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每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ACDE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CDE
参考答案ACE
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参考答案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清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参考答案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参考答案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它主张一国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申请。
参考答案是指一国法院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司法文书的送达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
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参考答案(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参考答案(1)从内容未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
参考答案(1)仲裁协议的形式;(2)仲裁当事人的行为能力;(3)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参考答案外国法人进入中国从事民商事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自动承认其主体资格,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其均为中国法人,不存在法人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
本大题共1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参考答案(1)主权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2)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中这项原则在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二是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关系;(3)国际协作与合作原则。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和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这一点,在进入全球化的时代,在中国加人WTO以后,是尤其重要的;(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如果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上保障实质上的平等互利,也将不能推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不能推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各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需要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本大题共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参考答案(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中国,因此,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2)当事人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甲国法律允许赠与合同附加不得与他人结婚的条件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答案(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布朗特有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2)一般说来,涉外合同的效力依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又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