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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一》预测试卷四

客观题卷一 / 预测试卷 共 100 题 更新于 2026-09-27

一、单选题

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

1.
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
  • 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 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 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 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参考答案D

解析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1)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2)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其中的第一个要求包括:①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建设的总体布局,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A.B.C均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包括社区网络。D项错误。
2.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 A.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 B.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 C.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律师为主的法律顾问队伍
  • D.建立所有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参考答案A

解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因此A项正确。
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表现为:(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一是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是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三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和落实各类决策主体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因此BCD项错误。
3.
关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 B.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 C.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立法领域而非在执法和司法领域
  • D.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答案C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4.
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C.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等制度,基本确立了唐律的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具有重要影响
  • D.编敕是将敕上升为一般法律的过程。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编赦始自神宗朝

参考答案D

解析《永徽律疏》是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影响已经超越了中国,日本、越南、朝鲜的法律制度大都照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A选项正确。
《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选项正确。
唐朝有三部代表性法典,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疏》。唐律的特色制度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等首先出现在《贞观律》中,但最高成就却是《唐律疏议》。C选项正确。
编敕是将敕上升为一般法律的过程。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编赦始自太祖《建隆编赦》,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足以破律。D选项错误。
5.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设立的地方各省咨询机关称为:( )
  • A.资政院
  • B.资政局
  • C.谘议局
  • D.参政院

参考答案C

解析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其实质是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6.
甲的父亲死后,其母将甲家住宅独自占用。甲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母亲提供生活费。其母将甲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甲每月向其母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参考答案B

解析该事件并不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首先,根据《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是双向的,子女对父母承担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权利。其次,甲母独自占用甲家住宅,可能侵犯了甲的继承权,应当对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影响甲对甲母赡养义务的履行。故A选项错误。
法官的判决将原被告间的赡养关系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属于法律事实。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子女赡养父母,《宪法》、《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故D选项错误。
7.
关于法的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 B.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 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因此其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
  • D.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但不是所有具有国家强制力的都是法律

参考答案C

解析法具有6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可诉性。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律必须同时具备这6个特征。
法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其一,主权范围内普遍有效;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三,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机会的平等,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是绝对平均。为了保证机会上的平等,我们在立法时应当作出合理区别,如对弱者应当重点保护。故,A选项正确。
意外事件是人们凭借心智难以预见的事情,如果法律规定人们对意外事件负担过错责任,实际上就是强人所难。故,B选项正确。注意,对于意外事件,人们不是不承担责任,而是不承担过错责任。
法的规范性的核心含义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这种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又叫作普遍约束力。法律具有能够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普遍约束力。因此,法理学上一般将广义的法律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则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如判决书、逮捕决定书、合同书等,其具有针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C选项错误。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具有国家强制力的都是法律,如乡政府颁发的红头文件,具有国家强制力,但并不是法律。故D选项正确。
8.
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甲认为,人的生命自由高于秩序价值
  • B.法律适用中一定会有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 C.本案中“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属于价值判断
  • D.不同的解释者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解释结果

参考答案C

解析甲为了挽救孕妇与胎儿的生命闯红灯的行为,正是其经过人的生命自由高于交通秩序的判断之后做出的。故A选项正确。
立法、司法、守法、执法,一定带有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故B选项正确。注意,价值判断必不可少。
事实判断的关键是“是和不是”的问题,价值判断的关键点是“好与不好”的问题。交警发现了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属于事实判断。故C选项错误。本案也涉及交警的价值判断,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是经过价值判断之后,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交通秩序,然后做出的行为,此处即为价值判断。
相同的法律条文,一个持自然法学派立场的法官和一个持分析实证法学派立场的法官,会从各自学派的立场进行解释,带有解释者的价值判断,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故D选项正确。
9.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条文为禁止性规则
  • B.该条文完整表达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 C.该条文能直接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
  • D.该条文能弥补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

参考答案C

解析该条文不涉及术语界定、公布机关等技术性规定的表达,并且明确具体,因而属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明确具体能保证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原则抽象模糊能弥补规则的僵硬性缺陷,故D选项错误。
按照规则所表达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包括职权性规则与权利性规则。职权性主要是授予国家机关相应职权,而权利性规则主要是授予普通公民相应的权利。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带有“应当”“必须”等关键字,而禁止性规则带有“禁止”“不得”等关键字。本条文属于命令性规则,故A选项错误。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依靠条文表达,但一个条文不一定恰好表达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如本条表达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未表达法律后果。故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属于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可以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故C选项正确。
10.
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可以成立?
  •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 B.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
  • C.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 D.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

参考答案A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故A选项正确。
现代社会法院是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但是,法院的被动性并未发生改变,因为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都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故B选项错误。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司法的直接功能有且只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属于间接功能。故C选项错误。
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注意,在我国,组织主要指国家机关的组织,而律师和公证员都属于法律服务人员。故D选项错误。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 B.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 C.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终止公证
  • D.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原因及责任,酌情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故A选项正确。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故B、D选项正确。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终止公证必须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在6个月不能办结,故C选项错误。
12.
甲、乙等30名律师各出资100万元合伙设立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该所的非合伙人律师丙将委托人的500万赔偿款卷走,下落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该委托人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
  • B.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丙追偿
  • C.甲仅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D.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丙卷走委托人款项,显然是违法执业,故A、B项正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为律师事务所的非合伙人律师,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13.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 B.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 C.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庭长不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 D.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高到低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

参考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故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据此,审判委员会只讨论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事实认定问题,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据此,C项“不得”二字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第2款第1句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据此,D项“由高到低”的表述错误。
14.
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 B.对于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是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要素
  • C.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D.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参考答案C

解析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如果说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因此A项正确。
国家结构形式决定要素包括:(1)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2)民族因素:一个国家的民族构成、分布状况、民族关系、民族经济的发展等要素;(3)历史因素:一个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传统。因此B项正确。
《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5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此C项错误。
《宪法》第107条第3款:“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正确。
15.
关于国家主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国家主席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B.国家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的职权
  • C.国家主席提名副主席人选
  • D.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主席、副主席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终止

参考答案B

解析国务院的紧急状态由国家总理宣布。故A项错误。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的仪式也称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及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职责。故B项正确。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均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故C项错误。
依据《宪法》第8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故D项错误。
16.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 B.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
  •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 D.宪法法律的限制属于内在限制

参考答案D

解析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于应然权利。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最终在资本主义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指经由一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因此,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故A选项正确。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的特点。其中,现实性要求: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故B选项正确。
据我国《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C选项正确。
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包括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以及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其中,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属于外部限制。故D选项错误。
17.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不适用于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犯罪
  • B.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必须组成陪审团审理
  • C.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行政长官任命
  • D.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参考答案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效力范围包括: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故A选项错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经律政司长发出证书,审判可以不需要陪审团。故B选项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C选项错误。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故D选项正确。
18.
文化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1919年《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
  • B.“推广普通话”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
  • C.《专利法》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的延伸
  • D.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岀版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属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范畴

参考答案D

解析世界范围内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肇始于1919年《魏玛宪法》,它不仅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它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因此,A项正确。
推广普通话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之一。《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B项正确。
发展科学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据此,国家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以具体实施这一基本制度。C项正确。
公民出版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即出版自由,它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内容,不属于国家文化制度的范畴。D项错误。
19.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某县人大根据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B.某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 C.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该自治区下辖的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 D.某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其所辖的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A项正确。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B项错误。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C项正确。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3条第3款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D项正确。
20.
李某是甲国驻乙国的外交官,其下列哪种行为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
  • A.李某为使馆购买楼房一栋,因价款问题被房地产商告上乙国法院
  • B.李某与外交官同事之间有债务纠纷,被诉至乙国法院
  • C.李某叔父将自己位于乙国首都的别墅遗赠给李某,被叔父之子诉上乙国法院
  • D.李某目击乙国首都街头一起凶杀案,乙国警方欲让李某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原则上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有下列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购置不动产除外;(2)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3)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同时,根据《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C项属于以私人身份参与的继承诉讼,该情形下,外交人员不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可以管辖,故C项正确。
21.
中国公民李某与中国公民王某2016年喜结连理,婚后赴美国诞下一子小李.后一家三口返回北京定居。根据美国法律,小李出生时即可获得美国国籍。2017年,李某赴西班牙定居并取得了西班牙国籍。李某的弟弟得知李某获得西班牙国籍后拜托李某代为申请西班牙国籍并获得成功。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根据我国法律,小李出生时没有中国国籍
  • B.李某获得西班牙国籍后应该向我国相关部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 C.如果李某的弟弟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仍旧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 D.如果李某的弟弟为现役军人,则其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父母定居国外且本人出生在国外,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大家一定注意,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孩子出生时不具有中国国籍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父母定居国外+本人出生在国外+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题干中少了定居这一要素。所以小李出生时仍旧具有中国国籍。这并不违反禁止双重国籍的规定,现实中的做法是等小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自行选择保留一个国籍。A选项错误。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定居国外且获得外国国籍的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题干中李某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所以不需要办理退出手续。B选项错误。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我国国籍。C选项错误。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现役军人不得退出我国国籍。注意是“现役”军人,而非军人。D选项正确。
22.
关于国际法院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 A.争端当事国任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 B.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
  • C.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 D.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自愿管辖.即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约定。这些争端一般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故本题只有A项错误。
23.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为强奸妇女乙,将其打成重伤,但甲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前被人抓获的,甲成立强奸罪,适用“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 B.甲绑架妇女乙意图出卖,随后见色起意,开始着手准备强奸乙,但在甲实施奸淫行为之前被人制止的,甲成立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
  • C.甲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乙,无论甲是否实施了奸淫行为,都应当适用强奸罪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以既遂论处
  • D.甲、乙意图轮奸妇女丙,甲实施奸淫行为后,乙还没来得及实施奸淫行为就被抓获的,甲、乙成立强奸罪既遂的共犯,但不适用“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定

参考答案A

解析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即加重结果出现,但基本犯罪未遂的,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甲强奸致使被害妇女乙重伤,成立强奸罪,适用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法定刑;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奸淫行为,故对甲应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A选项正确。
故意犯罪的结合犯,存在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甲绑架妇女乙意图出卖,成立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甲对乙女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情形,属于结合犯,应当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但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奸淫行为,属于结合犯未遂的情形,应当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故甲成立拐卖妇女罪,适用“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B选项错误。
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或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存在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甲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乙的,成立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当适用加重情节的法定刑;如果甲实施奸淫行为,则按照既遂论处;如果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则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如果甲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则适用中止的处罚规定,因未能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C选项错误。
“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即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轮奸属于加重构成要件,不属于量刑规则,故存在轮奸未遂。甲、乙以轮奸故意对丙女实施强奸行为,但甲、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均实施奸淫行为,甲、乙成立强奸罪,属于轮奸未遂的情形,即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由于甲实施了奸淫行为,成立强奸罪基本犯既遂,乙与甲成立强奸罪基本犯既遂的共犯。为保证罪刑相适应,对甲、乙二人应以轮奸未遂与普通强奸既遂的想象竞合犯论处。D选项错误。
24.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将妇女、儿童卖到中国境内,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的加重犯罪构成处罚
  • B.甲在网上招募模特,多次安排一名模特和一名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各种暴露性器官的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由于这种“一对一”“裸拍”极度私密,不可能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按照目的解释,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 C.乙将两名成年男子卖给外国渔船老板做奴隶,由于拐卖男子不能解释为拐卖妇女、儿童,因此乙不构成犯罪
  • D.丙开设代孕公司,组织20多名模特向客户提供有偿代孕服务。由于丙的行为不能解释为组织他人“出卖”器官,因此,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参考答案D

解析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情形,不仅包括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境外的行为,还应包括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境内的行为。因为与“将妇女、儿童从境内卖往境外”的行为相比,将妇女、儿童从境外卖往境内的行为,也具有同样的甚至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根据平等保护的刑法理念,既然前者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那么后者也应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理。因此无论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境外(“出口”),还是将妇女、儿童卖到中国境内(“进口”),都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A项错误。
应将“表演”解释为向他人展示自己的过程,本案就属于组织淫秽表演,应对甲定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立法目的是制裁有伤风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尽管这种淫秽表演的受众只有一人,但受众是甲从网上公开招募而来,具有不特定性,且多人多次,表演活动会危害社会性风尚。B项错误。
将拐卖男性解释为拐卖妇女,就超出了妇女本来的含义,属于类推解释,但两名男子被买到渔船做奴隶,乙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强迫劳动罪处罚。C项错误。
丙组织多名模特向客户提供有偿代孕服务,由于丙的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出租”器官——子宫,不能解释为组织他人“出卖”器官,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项正确。
25.
丙在公交车上窃取甲的手机,被发现后立即下车逃跑,乘客乙一路追赶,在追赶40米后乙将丙扑倒,夺回甲被盗的手机,乙轻微擦伤。甲取回手机后,为了解气,对丙实施了一顿殴打,经鉴定丙受轻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 A.乙没有遭受不法侵害,不成立正当防卫
  • B.丙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乙属于事后防卫
  • C.甲对丙成立正当防卫
  • D.乙对丙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D

解析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也即成立正当防卫,不限于自己遭受不法侵害。针对财产犯罪,即便行为人取得财物,但是在现场被发现,被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故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甲的财物被追回,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甲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犯罪,C选项错误。
26.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护士在注射抗生素时没有为患者做皮试,患者因注射抗生素而死亡,但是事后查明,即使做皮试也不能査出患者的特殊反应,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护士的行为。
  • B.甲将水性不好的乙推入水库后离开,但是乙立即就能抓住身边的可以保住性命的木板,此时与甲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丙迅速拿走木板,导致乙溺水身亡,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丙的行为
  • C.甲酒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撞死了突然违章横穿高速公路的乙,死亡结果可以归属于甲的酒后驾车行为
  • D.机动车驾驶者甲撞伤乙后,警察立即将具有救助可能性的乙送往医院,但途中发生事故导致乙死亡,此时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

参考答案C

解析只有当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即使做皮试也不能査出患者的特殊反应,属于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行为,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护士的行为。A选项正确。
只有当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甲的行为结束后,介入了丙的行为,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故乙的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丙的行为。B选项正确。
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甲醉酒驾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但是禁止酒后驾驶的规范,是为了防止因丧失或者减轻控制车辆的能力而造成死亡结果,本案中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C选项错误。
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结果的发生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在警察介入之后,防止死亡结果的救助义务已经属于警察负责的领域,故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于甲。D选项正确。
27.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拔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 B.甲意图销售劣药,但却销售了伪劣的兽药,如果不考虑数额,甲的行为成立销售劣药罪
  •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 D.甲想倒卖车票,但事实上倒卖的是船票,此时船票可以扩大解释为车票,甲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

参考答案A

解析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存在诈骗故意,成立诈骗罪既遂。故A选项正确。
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中重合,人药和兽药只有在伪劣产品的范围内重合,所以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B项错误。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例如,实施杀人行为后,误以为对方已经死亡,抛尸人海导致对方溺死的。此种情况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故C选项错误。
行为人主观上想拐卖妇女,客观上拐卖了儿童,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可以做如下推导:行为人主观上想拐卖妇女或儿童,而客观上拐卖了儿童,自然在儿童的范围内重合,直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即可。甲想倒卖车票,但事实上倒卖的是船票,甲的行为构成倒卖船票罪。D选项错误。
28.
下列关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 A.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驶。甲夺过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开车逃跑,乙立即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乙应以抢夺罪论处
  • B.甲公司在网络上提供了某种播放器,网民可以通过该播放器下栽、上传淫秽影片,播放器同时对淫秽影片予以缓存,使得其他的网民能够迅速观看淫秽影片。对甲公司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论处
  • C.甲公司在网络上免费提供下载工具,正犯乙利用该工具下载淫秽视频出售的.甲不成立正犯的帮助犯
  • D.农民甲前往农资公司购买剧毒农药,并没有告诉经理乙是用来杀人,农资公司经理乙便将剧毒农药卖给了甲。后甲利用该剧毒杀死了与自己素有矛盾的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D

解析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通过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的紧迫性,行为人(帮助人)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与结果的确定性的认识等要素,才能得出妥当结论。本项中,在甲要求乙驾驶出租车靠近丙时,乙明知甲的用意。还依然靠近丙行驶,使甲顺利抢到丙的包,而且在甲夺取丙的包之后,乙又将甲送往目的地,这表明乙主观上有帮助抢夺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如果没有乙驾驶出租车靠近丙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甲要想抢夺丙的包几乎不可能。因此乙的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很大。这显然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应该以抢夺罪的帮助犯论处。A项正确。
相对于上传淫秽影片的行为人来说,甲公司的行为可谓一种“中立的帮助”;但缓存淫秽影片的行为相当于“陈列”淫秽影片.陈列行为本身就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行为。故对甲公司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论处。B项正确。
此项的情形为针对不特定的正犯实施帮助行为,所谓针对不特定的正犯实施帮助行为是就事前帮助行为而言。当正犯着手实行犯罪时,行为人就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帮助行为。只不过行为人不一定知道正犯的姓名及正犯的人数多少。对于非特定的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设备、方法等只能或通常用于犯罪的情形,只要事后查明帮助行为促进了正犯结果,并且对该结果具有故意,就应认定为帮助犯。如行为人出售用于窃电的设备,该设备没有其他用途,出售者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甲公司提供免费下载工具具有正常用途,故正犯利用其犯罪的,甲公司不成立帮助犯。C项正确。
乙作为农资公司经理,出卖剧毒农药属于公司经营业务。在甲向乙购买剧毒农药时,并没有告知乙是用来实施犯罪行为,乙对甲实施犯罪缺乏明确认识,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D项错误。
29.
下列关于减刑说法错误的是?( )
  • A.甲因实施绑架罪,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对其判处死缓,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七年后,因甲在监狱内完成重大技术革新,法院裁定将甲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5年
  • B.甲因对15岁女孩实施奸淫行为,并将其杀害,被判处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期满后,甲被减为无期徒刑并同时被限制减刑
  • C.甲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甲在被判没收财产前,提前转移部分财产,其中有赃款赃物。后甲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适用减刑
  • D.《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其中“实际执行的刑期”应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后,罪犯实际服刑改造的刑期,不包括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据此,限制减刑不等于不能减刑。若满足减刑的实质条件仍有可能减刑,只是有所限制。本项中,甲虽然被限制减刑,但其在服刑期间完成重大技术革新,符合减刑条件,仍可以对其适用减刑。A项正确。
根据《最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里的“限制减刑”是在判处死缓时,同时决定的,而不能在死缓考验期结束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时决定。所以甲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时,才被同时限制减刑是错误的。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第2款,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得假释,原则上也不得适用减刑,除非有立功表现。所以,尽管甲之前有不积极退赃行为,但其在服刑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仍有可以对其使用减刑。C项正确。
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根本不是实际执行的刑罚,且无期徒刑没有折抵刑期的问题。再者减刑的根据是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将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包括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中,并不合适。《刑法》在表述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二时,特定使用“实际”二字,也为了排除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因此“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包括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D项正确。
3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猎捕熊猫,遇到森林警察,便将警察打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袭警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 B.乙向公安机关或相关人员声称:“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在超市安放炸弹。”这种行为构成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 C.丙冒充省长骗取数额巨大财物,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 D.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没有正式编制,因此行为人暴力抗拒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参考答案C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错误,应当数罪并罚,而非从一重罪。
乙的行为没有威胁任何法益,不构成犯罪。B项错误。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择一重罪处罚。C项正确。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D项错误。
31.
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破坏王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车)、人力三轮车,均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 B.乙在地下停车库破坏王某的小轿车的刹车系统,在王某驾驶之前,乙后悔,又修好。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 C.某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是3米宽的花草,花草中间竖着栅栏。丙盗窃该栅栏,变卖所得5000元。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 D.丁欲用导弹轰炸某军用机场,由于一时疏忽,认错地图,实际轰炸了民用机场。丁触犯破坏军用设施罪的未遂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D

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也即,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对道路公共安全产生具体危险。考试考过的“大型拖拉机”应包含在“汽车”中,摩托车应包含在“汽车”中,“缆车”应包含在“电车”中,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应包含在“电车”中。这些都是扩大解释。破坏这些交通工具,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人力三轮车、马车、自行车不属于电车或汽车。破坏它们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破坏这些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A项错误。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造成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造成损害结果也即发生倾覆、毁坏,是犯罪的既遂条件。在实害结果发生前主动消除危险,防止结果发生,可成立犯罪中止。B项错误。
盗窃这种财物,首先构成盗窃罪,其次不足以危害道路的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项错误。
这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可以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然后想象竞合处理。丁触犯破坏军用设施罪的未遂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之所以定破坏军用设施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主要是因为发射导弹进行轰炸,因一时搞错对象,但对预定目标仍具有现实紧迫危险。这与埋伏在半路上杀人、预定目标不在现场的案件有所不同。D项正确。
32.
甲告诉国有公司出纳会计乙,让乙借给甲300万元用于炒股,事后可以盈利200万元,甲乙二人一人100万元,并告诉乙两个月后归还。于是乙从公司账户中挪用300万元给甲,甲将其中100万元用于炒股,200万元用于购买自住房,两个月后归还300万元,甲乙各自挪用公款多少?
  • A.甲乙均300万
  • B.甲100万,乙300万
  • C.甲300万,乙100万
  • D.甲乙均100万

参考答案D

解析挪用公款罪的用途方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罪的法益侵害性表现在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处于流失(不能归还)的危险之中。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表明危险程度的不同。本案中,虽然乙以为是挪用300万元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只有100万元进行了营利活动,甲乙二人均应当对进行100万元的营利活动承担责任,但是挪用其中200万元进行其他活动,三个月内归还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故甲乙二人不对用于其他活动的20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故甲乙挪用公款罪的数额为100万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甲男在火车站台上看到一刚下车带着三个小孩的旅客乙女,旁边放着行李,便上去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两人商定后,由甲男扛行李,乙女支付费用。甲男扛着行李出站时,乙女被拦下查票。甲男在出站口时,明知乙女正在关注着自己,仍将行李扛走。甲男构成侵占罪
  • B.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体弱,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东西。张某初感惊慌,当意识到刘某家无邻居,刘某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继续翻箱倒柜,最后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若支持公开盗窃说,张某则成立盗窃罪
  • C.甲在餐厅用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乙趁甲去付款时将甲的提包拿走。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 D.个体户甲雇请乙为其经营、看管摩托车厂,平时的经营一般由乙负责,甲负责每日晚上收取当日的营业收益。某日摩托车厂收益特别好,乙于下午携本日的收益5万元潜逃。乙构成侵占罪

参考答案B

解析乙并没有将行李处分给甲占有的行为与意识;甲身扛行李时,只是乙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即使甲身扛行李,该行李的占有者仍然是乙。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A项错误。
我国刑法学通说的持有者一般都认为,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基本特征。有观点认为,盗窃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即公开盗窃说。该说认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平和的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根据这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B项正确。
对于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范围内,只要他人可以没有阻碍地取回财物,也应该认定他人占有财物。该选项中,仍应该认为甲占有自己的提包,乙应该成立盗窃罪。C项错误。
在具有类似于店主和店员这种上下主从关系的场合,通常仅承认上位者的占有,下位者取得财物应该构成盗窃罪。乙的占有仅仅属于辅助性占有,并未独立占有店内的财物,故乙成立盗窃罪。D项错误。
34.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国家工作人员乙要为某国有事业单位购买50台电脑,与商店店主甲商谈。甲既不想降低价格,但又希望乙能购买本商店的电脑,于是便向乙支付了回扣。甲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才给付回扣。不构成行贿罪
  • B.请托人乙在国家工作人员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放置在其家中的沙发垫下,6个月后,甲在清理沙发时发现购物卡.并立即上交。甲不成立受贿罪
  • C.某市园林管理处系国有事业单位,方某系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分管绿化建设、养护等工程的方案、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方面。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与园林管理处签订了绿化养护工程合同。为方便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在下次招标时予以考虑。约定方某利用休息日为该公司的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并付给方某12万元报酬。此后,方某并未实际参与该园林有限公司的任何工作。该公司给付方某的12万元属于劳动报酬,故方某不构成受贿罪
  • D.国家工作人员甲之前帮助过乙办过事情。某日,甲以索取贿赂的意思向乙借钱.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乙以为甲确实缺钱,在向自己借钱,便同意将钱借给甲,还要求甲打了欠条。借款到期后,甲没有归还欠款的意思,乙态度暧昧且明知借款已到期却仍未对借款进行催讨。甲不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B

解析在乙不购买甲店内的电脑,仍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其他店买到电脑的情况下,甲使乙以较高的价格购买电脑,实质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行贿罪。A项错误。
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暗地里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支配的场所,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退还和上交的,不构成受贿罪。B项正确。
方某身为园林管理处分管绿化建设、养护工程的副主任,具有绿地建设工程验收、考核参与权、后续绿化养护工程的组织管理权。行贿人正是看重其上述职权才以所谓劳务报酬名义给予其财物的。具有行贿受贿的动机。方某收取的远远超出正常标准的所谓报酬数额本身也充分反映出其性质不是劳务报酬。方某与行贿人之间是借劳务聘用名义,行贿赂之实,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C项错误。
由于曾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甲的照顾,出借方乙对是否催讨借款态度暖昧,是否归还钱款取决于国家工作人员。该笔借款应被视为权钱交易的产物,甲不归还欠款的行为应视为受贿罪。质言之,甲主观上认为100万元就是其权力行为的对价,这是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罪。D项错误。
3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某小学董事长王某以该校资金紧张为由,向张某提出想从张某所在的村委会贷款200万元,月息为0.8%,张某在与村委会其他成员商议后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村委会出纳柴某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共210万元借给该小学使用,约定月利息为0.8%。案发时仍有111.5万元尚未归还。张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B.乙向国有公司会计甲谎称借用公司10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3个月后归还。实际乙并没有归还的意思,得到100万后乙立马逃之夭天。乙构成诈骗罪,甲因受骗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C.甲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其他活动,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 D.白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打白条的形式从单位借款39万元.其最初在主观上准备以后归还。后为应付上级检查,白某虚开发票8张,并作了一套假账,掩盖了借款事实,将所借公款予以冲减,并将该账簿一直沿用至今长达三年,至案发白某仍未归还所借的39万元。白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有三种,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张某将公款借给学校,既不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也不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所以张某借出公款给该小学使用的行为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A项正确。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具有诈骗的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甲仍应成立挪用公款罪。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C项错误。
白某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其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该款项至今未还,由此可认定白某已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D项错误。
36.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只有法院可以适用裁定
  • B.对任何裁定,都可以通过上诉或者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 C.对法院作出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裁定,不能通过上诉或者抗诉的方式救济
  • D.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审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执行

参考答案A

解析判决和裁定都专属于法院适用,A项正确。
对执行阶段的裁定不能通过上诉、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譬如对减刑、假释裁定,不能上诉、抗诉,B项错误。
《刑诉法》第30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C项错误。
《刑诉法》第30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D项错误。
37.
孙某某因不满医生杨某对其母亲的治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12月24日6时许,孙某某在急诊抢救室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某颈部,致杨某死亡。孙某某作案后报警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关于本案中孙某某的救济性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对侦査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B.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 C.对检察院作岀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有权向该人民检察院申诉
  • D.在法庭审理阶段有权作最后陈述

参考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①申请复议权。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②控告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④申诉权。一是对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⑤上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防御性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选项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可知,被告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而不是请求检察院抗诉。选项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知,被不起诉人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检察院申诉。选项C说的并不是酌定不起诉而是存疑不起诉。选项C错误。
最后陈述权的确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此项权利并不属于救济性权利,而是属于防御性权利。选项D错误。
38.
下列关于值班律师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B.审査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有异议的,则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名
  • C.在不同诉讼阶段,不能均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D.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无需再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的规定,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①提供法律咨询;②提供程序选择建议;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④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①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②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③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根据该条文第1款第3项的规定,选项A正确。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可知,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选项B错误。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选项C错误。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选项D错误。
39.
甲因盗窃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甲未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甲由某县某镇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若甲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赴外地旅游.某县法院可以决定对甲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 B.若对甲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C.若甲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某县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 D.社区矫正期间,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甲的人身自由

参考答案D

解析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可见,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决定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部门,A项错误。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B项错误。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C项错误。
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除依法遵守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活动情况、参加公益劳动、接受教育等规定外,人身自由不被限制或者剥夺。D项正确。
40.
根据我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下列哪一选项中所表述的证据不应当直接被排除?
  • A.未经个别询问而获得的证人证言
  • B.根据犯罪嫌疑人被殴打后所作的供述找到的凶器
  • C.没有经过被害人核对确认的被害人陈述
  • D.依据明显违反规定的鉴定程序而作出的鉴定意见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A项中的证人证言应当直接被排除。
《刑诉解释》第92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没有经过被害人核对确认的被害人陈述应当直接被排除。
根据《刑诉解释》第98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因此,对于D项中的“依据明显违反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做出的鉴定意见”应当直接被排除。
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第3款的规定,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于B项中的物证(“凶器”)可以经过补正程序后作为定案依据,故不应当直接被排除。
41.
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诉讼中,刘某认罪认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依然可以决定适用该程序
  • B.刘某未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不影响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 C.法院如果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 D.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可知,速裁程序的适用需要被告人同意而非被害人同意。选项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⑥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本案由于刘某未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所以不能适用速裁程序。选项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6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可知,本案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选项D错误。
42.
下列关于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刑事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规定,都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 B.都不适用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例
  • C.都只能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D.都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

参考答案B

解析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共同点有:(1)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审判适用条件部分相同: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2)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审判不适用条件部分相同: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3)适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速裁程序不是简易程序。B项正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故C项错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曰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故D项错误。
43.
甲因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甲一套房产,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某县法院应当要求乙提供担保,否则不予保全
  • B.对乙的申请,某县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 C.某县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对甲房产进行查封
  • D.某县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甲房产进行查封

参考答案C

解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法院查封房产,属于诉中财产保全。某县法院可以视情况要求乙提供担保,不是“应当”要求,A项错误。
对于诉中财产保全,某县法院认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但若情况不算紧急,无需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B项错误。
不论诉中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C项正确,D项错误。
44.
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被某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甲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甲趁机逃匿境外,不知去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若某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可以对甲的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缺席审判
  • B.某市检察院必须等甲被抓获归案后才能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 C.若甲在外逃期间死亡,需要追缴其违法所得,可以对甲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D.若甲逃往境外后,超过半年没有到案,某市检察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参考答案C

解析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可以缺席审判。本案中,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两个犯罪。其中,受贿罪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滥用职权罪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故而A项错误。
甲涉嫌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对于滥用职权罪而言,由于甲已经出逃,存在查不清犯罪事实的可能。对于受贿罪而言,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某市检察院可以就受贿罪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判:待甲被抓捕归案,滥用职权罪查清后,再对甲补充或者追加起诉。是故,B项错误。
若确认甲已经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某市检察院可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C项正确。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案中,甲逃往境外不足1年,且不知道对甲是否已经通缉,此时检察院还不能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D项错误。
45.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B.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C.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 D.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

参考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466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A项正确。
《高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故B项正确。
《高法解释》第46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故C项正确。
《高法解释》第45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故D项的表述过于绝对。
46.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
  • B.因大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鼓励村民多种大蒜
  • C.某公安局要求申请人承担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组织费用
  • D.某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自己名义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见行政机关是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所以A选项正确。
镇政府的“鼓励”行为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也不违反合法行政要求,故B选项正确。
行政法中的听证程序是法考中常考常新的知识点,主要涉及的是立法听证、许可听证、处罚听证和复议听证,其中许可听证和处罚听证考得最为频繁。在所有这些听证会中,当事人是无须承担费用的,该费用应当由组织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承担。因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主动实施行政管理,享受行政优益权,所以,只要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调査取证、听证程序等,都是由国家公共财政支撑的公务行为,不会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如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三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保管等都是免费的。相反,如果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进而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确定当事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则原则上收取费用。如强制执行、代履行、非诉执行都是收费的。故C选项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见,派岀所虽然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但是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授权,派出所可以独立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D选项所述某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罚款300元,属于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符合合法行政原则,故D选项正确。
47.
甲在广场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负责巡逻的民警左某现场发现了甲的违法行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对其口头传唤。经过调查,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 A.口头传唤行为违法
  • B.对甲传唤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 C.本案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D.本案公安局无权当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参考答案D

解析原则上,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但是,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因为此时如果不口头传唤,事后很难找寻到违法嫌疑人。本题交待“现场发现”,对甲可以口头传唤,不构成违法。A选项错误。
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原则上8小时,可能适用拘留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甲在广场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的行为有可能被行政拘留,因此B选项错误。
在一般处罚法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当听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本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中应当告知听证的条件。所以,C选项错误。
当场处罚就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另外一种表达,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就本题而言,公安机关对甲罚款500元,超过了简易程序中个人罚款处罚的上限,不可以当场决定。D选项正确。
48.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甲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 B.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60日
  • C.对扣押车辆,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保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参考答案B

解析行政强制不得委托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自己实施扣押,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故A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见,扣押期限最长是30日+30日,即60日。故B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扣押车辆,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C选项错误。
原则上,行政执法和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有费用都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如果行政机关在完成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定了当事人的履行义务,而当事人不予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代履行或直接强制执行的,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属于案件调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选项错误。
49.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务员法首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人新阶段,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的规定,都必须适用本法
  • B.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属于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 C.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不可以互相兼任
  • D.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参考答案D

解析《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除了《公务员法》以外,其他的法律也可以规定一部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规定。A选项错误。
《公务员法》第14条第6项规定:“公务员应履行下列义务:……(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因而B选项内容属于公务员的基本义务,B选项错误。
《公务员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C选项错误。
《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下列入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次修法新增了“被开除中共共产党党籍”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两种情形。D选项正确。
50.
某市甲区某企业经位于乙区的市建委批准在甲区建设一栋3层的厂房。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加至5层,市建委以其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将整栋楼全部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责令该企业将超层部分拆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 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应当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B.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可以向该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 C.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建委可以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D.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A

解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故应当以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市政府充当被告的情形下,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错误。
本题中的行政行为是拆除房屋,针对的是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区)的法院管辖。综合而言,若起诉,本案应由“甲区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本身不存在中级法院,负责甲区的中级法院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A说法正确。
在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情形,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由复议机关申请,故选项C错误。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规则),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规则)。因此,本题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市政府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故选项D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5题,共70分

5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C.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约束公民滥用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 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决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故A、B项正确。
依法治国提出的根本目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式的国家治理,即治国理政方式逐渐转变为法治。C项错误。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故D项正确。
52.
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通过具体案件办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B.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
  • C.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D.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的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包括: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涉及民生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具体案件办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律师制度。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故ABC项正确。
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属于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不符合题意,故D选项错误。
53.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之一是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要求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 B.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 C.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最严厉的制裁,才能遏制住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 D.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力度,提高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成本

参考答案BC

解析党的十八大描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勾勒出“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A项错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B项正确)“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对生态环境予以最严格的保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最严厉的制裁,才能遏制住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C项正确),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力度(D项错误),大幅度提高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成本,强化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绿色发展法律和政策保障,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法律制度,加快构建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54.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对“春秋决狱”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根据这一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以《春秋》等经义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 B.《春秋》决狱的核心是实行“论心定罪”原则
  • C.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既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 D.父亲和别人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却误伤父亲。依汉律,儿子殴打父亲应当处死。董仲舒根据《春秋》决狱原则,认为虽应判处儿子死刑,但应当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即“秋冬行刑”

参考答案ABC

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A项正确。
题干所引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对“春秋决狱”的解说,是强调审判时应当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査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区分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这表明《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认定犯罪给予严惩。B项正确。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当然,其消极作用也相当明显。因为专以“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出入人罪的口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C项正确。
根据“论心定罪”原则,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春秋决事比》),而非判处死刑。再者,“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统治者根据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秋冬行刑”制度非直接源于《春秋》决狱原则。D项错误。
55.
下列关于明清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的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朱元璋以“十恶”中侵犯皇权的犯罪为具体内容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
  • B.明清时期借鉴了前代中央司法机关体系,其大理寺、刑部职能分工沿用唐宋模式,唯独将其御史台改为都察院
  • C.明朝各州县的“申明亭”属于官方调解机构,由当地德高望重的耆老调处解决纠纷
  • D.明朝在交叉管辖案件上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以减少司法官员相互推诿

参考答案ABD

解析朱元璋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侵犯皇权的犯罪,但是,奸党罪并无具体、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它不以“十恶”为具体内容。正因为如此,奸党罪才成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的合法依据和顺手工具。因此,A项错误。
明清三法司与唐宋三法司的职能分工大相径庭。唐宋时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最高复核机关,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而明清时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因此,B项错误。
“申明亭”系明朝设立在各州、县、乡的官方基层调解机构,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同时负责张贴榜文,申明教化。因此,C项正确。
明朝的交叉管辖实行被告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明律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这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以减少推诿。因此,D项错误。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不正确的表述是:
  • 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
  • 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
  • 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

参考答案ABD

解析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特征之一。虽然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不论具体标准如何设定,其在公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体现了法的普遍性。A选项错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的是基于不合理根据的差别对待,而题干中的规定乃是基于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所做的区别处理,并不违背平等原则。B项错误。
法与政治是有密切关系的,基于“一般的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的原理,该规定并不能否认政治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D项错误。
C项符合一般原理,正确。
57.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岀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参考答案ABD

解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本题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甲剧团和乙剧院,演员曾某、潘某、廖某也与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是法律关系主体。故A错误。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合同关系乃是基于合法的行为产生的,因此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错误。
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针对特定的主体的,所以属于相对权利义务,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58.
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 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参考答案ACD

解析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C项正确。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A项正确。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D项正确。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B项错误。
59.
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 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
  • 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
  • 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
  • D.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

参考答案AD

解析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事实恰恰是法官通过庭审来认定的,而不能以媒体上的评论作为形成判决的参考。故A项错误。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运用自己的法律智慧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故B项正确。
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与水平,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包括: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些则是需要法官自身的不断学习研究来提高的,故C项正确。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故D项错误。
60.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参考答案AB

解析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其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复杂。其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二是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选项C、D分别属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复杂和宪法内容特殊的体现,不符合题意,应予以排除。
61.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担任行政长官,应当年满45周岁,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
  • B.行政长官有权解释基本法
  • C.行政长官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
  • D.在行政长官弹劾程序中,如果调査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指控,可提出弹劾案,报请立法会决定免去行政长官职务

参考答案A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A项错误。
同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B项错误,行政长官无权解释基本法。
同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可见,普选产生只是目标,目前仍然沿用由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办法。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20年,均符合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提名表格须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提名,每名选举委员只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竞选人在提名期内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超过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的提名表格并获得确认有效后,由近1200名选举委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人选,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五届行政长官便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的。C项错误。
同法第73条规定:“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D项错误。
62.
关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法律的要求
  •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A项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注意,此处审查的对象只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没有法律。因此,B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29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因此,C项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D项正确。
63.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
  • B.我国乡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C.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 D.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

参考答案ACD

解析关于宣誓仪式的主持组织,第一,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第二,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第三,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副职及以下的宣誓仪式分别由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组织。第四,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第五,地方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CD选项正确。
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故B选项错误,注意就职时宣誓即可。
64.
乘坐甲国航空公司航班的乙国公民在飞机进人丙国领空后劫持并杀害丙国公民.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及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犯罪发生在丙国领空。丙国有管辖权
  • B.犯罪嫌疑人为乙国公民,乙国有管辖权
  • C.劫机发生在甲国航空器上,仅甲国有管辖权
  • D.甲国、乙国、丙国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4)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5)嫌疑犯发现地国;(6)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如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等。本题中。甲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乙国为犯罪嫌疑人国籍国,有管辖权;丙国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因此,ABD正确,C错误。
65.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 A.只要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正在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B.重婚罪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 C.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对紧急避险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D.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受到侵害,一般由国家机关救济。公民个人的救济会受到限制。A项错误。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也应具有适时性。B项中重婚罪虽然属于不法侵害,但其并非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因此,不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B项错误。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的存在。由于紧急避险是法定的(客观)违法阻却事由,阻却了行为的不法性。因此,紧急避险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也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错误。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自然人)。D项中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不是自然人。单位的危害行为不属于自然人的不法侵害。因此,单位犯罪时,对单位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错误。
6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在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元扔入湖中,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因而死亡的,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于甲的行为
  • B.某日凌晨,甲、乙二人窜至某居民小区,发现某单元五楼一个窗户未关,甲负责望风,乙顺着下水管爬到五楼推开窗户进入卧室,乙在盗窃手机时被户主丙发现.乙迅速从原路逃跑,丙在追赶乙时坠楼身亡。不能将丙死亡的结果归责于乙的逃跑行为。即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C.甲拿刀砍向仇人乙,乙躲闪后仅仅受轻伤,但是由于乙迷信鬼神,不去医院治疗伤口,而是以香灰涂抹伤口,导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的,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 D.A和B合租一套房,各自向房东交房租。A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声称以后的房租汇到某个银行卡里。A信以为真。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的卡上。然后A和合租的B说:“我们房东的卡换了。钱要打到另外一个卡上。”B说:“是嘛,你把短信转发给我吧。”A把短信转发给B,B就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的账号里面了。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B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人湖中的行为,是乙自我冒险而导致的结果,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的行为。A项正确。
谁支配风险,谁对结果承担责任。丙作为追赶者,是否追、怎么追,其决定权取决于丙,丙的追赶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结果,应由丙对该死亡结果负责,而非由乙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B项正确。
甲的伤害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且介入的被害人的行为是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不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乙的死亡是由于其在伤口涂抹香灰,病菌侵入体内而导致的,故乙的死亡不能归责于甲的伤害行为。C项正确。
虽然介入了A的转达行为,但是由于A的转达行为是通常的介入行为,误以为房东换卡并告诉自己合租的室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通常甚至必然出现的,并不能阻断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B被骗(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8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项正确。
67.
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其父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则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 B.甲、乙共同盗窃,甲被抓获,在讯问中提供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共犯乙的相关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据此抓住了乙,则甲成立立功
  • C.请托人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100万,后因乙不办事,甲向监察委员会告发了乙受贿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则甲成立立功
  • D.甲抢劫,乙提供汽车。后甲被公安通缉,迫于强大压力,在前往派出所投案的途中被抓获。到案后,甲如实供述了抢劫过程,但隐瞒了乙提供帮助的情况,直至一审期间才交代。则甲可成立自首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款: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第4条第3款: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故此情况既不属自首,也不属立功;但可酌情从宽。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最后一款: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这也就是说:交代同案犯基本信息,属自首或坦白;交代基本信息以外的信息,才属立功。本选项属坦白。B项错误。
行贿罪、受贿罪系共同犯罪,甲、乙是同案犯,揭发同案犯罪行,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属自首,而不属立功。并且,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处理。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第2段: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1条第2项第4段: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项正确。
68.
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 C.有査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参考答案ABCD

解析题干中的“共犯”是指狭义共犯,即帮助犯、教唆犯。
《刑法》第358条第4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犯)。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犯)。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共犯。
《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正犯)。由于是事后犯,不能触犯上游犯罪的共犯。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正犯)。不是共犯。
6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在家中,当着乙的面,直接拿走了乙家中的5000元钱。如果认为盗窃是可以公开进行的,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 B.如果认为盗窃仅限于秘密窃取,A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 C.在火车车厢.甲使用暴力、当面夺取了乙手中的500元钱后逃离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由于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数额标准,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抢夺罪
  • D.在火车车厢。甲趁乙睡觉的时候,乙并不知情,甲取走了乙口袋中的500元钱,甲的行为是扒窃。扒窃入罪没有数额的要求,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如果认为盗窃可以是公开进行的,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甲是以公开和平的方式取走了被害人的财产。A项正确。
如果认为盗窃仅限于秘密窃取,那么甲的行为属于公然夺取,应认定为抢夺罪。B项正确。
以公开对物使用暴力的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无论按哪一种观点。都认为是抢夺。但由于抢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C项正确。
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系扒窃。根据《刑法》规定,扒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无数额要求,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项正确。
7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乙两个妇女合谋去骗别人的钱。到另外一个地方后,甲找到一个过去从事过拐卖人口行为的丙。说“能否帮忙把我表妹乙卖出去,给你5万元”。人贩子丙后来真的就把乙卖掉了。拿到钱的甲跑了。参与诈骗的乙后来也跑了。甲、乙都是诈骗罪共犯,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 B.甲乙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在医院分娩一女孩,女孩出生后脸青紫、不哭,二人皆认为小孩有病,今后无钱医治,遂通过医院医生介绍,将该女孩送给徐某喂养。徐某随后给二人6000元。随后,二人认为生孩子送人“抚养”可以赚钱,经过商议,决定生孩子出卖以偿还债务、维持家庭生活和做生意。在两年内,二人通过他人介绍将二人所生育的三个孩子卖给他人“抚养”,共获赃款68000元。二人成立拐卖儿童罪
  • C.甲假装将自己的1岁的儿子丙卖给乙,得到乙的金钱后,暗中尾随抱着丙的乙,然后乘乙不备打伤乙,将丙抢回。甲的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
  • D.甲错误地认为王某是妇女而将其拐卖,并已将被害人王某卖给他人为妻,收了买主的钱,但是由于王某是“两性人”而被买主退回,故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参考答案ABD

解析在这个案件里,并没有真正的“被拐卖的妇女”,刑法要保护的那个妇女从来就不存在。而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罪,没有被害人时,谈不上谁的人身自由被侵害,从客观上看在本案中需要动用刑法来保护的妇女权益不存在。因此,宜应对甲、乙定诈骗罪;对人贩子丙不定罪;收买妇女乙的人是诈骗罪的被害人,对其也不宜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A项正确。
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项中,行为人第一次将女孩“送”给徐某喂养,主要是考虑到女孩可能有病将来无钱治疗,遂通过中间人介绍将女孩送给他人喂养,并从收养人处收取了6000元,因此并没有明显获利的目的。但在之后三次“送”孩子给他人“抚养”的行为中,非法获利的目的已非常明显,所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是准确的。B项正确。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的出卖目的不限于永久性的出卖,即使行为人打算出卖一段时间后再买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使被害人回原住所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假借出卖骗取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具有出卖目的。C项错误。
拐卖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D项正确。
71.
关于使用假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用1万元假币交给房东,顶替2000元房租,房东表示同意,甲构成使用假币罪
  • B.乙将1万元假币存入银行,乙构成使用假币罪
  • C.甲拿出假美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美元,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 D.丁用1万元假币换取李某1000元真币,丁构成使用假币罪

参考答案BC

解析大多数时使用假币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因此一般以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不知道是假币为要件,而出售、购买假币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
属于出售假币罪,支付财物对价即为出售、购买。A项错误,
使用假币必须让假币有可能进入流通领域,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该行为属于使用。B项正确。
乙不知情,甲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构成使用假币罪。C项正确。
属于出售和购买行为。D项错误。
72.
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初中生甲(15周岁)为买苹果手机在同学面前攀比,通过QQ群找乙去出卖自己的肾脏。最后乙花3万元将甲一颗肾脏摘取并卖出,乙未收取任何中介费,将全部所得款交给甲,甲用该钱款买得最新款手机。乙的行为仅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B.某女大学生甲看到厕所中的收购卵子的小广告,为迅速得到钱财,联系广告上的乙出售了自己一颗卵子,得到4000元。乙收购卵子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C.某医院太平间看管人员甲,秘密建立了一个器官买卖交易所,专门从太平间挑选合适的尸体,摘取器官卖给迫切需要器官移植的病患及其家属,进而从中获取利益。甲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D.医生甲欺骗乙说将其肝脏捐献给乙的好友丙,实际上捐献给乙的仇人丁。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ABC

解析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过未成年人同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甲并未出现死亡结果,故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A项错误
乙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对象是人体器官,但卵子不属于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釆用狭义的器官定义,仅将器官限定在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范围内。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所指器官可以进而理解为一旦丧失会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人体组织集合体。包括角膜、皮肤、肢体、骨头等,而血液、骨髓、脂肪、细胞等则不属于器官范围。单个卵子是一种生殖细胞,无法形成集合体。无论釆用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难以将其定义为人体器官。勉强将其解释为器官已超越人体器官的语义边界,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组织出卖卵子的行为不宜适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项错误。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对象是活人的器官,而本题中,医院太平间看管人员甲只是利用尸体的器官进行交易,不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对象。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定罪处罚。C项错误。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虽然承诺了,但属于被骗的承诺,其方向错误,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
73.
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日中午放学,幼儿园看门人员谭某见女童张某(5周岁)一个人在门口等待许久,不见张某家长来接,谭某遂产生奸淫想法,利用棒棒糖诱惑张某进入房间内,对张某实施奸淫行为。谭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 B.王某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雷甲、陈乙、崔丙、宋丁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名幼女)带至酒店、KTV、王某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王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 C.甲、乙、丙以轮奸的犯意对丁女实施暴力,甲、乙均奸淫了丁,丙“中止”了自己的行为。甲、乙、丙的行为属于轮奸
  • D.贾某(29周岁)与钱某(13周岁)在某婚恋网站上相识半年多,贾某主动提出见面,两人在火车站碰头后,贾某觉得钱某可能系未成年人但也不是特别确定,后贾某将钱某带回家并发生性关系,造成了钱某受到伤害的结果。钱某回家后,在家人的鼓励下报警。对贾某以强奸罪论,加重处罚

参考答案ACD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为加重情节。“奸淫幼女”只是从重情节,不是加重情节,而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才属于加重情节。故本案中,女童张某仅5周岁,谭某对其实施奸淫行为不仅成立强奸罪,还应认定为本罪的加重犯。A项正确。
王某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应当加重处罚。王某教唆、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多,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加重情节,而非从重情节。B项错误。
对于甲、乙无疑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虽然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由于成立共同正犯,丙应当对甲、乙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由于甲、乙属于轮奸,故对于丙也宜适用轮奸的法定刑。C项正确。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为加重情节。本题中,钱某系幼女,且与贾某发生性行为后受到伤害,符合“造成幼女伤害”的加重情节,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D项正确。
74.
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关于乙的行为认定,不正确的是?
  • A.非法持有毒品罪
  •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参考答案ABD

解析乙明知对象物是毒贩甲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毒赃,而为他人窝藏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即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法条。
在法条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法条竞合的规则设定为择重处罚。两罪一样重时,适用特别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或吸收犯),应以整体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定罪,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求对“人”即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包庇,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本案只有对“物”即毒品、毒赃的窝藏、转移、隐瞒行为,没有对人的包庇行为,故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综上,行为人只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一罪。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75.
甲是A市中院副院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至B区法院,甲也曾经担任过A市B区法院院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可以申请A市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 B.B区法院可以直接请求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 C.B区法院可以报请上一法院指定管辖
  • D.B区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至A市以外的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BD

解析该选项中所描述的情况甲可以申请具体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回避,但是,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不能申请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选项A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现任A市中院副院长,因此A市中院和A市境内所有基层法院都会受影响。而本案B区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由于A市境内所有法院都不宜成为本案的一审法院,因此,A市中院接到B区法院报请后,应当再报请省高院指定A市以外的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所以,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76.
关于值班律师,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 A.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值班律师可以在场
  • B.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 C.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 D.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申请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准许

参考答案BD

解析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都无权在场。A项错误。
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B项正确。
值班律师只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与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例如,辩护律师需要出庭辩护,而值班律师则不提供出庭服务。C项错误。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可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D项正确。
77.
出租车司机甲被乘客举报贩卖毒品,A区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即对其进行初查,发现其确有重大嫌疑,便正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査。关于本案的侦査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A区公安机关在初査过程中可对甲实施监听,但要经上一级公安局局长批准
  • B.在公安机关查明甲确有毒品准备出售时,侦查人员可以隐匿身份,向甲表示希望购买毒品,以便更好地获取犯罪证据
  • C.在毒品交易现场对甲进行拘留时,侦查人员在无搜査证的情况下对甲当时驾驶的汽车进行搜査符合法律规定
  • D.出租车公司的电子数据记录了甲的行驶轨迹,侦査人员为掌握这一证据可凭立案决定书进行调取

参考答案ABD

解析初查(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釆取强制性措施,即《公安部规定》第174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A区公安机关在初查(调查核实)过程中只能采取非强制性措施,而监听对人身权利造成了侵犯属于强制性措施,因此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甲实施监听,故A项错误。
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71条的规定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因此本项中使得甲产生犯意所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故B项错误。
搜查原则上应当有搜查证,但是特殊情况下即《公安部规定》第224条所规定的: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因此侦查人员在交易现场属于上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对甲进行搜查,故C项正确。
《公安部规定》第62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D项错误。
78.
甲在某市A县实施盗窃被立案侦查,A县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甲.但甲此时已逃至B县亲戚家躲藏起来,A县公安机关遂赴B县实施拘留,下列关于拘留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A县公安机关抓获甲后,必须立即将甲送A县看守所羁押
  • B.A县公安机关拘留甲后。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A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A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7日
  • C.在B中,由于A县公安机关跨县追捕甲,甲应当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A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 D.在B中,如果A县公安机关发现甲盗窃时还有乙进行协助,经A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甲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参考答案BD

解析一般来说,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如果是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有可能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此时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待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A项中,甲在A县盗窃后逃至B县,A县公安赴B县拘留属于异地执行拘留,若无法及时回到A县,A县公安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甲送B县看守所。A项说必须立即将甲送A县看守所羁押是错误的。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拘留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里所说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可见,B项说拘留可以由3天延长至7天,正确。
对于流窜作案的,拘留时间确实可以达到30日。但流窜作案不仅需要跨市、县,还要连续作案才行,本案甲只是赴B县亲戚家躲藏,并没有连续作案,不属于流窜作案,拘留时间自然不可以延长至30日,C错误。
发现乙协助甲盗窃,意味着本案属于有2人以上的结伙作案,拘留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D正确。
79.
甲乙因共同抢劫被某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甲乙服判,某市检察院认为对甲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甲委托了辩护律师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对于某市检察院的抗诉,某省高级法院应当制作二审决定书
  • B.某省高级法院二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 C.某省高级法院二审,某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 D.某省高级法院二审,检察院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的,某省高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丙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参考答案CD

解析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决定启动再审需要制作再审决定书。但在二审程序中,没有法院制作二审决定书的相关规定,A项错误。
与第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也需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但程序并非完全相同,譬如,出席第二审法院的检察官不是公诉人身份,而是检察员身份;又如,在第二审法庭调查阶段,首先不是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而是由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B项说某省高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过于绝对和片面,错误。
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某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某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C项正确。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进行阅卷,D项正确。
80.
下列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被告人罗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海淀区人民法院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罗某同意恢复审理的,本案应当改变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B.再审程序中被告人刘某吐血身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 C.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鄢某自动投案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起诉
  • D.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注意,该管辖条款,仅适用于潜逃境外的缺席判决案件。本案并不适用该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之前审理的海淀区法院继续行使管辖权。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选项B正确。
根据《高检规则》第509条第2款的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选项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5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选项D正确。
81.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哪些载体上刊载?( )
  • A.国务院公报
  • B.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 C.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 D.全国人大公报

参考答案ABC

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可见,A、B、C选项正确,全国人大的公报是刊载全国人大重要文件资料的,不用于刊载关于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资料,D选项错误。
82.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停止
  • B.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 C.对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权自行否定其法律效力
  • D.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参考答案BC

解析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只是救济程序的一个启动,救济的结果还未确定,所以仅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原则上不会导致执行力的停止。故A选项错误。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地、实质性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更改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不可撤销性。故B选项正确。
对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岀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且该行为在被撤销前,当事人依然应当履行其内容。故C选项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情势、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则由行政主体终止其法律效力,若此种废止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简而言之,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被废止,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进行补偿;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被撤销,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进行赔偿,故D选项错误。
83.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A.甲乙两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而请求镇政府调解,甲村对调解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
  • B.王大锤、王二锤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许可,该局经过市局批准后,向王二锤作出许可决定,王大锤对该许可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 C.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陈某对扣押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D.市政府对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监督,王三锤对该监督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AD

解析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是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王大锤是“竞争权人型”行政相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B选项属于受案范围。
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作出之日已经实际地损害了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是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可见,扣押虽然是临时性的行政强制行为,但是其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了物理性的控制,剥夺了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属于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实质性损害,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市政府对区政府工作的监督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故D选项不属于受案范围。
84.
A市B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朱某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朱某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B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货币补偿60万元,朱某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朱某向A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申请。朱某遂以B区政府和A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如朱某与B区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不履行,后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B.法院应当通知朱某更换被告
  • C.A市政府有义务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
  • D.如A市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可委托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出庭

参考答案AC

解析《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行政机关先要依法作出履行决定或者处理决定,然后才能以上述决定为根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以协议为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A选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属于该机关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应当以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本题属于此种情况,被告应当为市政府,受诉法院应当通知朱某更换被告,B选项正确。
鉴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A市政府的举证责任限于其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因此C选项的错误。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据此,D选项正确。
85.
陈某系个体工商户嘉华加工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的业主。区环保局对嘉华加工厂的厂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的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理决定。陈某认为,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嘉华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损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陈某为本案原告
  • B.嘉华加工厂排放的废水是否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不属于法院审理对象
  • C.陈某关于以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不应当被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
  • D.针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AD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应当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嘉华加工厂为原告。故A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损失。法院的审理对象是行政处理决定和损害赔偿,嘉华加工厂排放的废水是否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不属于法院审理对象。故B选项正确。
陈某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陈某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故C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故D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15题,共30分

86.
下列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重要环节的说法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
  • B.政府建立所有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 C.减少多头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 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参考答案B

解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符合科学立法的基本理念,A选项正确。
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贯彻行政责任原则,实现行政活动的权责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所有决策都要适用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样反而会导致责任审查能力的过于分散和丧失重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只针对重大行政决策。B选项错误。
减少多头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符合有条件推进综合执法,实现政府精兵简政的改革方向,体现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C选项正确。
通过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司法适用过程中的不统一现象,符合公正司法的基本理念。D选项正确。
87.
关于法的移植与法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法的移植的对象是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惯例不属于移植对象
  • B.与法律继承不同,法律移植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
  • C.当前我国对美国诉讼法的吸收不属于法律移植
  • D.法律继承的对象,必须局限于本民族的古代的法律

参考答案B

解析法律移植体现了本国对于国外先进制度的学习,因此移植的对象既包括外国的法律,也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吸收和转化,故A选项错误。
法律继承主要体现为传统的延续,法律移植的主要动力则在于社会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落后国家为了摆脱落后的局面,往往就需要学习国外的先进制度。B选项正确。
当前我国对于美国诉讼法的吸收属于典型的法律移植。C选项错误。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旧法和新法之间的延续承接关系,因此只要新法和旧法属于不同历史类型即可,继承的对象并不局限于本民族的古代法律,典型如罗马法复兴。D选项错误。
88.
法谚云“习惯在于自觉遵守,而法律在于强制服从”,关于法律和习惯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法律不被施行则不具有实效性
  • B.法律不被遵守则不具有强制力
  • C.习惯不具有强制力
  • D.习惯具有成文性

参考答案A

解析法律的施行等同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实施包括遵行(守法)、执行(执法)或适用(司法)。而法律的实效,就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因此没有被施行的法律自然不具有实效性。A项正确。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自生效那一刻起就具有强制力。而是否被遵守,都不影响法的强制性。恰恰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B选项错误。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强制力并非法律的独特属性,法律的强制力和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拥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强的强制力。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力。C项错误。
成文性是成文法的特征之一。一个社会规范具有成文性,那么这个规范就应以规范性条文的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通常都是在一定社会时期和地区,长期而普遍地为人所惯习,从而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如古罗马法学家赫尔莫杰尼安所说:“那些由长期习惯确认了的并且被长年遵守的东西,同写成文字的法一样,被作为公民间的默认协议。”因此不能说习惯具有成文性。因此D项错误。
89.
下列关于我国法律职业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不属于我国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
  • B.我国法律职业的核心人员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
  • C.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D.法官、检察官可以不遵守《公务员法》

参考答案BC

解析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还包括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因此,A项错误。
法律职业人员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其核心人员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因此,B项正确。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因此,C项正确。
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法官、检察官和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都要遵守《公务员法》。因此,D项错误。
90.
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选项表述不成立是?
  • A.根本性
  • B.原则性
  • C.无制裁性
  • D.相对稳定性

参考答案C

解析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则具有以下五个特点:①根本性,即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②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③原则性,即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其文字表述简明概括;④纲领性,即宪法规范明确表明对未来目标的追求,为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不仅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⑤稳定性,即宪法规范虽然要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但不能轻易修改,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因此,A、B、D三项正确。
既然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那么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就都必须予以追究。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方面。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在我国,直接制裁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等宣布无效,并加以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宪法规定予以罢免。间接制裁则指宪法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它是直接根据具体法律,对违反宪法原则同时又违反具体法律的行为作出的制裁。这类制裁相对于具体法律是直接的,而相对于宪法来说则是间接的。因此,C项不成立。
91.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B.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不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制约
  • C.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 D.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参考答案C

解析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需要受立法机关监督。A项错误。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B项错误。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C项正确。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D项错误。
9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抓获。甲家族中有精神病史,但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在等待判决期间,甲精神分裂,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甲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 B.乙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用刀将一陌生人扎成重伤,清醒后精神恢复正常,急送病人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被害人死亡。乙应当负刑事责任
  • C.丙某日喝完一瓶高度白酒后,仍驾车行驶,不慎路途中撞死一行人,撞伤二行人。庭审过程中,丙认为自己醉酒后误事,应当从轻判处刑罚。丙的想法是错误的
  • D.丁因受外伤而致哑,但是有正常听力。29岁时因诈骗罪被逮捕,因为丁是残疾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AC

解析甲是在精神正常期间实施犯罪行为,完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至于其在等待判决期间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按照《刑法》规定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正确。
乙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错误。
丙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无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判处情节。故丙某想法错误。C项正确。
丁不是《刑法》第19条规定中的“又聋又哑的人”,D项错误。
93.
张某是某派出所所长,某日派出所抓获惯偷嫌疑人阮某,并在其身上搜到手镯10只、手表3只等财物。阮某亲属找到张某说情并送其8万元。张某明知阮某系惯犯与累犯,仍为阮某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阮某去向不明,致使该案一直未得到处理。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成立受贿罪
  • B.成立徇私枉法罪
  • C.应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 D.成立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C

解析张某收受阮某亲属8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当然成立受贿罪。A选项正确。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包括了故意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上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控制、逃避刑事追究。据此,张某成立徇私枉法罪。B选项正确。
受贿以后徇私枉法的,理论上属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罪名的保护法益不同,应数罪并罚。但《刑法》第399条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及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94.
甲向乙借款37万元,出具一份37万元的借据。不久甲偿付了借款37万元现金,但未向乙要回借据。后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偿还借款37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乙胜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构成虚假诉讼罪
  • B.不构成诈骗罪
  • C.构成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应从一重定罪处罚
  • D.应以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C

解析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明知甲已经偿还其借款37万元,仍然将37万元借据作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并且严重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利,成立虚假诉讼罪。A选项正确。
通常发生的诈骗是两者间的诈骗,及受骗者和受害者是同一人,但是,在例外的场合,受骗者和受害者并非同一人,受骗者有处分受害者财产的权限,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受害者的财产,进而造成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这便是“三角诈骗”。而诉讼诈骗又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形式:法官作为民事诉讼的受骗者有处分受害者财产的权限。乙明知甲已经偿还37万元借款,仍然捏造借款37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判决其胜诉,成立诈骗罪。B选项错误。
由于虚假诉讼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诈骗罪规定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一章,因此,两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此外,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明确规定,有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C选项正确。
由于乙只有一个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同时处罚了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因而不应数罪并罚。D选项错误。
95.
吕某从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有100枚未申报入境的纪念银币。经鉴定,吕某应缴纳的税款为10万元,其当场补缴10万元税款并接受相应处罚。关于吕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 B.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C.成立逃税罪
  • D.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ACD

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到境外的行为。而吕某属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因此,不成立本罪。A选项错误。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及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吕某将白银制品携带入境且未经纳税申报,同时达到了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标准,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选项正确。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成立逃税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处罚便成为逃税罪的法定处罚阻却事由。题干明确提示吕某在海关当场补缴了应纳税款并且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因而不成立逃税罪。C选项错误。
不成立逃税罪,并不妨碍吕某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D选项错误。
96.
某日,甲趁乙的丈夫不在家之际,在乙的住所内将其强奸。乙羞愧之极,便服毒自杀。因其丈夫回家发现后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至痊愈之日,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用、没上班工资损失等约5万元。之后,公安机关将甲捉拿归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检察院不能就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B.乙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时候提出赔偿要求
  • C.如果甲、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并给付,乙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 D.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可以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刑诉解释》第175、185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项正确。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BC项正确。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知,D项正确。
97.
Z省Q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Q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两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秦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Z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可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本案
  • B.可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 C.可不开庭审理此案
  • D.可将两罪分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431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因此,本案中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A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B选项正确。
本案中并未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原因,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用二审程序审理此案时,如果不是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或者纠正程序违法的,也可以直接改判,无须开庭审理。C选项正确。
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来审理,且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情况下,将无期徒刑直接改判为死刑有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同时,依据《刑事诉讼解释》第428条2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加重一罪刑罚的做法也不符合这一精神。D选项错误。
98.
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H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S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下列对该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S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 B.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
  • C.最髙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提出纠正意见
  •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参考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3条第1项也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据此,本案中S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因此,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而并非3日内,A选项错误。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可以同意判处死刑,同意的应当继续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不同意判处死刑,不同意的,要么提审要么发回重审,据此,B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非必须开庭审理,而只是要求必须讯问被告人。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但也不是必须派员出庭提出纠正意见,故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7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4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时才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亦即辩护律师没有提出要求的,则无须听取其意见。故D选项错误。
99.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B.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计算,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
  • D.实施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均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参考答案C

解析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实施,因此A选项错误。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计算,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
代履行不得釆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因此C选项正确。
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前的程序,但立即代履行无需催告,因此D选项错误。
100.
某区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即投入使用。市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进行了调查,发现区中医院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其排放的医疗污水超过国家标准。市检察院还发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且对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市检察院在履行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①确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②判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限期对医院的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③判令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法院受理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行政公益诉讼被告
  • B.区中医院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 C.法院可以采取一并立案、一并审理、一并判决的方式处理
  • D.法院可以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区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且对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①确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②判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限期对医院的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因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故A选项正确。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题目中,市检察院发现区中医院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其排放的医疗污水超过国家标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因此,区中医院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故B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根据《行诉解释》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诉解释》第142条第1款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题目中,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釆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