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 C.即使吴某未再婚,吴某也可以不同意恢复与崔某的婚姻关系
  • D.崔某可以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吴某之女与孟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据此,死亡宣告本身不影响被宣告死亡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但该行为不一定有效,可能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等效力瑕疵,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如果配偶吴某再婚,则崔某与吴某之前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故B项错误。即便吴某没有再婚,吴某也可以不同意恢复自己与崔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据此,D项错误。
13.
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参考答案C

解析《民诉解释》第5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因此A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英国出庭律师可以通过事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当事人不能直接委托出庭律师,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作为中介人。当事人的所有请求和意见均要通过事务律师向出庭律师转交。出庭律师既不会见委托人,也不直接调取证据,他所依据的是事务律师为其提供的诉讼文书和有关材料。因此B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因此C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因此D项说法错误。
14.
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釆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 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
  • 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1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本题中,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订立合同时,伟业公司不知道利德公司会将该批货物转卖至乙国,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故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1款:“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本题中,没有涉及伟业公司与利德公司关于交付货物地点的信息,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故B错误。需要注意的是,风险于订立合同时转移的情况较为特殊,即销售运输途中的货物,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而不以货物装上或卸下为责任期间的节点。故C错误。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清算规则是:如损失是由于一个承运人的过失造成,则该承运人负完全责任;如损失是由于参加运送的数个承运人的过失造成,则每一承运人各自对其造成的损失负责;如不能证明损失是因一个或数个承运人过失所造成,则承运人应商定责任分担办法,如承运人不能商定责任分担办法,则承运人间的责任按该批货物在各承运人进行运送时实际行经的运价公里比例分担,但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其过失所造成的承运人除外。故D错误。
15.
甲国为WT0成员国,其现行外资法中哪类措施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 A.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 B.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 C.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 D.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②“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③“限制出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或要求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内销售。本题中,A项属于当地成分要求,B项属于贸易平衡要求,D项属于外汇平衡要求,均为协议所禁止。C项属于本地股权比例要求,并不违反协议。
16.
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
  • 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
  • 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
  • D.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规定,(1)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2)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3)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所以,A、B选项错误。第10条之二规定,(1)对在报纸或期刊上已发表的经济、政治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无线电已转播的同样性质的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准许在报刊上转载,或向公众作无线或有线广播,如果对这种转载、广播或转播的权利未作直接保留的话。但任何时候均应明确指出出处;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后果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以法律规定。(2)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也有权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对在时事事件过程中出现或公开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为报导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可予以复制,或者以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无线电或有线广播向公众作时事新闻报道。所以,C选项正确。第19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要求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法律可能提供的更广泛的保护。第20条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政府有权在它们之间签订特别协议,以给予作者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或者包括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条款。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协议的条款仍然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
17.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参考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因此,对于中级法院,其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A选项说法正确。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邀请陪审员参加,故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时候,若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其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不能绝对地认为中级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故D选项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
18.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审限的限制
  • B.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取邮寄送达
  • C.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均为15天,且可以申请延长
  • D.外籍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活动

参考答案C

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即一审、二审的期限)的限制。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根据法律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特别规定的送达方式如下:外交途径送达、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或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依《民诉法解释》第528条之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19.
甲打算购买一辆价格在10万元以内的汽车,遂甲授权就读于某高级汽车装配与维修学校的乙(17岁)代其购买汽车。乙到某汽车销售商丙处,由业务员丁接待并提供服务,并告知其为甲购车,最终乙选择一辆价格8万元的汽车,并将车交给甲。3日后,甲与驾驶经验丰富的老友戊一起驾车出行,戊发现此车存在问题,经检查,该车果然具有重大瑕疵,是由某海滨城市化学物品爆炸造成损坏的车辆翻新而成的车辆。丁明知此事,故意不告知。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因为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因此合同效力待定
  • B.甲可以主张丙承担违约责任
  • C.甲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 D.甲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A

解析尽管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其代理权的获得不受影响,因为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一切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甲承担,乙以甲的名义购车是有效的要约.不会因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可以提出任意一种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由于汽车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构成根本违约,甲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丙承担损失,故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卖方丙的代理人丁明知车的质量有瑕疵,故意隐瞒,构成欺诈,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丙承担。被欺诈人甲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未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釆取下列哪一措施?(  )
  • 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
  • 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
  • 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1.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 D.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基于前述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即使租赁物所有权由甲变为丙,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同时,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以后20日内没有表示要优先购买的,视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且不能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责任。故A、B、D项错误。《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即使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即出卖租赁物的,承租人也不能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22.
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査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査。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 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
  • 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
  • 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选项B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并非商务部执行,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选项D错误。
23.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因此,和解的申请权在债务人,无论谁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都无权申请和解,A项、D项均错误。但重整与此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故选项B正确。至于破产清算的申请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并不受重整申请权主体的限制。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
【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和解、重整、清算等破产程序中的申请权主体差异,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一般规则是: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且二者的申请资格并不是交错对应的;破产和解的申请权专属于债务人;破产重整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脱离破产申请直接适用,也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提出。
24.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下列关于撤诉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一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 B.二审、再审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 C.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需经被告同意
  • D.二审、再审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参考答案B

解析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不影响诉权的再次行使。A选项正确。二审、再审中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后,诉权丧失,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B选项错误。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二审、再审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均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C选项、D选项正确。
25.
对于下列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一专利案件
  • B.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一重大涉外案件
  • C.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 D.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参考答案D

解析A选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北京的专利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B选项中,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为基层法院,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C选项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D选项中,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26.
赵某对孙某享有2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所剩的时效期间只有1个月时,赵某将对孙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程某,且通知了孙某。1年后,因孙某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赵某与程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孙某时生效
  • B.赵某与程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须征得孙某同意后方能生效
  • C.程某可对孙某行使债权请求权
  • D.孙某可对程某的债权请求权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不需经得债务人的同意,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协议即成立生效,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赵某与程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生效,自通知到达孙某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孙某发生效力。因此,A、B选项错误,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赵某于200万元债权还剩1个月的诉讼时效时将该债权转让并通知了债务人孙某,此时20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之前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效力,须重新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自通知到达孙某起1年后,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新债权人程某可对孙某行使债权请求权。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27.
甲公司分别向乙丙丁银行借款,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依次与三个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其中乙和丙银行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登记,而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同一辆汽车质押给戊,并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自己汽车交付给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对甲的汽车没有抵押权
  •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 C.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丁对该汽车优先于乙和丙的债权清偿
  • D.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戊可以对于汽车优于丁得到清偿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质押权的设立和生效问题。
首先,抵押合同是一个债权,只要签订抵押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其次,由于汽车是动产,即使不登记,也有抵押权,故A项和B项错误;由于乙和丙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包括登记的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故C项是正确的;由于登记的抵押权在先,而质押权成立在后,那么抵押权优先质押权,故D项是错误的。
28.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岀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参考答案B

解析管理,是指对共有物自身进行日常的照看、维护;处分,是指导致物权效果的行为,包括改变共有物权属的出卖及设立物权负担的行为,如设立抵押等;改良,是指通过对标的物进行物质性的实质改造以使其增值的行为。甲、乙、丙,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由于甲、乙、丙的行为并不会对物权有任何影响,故亦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甲、乙、丙的行为亦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介于管理与处分之间的行为。因此,A、C、D选项错误。《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举重以明轻规则,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现经占共有份额3/4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可以出租,所以,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29.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
30.
2017年12月8日,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成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李四不幸因病去世,李四之妻华晓文欲继承李四名下的股权,张三、王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关于继承问题,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李四之妻华晓文能够依法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
  • B.李四之妻华晓文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需要张三、王五一致同意
  • C.张三、王五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 D.如公司章程规定继承时有优先购买权,则张三、王五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C、D选项正确。
31.
李某委托赵某去A市购买一级菜籽油20斤,但赵某到达目的地后的第二天就因为生病住院。此时,恰逢李某的手机被偷,赵某无法及时与李某取得联系。为避免错过购买时机,赵某委托外行人张某购买菜籽油20斤。后李某得知此事,明确表示反对赵某擅自转委托。张某在购买时,被商家欺诈,误买了20斤劣质菜籽油。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应和赵某共同承担责任
  • B.张某可以撤销其签订的合同
  • C.李某可以撤销其签订的合同
  • D.张某对损失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紧急情况”主要是指委托代理人生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本题中,赵某因自己生病,为了李某的利益而将李某委托事项转托于张某,符合转代理的规定,转代理关系成立。在该转代理关系中,赵某不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错,注意,虽然赵某选任了外行人张某,但张某是因商家的欺骗才误买了劣质菜籽油的。同时,张某对损失的造成也不存在过错,所以该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李某承担。故A、D错误。B、C选项,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的,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
32.
甲从乙处购得一台机器,使用不久即损坏,甲认为机器的某部件有问题。遂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乙则称,该部件的工艺没有问题,如果该部件有质量问题,也是由于丙提供的钢材质量存在问题。则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应当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
  • B.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应列为普通共同诉讼被告

参考答案B

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丙与甲、乙的诉讼标的无关。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乙败诉就可能向丙索赔,故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3.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裁定诉讼中止
  • B.合同纠纷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其他公司合并,应裁定诉讼中止
  • C.侵权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一未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诉讼终结
  • D.离婚案件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应裁定延期审理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适用诉讼终结,适用文书为裁定书。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以及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均适用中止诉讼,适用文书为裁定书。故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适用延期审理,但延期审理适用决定书,而不是裁定书。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34.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医疗设备。双方约定采用CIP2020术语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位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两个缔约国。甲公司在发货前发现乙公司濒临破产,遂决定不再发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购买保险
  • B.如无特别约定,甲公司应该购买平安险
  • C.即使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甲公司仍旧可以拒绝继续履约
  • D.应当根据公约解决该合同的效力问题

参考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A项考察的是购买保险的义务。根据口诀“带I的有义务(卖方)”,也就是说带有I的术语CIP和CIF下,卖方有购买保险的义务。甲公司是本题中的卖方,具有购买保险的义务。
选项B错误。根据2020版术语的规定。如无特别约定,CIP术语下卖方应当购买的险种是“一切险”。CIF术语下卖方应当购买的险种是平安险。这是新版术语的重大改动,大家一定注意。
选项C错误。本题中的描述属于该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如果买方提供了合适的担保,卖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所以C项错误。
选项D错误。该公约本身并不解决三个问题:(1)合同的效力;(2)所有权;(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所以合同效力是无法依据该公约进行解决的。
35.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选项A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霍火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以及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时,必须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选项B和C错误。霍火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除外,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36.
小松今年10岁,属于游戏小天才,多次参加比赛,共得奖金50万元。小松的母亲任某用小松的奖金以小松名义购买黄金若干。不久后,黄金贬值,市价大幅下跌。关于黄金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对小松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小松有权就自己的财产损失请求任某赔偿
  • B.小松请求赵某赔偿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 C.任某以小松名义订立的黄金买卖合同有效
  • D.任某以小松名义订立的黄金买卖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错误,监护人任某将被监护松的50万元奖金用于为小松购买黄金,属于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小松的利益善尽监护职责的行为,任某不承担责任。B项错误,被监护人对监护人因此享有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C项正确、D项错误,任某用小松所获奖金以小松的名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定代理行为;又系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小松的利益,属于有权代理,故该有权代理订立的黄金买卖合同有效。
37.
甲在市场卖菜,突闻老婆要分娩,急忙离去,其邻摊位的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帮甲卖菜,并以甲标好的价格出售,获得收入1000元。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 B.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 C.乙应当向甲转交该1000元
  • D.若甲归来后,对乙的行为进行追认,则甲乙之间成立委托关系

参考答案A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979条,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正确,A错误。《民法典》第983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选项C正确。《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管理入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38.
甲系小龙虾养殖户,其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将养殖成熟的成品小龙虾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丙(丙知道乙银行的抵押权),丙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交付。同时,甲将其一台运输小龙虾的货车出售给丁(丁不知道乙银行的抵押权),丁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交付。后甲不能向乙完成交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成立
  • B.乙银行可对出售给丙的小龙虾主张抵押权
  • C.乙银行不可对出售给丁的货车主张抵押权
  • D.丙不能取得小龙虾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错误,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B项错误,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C项正确,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项错误,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
39.
彭某年老牙齿掉落较多,遂安装一口假牙(假牙均嵌入牙龈)。一日,王某与彭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拳打落彭某的假牙多颗,造成彭某说话漏风,并被他人取笑,彭某对此十分痛苦。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彭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 B.彭某的所有权遭受了侵害
  • C.彭某的身体权遭受了侵害
  • D.彭某不得可就假牙毁损向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错误,王某的加害行为并未造成彭某生理死亡的后果,不成立对彭某生命权的侵害。B项错误,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义眼、心脏支架等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为身体权的客体,不再属于物(不再属于所有权的客体)。C项正确,假牙不可自由拆卸,故构成彭某身体的组成部分,王某的加害行为破坏了彭某身体的完整,构成对彭某身体权的侵害。D项错误,王某侵害彭某身体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彭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0.
刘某与郭某婚后,刘某经常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郭某心理十分脆弱,同村的胡某时常上门安慰郭某,郭某对胡某逐渐产生依赖感。现郭某起诉要求离婚。对此,下列那一说法是正确?
  • A.针对刘某的家庭暴力,郭某可主张损害赔偿
  • B.郭某可不离婚而要求刘某进行损害赔偿
  • C.如郭某与胡某同居,则郭某仍可要求刘某赔偿
  • D.如郭某与胡某同居,则刘某可要求郭某赔偿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正确,刘某婚内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郭某在离婚时对刘某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害。B项错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为离婚,若郭某不主张离婚,则其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C、D错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无过错的配偶,若郭某在婚内与胡某同居,则郭某亦存在过错,此时无论刘某亦或郭某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1.
李某有两个孩子李承一与李承乾。李某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其死后全部现金由李承一继承。李承一与金闪闪结婚,育有一子李二黑。李承一先于李某病死,金闪闪一直对李某尽到赡养义务。李承乾未婚。李某死后留下现金200万元及房屋一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金闪闪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二黑则不得代位继承
  • B.李二黑按照遗嘱代位继承全部现金
  • C.李二黑无权继承房屋
  • D.李承乾与金闪闪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8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B项错误,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C项错误,李二黑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D项正确,李承乾作为李某的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金闪闪作为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42.
黄河公司将李某派遣到长江银行当保安,李某脾气暴躁经常爱与老年人发生争吵,长江银行多次要求黄河公司对李某进行教育,黄河公司均不予理会,某日,顾客杨某不慎弄倒李某最爱吃的小熊饼干,李某遂将杨某推倒在地,杨某小腿骨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黄河公司与长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B.长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黄河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 C.长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黄河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 D.长江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C项正确,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李某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杨某损害,用工单位长江银行应当对杨某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派遣单位黄河公司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李某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 A.甲公司所在地
  • B.乙公司所在地
  •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民法典》第603条应优先《民法典》第510条适用。根据《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1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C。
44.
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及设立人责任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一联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对外签署超过4000万元的合同,某日,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总标的5亿元的合同,对此,需要法人追认,否则法人不承担责任
  • B.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某技术合同中由于个人原因构成了对于丙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对此,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 C.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戊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转让价值超过120万元的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后来,甲、乙决定转让一台价值200万元的设备,丙不同意,但是。甲、乙依然向受让人转让了该设备,转让合同有效,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资产的决议,并对于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 D.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的债务,由成立后的丁公司承担,如果设立失败,则对于因设立丁公司而产生的债务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丁公司所负债务,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形下.债权人只能向丁公司主张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6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A项中一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超越了公司章程限制.但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内部限制的,直接就有效力,不需要法人追认,故A错误。《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据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均由法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故B错误。《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据此,C项正确,丙可请求法院撤销甲、乙的决议,造成损失的,可请求赔偿.但不影响戊公司依据该决议对外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D项中认为,甲、乙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丁公司所负债务.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形下,债权人只能向丁公司主张.故D错误。
45.
小丁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父亲老丁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意外死亡保险。针对该保险,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小丁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未经父亲同意,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有效
  • B.如果受益人仅约定为老丁的配偶,则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老丁的配偶确定受益人
  • C.如果受益人约定为老丁的配偶,姓名为老马,保险事故发生时老已与老丁离婚,那么以事故发生时老丁的配偶来确定受益人
  • D.若受益人指定为小丁、小丁的哥哥和老丁的妻子老马,只约定比例受益比例为3:3:4,后小丁故意伤害老丁致其死亡,小丁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错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但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则需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无效。B项正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C项错误,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D项错误,投保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伤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一人公司征个人所得税
  •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不征企业所得税
  • C.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D.企业的职工社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比例加计扣除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错误,一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须缴纳企业所得税。B项错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项正确,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D项错误,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7.
下列情形中,不动产登记机关需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 A.甲购买商品房后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查其提交的各种材料时发现一些数据有出入。遂要求甲到指定机构进行不动产评估
  • B.甲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按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登记机关以相关事实存疑需要当事人接受询问为由,于工作日将其召唤至办事处致使其误工半天
  • C.甲、乙系兄弟,共同继承亡父房屋一栋,但甲伪造文件将该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已尽到审查义务
  • D.甲、乙系夫妻,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同住的房屋登记在了甲名下,甲欲出售该房屋,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变更权利人为甲、乙,甲拒绝,登记机关遂应乙之请求给房屋作了异议登记致使正在协商的交易取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22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与造成登记错误的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A项中登记机关要求申请人进行资产评估属于行政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B、D项中属合法行政行为。故选C。
48.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B.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需业主签署后方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 C.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 D.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938条第三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A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93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941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948第948条第一款: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D项正确。
49.
甲明星的私人信息,包括机票行程、家庭住址、车牌号等,被黑客乙非法收集后置于丙公司的电商平台售卖。甲发现后多次采取发送邮件、拨打客服电话等方式通知丙公司,要求丙采取封锁乙的卖家账号,平台下架相关产品等必要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丙有权要求甲提供相关证据,但无权要求甲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B.丙接到甲的通知后。可以径直采取必要措施
  • C.丙后台检测到乙的侵权行为,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D.丙接到甲的通知后,无义务将通知转送给乙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丙有权要求甲提供真实身份信息,A项错误。丙收到甲的通知,有权采取必要措施,B项正确。丙接到甲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乙,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丙明知甲之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要与乙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
50.
甲是乙公司的技术人员,负责芯片研发工作。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如果甲在业余时间利用乙公司的实验室,研发了一种新型高压锅,并向乙公司支付实验室使用费,专利申请权属于甲
  • B.如果甲在业余时间研发了一种新型高压锅,利用乙公司的实验室,对高压锅的性能进行测试,专利申请权属于甲
  • C.如果甲从乙公司辞职后,跳槽到丙公司。1年内,甲利用丙公司的实验室,研发了一种新型芯片,专利申请权属于乙公司
  • D.如果甲从乙公司辞职后,跳槽到丙公司。1年内,甲利用丙公司的实验室,研发了一种新型芯片,专利申请权为乙、丙公司分享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4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①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据此,A、B选。《技术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据此,C不选,D选。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5题,共70分

51.
林某(男)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现年28周岁,未婚。徐某(女),现年19周岁,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林某。两人一见钟情并打算结婚。林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精神正常,且答应婚后赠与徐某一套房屋,徐某欣然答应。但婚后林某精神病病发,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由于结婚乃男女双方所缔结的身份契约,林某和徐某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
  • B.林某虽可以与徐某结婚,但林某答应赠与房子给徐某的行为无效
  • C.林某不能与徐某结婚,因为林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痛
  • D.林某不能与徐某结婚,且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案中,徐某尚未达到法定年龄,故婚姻无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林某赠与徐某房屋时精神正常,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赠与的行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林某与徐某不能结婚的原因在于徐某未达法定年龄,而非因为林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根据《民法典》第659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本案中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因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徐某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52.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 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 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且撤回起诉后,不影响再次起诉
  • 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因此,A、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53.
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涉及澳门公司的争议,需要向该澳门公司送达文书,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该澳门公司在内地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代表机构送达
  • B.该澳门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业务代办人送达
  • C.法院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澳门公司送迭,如收到澳门公司签收的邮件回执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 D.法院可同时采取公告送达和传真送达

参考答案A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项正确。根据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可见,向业务代办人送达须由受送达人授权,B项错误。根据第7条第2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C项正确。根据第10条第1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不能与其他方式同时采取,D项错误。
54.
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 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
  • 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
  • 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旅游协会对游客统一报价,固定价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故A、B两项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处以罚款,而不是发改委,故C项说法错误。由于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故D项说法正确。
55.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C.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需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D.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故AB说法正确,C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56.
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参考答案BCD

解析《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题中,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选项A错误。《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题中,网站未经牛某的同意,擅自公开其肖像,侵犯了牛某的肖像权。选项B正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题中,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选项D正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题中,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个人信息,应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选项C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57.
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査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 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
  • 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 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题中的不合格产品一般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而属于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43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属于产品缺陷责任,故孙某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A、B项正确。由于缺陷不是超市造成的,故超市赔偿后可以向其供货者或直接向生产者索赔,C、D项正确。
58.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丽都酒楼”,依法登记,邓某带孩子邓某某(9岁)到该酒楼吃饭,酒楼清洁工张某给地板打蜡,导致地板湿滑,邓某某不慎摔伤,欲通过诉讼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本案应以邓某某为原告
  • B.本案中应以邓某作为原告
  • C.本案应以丽都酒楼为被告
  • D.本案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AD

解析首先,关于原告,本案受害人是孩子邓某某,同时由于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邓某某虽未成年,但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其本人作为原告。只是因为邓某某尚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邓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邓某的诉讼地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其次,关于被告,张某作为雇员侵权,只能以其雇主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本案中,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视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即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59.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参考答案BCD

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A选项中,王某虽利用业余时间研发新鼠标,但王某在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所以,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的道理同A,虽然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研发鼠标仍是其职责,是执行甲公司的任务,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研发,因此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所以B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只要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创造,该新型手机的专利申请权也属于甲公司。所以,C选项错误。在D选项中,若王某在辞职后的1年内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选项中并未交代时间界限,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陷阱】本题区分是否是职务发明的两个关键:一是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二是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虽然A项是业余时间,但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C项虽然是职责范围外,但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二者都属于职务发明。
60.
某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重整,重整过程中,企业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下列说法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哪些?( )
  • A.员工李某认为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 B.员工王某认为自己自入职之日起满1年,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自己
  • C.员工赵某认为单位需要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在裁员方案公布后,应当允许被裁员人员提出异议
  • D.员工杨某认为,如果对公司的裁员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提供帮助和支持

参考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据此,A项正确。裁员方案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并不需要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法律也未规定劳动者的异议权,故C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认为B项中的王某已经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裁员时应当被优先留用,B项正确。《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据此,D项正确。
61.
关于国际域外取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请求调取的证据不仅限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 B.美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 C.我国原则上不允许特派员取证,特殊情况下可特许
  • D.未经主管机关准许,外国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得在我国自行取证

参考答案AB

解析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故A项错误。
外交人员或领事取证,即一国司法机关通过该国派驻他国的领事或外交官员在其驻在国直接调查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我国领域内该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美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本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而非中国公民。故B项错误。
特派员取证,受理诉讼的法院委派官员直接在外国领土上调取证据。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此种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特许外国特派员来华取证。故C项正确。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的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大多数国家对之持否定态度。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调查取证。故D项正确。
6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 A.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并进行复制
  • B.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C.发现城乡规划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时,有权通知银行冻结相关单位的资金
  • D.要求有关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参考答案ABD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可见,A、B、D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选项不属于法律规定可采取的措施,不当选。
63.
若法国、英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法国长万公司拟将与英国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长万公司和英国的书面同意为条件
  • B.如英国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
  • C.该中心可根据长万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
  • 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参考答案BC

解析A、C、D选项,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的条件:(1)主体: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性质: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3)主观:争端双方书面同意且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4)适用法律:①有约定适用从约定;②无约定,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③仲裁庭在争端双方同意时仍可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④不得借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综上可知,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长万公司和英国的书面同意为条件;该中心不可根据长万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故A、D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便属于中心专属管辖,而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也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国保护。关于用尽当地救济:缔约国可以要求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该国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如果缔约国无此要求,则不必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双方即可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综上可知,如英国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故B选项错误,当选。
64.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 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 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 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所以A、B选项正确。第25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所有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所要求的同意。公约的前言部分明确指出,任何缔约国不因仅仅批准、接受、核准公约就被视为接受特定案件的管辖。所以C选项正确。第53条规定,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
65.
下列关于电子数据说法正确的是:(  )
  • A.证人秦丽丽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用手机录了一段录像,陈述了自己目睹的案件情况,这段录像属于电子数据
  • B.张三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四向自己借了2万元,该聊天记录属于书证
  • C.王五诉赵六侵权,提供了光盘刻录的电子监控录像的内容,该证据属于电子数据
  • D.王五诉赵六侵权,交警提供了执法记录仪里的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形,该电子数据可认定为是真实的

参考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庭作证,属于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用手机录了一段录像,陈述了自己目睹的案件情况,属于证人作证的一种方式,这段录像属于证人证言,不是电子数据。A项错误。
《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是典型的电子数据。B项错误。
光盘和电子监控录像是典型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C项正确。
《证据规定》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交警提供了执法记录仪里的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形,属于电子数据,是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D项正确。
66.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 B.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 C.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 D.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法院调解的特征包括:(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和解的特征有:(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3)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据此,A、B、D三项说法正确,应选。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而当事人的和解则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7.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反诉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全权代理”的委托合同后,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反诉
  • B.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合并审理
  • C.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撤诉,法院应据此裁定诉讼终结
  • D.反诉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因此律师不可根据仅写“全权代理”的委托合同提出反诉,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B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合并审理,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C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9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反诉是独立的诉,本诉因原告撤诉终结不影响反诉的进行,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D选项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6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参考答案BC

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并不影响房屋的归属,甲公司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A选项错误。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违反其与乙包销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丙不具备购房资格,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所以C项正确。非因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合同时,双方只需返还已交付的标的及孳息,所以甲公司需将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丙,所以,D选项错误。
69.
甲委托乙釆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釆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甲有权追认
  • B.甲有权撤销
  •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 D.丙有权撤销

参考答案ABC

解析《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乙却购买手机,其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所以,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不妨碍丙对乙构成欺诈,对于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手机买卖合同,代理人乙也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所以,B、C选项正确。在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所以,欺诈方丙无权撤销。同时,《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该款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仅在善意时,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所以,恶意的丙亦无撤销权。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陷阱】在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甲知晓丙实施欺诈行为,但实质与丙为意思表示磋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乙并不知情,丙仍然构成欺诈。
70.
下列哪些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的类型?( )
  • A.甲国某咨询公司通过网络向位于乙国的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
  • B.甲国消费者到乙国旅游、就医、留学
  • C.甲国某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为乙国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 D.甲国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乙国为乙国国民提供服务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的类型包括:(1)跨境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电信、网络等跨境提供咨询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来自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游、求学等;(3)商业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如一国的机构到另一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4)自然人流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律师到另一国境内直接提供医疗或法律咨询服务。故ABCD都属于。
71.
2008年年底,甲电影公司推出名为“非诚勿扰”的电影,非常卖座。2009年初,乙以“非诚勿扰”文字申请注册“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类别的服务商标,其所使用的文字组合及美术形式与电影“非诚勿扰”完全相同。2010年9月7日,乙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2016年2月2日,甲电影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乙的注册商标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如果“非诚勿扰”四字组合为甲公司原创,则其对“非诚勿扰”词组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
  • B.在乙的商标注册公告期间,甲有权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C.甲公司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乙的注册商标无效
  • D.甲公司有权申请商标局撤销乙的注册商标

参考答案ABCD

解析“非诚勿扰”四字组合尽管属于甲电影公司的独创,但该词组过于简短,缺乏文字作品应有的深度与长度,不足以被认定为文字作品,故甲公司对“非诚勿扰’’四字组合不享有著作权,A项错误。不过,“非诚勿扰”四字组合的书写方式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乙以与甲公司完全相同的“非诚勿扰”美术形式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甲公司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据此,商标异议期问为3个月而非6个月,B项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据此,宣告商标无效的事由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商标存在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申请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另外一类是商标存在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申请商标无效的时间通常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本题中,乙的商标于2010年9月7日获得商标注册,截至2016年2月2日,已经超过5年时间,故甲公司不得申请宣告乙的注册商标无效,C项错误。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本条规定了申请撤销商标的事由为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而不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本题中不存在相关情形,故甲公司不能申请撤销乙的注册商标,D项错误。
72.
夕阳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时,向李某展示的小区沙盘图中标明小区专门规划一个跳广场舞的广场。李某系广场舞爱好者,遂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李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根本没有广场。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该广场。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有权退房
  • B.李某有权要求夕阳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 C.李某有权要求夕阳房地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合同中未表明广场,故夕阳房地产公司不构成违约

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正确,夕阳公司的行为成立“欺诈”,李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B项错误,目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不再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C项正确,李某选择撤销该买卖合同的,有权要求夕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项错误,夕阳公司在沙盘图中,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广场)有具体而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且该说明和允诺对李某决定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说明和允诺应当定性为“要约”,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之一。夕阳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
73.
鸿发房地产公司自大河沙场采购河沙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20年9月2日,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大河沙场交付了河沙后,鸿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河沙质地过粗无法满足建筑需要。对此,鸿发房地产公司可以提出下列哪些主张?
  • A.通知大河沙场解除合同
  • B.要求大河沙场承担违约责任
  • C.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 D.主张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项正确,出卖人大河沙场交付的河沙质量严重不合格,致使鸿发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河沙不能用于建筑),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鸿发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B项正确,出卖人大河沙场交付的河沙不符合约定的品质(具有瑕疵),属于瑕疵履行,成立违约,买受人鸿发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C项正确,应当先履行的大河沙场交付的河沙具有严重瑕疵,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应当后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鸿发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项错误,双务合同中,只有“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对待给付义务顺序在前的一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辩权,而鸿发公司属于“应当后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74.
李松对杨超享有到期债权50万元,杨超无力偿还。杨超对戴眉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杨超时常电话要求戴眉偿还债务。杨超对新城公司享有到期的劳动报酬债权10万元。后杨超去世,将上述债权均遗赠给自己的女友张妙,此外别无其他财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松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杨超的遗赠
  • B.在杨超去世前,李松不得直接向法院请求戴眉向自己清偿
  • C.在杨超去世前,李松不得直接向法院请求新城公司向自己清偿
  • D.李松撤销杨超遗赠的费用均由杨超承担

参考答案ACD

解析A项正确,杨超在负债的情况下无偿处分财产,导致无力偿还债务,李松享有债权人撤销权。B项错误,杨超怠于主张对戴眉的权利,导致无力偿还债务,李松享有代位权。C项正确,杨超对新城公司的权利为劳动报酬债权,该债权具有专属性,不得代位行使。D项正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的,其诉讼费用及必要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75.
大德公司以某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向海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此后,大德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住宅楼,由天威公司承建。大德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给金澜,金澜已支付全部价款,但由于登记机关的原因尚未办理登记。经查,金澜购买该房屋系为了投资。现房屋建设完成,大德公司未能清偿对海商银行的借款,并欠付天威公司工程款3000万元,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海商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 B.海商银行可申请对住宅楼进行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 C.天威公司有权优先于海商银行而受偿
  • D.天威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金澜

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正确,海商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主张优先受偿。B项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C项正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D项错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构成要件:①法院查封前已签订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③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愿意支付全部价款;④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76.
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
  • B.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
  • C.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60万元
  • D.乙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货款

参考答案CD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的形式问题。《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选项A、B错误。依照《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按预付款处理。在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按比例适用。本题中,合同总金额为2013万元。定金数额最多为40万元,多余的10万元为预付款。现甲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定金按50%适用,也就是20万元为定金。另外20万元发生预付款的效力,定金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则不发生该效力,故选项C正确。已支付的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的货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77.
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从某村村民委员会处承包该村农业用地的,该承包合同成立时,甲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B.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指示随时调整承包地
  • C.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连续承包
  • D.某村村民乙和丙互换承包地的,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作用。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民法典》第332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期限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民法典》第336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完成,自登记时具有对抗效力。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78.
某村甲、乙兄弟二人继承了其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但是房产一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 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 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 D.甲、乙二人共同共有该房屋

参考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共同共有该房屋。依《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应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D。
79.
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借期为30个月,借期内年利率5%。但是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事后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借款合同自甲向乙提供借款时生效
  • B.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 C.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
  • D.如果乙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甲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参考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的性质以及利息支付问题。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故选项A正确。依据《民法典》第674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依据《民法典》第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80.
程心有限公司由丁某、马某、宋某、刘某、严某五名股东创立,各股东分期交付出资。关于股东出资与股东权利,以下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丁某以质押的汽车出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
  • B.马某出资期限届至前公司破产,则马某无须再履行剩余出资义务
  • C.宋某在出资履行完毕前将股权转让给贺某,贺某应承担剩余出资义务
  • D.宋某转让股权后,贺某的姓名只登记于股东名册,而未向公司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则贺某不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正确,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不知情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规定予以认定。B项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项错误,若宋某出资期限未届至,属于正常合法股权,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一并转让,则剩余出资义务应由贺某承担;若宋某出资期限已届至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贺某明知或应知情的,则应承担出资义务,贺某履行出资义务后可向宋某追偿,若贺某不知情的,则只能向原股东进行追偿。D项错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81.
小马、小丁、小宋三人2015年1月创办了少年时代有限公司,小马以房屋出资,评估作价150万元,小丁、小宋各以货币出资100万,公司成立时全部实缴到位。2020年,少年时代公司不能对债权人李霏清偿债务而申请破产。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小丁的出资实为其公务员父亲贪污受贿所得,因该出资来源违法,小丁出资无效
  • B.小马与资产评估公司串通,将实际价值80万的房屋评估为150万,李霏可主张小丁与小宋承担连带责任
  • C.后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小马用以出资的房屋贬值为50万,李霏可主张小马补足100万
  • D.小宋在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前将股权转让给了小刘,李霏可主张小刘对小马出资评估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CD

解析A项错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因此,应依法处置而非无效。B项正确、D项错误,小马出资评估不实应付补缴义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小丁、小宋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小刘并非设立股东,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对于市场原因贬值的,出资人不承担补足责任,李霏只可请求小马补足70万,对于贬值的30万,李霏无权主张。
82.
少年时代有限公司有三名股东小马、小丁、小宋,分别持股20%、5%、75%。欲选举职工小张担任监事,聘任小刘担任经理。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公司股东会选举职工小张担任监事
  • B.公司股东会聘任小刘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
  • C.股东小丁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D.如果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小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参考答案ABC

解析A项错误,职工担任监事应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B项错误,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C项错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小丁持股比例为5%,不足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D项正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3.
嘉中有鑫文化娱乐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成立,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5年,合伙人有马风、丁欣、宋婉和刘纨4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丁欣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B.若宋婉要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旦转化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C.马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期间,收受回扣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被其他合伙人发现,其他合伙人可撤销其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
  • D.刘纨因意外身亡,其子刘小丸只有6岁,因此不可继承刘纨的合伙人身份

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错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本题中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了5年的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B项错误,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D项错误,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84.
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图书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图书为盗版。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票据无效
  •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 C.丙有票据权利,但不能追索甲公司
  •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CD

解析A项错误,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票据,该票据并无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之情形,故该票据有效。B项错误,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的图书为盗版,故甲、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乙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进行抗辩,拒绝支付票面金额。C项正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有票据权利,但不能追索甲公司。D项正确,银行承兑后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85.
甲、乙二人共有50辆汽车,甲将其中的一辆汽车租给丙使用。现甲、乙二人要将该50辆汽车整体转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甲、乙对该50辆汽车为按份共有
  • B.丙对该50辆汽车享有优先购买权
  • C.丙对承租的1辆汽车享有优先购买权
  • D.丙对50辆汽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AD

解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整体出售视为条件之一,故丙对承租的汽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50辆汽车不存在合同基础,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在房屋租赁中。对于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除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本题正确选项为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15题,共30分

86.
专利权人春花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关于开放许可,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 B.春花就发明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 C.春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
  • D.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参考答案AD

解析《专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专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7.
2018年7月,某网络科技公司发布信息,称其拥有在中国网络独家传播电影《一只小狗》的权利,并已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许可。另外,为保障付费用户点播和下载该电影的权利,公司采取了专门的技术措施。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规定,下列行为没有侵犯网络科技公司权利的是:(  )
  • A.未经网络公司许可,王某付费下载该电影后,上传至其他视频网站供他人免费点播
  • B.为提升该电影关注度,未经网络公司许可,某电视台在采访中将该电影中20秒的画面作为背景,并将釆访内容置于其网站供用户点播
  • C.某电视台下载该电影后,为提高收视率,未经网络公司许可将其剪辑成20分钟的宣传片,并在“影视展览”栏目中使用
  • D.未经网络公司许可,张某破解了技术措施,并通过社交平台公开传播该电影的网络地址,致使多人在未付费的情形下通过点击该地址免费点播或下载该电影

参考答案B

解析《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选项正确。
88.
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釆取的措施是:(  )
  • 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B.限制工资总额
  • 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 D.责令减员增效

参考答案AC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故AC为正确答案。
89.
假如白云区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张三向长宁区法院起诉了李四,长宁区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保全措施错误,李四欲起诉张三赔偿,李四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
  • A.白云区法院
  • B.长宁区法院
  • C.海淀区法院
  • D.以上三个法院都可以

参考答案AB

解析《民诉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属于诉前采取保全措施后起诉,然后保全错误侵权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白云区法院和受理起诉的长宁区法院对保全侵权都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的海淀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AB两项正确。CD两项错误。
90.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参考答案BCD

解析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BCD错误。
91.
甲市的A水利建设项目准备在该市规划范围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经核准。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欲办理以下手续:①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划拨土地;②向当地规划部门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受理后依法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④水利建设项目依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关于手续办理的先后顺序,下列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是:(  )
  • A.④③①②
  • B.②①
  • C.④龄①
  • D.③④①②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37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B选项正确。
92.
2017年12月,甲公司职工刘某因工负伤,因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住院后,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并支付了相应的误工护理费。2018年2月12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但甲公司尚未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和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和刘某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管理人可撤销垫付医药费
  • B.管理人可撒销赔偿误工费
  • C.劳动者有权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 D.如刘某未申报债权,则不能参加破产清偿

参考答案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甲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撤销,A、B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规定表明,刘某作为职工,是有表决权的,C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刘某所享有的工资债权是无需申报的,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无须申报的职工债权不包括因工伤而产生的伤残赔偿金等。因此,就伤残赔偿金等债权,刘某应该进行申报。
93.
关于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 B.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C.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应提交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D.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ABC

解析《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故A、B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94.
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 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 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 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参考答案B

解析A.B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95.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96.
2016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西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的是:( )
  •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
  • B.乙公司请求湘西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西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A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虽然该债权未到期,但是在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甲公司可以就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A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法院在受理湘西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成立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乙公司无权单方请求湘西公司继续履行,因而该请求也不属于破产债权。故B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可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依然属于破产债权,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故C项正确。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故D项错误。
97.
少年时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甲为管理人。以下关于取回权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权利人作为托运人行使取回权时,甲可以以权利人未支付相关托运费为由拒绝其取回财产
  • B.权利人依据仲裁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甲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时,甲可以以该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取回财产
  • C.该公司尚未收到出卖人发送出来的买卖标的物,即便甲决定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取回该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 D.公司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赔偿金、代偿物,权利人可以主张取回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正确,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项错误,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D项错误,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进行分类然后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98.
甲诉乙侵权纠纷案,甲市A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诉讼请求的判决,甲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因收集到新证据而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可以向甲市A县法院申请再审
  • B.甲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C.若甲市A县法院决定再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
  • D.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参考答案ABCD

解析申请再审:1.管辖法院:原则上一级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若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①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原一还一),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②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原二还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不可以上诉。若再审法院为上级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ABCD均正确。
99.
杨某生有子女三个。长子甲与杨某一起共同生活,多次与杨某交涉希望其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自己,并承诺将赡养杨某直至杨某去世。杨某念及长子甲一向对自己不错。遂于2014年8月1日将房产过户给甲。从此以后,甲对杨某不理不睬,甚至时常对杨某拳脚相加。杨某伤心欲绝,欲要回房屋,向张律师咨询。关于张律师的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杨某虽然已将房屋过户给甲,但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回房屋
  • B.杨某虽然已将房屋过户给甲,但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回房屋
  • C.杨某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 D.杨某可以基于甲不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而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且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据此可知,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同时,本题中,杨某已将房屋过户给甲,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此时,杨某也不符合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故B项亦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00.
甲14岁,甲的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乙领取了包含甲的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甲共同生活,甲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由其祖父母支付。甲的祖父母要求乙返还甲的生活费被乙告知已挪作他用。就此,关于监护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是甲的监护人
  • B.甲的祖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有权要求乙归还甲的生活费
  • C.甲的祖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
  • D.监护人发生变更的.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参考答案AC

解析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作为甲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监护人有规定的情形的.法院有权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选项C正确。选项D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其监护人并不限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还可以由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