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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一》预测试卷三

客观题卷一 / 预测试卷 共 100 题 更新于 2026-09-27

一、单选题

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

1.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 B.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 C.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 D.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规范性的特点

参考答案D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故A选项正确。
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故B选项正确。
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故C选项正确。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策具有因地制宜、侧重指导的特点,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规范性等特点。故D选项错误。
2.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以下符合这一部署的措施是?( )
  • A.出台反恐怖等法律
  • B.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 C.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 D.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参考答案A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表述为“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故A选项正确。
B选项属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部署,错误。
C选项属于“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的部署,错误。
D选项属于“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的部署,错误。
3.
立法中要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立法中,要偏重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 B.立法中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是合理存在的
  • C.应当遵守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利与利益挂钩的原则
  • D.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参考答案D

解析立法中应当偏重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A选项错误。
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是不合理的,应该杜绝,B选项错误。
立法中权利与利益不应挂钩,C选项错误。
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D项正确。
4.
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参考答案D

解析商鞅取消分封制,建立了郡县制。A项错误。
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的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作为法家的代表,商鞅也不强调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B项错误。
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就是实行连坐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而鼓励告奸并非连坐制度的内容。C项错误。
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D项正确。
5.
《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
  • A.法国式民法
  • B.德国式民法
  • C.英国式民法
  • D.美国式民法

参考答案B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它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6.
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 B.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 C.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
  • D.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

参考答案B

解析法律以国家强制力这种公共权力为后盾,是具有国家强制力这种特殊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习惯及道德依靠内在强制力,政策依靠政治纪律。A项正确。
判例法也属于国家法,具备国家法的一般特征。B项错误。
可诉性、程序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建构性、确定性、一元性、外在强制性等,都属于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C项正确。
法律具有明显的程序性,即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D项正确。
7.
我国《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这一规定的表述?
  • A.授权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 B.授权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 C.命令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 D.任意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参考答案B

解析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题干法条中“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则(授予了买受人权利),也属于准用性规则(需引用《民法典》第617条的规定),故B项正确。
8.
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 A.对一般情形之个案,可以先适用原则再适用规则
  • B.对一般情形之个案,须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
  • C.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冲突规则,一个有效,另一个就无效
  • D.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竞争原则,一个有分量,另一个并非就无分量

参考答案A

解析法律规则因其内容明确具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价值且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案件裁判中通常具有优先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原则无法用于司法裁判,只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而已,具体包括:(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原则。(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条件)(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原则取代规则的条件)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规则竞争的结果是获胜的规则排除与其相竞争的规则,原则竞争的结果则是分量重的原则优先适用,落败的原则并非毫无分量,只是分量较轻不主导案件裁判罢了。故C、D选项正确。
9.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法官推理的步骤是:(1)使人肢体残废的,属于致人重伤。(2)丧失手的机能,就属于肢体残废。(3)如果手指失去作用,就会丧失手的机能。(4)砍断他人的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手指就失去了作用。(5)张三砍断他人的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6)对张三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法官使用了演绎推理
  • B.法官使用了类比推理
  • C.法官的推理着眼于法律的安定性
  • D.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该推理方法属于内部证成

参考答案B

解析法官的推理方式是三段论的展开形式——涵摄,属于演绎推理。A项正确。
类比推理是指对案件或某个要素进行比较而进行的推理,题干没有出现类比推理。B项错误。
因为法官的推理属于演绎推理,而演绎推理着眼于法律的安定性。实现的是秩序和平等。C项正确。
涵摄是细化的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证成角度看,属于内部证成的细化。D项正确。
10.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
  • 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 B.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 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
  • D.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2)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定:“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同时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B选项正确。
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都属于来自民众、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ACD不合题意。
11.
下列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
  • B.检察机关有权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 C.检察官独立不同于法官独立,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 D.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需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参考答案B

解析我国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或检察官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A项错误。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B项正确。
我国的检察体制实行“检察一体化”,应当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而我国法院则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C项错误。
基层法院无权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而非监督。D项错误。
12.
关于法官惩戒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 B.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组成
  • C.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无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 D.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参考答案D

解析最高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A项错误。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B项错误。
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C项错误。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D项正确。
13.
陈某自2018年1月起在甲市乙县A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2018年11月代理某合同纠纷时,因违规会见该案承办法官李某被人举报,2019年1月底陈律师受到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李法官也受到了纪律处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应由乙县司法局给予陈某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 B.应给予李法官降级的违纪处分
  • C.如2022年8月A律所在甲市丙县设立分所,陈某可被确定为分所负责人
  • D.如陈某离开A律所,2022年8月可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参考答案C

解析《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陈律师违规会见法官,应由甲市司法局而非乙县司法局作出处罚。A选项错误。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因此,给予李法官降级的处分不符合规定。B选项错误。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据此,陈某执业已满3年,且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可以成为分所的负责人。C选项正确。
《律师法》第16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截至2022年8月,陈某执业未满5年,不能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D选项错误。
14.
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均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B.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 C.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D.被调査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监察机关有权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

参考答案B

解析《监察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査、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第一项,“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不是针对所有具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而是针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A项错误。
根据第五项,B项正确。
《监察法》第46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C项错误。
《监察法》第48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见,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时,监察机关应提请人民检察院,由后者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D项错误。
15.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 B.村民委员会有权审议村民会议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会议成员的工作
  • C.选举村民委员会要求村民过半数投票,获得过半选票当选
  • D.基层政权领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参考答案A

解析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故A选项正确。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故B选项错误。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注意,必须是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才有投票权,故C选项错误。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注意,是指导而不是领导,故D选项错误。
16.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答案B

解析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包括: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同时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外,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可见,B项最为直接准确地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17.
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 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 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
  • 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可以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参考答案D

解析我国的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批权限如下:全国人大审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和更名)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界限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设立、撤销、更名或隶属关系、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设立、撤销、更名或行政区域变更),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还有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的更名由国务院审批,可见,A项错误。
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B项错误。
镇的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C项错误。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市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D项正确。
18.
关于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9人组成
  • B.因村主任犯罪被判刑,乙村的村民会议开会补选了村民委员会主任
  • C.丙村村民会议授权其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D.丁村有300户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修建水利设施时,因许多村民在外打工无法到会,决定每户派代表参加,到会的户代表有220户,最后111户同意,通过了修建水利的决议

参考答案A

解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3~7人组成,没有秘书长。A选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B选项正确。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C选项正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D选项正确。
19.
关于宪法实施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以及议会等机构
  • B.在德国,公民若认为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无需依赖于具体案件
  • C.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是当今世界违宪审查的发展趋势
  • D.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起源于美国,主要的保障方式是附带审查

参考答案A

解析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两种形式,议会则是立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A项错误。
德国属于专门机关保障体制,在保障方式上属于宪法控诉,不依赖于具体案件。B项正确。
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是指,在普通法外建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来对法律等进行合宪性审查,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机关审查制,因此,可以说“建立专门机关审查制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C项正确。
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起源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主要是附带于具体案件从而顺带审查相关立法是否违宪。D项正确。
20.
甲国人张三和乙国人李四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张三逃往乙国境内,李四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张三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 A.由于张三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其提供庇护
  • B.由于李四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李四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 D.乙国可以对张三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其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参考答案D

解析如果相关国家之间没有关于引渡或庇护的条约,则引渡和庇护均属于国家权利而非义务,故A项错误。
使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包括外交庇护或藏匿犯罪嫌疑人等,故B项错误。
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驻外领事等对处于接受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故C项错误。
张三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罪行,乙国有权对其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甲乙两国没有关于引渡的条约,因此引渡与否属于乙国的权利而非义务,D项正确。
21.
依据《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有关法律和实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外国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
  • B.《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
  • C.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领海基线量起的领海宽度和领海以外的毗连区宽度均为12海里
  • D.我国的毗连区属于我国领土组成部分,但专属经济区不属于我国的领土组成部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只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参考答案C

解析我国琼州海峡属于中国内海峡,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A项错误。
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因此如果是其他缔约国的军用潜水艇,即使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也不能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B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领海基线量起的领海宽度和领海以外的毗连区宽度均为12海里,C项正确。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都不是一国领土组成部分,D项错误。
22.
根据国家责任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国家元首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不承担相关责任
  • B.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了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 C.外交使节执行职务内事项时越权,国家一般不承担责任
  • D.甲国公民詹某酒后开车撞死撞伤数人后逃逸,死者包括乙国驻甲国使馆随员,甲国迅速出动警力破案将其抓获,针对乙国随员的死亡,甲国需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国家元首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须承担相关责任,A项错误。
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B项正确。
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C项错误。
对于一般的私人行为,国家对之不承担直接责任,没有失职或放纵的情形,亦不承担间接责任,D项错误。
2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 B.罪刑法定原则出于保障国民自由的目的,约束了司法机关的活动,但立法活动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
  • C.为了适应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实际情况,法官可以在宣判时判处具有一定幅度的刑罚,如“1~3年有期徒刑”,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再确定最终执行年限。这种做法符合预防犯罪的要求,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D.罪刑法定原则只约束办理刑事案件的公检法人员,监察委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考虑政策性要求,可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约束

参考答案A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所以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并不限制国民的行动自由,因此是允许的。《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表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下禁止溯及既往的要求,“从轻”则表明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是允许的。A项正确。
一般将罪刑法定原则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但这种区分只是相对的),形式的侧面用以限制司法权,实质的侧面用以限制立法权。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者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条件具有明确性。B项错误。
虽然从各国刑法来看,普遍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是因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能够为司法人员留下斟酌的空间以应对各个犯罪人不同的特殊预防必要性,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但宣告刑必须是确定的,不允许在具体案件中宣告一个浮动的刑罚区间。C项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事追诉活动,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铁则”,监察委办理刑事案件时,也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D项错误。
24.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 A.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应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B.中国公民张某在甲国旅游期间,伪造乙国货币,我国刑法对此案适用属人管辖原则管辖
  • C.甲国公民约翰在中国留学期间,暑期外出旅游,途中因与同学丁某(中国人)发生口角,将其打死,对约翰的行为应依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D.甲国人戴森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从乙国飞至丙国领空时,将毒品卖给丁国人凯特,对戴森应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A选项说法太过绝对,错误。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故对张某适用属人管辖原则。B选项正确。
应为属地管辖。刑事管辖原则适用的先后顺序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C选项错误。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适用我国刑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基于属地管辖原则。D选项错误。
25.
以下关于枪支犯罪的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持有两支手枪而无相应的子弹,而乙持有多发子弹却无相应的手枪,乙用部分子弹换取甲的一支手枪,甲、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 B.乙将在境外制造的爆炸物非法走私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 C.丙欲盗窃枪支抢劫银行,趁某公安分局值班人员不在期间,取走放在库房中的枪支,正欲离开房间时,被回来的值班人员发现,丙为逃脱开枪射击值班人员致其重伤。丙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罪
  • D.丁为某公安局的警察,在外出训练期间,不慎将依法配置的枪支丢失。没有及时报告。后枪支被行人捡到,上交至当地派出所。丁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参考答案A

解析甲、乙之间交换枪支、弹药的行为会增加公共危险,只有当交换对象的性能与数量完全相同时,才可能认为没有增加公共危险,因此甲、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A选项正确。
《刑法》第151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爆炸物罪;走私爆炸物的行为,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宜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B选项错误。
《刑法》第269条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其前提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普通财物的行为,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盗窃枪支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故只能成立一般的转化型的抢劫罪,但不能认定为抢劫枪支、弹药罪。故C选项错误。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丁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D选项错误。
26.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甲、乙成立强奸罪的既遂,同时要适用轮奸加重犯的法定刑,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不对甲、乙二人的轮奸负责
  • B.甲、乙二人共同入户抢劫,甲捆绑了被害人丙女的手脚,乙在一旁搜寻财物。随后乙打算强奸丙女,甲发现后没有进行阻止,甲、乙不仅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还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 C.乙为抢劫路人,用脚猛踢路人腰部将其踢昏,在旁边偷窥的丙也走向案发现场,在乙的示意下,用重拳猛击路人腰部。后路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但无法查明,脾脏到底系谁打破。乙丙均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 D.甲作为帮会骨干,为考验帮会新人乙是否是警察,故意将一把没有实弹的手枪交给乙.让乙杀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实弹而未能致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未遂犯的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B

解析轮奸是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因为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以,丙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还要对甲、乙的行为结果负责;既然甲、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或者说已经既遂,丙理当对甲、乙的犯罪既遂承担责任。所以,丙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不能成立中止。当然,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
甲的先前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故甲对乙的强奸行为负有阻止义务,甲不阻止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B选项正确。
一方面,乙要对自己踢的那一脚负责,另一方面,丙中途加入后,乙丙属于共同犯罪,乙还需要对丙打的那一拳负责,故,无论路人的脾脏是被乙踢破还是被丙打破,乙都要负责。丙对自己加人之前乙踢的一脚不负责,只对自己打的一拳负责,在无法查清是踢破还是打破的情况下,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推定是丙打破的,故丙对死亡不负责。C选项错误。
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导致丙死亡,是不可罚的不能犯,甲唆使乙实施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正犯不成立犯罪,教唆犯当然也不成立犯罪。D选项错误。
27.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A

解析构成不作为犯,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作为义务,二是有作为能力,三是有因果关系,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在理论上也被称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本案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故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A选项说法错误。
要成立不作为犯,必须要具有作为义务。一般认为,行为人只要创设了风险,均具有作为的义务,先前的犯罪行为创造了风险的,也具有作为义务,可以成立不作为犯,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本案中,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是《刑法》第345条与第34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44条、345条并没有就该两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盗伐林木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视为导致行为人负有抢救义务的先前行为,从而视案情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并罚。B选项说法正确。
甲将一个未成年人带出来,创造了风险,当然有救助的义务,在小孩面临风险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当然成立不作为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是带一个成年人出门,发生了此风险的,甲没有救助义务,因为成年人之间从事社会正常风险行为,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C选项说法正确。
甲的先行行为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创造了风险,甲当然有灭火的义务,不履行灭火义务而放任火灾的发生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D选项说法正确。
28.
夜里,甲乙在黑暗的仓库里吵架,甲欲教训一下乙,情急之下顺手拿起旁边的一根木棍殴打乙,未料木棍顶部装有尖刀,刺中要害部位,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
  • B.甲的行为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 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D

解析方法错误也称为打击错误,要求存在一个欲害对象,一个实害对象。本题中,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就是乙,因此不存在打击错误。A项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例如,甲将乙推下井,欲淹死乙,实际摔死了乙。甲主观上想杀死乙,客观上也导致了乙死亡,甲只是对导致死亡的因果历程有认识错误。这表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中,主观想要的结果和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同一种结果,只是导致该结果的因果关系与主观预想的因果关系不一致。由于行为人不需要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具体死法,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中,甲只是想伤害乙,没有想杀死乙,主观想要的结果和实际发生的结果不是同一种结果,因此不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B项错误。
甲的故意伤害行为(用木棍)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甲的过失行为(用尖刀)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要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要求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的过失行为(用尖刀)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一个行为既是故意伤害行为,又是过失行为,这是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本题中,甲的这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9.
《刑法》第238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第1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 B.第2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2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 D.第2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参考答案C

解析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当然属于法定量刑情节。A项正确。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本犯罪行为本身导致了加重结果,刑法对此作了规定,并且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其罪名没有变,仍然是非法拘禁罪这一基本罪名。B项正确。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具体分析。《刑法》第238条第1款是一项基本规定。对非法拘禁的认定,必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换言之,适用第2款的法定刑,以行为符合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所以,第1款的规定,除法定刑以外,仍然适用于第2款与第3款。基于同样的理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2款与第3款。但是,其一,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二,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具体分析。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C项错误。
此种情形下是应该另外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说明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即不是基本犯罪行为(拘禁行为)本身导致了加重结果。D项正确。
30.
甲入户抢劫乙家,欲抢劫乙的普通财物,将乙打晕后,发现乙家有两把54式手枪,便将普通财物和手枪全部拿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 B.甲属于“入户抢劫”
  • C.甲构成抢劫枪支罪既遂
  • D.甲构成盗窃枪支罪既遂

参考答案C

解析抢劫枪支罪的行为公式是,带着抢劫枪支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枪支,行为人因此取得枪支。本题中,甲一开始没有抢劫枪支的目的,只有抢劫普通财物的目的,带着这个目的对乙实施了强制手段。这个强制手段只能属于普通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不能视为抢劫枪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甲缺少抢劫枪支罪的实行行为也即强制手段,因此甲不构成抢劫枪支罪。甲拿走枪支的行为,属于单纯的利用抢劫普通财物的强制手段,构成盗窃枪支罪既遂。
甲首先构成普通抢劫罪的既遂,同时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也即入户抢劫。甲拿走手枪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既遂。对这两个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属于独立的两个行为。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31.
对于某项投标,甲具有投标资质,乙没有投标资质。在投标时,甲向乙出卖投标资质,每次获利300万元,两次共获利600万元。在第三次投标时,无人购买甲的投标资质,甲也未申请投标。关于甲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诈骗罪
  • B.强迫交易罪
  • C.串通投标罪
  •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D

解析甲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没有投标资质的李四购买资质后投标,虽然假冒有资质而获得了项目,但项目并不属于财物,也不构成诈骗罪。A项错误。
强迫交易罪的成立需要“强迫”要素,亦即违背对方交易人的自由交易意愿,本案系双方自愿,当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B项错误。
串通投标罪的成立,要求有相互串通行为,并且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失结果。本案中甲并未参与投标,只是出卖投标资质,没有实施串通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C项错误。
综上,甲不构成犯罪,是非法出卖投标资质的行政违法行为,非法获利应当予以行政没收。D项正确。
32.
甲于某日早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关于甲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遗弃罪
  • B.构成拐骗儿童罪
  • C.构成诈骗罪
  • D.构成拐卖儿童罪

参考答案D

解析《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3.
甲在向乙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自己家中,并给乙的家人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乙一只手。关于甲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非法拘禁罪
  • B.构成绑架罪
  •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 D.构成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A

解析行为人甲为索取赌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系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甲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并且以严重暴力威胁家属(“砍掉张某一只手”);但因其主观上仅有索债目的,而无勒赎目的,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A项正确,BC项错误。
甲客观上实施了敲诈行为,但因其主观上仅有索债目的,而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错误,
甲的行为还触犯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择一重处,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
34.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是医生,知道某种感冒药是以面粉做成的,但仍然开给病人,甲构成提供假药罪
  • B.乙在其生产的食品中掺入含有有害成分的伪劣“一滴香”,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库存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乙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 C.丙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仿制药品,用以抗击新冠肺炎,丙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 D.丁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如果无法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可以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那就不可能再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参考答案A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提供假药罪:“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A项正确。
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有行为即既遂)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B项错误。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在本案中并未达到这种具体危险。C项错误。
如果可以证明对人体造成了严重危害,既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罪论处。D项错误。
35.
甲、乙(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某日,二人共谋到某商店,持刀对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抢走李某5元现金及手机1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法院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如果甲、乙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B.在缓刑期间可同时禁止甲、乙进入网吧,但不得超过36个月
  • C.对两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D.对两人适用罚金最低分别不少于1000元

参考答案A

解析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直接数罪并罚,A项正确。
缓刑可以宣布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B项错误。
对不满18岁的人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题干中并未明确甲系不满18周岁的人,C项错误。
对未成年人而言,罚金最低不少于500元,D项错误。
36.
甲因涉嫌诈骗和故意杀害被某市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后由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表示认罪认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对诈骗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故意杀人罪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B.若甲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不得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C.若甲对诈骗罪认罪认罚,但对故意杀人罪拒绝认罪认罚,则不得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D.甲认罪认罚的,法院不得判处其死刑

参考答案C

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本案中,甲涉嫌的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A项错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本案中,甲虽然在审前阶段不认罪,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仍然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然,在量刑方面,早认罪认罚比晚认罪认罚要更有优势。B项错误。
犯罪嫌疑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甲涉嫌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甲仅对诈骗罪认罪认罚,对故意杀人罪拒绝认罪认罚,对甲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C项正确。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本案中,甲若故意杀害孙小希的行为性质、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法院无需对甲从宽处罚,仍然有可能判处甲死刑。D项错误。
37.
甲因故意伤害乙被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关于乙的诉讼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甲若积极赔偿并取得了乙的谅解,乙有权撤回起诉
  • B.在审查起诉阶段,若通知乙作证,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补助交通住宿等费用
  • C.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乙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 D.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甲无罪,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参考答案C

解析故意伤害罪为公诉案件,一旦启动公诉,被害人无权撤回起诉。A项错误。
对于证人,应当补助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但对于被害人无需补助,B项错误。
检察院不起诉的,被害人有权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起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C项正确。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抗诉资格,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D项错误。
38.
李某原系甲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5年5月辞职,2016年1月加入乙县某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其同胞兄弟于2015年1月至今担任乙县法院副院长。下列案件中李某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 )
  • A.2017年1月,甲县法院审理的其子故意伤害案
  • B.2018年7月,甲县法院审理的其表弟受贿案
  • C.2017年1月,乙县法院审理的其好友贪污案
  • D.2018年1月,乙县法院审理的其好友诈骗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因此,A项中为其子辩护是可以的,B项中为其表弟辩护(非近亲属)是不行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离职后已满3年,且不在原任职法院,所以D选项是可以的。
担任辩护人既可以以律师身份,也可以以非律师身份,即《刑事诉讼法》第33条中的“(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结合《刑诉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也只是禁止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如果是非律师身份,比如C项中的"好友”,也是可以的。所以C项正确。
39.
甲系某演艺公司总经理,经常组织卖淫活动,甲及其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可以由甲担任诉讼代表人
  • B.若某演艺公司委托会计乙担任诉讼代表人,乙经过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 C.为了保障裁判的执行,法院对某演艺公司的财产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 D.在庭审中,若某演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该公司仍应追究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甲系某演艺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甲担任诉讼代表人。但由于甲本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由某演艺公司另行委托诉讼代表人或者由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A项错误。
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担任诉讼代表人的,若经过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可以拘传。但本案中,乙系某演艺公司会计,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院对乙不能使用拘传措施,B项错误。
对于单位的非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应当查封、扣押、冻结。但对于单位的其他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若单位提供担保的,也可以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题中,只是泛泛地说“某演艺公司的财产”,没有明确该财产为非法财产,因此,可以视情况先行查封、扣押、冻结,但不是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C项错误。
某演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只要没有完成注销、撤销登记,该单位仍然存在,仍需被追究责任,D项正确。
40.
张某、李某二人酒后偶遇精神病人吴某,为发泄情绪,对其随意殴打,致其轻伤,花去治疗费用1万元。案发后,李某逃匿,张某被抓获并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如张某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张某与吴某的近亲属进行刑事和解
  • B.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将张某和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 C.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 D.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C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的罪名,不属于刑事和解(《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范围,A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95条第1、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C项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41.
关于鉴定人的有关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B.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C.鉴定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D.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岀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知鉴定人并非必须出庭作证。只有当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时,鉴定意见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A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98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⑧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可知,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正确。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根据《刑诉解释》第8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上述意见证据规则,只是限制证人,并不限制鉴定人。选项C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99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可知,对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非强制到庭。选项D错误。
42.
李某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法院判决无罪。李某没有上诉,某县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案件生效。一年后,某县检察院发现了李某实施诈骗的新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某县检察院通知某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B.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法院撤销原判
  • C.某县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 D.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法院改判

参考答案C

解析与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若发现该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自己无权启动再审抗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本案中,案件由某县法院作出判决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案件已经生效。某县检察院一年后发现该案确有错误,此时只能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即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再审抗诉。C选项正确。向法院提出再审的通知、建议等,没有法律根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43.
关于强制措施中的拘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
  • B.拘传适用于所有当事人,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
  • C.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至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 D.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釆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参考答案A

解析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选项A正确。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可知,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知,强制措施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当事人不可采取强制措施。选项B错误。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知,公安机关只能将犯罪嫌疑人拘传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而不是办案机关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选项C错误。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0条第1款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选项D错误。
44.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相关情形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检察院对张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定抢夺罪而非盗窃罪,人民法院直接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 B.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罗某强奸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 C.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向某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盗窃后还有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D.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的殷某盗窃罪,经过审理认为属于侵占罪,法院直接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选项A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可知,选项B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又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可知,在审判阶段发现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选项D错误。
45.
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要求?( )
  • A.复议机关区政府允许申请人甲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 B.国税局因乙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而对其从轻处罚
  • C.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赋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禁品的权力
  • D.规划局一次告知申请人丙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内容

参考答案B

解析A选项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该原则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行政公开原则,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A选项不当选。
B选项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该原则的第二项内容是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B选项中,国税局在对乙企业作出处罚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2条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其从轻处罚,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当选。
C选项符合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该原则的第一项内容为行政效能原则,即为保证行政机关完成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职责,需要立法赋予其必要的管理手段。C选项不当选。
D选项符合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该原则的第二项内容为便利当事人原则,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尽量为相对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减轻当事人办事的成本和负担。D选项不当选。
46.
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级巡视员王某某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由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关于王某某的二级巡视员,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 A.属于公务员领导职务
  • B.属于公务员职级
  • C.属于公务员级别
  • D.不属于公务员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因此,王某某的二级巡视员属于公务员的职级。故B选项正确。
47.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申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外人和经当事人授权的近亲属
  • B.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
  • C.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 D.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也要出庭

参考答案C

解析《刑诉解释》第45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因此当事人近亲属不必经过授权就能申诉。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5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向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注意:只能审查不能处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注意:如是死刑案件,则核准法院视为终审法院)。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依据谁启动再审,谁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68条规定,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D选项错误。
48.
关于行政法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国务院制定某个经济类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 B.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即可向社会公布
  • C.行政法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起草
  • D.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国务院决定

参考答案C

解析只有制定政治类的行政法规才均要及时上报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类的行政法规,只有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才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A选项错误。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注意不可直接向社会公布,也不是仅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就可以公布,还需要党中央批准。B选项错误。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所以,C选项表述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正确。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D选项有两处错误:第一。不能直接上报国务院,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上报:第不一定必须上报国务院决定,还可以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D选项错误。
49.
阿宝向区市监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发现阿宝递交的材料系伪造。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市监局应当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B.市监局应该给予阿宝警告处罚
  • C.阿宝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 D.市监局应当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参考答案B

解析吊销许可证是当事人在合法取得许可后,从事了许可证所禁止的活动,构成严重违法,行政机关因此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本题中,阿宝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存在吊销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可知,阿宝通过递交伪造的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罚,故B选项正确。
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如果申请人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且申请的该项许可系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则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本案中阿宝尚在申请许可的过程中被发现伪造申请材料,因此是1年内而不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故C选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阿宝还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存在撤销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
50.
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A.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厂不服而起诉
  • B.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容违法而起诉
  • C.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
  • D.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

参考答案B

解析处分性的含义为“必然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这里的“影响”,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主观上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处分性的影响一定要“主客观相统一”。
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这个不予许可的决定剥夺了当事人获得许可,从事该许可活动的机会,影响了相对人造纸厂的权利义务,因此A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比如,交通处罚告知书、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行为。在行政许可领域,也存在大量的准备性行政行为,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材料补正通知、不予听证通知等,这些尚在酝酿中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不必然影响权利义务,一般不可诉。只有等整个许可程序完结,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时才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只是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又没有确定性地拒绝当事人的许可申请,所以,B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该拒绝行为侵犯了要求公开这些特定信息的居民的知情权,处分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该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信息公开之诉。C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回许可证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对象为该公司)、处分性(撤回后当事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片土地)、外部性(该公司与国土局没有任何内部关系)和行政性的四大特性,应当属于受案范围。D项属于受案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5题,共70分

51.
完善立法体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关于立法体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 B.要完善立法体制必须禁止所有地方制定和发布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 C.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 D.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参考答案ACD

解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实质是要解决“立什么样的法”问题,民主立法实质是要解决“怎样立法”问题,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辅相成,只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故A选项正确。
根据《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享有立法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禁止地方制定和发布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该表述的核心是禁止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制定和发布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即,防止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变相立法。故B选项错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故C选项正确。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在具体立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健全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健全法律岀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找准立法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具体立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同制定和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完善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广泛听取、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故D选项正确。
52.
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任务的关键所在。下列有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 B.领导干部必须做守法的模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 C.领导干部要善于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
  • D.要赋予领导干部更多的权力,强化领导干部的权威性

参考答案ABC

解析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必须把领导干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A选项正确。
领导干部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领导干部必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真正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B选项正确。
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要守法律、重程序,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善于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C选项正确。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当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制约并监督领导干部权力的使用,要牢记职权法定,牢记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D选项错误。
53.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此,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坚持依宪治国科学回答了宪法如何更好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性问题
  • B.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 C.坚持依宪治国,既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又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依宪执政
  • D.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任务

参考答案BCD

解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科学回答了宪法如何更好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性问题(A项正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B项错误)。坚持依宪治国,既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又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以及宪法所确定的各项制度推进依法治理(C项错误)。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D项错误)。
54.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
  • B.法律注释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 C.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 D.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参考答案BC

解析由张斐、杜预完成法律注释的是《晋律》,因此A项错误。
《唐律疏议》又称为《永徽律疏》,其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B项正确。
《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C项正确。
《武德律》是唐代的首部法典,《永徽律疏》颁行在后。因此,D项错误。
55.
下列哪些属于清末颁行的商事法律?
  • A.钦定大清商律
  • B.破产律
  • C.公司注册试办章程
  • D.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并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1904年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1908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故A、B、C、D四项均当选。
56.
在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之兄背叛了自己的城邦,并在战争中死亡。国王命令将叛徒暴尸田野,同时宣布,谁将叛徒埋葬,便处以死刑。安提戈涅将其兄埋葬。当被带到国王面前时,他说:“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日,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结合相关法学理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安提戈涅的辩解依据的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对实在法具有更高效力
  • B.国王的处罚理由是公共利益,为了城邦的安定,必须用法律维持秩序
  • C.恶法非法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
  • D.非实证主义者都是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

参考答案AB

解析安提戈涅在辩解中比较了两种规则律令:其一是“国王的命令”,其二是“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并且认为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国王克瑞翁对波吕涅刻斯(安提戈涅之兄)的禁葬令代表的是一种国家主义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国家道德,具有法律的效力。而根据古希腊的“神律”,埋葬死者是亲人最神圣的义务。死者如果得不到埋葬,他的阴魂就不能渡过冥河前往冥土,对天上和下界的神祗是大不敬,也是死者家庭和亲属最大的耻辱。因此,可以说安提戈涅的辩解依据的法理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对实在法具有更高效力。A选项正确。
安提戈涅之兄被判了自己的城邦,他的行为构成了叛国罪。叛国的行为冒犯了城邦的共同价值体系,冒犯了共同体笃信的集体道德,侵犯了城邦的共同利益,必须受到严厉惩罚。社会统治的建立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并保证其得到遵守,体现了法律对秩序这一价值的维护。所以,国王的处罚理由是公共利益,为了城邦的安定,必须用法律维持秩序。B选项正确。
法律实证主义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自然法学派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所以,C选项错误。
非实证主义理论主张,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和内容上的联系。因此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需要将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一是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如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二是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如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理论”,代表学者是阿列克西。所以,不能说非实证主义者都是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D选项错误。
57.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思想之一,关于该观点的当代意义及价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与自由平等的法律无法兼容
  • B.“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 C.“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 D.“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强调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答案ABC

解析“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治和德治”,相应的基本规范——礼制和道德与自由、平等(公平)、秩序等价值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即便是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也包含这些价值成分,例如,强调官员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价值;宋朝时期保护女性的继承权,重视自由价值;再如,以法律、道德、礼制共同维护社会稳定,重视秩序价值。因此,不能绝对地说“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与自由平等无法兼容、不利于维护公平和秩序等。AC项错误。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达不到“文化基础”的层次。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文化体系。B项错误。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教化为辅,更加重视道德的主导作用。D项正确。
58.
下列关于律师权利和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包括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等三个层次的救济机制
  • B.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 C.律师应当保守秘密,但委托人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D.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包括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A项错误。
《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B项错误。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C项错误。
《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项错误。
59.
下列关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各级法院、检察院普遍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 B.人大代表的数量不应低于全体委员的50%
  • C.省高院、省检察院辖区内每个法院、检察院都应有一名代表参加
  • D.针对法官、检察官的违纪行为,由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惩戒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48条、《检察官法》第49条的规定(仅以法院为例,检察院同):(1)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2)法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3)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4)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5)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由此可见,ABC项错误。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D项错误。
60.
下列关于我国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自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就成为现代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 B.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C.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
  • D.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AC

解析经济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始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规定。A项正确。
1993年而非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B项错误。
根据《宪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C项正确。
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而非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D项错误。
61.
下列关于特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特区公职人员拒绝宣誓,则不得就任相应公职
  • B.特区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特区基本法,效忠特区
  • C.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均属于拒绝宣誓,宣誓人即丧失就任公职的资格,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 D.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的宣誓要求相同

参考答案ABC

解析就职宣誓是特区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A项正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B项正确。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C项正确。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一般公职人员的要求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D项错误。
62.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可以作出改变决定的情形?
  •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参考答案AB

解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选项正确。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故B项正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无权改变,因此C项错误。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无权改变,因此D项错误。
63.
关于一般议案、质询案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A.5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10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质询案
  •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 C.县级以上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 D.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5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乡人大提出议案,10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质询案。故A选项正确。
法院、检察院提议案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故B选项正确。要注意的是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能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案。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提案权。
地方向本级人大提议案的主体包括本级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主席团,地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主体包括本级政府、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故C选项正确。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只能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和质询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案和质询案的是10个以上的常委会成员。故D选项错误。
64.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在如下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取得中国国籍?
  • A.拉姆出生于中国,其父母均为无国籍人,长期定居于中国
  • B.英国人凯特与中国公民张某结婚后,若放弃其英国国籍,即可自动取得中国国籍
  • C.美国人乔丹向中国驻美使馆提交加入中国国籍申请后,使馆馆长口头许诺给予其中国国籍
  • D.英国人露西与中国公民李某在英国结婚后生育一子,其子并未取得英国国籍则可以取得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AD

解析《国籍法》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A项正确。
根据《国籍法》第7条,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须经申请批准,而不能自动取得,B项错误。
根据《国籍法》第16条,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应由公安部审批,C项错误。
《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D项正确。
65.
关于正当防卫,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以行为人具有防卫意思为成立条件,那么紧急避险也以行为人具有避险意思为成立条件
  • B.防卫过当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还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 C.对于财产犯罪,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应当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即使被害人在现场及时挽回损失,也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是事后防卫
  • D.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CD

解析防卫意思与避险意思都属于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涉及的问题都是成立违法阻却事由时是否以存在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为必要条件。根据学说观点的不同,存在防卫意思必要说(通说)与防卫意思不要说(有力观点),避险意思必要说(通说)与避险意思不要说(有力观点)的对立。但釆用防卫意思必要说时,一定会釆用避险意思必要说;采用防卫意思不要说时,也一定会采用避险意思不要说。A项正确。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根据实施过当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不同,分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B项正确。
成立正当防卫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即便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刚刚既遂后防卫人立即进行追捕、挽回损失的,也属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而不是事后防卫。换言之,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即便已经既遂,仍然有正当防卫的余地。C项错误。
满足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只是不满足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或均衡性时,成立防卫过当。若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则既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成立防卫过当。例如,不满足急迫性要件的,无论是事前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也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所以不能按照第20条第2款“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错误。
66.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
  •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他人的
  •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参考答案AD

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例如,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中)吸收关系的类型:(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使用、出售该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人户抢劫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但仅定抢劫罪一罪。(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甲乙共同犯罪,甲先是起帮助作用,后来参与进来实行。
故AD选项属于吸收犯。
C选项只触犯了一个罪名(高利转贷罪),不可能成立此罪吸收彼罪的吸收犯,吸收犯要求是此罪吸收彼罪。
B选项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67.
《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做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
  •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 A、C选项中,行为人对自己使用暴力,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故不能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
    B选项中,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是狗,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新的侵害,不符合对象条件,也不能认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D选项使用了暴力,并且这种暴力足以抑制被害人的追捕,故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参考答案ABC

解析转化型抢劫的条件是:
第一,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具备上述三种行为,并且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即通常情形下,需要达到“数额较大”,但在如下情形下,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以:(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之转化型抢劫);
第三,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注意:(1)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但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2)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针对被害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自己实施暴力,如自杀。从而防止被害人的追捕的,不成立转化型抢劫。(3)暴力、胁迫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人员。但不能是行为人本人,因为对本人实施暴力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即没有制造新的法益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够认定为是转化型抢劫罪。
68.
关于贪污贿赂类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某县县长甲为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诸多外商投资项目精简手续,提供优惠政策。后一些老板听闻其退休后,为感谢甲在任时提供的诸多便利,向其赠送若干贵重财物,但双方在甲退休前均未约定,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 B.某市市长乙带团前往国外考察,考察期间接受了当地官员赠送的名贵手表一块,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但乙因十分喜爱该手表并未交公,乙构成贪污罪
  • C.某局副局长丙负责该局办公大楼重建的招标工作,老板钱某送给丙10万元请求丙在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其生产的合格产品,因钱某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故钱某不构成行贿罪
  • D.某国有企业出纳员丁,借管理单位备用资金之便,以假账方式虚构了50万元的资金用途,本想等一段时间之后无人发现便将资金转走。不料,单位进行突击审计,丁的行为被审计人员发现,因丁并未实际转移该笔资金,故丁构成贪污罪未遂

参考答案ABD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仍在职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事后(在职时)受财”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即便收受财物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以受贿罪论处。但是,事前无约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他人才给予财物的,不成立受贿罪。县长甲属于“事后受财”,但接受财产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事前也没有约定,所以不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市长乙收受的手表属于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构成贪污罪。B项正确。
成立行贿罪,必须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不构成行贿罪。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机会上的不正当利益。钱某生产的产品虽然合格,符合招标要求,但以金钱交易的方式请求丙在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釆用其产品,仍然属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此时表现为机会上的不正当利益。钱某构成行贿罪。C项错误。
丁是国有企业的出纳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假账方式虚构了50万元的资金用途”,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由于资金实际上没有被转移,所以丁尚不构成贪污既遂,只构成贪污未遂。D项正确。
69.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劝被害人旅游,被害人在旅游途中遭遇泥石流死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B.乙去被害人家中盗窃,因未取得财物,一怒之下,放火烧了被害人家,被害人为救自己的孩子冲入屋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C.丙与妻子一块驾车外出旅游,车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丙与妻子发生争吵而将妻子从车上推下,导致妻子被后面车辆轧死。丙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D.丁因李某害自己丢掉工作而怀恨在心,在吃饭时朝李某的脸上泼了一杯热水,致使李某面部被严重烫伤而毁容,李某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D

解析劝人旅游属于日常行为,即便伴有某种危险,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危险,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
乙放火后,被害人在家中去救自己婴儿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所以,正常现象不会中断乙的放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汽车,被害人遭到后面汽车碰撞的概率是很高的,即后面汽车将被害人轧死属于一个正常的因素(换言之,在这么危险的区域把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的车辆轧死,任何人也不会觉得很异常),正常的因素(被害人遭到后面的汽车碰撞)不会中断前行为(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汽车)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丁将被害人毁容后,被害人自杀应认定为是异常的因素。实践中,大量的被毁容的人,或者长相难看的人,如果因为容貌丑陋而自杀的,应属于低概率事件(异常的因素)。另外,自杀对死亡的贡献率非常大,故自杀行为中断了前行为(毁容)与后结果(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70.
以下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某日,张某在校园内闲逛时,看见教学楼前停放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见四下无人便将车骑走。张某构成盗窃罪
  • B.陈某将自己的瑞士怀表送至王某的修表铺修理。王某将表修好后私自变卖。几天后,陈某前往取表,王某告知陈某其表被偷,陈某只好自认倒霉。王某构成盗窃罪
  • C.吴某搭乘火车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在火车站候车大厅,后站内清洁人员赵某拾得后据为己有。赵某构成盗窃罪
  • D.温某到谢某家作客,将自己的挎包挂在谢某家的衣帽架上。两人相谈甚欢,遂乘兴至楼下小酒馆喝酒。谢某妻子见温某挎包好看,遂据为己有。温某以为自己的挎包丢失在了小酒馆,自认倒霉。谢某妻子构成侵占罪

参考答案BCD

解析行为时被害财物是否被人占有,是区分盗窃与遗忘物侵占的关键。行为时被害财物是由其他人占有,还是由行为人占有,是区分盗窃与委托物侵占的关键。行为时被害财物既不在行为人占有之下,又不在其他人占有之下,且不属于无主物的情形时,非法占为己有的,属于遗忘物侵占。行为时被害财物本就由行为人占有时,非法占为己有的,属于委托物侵占。行为时被害财物由其他人占有,行为人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属于盗窃。判断行为时被害财物的占有状态时,需同时考虑事实上的支配与社会观念上的支配。当财物握在手中,放在口袋里时,事实上的支配力很强,一般能够认定占有了该财物。即便事实上的支配力并不大,但社会观念上认为财物属于他人占有时,仍然能够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尤其需注意的是,①在被害人所管辖的专属空间内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占有;②与被害人事实上的占有支配强烈的状态存在时间上、空间上的紧密连续性时,财物仍属于被害人占有;③在有管理人的场合,社会观念上认为原物主一旦丧失占有,管理人就获得占有;④被害人具有明确的占有意思,采用各种方法明确表示自己并未放弃对财物的占有,且随时可以重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的,财物仍属于被害人占有。
A选项属于情形②,虽然自行车没有上锁,但社会一般观念上仍然认为属于被害人所占有,因此张某成立盗窃罪。A项正确。
陈某将自己的瑞士怀表送至王某的修表铺修理时,王某基于委托关系已经事实上占有了该表,王某将表私自变卖的行为,属于委托物侵占,而不是盗窃,B项错误。
火车站候车大厅属于封闭性低、支配性弱、人流量大的场所,吴某手机遗失在此处时,手机成为了脱离占有物,清洁人员赵某拾取后据为己有的,成立遗忘物侵占,而不是盗窃。C项错误。
D选项也属于上述情形②,虽然挎包放在了谢某家中,但社会一般观念上仍然认为温某尚未将挎包的占有转移给谢某及其妻子。所以谢某妻子将包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错误。
71.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在阳台上发现楼下无人,遂将一变馒的西瓜抛下楼,结果砸死小孩乙、重伤小孩丙的,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数罪并罚
  • B.甲误以为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便衣警察乙是小偷,而殴打乙,致使乙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如果甲存在犯罪过失,则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 C.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多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啼哭,而为其注射安静剂,致使一名婴儿死亡的,甲成立拐卖儿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牵连犯
  • D.甲、乙为练习枪法轮流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将路人李某打死,但査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如果认定甲、乙成立共犯,则甲、乙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ABC

解析甲的行为客观上致使乙死亡、丙重伤,主观上甲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但甲至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砸死、砸伤他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表明甲未尽到正常、理性人的足够谨慎的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甲的同一行为针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针对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A选项错误。
便衣警察乙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甲误以为乙正在实施盗窃行为,而殴打乙,致使乙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甲存在犯罪过失,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过失致人死亡的,同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之间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而是法条竞合,应适用特殊法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选项错误。
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为防止婴儿啼哭,甲为其注射安静剂,致使一名婴儿死亡,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为防止婴儿啼哭而注射安静剂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而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加重情节。当然,刑法理论有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同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想象竞合犯。C选项错误。
甲、乙轮流开枪,其中一发子弹致使路人李某死亡,查不清楚谁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的,甲、乙的行为属于共同过失行为。如果认定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则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和乙,甲、乙的过失行为都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甲、乙都不成立犯罪。如果认定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死亡结果归属甲、乙二人的行为,甲、乙二人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选项正确。
72.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关于甲、乙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共同犯罪
  • B.属共同过失犯罪
  •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参考答案BD

解析在客观不法层面上,甲、乙均违反监管职责,实施了过失实行行为。在因果关系上,甲、乙二人如有任何一人履行职责,就不会造成结果,只有在二人都不履行职责时,结果才能发生。二人的过失行为对结果的责任作用一样大,均有因果关系,系重叠因果关系。主观责任层面上,二人对于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均有过失。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根据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人是共同过失犯罪,按所犯之罪分别处罚。选项BD正确。
73.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参考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其他罪名中包含过失致人死亡内容时,形成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应以整体法定罪。例如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中都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应以上述其他犯罪论处。
A选项,甲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之间属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情况,以整体法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辻失致人死亡罪。
B选项,乙的行为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之间属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情况,以整体法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客观上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系不法行为;主观上有防卫意图,即无犯罪故意,“失手”表明行为人对过当结果应当避免而未避免,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选项,根据《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系转化犯(实为想象竞合的提示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74.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修改某知名网站的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使得访问某知名网站的网友自动访问其所设立的赌博网站,甲的行为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B.乙欠丙赌债20万元,丙获悉乙的房屋已被其协议卖与他人,便与乙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多写借款金额。后丙持伪造的借条以乙因生意经营向其借款20万元不予归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归还借款,乙配合作虚假陈述。法院立案后,丙觉得不妥,又撤回诉讼。乙丙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
  • C.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甲以乙岀具的真实欠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归还欠款。乙伪造甲的收款凭证应诉,使法院信以为真。由于乙没有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所以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构成诈骗罪
  • D.甲销售改号软件,改号软件可以显示任意修改的号码,可以显示110等,造成多人被骗,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参考答案ABC

解析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A项正确。
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本案属于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类型的虚假诉讼罪,以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行为人虽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并未受理的,则是未遂。B项正确。
虚假诉讼的主体是提出起诉方,不包括应诉方,因此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其方式仍然属于欺骗法院的三角诈骗行为,C项正确。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D项错误。
75.
某钢厂长期将废水排人河流,严重污染环境,某县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开展立案侦查,将某钢厂负责人秦某抓获,指派鉴定人黄某对污水进行鉴定,秦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张某。案件随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若某县法院发现鉴定意见中没有写明鉴定的水的来源,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B.若某县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黄某出庭,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C.张某不认同该鉴定意见.可以向法庭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D.若法庭同意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

参考答案AB

解析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发表专业的意见,专业化程度非常高,因此只要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即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鉴定人黄某对污水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中却没有注明污水的来源,这就使得该鉴定意见与本案丧失关联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A项正确。
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道理很简单,鉴定意见高度专业,若鉴定人不出庭进行解释说明,法官、当事人很难理解或者信服,自然不具可采性。当然,若鉴定人系因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法庭可以视情况延期审理或者组织重新鉴定。是故,B项正确。
对同一种类的鉴定意见,最多可以聘请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故本案中秦某向法庭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不合法的,C项错误。
本题中,张某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目的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其提出的意见也不是鉴定意见,一般只作为法官酌情参考的材料。故,D项错误。
76.
甲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委托了辩护人乙。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在侦查阶段,甲妻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甲对其长期虐待,某县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 B.在A中,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不立案,甲妻又向某县法院起诉,某县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甲妻遭受虐待的证据
  • C.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甲盗窃罪事实清楚,但抢夺罪事实不清,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抢夺事实查清后再一并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 D.某县法院审理甲盗窃罪过程中,乙申请某县法院调取一份书证,某县法院同意调取的。可以在调取时通知乙到场

参考答案AD

解析从立案管辖的角度来说,虐待罪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亲告罪,若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应当由自诉人赴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面对老百姓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先接受下来,然后再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本题中,甲妻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甲对其长期虐待,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先接受,A项正确。
自诉案件主要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由自诉人举证并证明被告人有罪。当然,若自诉人以自己的能力无法调取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调取。但是,即便法院为自诉人调查取证,也应当由法官自行调取,法官不能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故,B项中某县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甲妻遭受虐待的证据是错误的。
提起公诉应当保证办案效率,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部分罪行已经查清事实,但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事实提起公诉,其他罪行随后查清的,再补充或者追加起诉。本题中,某县检察院发现甲盗窃罪事实清楚,抢夺罪事实不清,应当将盗窃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无需待抢夺罪查清事实后再一并起诉。C项错误。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同意的,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场。D项正确。
77.
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 A.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地区行政公署
  • B.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工作部门
  • C.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 D.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设立派岀机构

参考答案AC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地区行政公署,需经国务院批准。故A选项正确。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非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故B选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需经区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故C选项正确。
派出机构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特殊内设机构,其设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置规则相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立派出机构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非报县政府批准。故D选项错误。
78.
孙某为某县公安局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聘任合同需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 B.涉及国家秘密职位的聘任合同需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 C.聘任合同约定孙某试用期12个月
  • D.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聘任合同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而无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故A选项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100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由此可知,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故B选项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12个月。由此可知,聘任公务员的试用期最长为12个月。故C选项正确。
聘任制公务员的救济途径不同于一般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孙某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孙某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故D选项错误。
79.
甲酒后驾车,撞到被害人乙,致其死亡。撞人后甲驾车逃逸,次日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0万元,获得谅解。一审检察院在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量刑建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如果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B.甲享有程序选择权,如果其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 C.甲的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D.人民法院依法作岀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参考答案ABC

解析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可知,选项A正确。
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选项B正确。
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9条的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选项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可知,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也有例外情况。选项D错误。
80.
关于法庭审判阶段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査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査、査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搜查
  • B.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査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 C.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 D.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人民检察院当庭以口头方式提出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可知,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中没有搜查。选项A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86条的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选项B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可知,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的是法庭调查。选项C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选项D错误。
81.
张某、李某二人酒后偶遇精神病人吴某,为发泄情绪,对其随意殴打,致其轻伤,花去治疗费用1万元。案发后,李某逃匿,张某被抓获并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如张某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张某与吴某的近亲属进行刑事和解
  • B.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将张某和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 C.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 D.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BD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的罪名,不属于刑事和解(《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范围,A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95条第1、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C项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82.
因邻里矛盾,周某殴打侯某致其伤重不治。关于法庭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法庭发现周某可能有自首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 B.周某当庭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法庭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査
  • C.法庭发现周某还涉嫌盗窃罪,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D.庭审中,周某的辩护律师王某被责令退出法庭后,王某不得继续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A项正确。
法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B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C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岀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擅自退庭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三)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由此可见,如果仅是第一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如果具结保证,经过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所以D选项错误。
83.
某市教育局局长李某因违反财经纪律被给予撤职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应同时降低李某的级别
  • B.李某的受处分期间为18个月
  • C.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 D.李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3款的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对李某执行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李某的级别。故A选项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李某的受处分期间应为24个月。故B选项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可以晋升工资档次。题中李某受到的是撤职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既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C选项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①处分;……《公务员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因此,李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而不是申请仲裁。故D选项错误。
84.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张某因为打架斗殴被区公安分局作岀拘留5天罚款3000元处罚,关于行政拘留,应当送达看守所执行,如果要申请暂缓执行,应当先就拘留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公安局审查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缴纳2000元保证金的方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 B.李某殴打孙某,孙某报警,民警岀警后认为需要传唤李某接受调查的,必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且不得强制传唤,警察询问孙某,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C.甲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辖区内某酒馆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是派警察前往检查,要求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区公安局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査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D.王某殴打朱某致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的,对王某不予处罚

参考答案ABC

解析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是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暂缓执行期间应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张某被决定拘留5天,应交纳10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故A选项错误。
原则上使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办案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强制传唤;对被害人和证人可以在单位、住所或公安机关询问。故B选项错误。
检査住所,应双证齐全;检査其他的,原则上应双证,但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只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当场检查。故C选项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由此可知,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处罚。故D选项正确。
85.
2022年1月15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就王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实施现场检查,王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予以注明。1月20日,该局作岀扣押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扣押(未制作扣押清单)。王某起诉请求撤销扣押行为,并以被扣财物损毁为由请求赔偿损失。审理期间,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10日解除了扣押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现场笔录无王某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B.王某如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可申请法庭通知行政执法人员岀庭说明
  • C.因无扣押财物清单,无法证明王某损失,法院确定由被告就损害情况举证
  • D.法院应判决撤销被告的扣押行为

参考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虽然王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但其上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不妨碍该证据的证明作用。A选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B选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诉法解释》第47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C选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依照该条规定,当行政行为没有可撤销内容的时候,只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不能适用撤销判决,D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15题,共30分

8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 B.习近平法治思想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 C.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
  • D.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A选项正确。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系统性,它科学地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十一个重要方面的要求,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B选项正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意义在于,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C选项正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D选项正确。
87.
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不得借改革之名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 B.立法时应当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
  • C.不应以现行法无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 D.先行先试的改革可以突破法律红线

参考答案ABC

解析法治和改革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存在两种错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禁区;“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这种观点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搞违法的“改革”,也就是A选项所讲的“不得借改革之名进行违法乱纪活动”。故该选项正确。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就表现为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对于立法工作而言,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这就表现为立法的前瞻性.也就是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故B选项正确。
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现行法上无依据时就束手无策,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在若干地区开展改革试点,这同样是于法有据。故C选项正确。但是,如果不经授权就随意“突破法律红线”,就显然属于上述第一种错误观点,即搞违法的“改革”。故D选项错误。
88.
王某明知某超市销售假冒红酒,故意购买该红酒后向法院起诉超市。审理中,关于王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所称的“消费者”产生了争论。法官认为,仅从字面理解该条文,会掩盖“消费者”概念的完整含义,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制假售假的立法宗旨。法官还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的潜在含义进行印证,“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不在于购买者的主观目的,而在于商品的客观上具有生活资料的属性。最终,法官认定王某属于消费者,判决王某胜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官对“消费者”的具体含义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
  •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存在隐藏漏洞
  • 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 D.法院进行了主观目的解释

参考答案ACD

解析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补强和论证,法官对“消费者”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面向作为大前提之法律规范的解释,因此属于外部证成,A选项正确。
隐藏漏洞是指关于某个法律问题,法律虽已有规定,但依其规范目的或立法计划,应对该规定设定例外却未设定例外。简言之,法律的隐藏漏洞在于“应排除而未排除”,因此,填补某个法律概念所涉及的隐藏漏洞,便需要将这个概念本身所包含的某些情形,作为例外排除出该概念所处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题干所反映是,法官认为,“消费者”概念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遂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扩大了这一概念的外延,使其将王某的情形也包含进来。可见,这一过程恰恰与填补隐藏漏洞的情形相反,因此,“消费者”概念存在隐藏漏洞的说法不能成立,故B选项错误。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法条间关系进行解释。法官通过揭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的潜在含义解释该法第2条中“消费者”的概念,符合体系解释的特征。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本案中法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进行解释属于主观理目的解释。因此,C、D选项正确。
89.
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制定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而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
  • B.法对社会具有积极的反作用,要么促进社会的发展,要么阻碍社会的发展
  • C.法和社会关系密切,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和基础
  • D.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针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也表现在与上层建筑诸多因素的关系中

参考答案ABD

解析对于法和社会的关系,主要应当把握住:第一,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制定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第二,法律对社会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表现在可以促进或者阻碍社会的发展,注意,法律绝不能创造或者改变社会的发展;第三,尽管社会决定法律,但是法律对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故AB选项正确。
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不能成为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故C选项错误。
法对经济、政治等均具有相对独立性。故D选项正确。
90.
县检察院认为法官莫某未经请示分管副院长,自行决定采用独任审判,未向分管院长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直接作出判决,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对莫某行为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莫某不宜釆用法官独任审判方式
  • B.莫某不应作出与分管副院长意见相左的判决
  • C.莫某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应当主动向分管院长汇报
  • D.莫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确履行职责

参考答案CD

解析《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规定,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作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64条规定,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以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并要求逐级审批:(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与本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4)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5)死刑复核案件,刑事大要案请示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刑事请示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案件。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可以决定或建议将上述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
在实际工作中,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主动向院长、庭长汇报,听取领导意见或者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的做法是客观存在的,但这属于人民法院内部汇报、请示及沟通的一种方式。对于某一案件是否需要报告院长、庭长,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决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作出不同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处理意见,院长、庭长个人不能改变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的意见。因此,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后直接作岀判决的行为,属于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莫某没有听取领导意见径行下判,作为指控被告人莫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个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分析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91.
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就《某州旅游条例(草案)》进行集中审议;之后,该条例按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法制委员会是该州人大的工作机构
  • B.该法制委员会在该州人大闭会期间,受该州人大常委会领导
  • C.《某州旅游条例(草案)》应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D.《某州旅游条例(草案)》必须由该州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参考答案B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据此可知,题干中的某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该州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而不是工作机构,A项错误;B项正确。
备案只发生在该地方性法规获得正式通过之后,而“草案”是无需报备的。可见C项错误。
D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
92.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 B.港、澳特区的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C.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 D.特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时应当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答案AC

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A选项正确。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没有“国外无居留权”的限制。B选项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选项正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D选项错误。
93.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私营)的船只和船员用于货运,并负责支付燃油费,乙公司船员顾某负责加注燃油。顾某收取了供油商的好处费,应其请求在甲公司付款后将应加满的燃油只加一半,致使甲公司因燃油不足延误航行,损失惨重。关于顾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考虑数额)?
  • A.顾某以不作为的方式窃取了属于甲公司的燃油,构成盗窃罪
  • B.顾某隐瞒真相,赚取的好处费实系甲公司的损失,构成诈骗罪
  • C.顾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雇主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 D.顾某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参考答案D

解析甲公司付款后,燃油仍为燃油供油商占有,故顾某并未从甲公司转移对燃油的占有,不成立盗窃罪,A项错误。
从题干设置来看,甲公司处分财物(付燃油款)在前,顾某收取“好处费”在后,不符合诈骗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先),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在后)”的公式,故顾某不成立诈骗罪,B项错误。
顾某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顾某属于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且顾某未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项错误。
燃油在被注入甲公司租用的船只之前处于供油商的占有之下,顾某应供油商的请求少加燃油的行为不属于对甲公司财物的秘密窃取。顾某收取了供油商提供的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供油商谋取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D项正确。
94.
警察甲在侦办持枪杀人案的过程中,见乙容貌与杀人案犯相似,便拦下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急于赶路的乙面带怒色伸手去摸口袋时,甲以为乙要掏枪,便开枪将其射杀。事实上,乙只是去拿口袋内的证件。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射杀乙时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该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B.假想防卫可以排除杀人的故意,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C.甲虽触犯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依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性
  • D.甲虽触犯故意杀人罪,但仅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甲存在假想防卫,而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认识错误,属于法事实的认识错误,不是法律的认识错误,选项A错误。
既然假想防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那么一般可以排除犯罪故意的成立,但不意味着行为人无罪。具体而言,在行为人有正确认识相关事实的可能性,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场合成立过失犯,在没有可能预练见的场合才能定性为意外事件。甲在排除可疑人员时,应当预见到被其排查人员中有合法公民,伸手去摸口袋的举动可能是为了拿取香烟、手机或者证件等。甲未予谨慎判断便轻率地将对方射杀,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B项正确。
正当业务行为作为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只有在业务本身是正当的且未超出业务范围时,才能排除犯罪性,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而甲在对可疑人员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行为未予谨慎判断而开枪,构成对业务规范的违反,不能认为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C项错误。
定罪量刑应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在对被告人判处故意杀人罪的场合,只能让其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其他罪名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95.
王某与杨某(女)通过相亲认识,恋爱1年后,二人于2014年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子王甲。王某与杨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邻居也认为二人是夫妻。此外,同居期间王某多次对杨某施加暴力,对王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王某对杨某多次施加暴力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 B.王某伤害王甲(致王甲轻伤)时,杨某不阻止的,杨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 C.王某如与李某(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杨某同居,也不抚养王甲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 D.王某如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杨某同居,某日釆用暴力强行与杨某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此处家庭成员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王某长期对杨某施加暴力,成立虐待罪。实际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能成为虐待罪的对象,包括共同生活的保姆。本案中,杨某当然可以成为虐待罪的对象。A选项正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虽然王某与杨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杨某仍然是王甲的母亲,故在王某伤害王甲时,杨某具有阻止义务,其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B选项正确。
王某对非婚生子女王甲具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可能构成遗弃罪。虽然王某与杨某二人的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王某与杨某均对王甲有抚养的义务。要注意,王甲是无辜的,王某与杨某二人都对王甲负有抚养的义务。C选项正确。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釆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本案中,王某与杨某本身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王某强奸杨某的,当然构成强奸罪。严格意义上来说,王某是强奸前女友杨某,当然成立强奸罪。D选项正确。
96.
某日,甲指使乙将甲基苯丙胺5290.42克从A镇运输至B镇进行贩卖。次日下午,乙在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甲闻讯潜逃。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侦查人员讯问乙时,因客观条件所限未录音录像
  • B.公安机关针对甲发布通缉令,并经批准对其家属适用监听措施
  • C.尽管甲下落不明,检察院仍旧对其提起公诉
  • D.公安机关就乙的抓获经过制作了书面材料并附卷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案中乙的贩毒数量较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故讯问乙必须诉诸完整的全程录音录像,不论客观条件出现哪些困难。A选项错误。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63条规定,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釆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査措施。但此一条款并未限缩在被追诉人身上,从侦查目的的实现出发,结合现实中被追诉人往往会同家人联系的常识推断,对其家属的监听并不存在禁止性理由。故B选项正确。
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05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故C选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42条规定,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由此倒推,公安机关就乙的抓获经过不仅可以制作书面材料,还应当附卷收录,D选项正确。
97.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关于减刑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可由张某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B.法院可书面审理本案
  • C.本案可由独任法官审理
  • D.法院可通知证人出庭证明张某有减刑事实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53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以内作岀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审理减刑案件。故A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538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本案亦不存在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故B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不存在独任审判的情形。C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D选项正确。
98.
徐某因涉嫌贪污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县监察委员会对徐某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对徐某留置需要由某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
  • B.某县检察院应当对徐某先行拘留
  • C.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有证据证明徐某实施了贪污行为且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权径行决定逮捕徐某
  • D.在C中,某县检察院有权对徐某执行逮捕

参考答案AD

解析监察法中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方式与刑事诉讼法不同,没有拘留、逮捕制度,而是适用留置。留置,意味着可能会较长时间地关押被调查对象,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侵犯人权,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此外,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是故,本案中,某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无权决定留置,需要某县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A项错误。
若监察机关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证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被调查人可能自杀、逃跑,因此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应当采取对应的羁押措施,即将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再决定后续如何处理。是故,B项正确。
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明其社会危险性很高,应当对其依法逮捕。此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决定逮捕,交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本案中,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有证据证明徐某实施了贪污行为且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权径行决定逮捕徐某,同时将徐某交某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是故,C项正确,D项错误。
99.
某楼盘建筑工地升降梯折断造成11人死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57条决定将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监理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行政机关颁发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 B.在资质降级前,告知有听证的权利
  • C.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 D.法院应当参照《条例》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行政机关颁发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的被告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审管辖法院为中院,故选项C正确。
本案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依据而非参照《条例》,故选项D错误。
100.
某区城管局发现李某未经批准在农贸市场的公共通道中擅自摆摊经营.经多次劝说无效后,遂对其商品进行了扣押,并对扣押过程全程录像,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 B.应制作现场笔录
  • C.城管局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实施扣押
  • D.扣押时应当全程录像是《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参考答案AB

解析行政机关扣押时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并应制作笔录,所以,AB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条款针对的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控制与预防”,这就决定了往往是在紧急突发情况下才会作出强制措施,此时,是不可能禁止夜间或节假日执法的,C选项错误。
D项于法无据,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