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每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A
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BC
参考答案AD
参考答案CD
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D
参考答案ABD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AD
参考答案ACD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ABC
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C
参考答案ABD
参考答案ABCD
根据题意回答合理正确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两大法系是法理学中最为基础的知识,对于非法学考生而言比较重要。本考点既可以考区别,也可以分别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还可以放到选择题中考,一定要细致地掌握。<br /> 法系是指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两大法系是指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如下:<br /> (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分)<br />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2分)<br /> (3)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2分)<br />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2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难度不大,主要是对宪法条文的直接考查。<br /> 公民的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都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权力不能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直接反映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内容:<br />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3分)<br />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分)<br />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三个要件,才能满足合宪性的要求。(2分)
参考答案【分析】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除了本题考查的历史意义以外,清末修律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文本也是需要考生高度注意的重点内容,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br />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主要在于:<br />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2分)<br />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2分)<br /> (3)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2分)<br /> (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2分)
根据题意回答合理正确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的是2003年河南洛阳种子案,涉及法律适用的原则问题。《立法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第二小题考查法律推理,此考点在历年的考题中也有相关命题,司法过程中采用三段论的形式推理属于常识问题,考生应牢固掌握。<br /> (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分)<br /> 理由: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律规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律规范,二者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2分)<br />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演绎推理是形式推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br />A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如下:<br />①大前提(《种子法》的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市场价;(1分)<br />②小前提(本案事实):有关种子价格的争议属于价格争议;(1分)<br />③结论(判决):种子价格应当依据市场价确定。(1分)<br /> (3)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分)<br /> 理由: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种子价格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种子价格的规定为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制定的,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分)
参考答案【分析】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监督权。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还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r /> (1)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分)<br />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br />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r /> 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未经法律程序或以非法程序认定张某故意杀人并对其判处死刑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分)<br /> (2)公检法三机关召开三长联席会议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其职权行使等方面的规定。(2分)<br />①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分)<br />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分)<br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2分)
参考答案【分析】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br /> (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的刑罚适用原则。“亲亲相隐”即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凡谋反、大逆之外的罪行,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而免于刑罚,此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体现了我国封建法律制度较为人道的地方。(4分)<br /> (2)材料二中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6分)<br />①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为同居相隐范围内罪犯通风报信者,亦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br />②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须上请;<br />③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根据题意回答合理正确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法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其调整范围有限。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但法并不是万能的,它的局限性表现在调整对象的有限性、法律自身特点的局限性和受影响性上。<br />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6分)<br />①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其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一种。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甚至并不有效。<br />②法的特性。法具有概括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性,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存在着矛盾;另外,法还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br />③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的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的执行和适用,才能发挥其作用。<br />④法的实施还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br />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内容(3分)<br />①从法的制定方面看,应建立良好的法律体系,按照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制定出科学的、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体系。<br />②从法的实施方面看,应在现实中得到落实,法的生命在于法的实施。<br />③从法律监督方面看,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br />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6分)<br />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br />②法律要不断修正,在适用中进行解释。法律的修改要和社会的发展相一致,在发展中修改,以修改促发展。<br />③法律不能独自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其他社会调解机制,使其与法律共同发挥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br />④要注意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建设。<br /> (结合主题,从其他角度展开论述且言之成理者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