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每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ABCE
参考答案AD
参考答案ABCDE
参考答案BCE
参考答案ABC
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参考答案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参考答案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
参考答案继承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参考答案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参考答案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有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参考答案(1)它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它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参考答案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加以滥用(如在法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并且不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当然也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不提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不过这种强制许可不具有独占性,除了强制许可的第三人外,专利人仍可自己使用、制造、销售专利发明,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证。另外,取得强制许可证的第三人仍须向专利权人给付合理的报酬。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则可撤销该项专利。
参考答案通常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仲裁条款对未签字的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情况主要指:(1)法人合并与分立并不导致原来所签字的仲裁协议无效;(2)合同转让一般也不影响原仲裁协议的效力;(3)提单的转让和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一般认为,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只要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没有表示反对;(4)国际公约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5)代位清偿。如果被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对该仲裁条款对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持肯定态度。
本大题共1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参考答案(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早期的国际私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极其有限的,冲突规则也不过寥寥几条甚至几十条而已。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迅速发生重大的突破。这时,不但国际商事活动如公司、票据、信托、海商、保险、破产、劳务、投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相继有了国际私法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而且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大都规定在国际私法中。<br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逐渐形成。在早些时候,国际私法仅包括“概论”性质的问题,今日的国际私法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由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内容不断增加的学科群了。<br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为了推进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国际私法学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这个学派从肯定各国不同的冲突规则的事实出发,采取比较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发现其共同的地方并予以协调。<br />(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取多元连结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结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重大发展。<br />(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本大题共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参考答案(1)该案中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外国诉讼文书向中国送达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对与中国缔结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按司法协助协定处理。对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如果其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公约进行送达。但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作了一些保留与声明,其中包括反对采用公约第10条规定的方式如邮局送达。既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非《送达公约》成员国的国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因此,我国不承认通过邮寄的直接送达方式,本案中的送达为邮寄送达,因此无效。<br />(2)我国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王某居住在国外,李某居住在国内。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br />(3)我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本案中,中国法院和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两个国家的法院均受理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根据中国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
参考答案(1)我国某法院有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若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的纠纷系合同纠纷,虽然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意大利,不在中国境内,但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中国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备货交货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br />(2)适用中国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作为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中国甲公司的经常居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可以被认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某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