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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

00249国际私法 / 历年真题 共 36 题 更新于 2026-09-28

一、单选题

下列每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
  • A.涉外民事关系
  • B.涉外刑事关系
  • C.涉外物权关系
  • D.涉外婚姻关系

参考答案A

解析国际私法调整的核心是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刑事关系主要由国际刑法等调整;涉外物权关系和涉外婚姻关系虽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部分,但不能完整涵盖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所以国际私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因其调整涉外民事关系,A选项正确。
2.
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是( )。
  • A.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 B.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C.联合国
  • D.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参考答案B

解析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注于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成果显著且影响力大。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侧重于私法实体法的统一;联合国涉及领域广泛,并非专门针对冲突法与程序法统一;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影响力主要局限于美洲地区。相较之下,B选项正确。
3.
首先抓住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以及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探讨的是( )。
  • A.巴托鲁斯
  • B.杜摩兰
  • C.萨维尼
  • D.达让特莱

参考答案A

解析巴托鲁斯最早关注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并从这两个关键方面探讨法律冲突,为国际私法发展奠定基础。杜摩兰主张意思自治原则;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达让特莱强调属地主义。所以A选项符合巴托鲁斯的贡献。
4.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是该冲突规范的( )。
  • A.连结点
  • B.范围
  • C.准据法
  • D.系属公式

参考答案B

解析冲突规范包含范围、系属等要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明确了该冲突规范所针对的法律关系类型,属于范围部分。连结点是连接民事关系与特定法律的纽带;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系属公式是对系属的抽象概括表述。所以B选项正确。
5.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
  • A.单边冲突规范
  • B.双边冲突规范
  •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参考答案B

解析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准据法。“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未明确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需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要求同时适用多个国家法律;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提供多个可选择的系属。故B选项正确。
6.
识别的对象是( )。
  • A.范围
  • B.准据法
  • C.连结点
  • D.系属公式

参考答案A

解析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分类”,以确定应援用哪条冲突规范,其对象是冲突规范的范围,即要解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问题。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实体法;连结点连接范围与准据法;系属公式是对系属的概括表述。所以A选项正确。
7.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这说明我国立法是( )。
  • A.接受反致的
  • B.接受转致的
  • C.不接受反致的
  • D.不接受转致的

参考答案C

解析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适用外国法过程中,接受外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本国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我国该规定表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含该国法律适用法,排除了反致制度。转致是指对某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规定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该规定主要体现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未涉及转致,C选项正确。
8.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 )。
  • A.根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 B.以行为地国家的冲突规范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 C.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 D.根据个案考察先决问题究竟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然后再决定是适用法院地法还是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指定的法律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争议的先决问题应依据其自身性质确定适用法律。并非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行为地国家冲突规范,也不是根据个案考察与法院地法或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法律的关系来确定,C选项正确。
9.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 )。
  • A.当事人举证证明
  • B.当事人协助查明
  • C.中国驻外使领馆查明
  • D.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参考答案D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才由当事人提供该国法律。A选项当事人举证证明适用于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的情况;B选项当事人协助查明并非主要查明方式;C选项中国驻外使领馆查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主体。所以D选项正确。
10.
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的是在( )。
  • A.奴隶制时期
  • B.封建制时期
  • C.资本主义时期
  • D.社会主义时期

参考答案C

解析在资本主义时期,伴随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发展,为促进交流,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成为普遍做法。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外国人在法律地位上常受歧视;社会主义时期虽也强调平等,但从历史发展来看,赋予外国人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始于资本主义时期,C选项正确。
11.
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如果涉及侵权行为,一般适用( )。
  • A.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 B.商业行为地法
  • C.物之所在地法
  • D.侵权行为地法

参考答案D

解析对于自然人涉及侵权行为的行为能力,通常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及后果紧密相关,适用该地法律便于确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行为能力和责任承担。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常用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商业行为地法主要适用于商业交易行为能力判断;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于物权相关法律关系。所以D选项正确。
12.
1857年法国曾颁布一个法律,承认凡经比利时政府许可成立的法人,均可在法国行使其权利;对其他各国法人,也于同一法律中规定,只要是在有互惠关系的国家成立的法人也应承认。法国上述立法对外国人的认许,采用的是( )。
  • A.特别认许程序
  • B.概括认许程序
  • C.一般认许程序
  • D.分别认许程序

参考答案B

解析法国1857年法律承认经比利时政府许可成立的法人在法国的权利,对有互惠关系国家成立的法人也予以承认,这种方式属于概括认许程序。特别认许程序是逐个批准外国法人;一般认许程序是内国概括认可外国法人;分别认许程序是根据外国法人不同性质、种类分别认许。法国的做法符合概括认许程序特点,B选项正确。
13.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物权做出了如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
  • A.动产所在地法律
  • B.与该动产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C.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 D.法院地法律

参考答案C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动产物权适用法律时,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所在地可能变动,以法律事实发生时的动产所在地确定准据法,能更准确反映法律关系发生时的实际情况。A选项动产所在地法律表述不明确;B选项与该动产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在更复杂情况下综合判断;D选项法院地法律一般不用于确定动产物权的准据法(特殊情况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
14.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方式规定( )。
  • A.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法律选择
  • B.当事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进行法律选择
  • C.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是法院做出判决前
  •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

参考答案A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不承认默示选择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间通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需与案件有实际联系(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所以A选项正确。
15.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 )。
  • A.消费者国籍国法
  • B.消费者住所地法
  • C.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 D.消费者属人法

参考答案C

解析我国该法律条款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这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是其生活和消费的主要场所,适用该地法律更能维护其权益。A选项消费者国籍国法、B选项消费者住所地法、D选项消费者属人法均不准确,C选项正确。
16.
中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一般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 )。
  • A.1年
  • B.2年
  • C.3年
  • D.4年

参考答案C

解析《海商法》明确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这是为平衡油污损害相关各方利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A选项1年、B选项2年、D选项4年均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正确。
17.
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最普遍的立法方式是实质要件适用( )。
  • 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 B.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 C.婚姻举行地法
  • D.当事人属人法

参考答案D

解析在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方面,最普遍的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其包括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等,能体现当事人身份和法律联系,考虑到当事人本国或住所地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对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A选项当事人住所地法和B选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只是属人法的部分;C选项婚姻举行地法主要用于婚姻形式要件确定。所以D选项正确。
18.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 )。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B.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
  • C.共同国籍国法律
  • D.婚姻缔结地法律

参考答案C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结婚条件首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不存在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体现从紧密联系到次紧密联系的选择顺序。A选项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选项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D选项婚姻缔结地法律在特定条件下并非优先适用,C选项正确。
19.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明确规定:父母子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适用父母子女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 )。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B.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
  • C.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 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参考答案D

解析该法律条款规定,父母子女人身和财产关系在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时,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体现对弱者权益的保护。A选项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选项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C选项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均未完整涵盖法律规定内容,D选项正确。
20.
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最普遍采用的原则是( )。
  • A.最惠国待遇原则
  • B.国民待遇原则
  • C.非歧视原则
  • D.公平原则

参考答案B

解析国民待遇原则是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最常用的原则,它赋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平等对待。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等领域,保障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给予第三国的待遇;非歧视原则是更宽泛概念,国民待遇原则是其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方面的具体体现;公平原则过于笼统,不是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特定原则。所以B选项正确。

二、多选题

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21.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其原因在于( )。
  • A.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 B.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 C.各国司法权的独立
  • D.各国不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 E.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参考答案ABCE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现实中大量涉外民事关系的出现增加了复杂性(A选项);各国民法规定不同,导致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在不同国家处理结果可能不同(B选项);各国司法权独立,不同国家法院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处理案件(C选项);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域外效力,若完全不承认则不会产生法律适用冲突(E选项)。D选项各国不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实际不符,若如此则不会产生法律适用冲突。所以ABCE正确。
22.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作用在于( )。
  • A.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适用外国法的作用
  • B.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直接适用本国法的作用
  • C.当发生反致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 D.当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 E.当涉及识别问题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参考答案AD

解析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的作用主要是,当外国法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冲突时,排除或否定适用外国法(A选项);当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时,肯定适用内国法(D选项)。外国法无法查明时,通常有多种解决办法,并非直接适用本国法(B选项错误);发生反致时,排除外国法适用不是公共秩序的主要作用(C选项错误);识别问题主要是对法律关系定性分类,与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适用无关(E选项错误)。所以AD正确。
23.
合同准据法的范围,主要包含( )。
  • A.适用于合同成立的法律
  • B.适用于合同效力的法律
  • C.适用于合同履行的法律
  • D.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 E.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法律

参考答案ABCDE

解析合同准据法涵盖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合同成立的法律决定合同是否有效订立;合同效力的法律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这些都是合同准据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所以ABCDE均正确。
24.
《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航空运送人权利与义务的公约,对于运送人的责任制度,该公约确定了下列原则( )。
  • A.严格责任原则
  • B.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 C.有限责任原则
  • D.不完全有限责任原则
  • E.禁止免责原则

参考答案BCE

解析《华沙公约》规定的航空运送人责任制度原则中,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旦发生损害,若运送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失,便推定其有过失并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有限责任原则明确了运送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限制了其赔偿范围,C选项正确。禁止免责原则使得运送人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免除自身基本责任,保障了旅客和托运人的权益,E选项正确。严格责任原则强调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承担责任,并非《华沙公约》所采用;不完全有限责任原则也不属于该公约确定的责任原则,所以A、D选项错误。
25.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 )。
  • A.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 B.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 C.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 D.法院地法律
  • E.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参考答案ABC

解析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A选项正确。当存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体现了对当事人生活和行为联系紧密地法律的考量,B选项正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与该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也作为适用法律之一,C选项正确。法律条文中未提及法院地法律和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适用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以D、E选项错误。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26.
转致

参考答案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解析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27.
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

解析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
28.
继承分割制

参考答案继承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解析继承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9.
平行诉讼

参考答案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解析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0.
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有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解析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有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1.
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参考答案(1)它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它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解析(1)它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它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32.
简述《巴黎公约》关于强制许可原则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加以滥用(如在法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并且不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当然也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不提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不过这种强制许可不具有独占性,除了强制许可的第三人外,专利人仍可自己使用、制造、销售专利发明,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证。另外,取得强制许可证的第三人仍须向专利权人给付合理的报酬。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则可撤销该项专利。

解析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加以滥用(如在法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并且不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当然也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不提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不过这种强制许可不具有独占性,除了强制许可的第三人外,专利人仍可自己使用、制造、销售专利发明,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证。另外,取得强制许可证的第三人仍须向专利权人给付合理的报酬。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则可撤销该项专利。
33.
简述未签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通常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仲裁条款对未签字的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情况主要指:(1)法人合并与分立并不导致原来所签字的仲裁协议无效;(2)合同转让一般也不影响原仲裁协议的效力;(3)提单的转让和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一般认为,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只要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没有表示反对;(4)国际公约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5)代位清偿。如果被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对该仲裁条款对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持肯定态度。

解析通常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仲裁条款对未签字的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情况主要指:(1)法人合并与分立并不导致原来所签字的仲裁协议无效;(2)合同转让一般也不影响原仲裁协议的效力;(3)提单的转让和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一般认为,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只要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没有表示反对;(4)国际公约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5)代位清偿。如果被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对该仲裁条款对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持肯定态度。

五、论述题

本大题共1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34.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参考答案(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早期的国际私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极其有限的,冲突规则也不过寥寥几条甚至几十条而已。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迅速发生重大的突破。这时,不但国际商事活动如公司、票据、信托、海商、保险、破产、劳务、投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相继有了国际私法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而且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大都规定在国际私法中。<br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逐渐形成。在早些时候,国际私法仅包括“概论”性质的问题,今日的国际私法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由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内容不断增加的学科群了。<br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为了推进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国际私法学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这个学派从肯定各国不同的冲突规则的事实出发,采取比较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发现其共同的地方并予以协调。<br />(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取多元连结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结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重大发展。<br />(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解析(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早期的国际私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极其有限的,冲突规则也不过寥寥几条甚至几十条而已。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迅速发生重大的突破。这时,不但国际商事活动如公司、票据、信托、海商、保险、破产、劳务、投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相继有了国际私法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而且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大都规定在国际私法中;(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逐渐形成。在早些时候,国际私法仅包括“概论”性质的问题,今日的国际私法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由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内容不断增加的学科群了;(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为了推进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国际私法学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这个学派从肯定各国不同的冲突规则的事实出发,采取比较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发现其共同的地方并予以协调;(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取多元连结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结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重大发展;(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六、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共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
中国公民王某与中国公民李某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后王某自费到美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王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某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送达李某。王某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李某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在王某赴美学习的时间里,李某承担家庭的一切负担,在经过一番咨询后,李某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后,进行了公开审理。鉴于被告王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并且由被告王某承担其儿子的抚养费用,每月350元。同时,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某所提起的离婚诉讼,由于李某未能到庭应诉,多伦多法院也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
问题:(1)王某将离婚诉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李某,该种送达方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我国法院对李某诉王某离婚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我国法院是否应承认与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案中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外国诉讼文书向中国送达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对与中国缔结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按司法协助协定处理。对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如果其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公约进行送达。但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作了一些保留与声明,其中包括反对采用公约第10条规定的方式如邮局送达。既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非《送达公约》成员国的国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因此,我国不承认通过邮寄的直接送达方式,本案中的送达为邮寄送达,因此无效。<br />(2)我国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王某居住在国外,李某居住在国内。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br />(3)我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本案中,中国法院和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两个国家的法院均受理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根据中国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

解析(1)该案中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外国诉讼文书向中国送达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对与中国缔结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按司法协助协定处理。对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如果其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公约进行送达。但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作了一些保留与声明,其中包括反对采用公约第10条规定的方式如邮局送达。既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非《送达公约》成员国的国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因此,我国不承认通过邮寄的直接送达方式,本案中的送达为邮寄送达,因此无效;(2)我国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王某居住在国外,李某居住在国内。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我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本案中,中国法院和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两个国家的法院均受理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根据中国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
36.
2021年,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在浙江杭州签订一份皮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意大利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皮鞋10000双,价格为CIF意大利,货值56270美元,支付方式为提单日期后90日电汇付款,2022年5月10日前交货。协议签订后,中国甲公司积极组织货源,按照意大利乙公司的要求在宁波港发货,目的港为拉斯佩齐亚。货到港口后,意大利乙公司拒收货物,致使中国甲公司货物滞留在意大利港口,产生滞港费。后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协商不成,遂将货物暂存在意大利TEXFLO公司。中国甲公司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意大利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判令意大利乙公司赔偿中国甲公司包括已经支付的滞港费和仓储费用在内的损失共计35730.4美元。
问题:(1)我国某法院对本案的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我国某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本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1)我国某法院有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若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的纠纷系合同纠纷,虽然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意大利,不在中国境内,但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中国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备货交货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br />(2)适用中国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作为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中国甲公司的经常居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可以被认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某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

解析(1)我国某法院有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若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的纠纷系合同纠纷,虽然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意大利,不在中国境内,但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中国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备货交货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适用中国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作为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中国甲公司的经常居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可以被认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某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