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每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AB
参考答案ABD
参考答案AB
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D
参考答案AB
参考答案ABD
参考答案ABC
参考答案CD
参考答案ABD
根据题意回答合理正确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法律全球化是2017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且在2017年的考试中法学和非法学考了相同的题目,这在历年法硕考试中是很难出现的。本题要求回答法律全球化的主要表现。回答的思路是从定义着手,然后从四个方面来分别叙述主要表现。<br /> (1)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具体而言,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并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或模范。<br /> (2)法律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为:<br />①法律的“非国家化”。指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经济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新闻媒介联合体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2分)<br />②法律的“标准化”。又称法律标本化,是指为了方便国际交往,扫清交往中制度障碍,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参照,各个国家调整本国的国内法,使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类似或一致,从而使国际交往有统一或相类似的行为规则可以遵循。(2分)<br />③法律的“趋同化”。法律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的趋同速度之快、程度之高,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和想象。(3分)<br />④法律的“世界化”。法律世界化,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法律世界化还意味着某些“全球性法”、“世界性法”的出现。(3分)
参考答案【分析】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虽然偶尔会考选择题,但在近十年真题中从未考过主观题,也是传统意义上的非重点知识。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上每年都会考查,而且多以分析论述题的方式考查。2017年法学和非法学的真题都考查了主观题,这说明要复习全面,对冷门知识点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不留死角。<br /> (1)公民基本义务,又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br />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br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证,宪法序言和总纲都一再强调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分)<br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为防止国内外阶级敌人窃取国家机密,保卫国家安全,宪法规定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包括爱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包括遵守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3分)<br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1分)<br />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1分)<br />⑤依法纳税。《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税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向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税收是国家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是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方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分)<br /> 除了以上专门规定的五项义务外,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五项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3分)
参考答案【分析】与2012年法学真题几乎一样,要重视历年真题。答题时,需要简单介绍下《大纲》的背景后,再分别回答其性质和历史意义。《大纲》的关键点是以美国的制度为蓝本,赋予大总统很大的权力。《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废除帝制。<br />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4分)<br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br /> (2)《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历史意义<br />①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3分)<br />②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br />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br />④《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废除帝制,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3分)
根据题意回答合理正确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是法律论证章节最重要的知识点,在2012年考查过多选题,2016年考查过简答题,今年又考查了分析论述题。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法院判决中说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此题主要回答正当性论证的标准,言之有理即可。<br /> 本案的法律论证具有正当性。(3分)具体分析如下:<br /> (1)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司法过程中,主要是讨论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证明司法决定(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及其形成过程)、法律陈述(法庭上有关法律人的法律陈述)的正确性和正当性。<br /> (2)对司法过程中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论证需要达到一定的正当性标准,这些标准有:<br />①论证说理内容具有融贯性。融贯,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不仅是在寻求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而且是在追求一种广泛上的正当性,包括道德评价和利益平衡以及消弭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等。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了论证;法官的说理论证符合法律规则,同时也具有内在一致性。(4分)<br />②论证说理逻辑具有有效性。法律论证不是完全主观和随意的主张,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评价性判断的依据可能是多元的,但原则上必须是客观的,如法律规则、政策、公共道德准则、科学依据、统计数据、行业惯例、地方习俗、民族习惯等。在论证中需要遵循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如概念的一致性、逻辑的严谨性、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本案法官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和内在心理,得出他心存畏惧、心存良知,该说理论证符合基本的逻辑方法,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具有说理的逻辑性。(4分)<br />③论证结论具有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其说服力,即能否被决策者和公众认同和接受。特别是超越既有法律的论证结论,必须具有非常正当的合理性,符合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价值观或具有人权、公共利益等正当性,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法治本身的破坏。尽管有时结论可能不被社会主体全部认同或接受,可能存在重大争议,但至少应能够被公众理解,不存在重大的错误。本案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合情合理合法,为社会普遍接受。(4分)<br /> (从其他角度论述以上观点,只要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参考答案【分析】法治的基本原则,2011年考过多选题,2013年考过论述题,知识点比较简单,认真复习教材即可得分。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将权力装进笼子里”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权力有限制,用权需监督,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措施。<br /> 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法治的权利保障原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3分)具体而言:<br /> (1)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是法治所有价值目标的归结。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因此可以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4分)<br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4分)<br /> (3)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一方面,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又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而言,在资源分配上不能将权利只分配给一部分人,而将义务分配给另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体而言,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4分)<br /> (以上要点须结合我国实际展开。其他观点只要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
参考答案【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上每年都会考分析题,且考查方式多是政府部门侵犯了公民的某项权利,应该予以怎样的监督、纠正等,一般是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政府职能和对政府的监督结合起来考查。由于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市、县、乡级单位,所以要认真研读真题、法条的方式以掌握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及上级部门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监督下级政府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br /> (1)本事件中家长行使了知情权和监督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对于监督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事件中家长要求公开“问题疫苗”的相关信息,建议县卫计委开展疫苗检查工作,是在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6分,将监督权答为批评权和建议权也可给分。)<br /> (2)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不适当的文件有权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分)<br /> (3)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0至5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br />①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3分)<br />②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3分)
参考答案【分析】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在2013年考过简答题。特别行政区是特殊的地方行政单位,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央政府只对外交、防务等行使权力。这部分要重点掌握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相互制约与配合。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与中央政府或者其他地方单位有很大差别,可以结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掌握。<br /> (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5分)<br />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5分)<br />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具体如下:(5分)<br />①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包括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事项。<br />②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br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案件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审理,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br />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参考答案【分析】“准五服以制罪”“十恶不赦”等都是重要考点,但首次出现都不是在宋朝,很少在宋朝的法律知识中考查。“准五服以制罪”由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晋律》首立,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十恶”重罪正式入法典是在隋朝的《开皇律》中。唐宋时期沿袭了这些规定。<br /> 我国法律的部分规定影响深远,在复习历朝的法制史时,除了掌握本朝特有的法律制度和特点以外,还需要仔细辨别有哪些制度是跨越朝代延续的,在每个朝代是否有所变化等。法制史的学习,不但要加强横向的朝代之间的比较,也要了解纵向的朝代之间的法律传承。<br /> (1)《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br /> 案犯张朝与被害人是五服之内的近亲,(3分)近亲之内相杀伤的,重于凡人相犯的杀伤罪,罪入“十恶”中的不睦。(3分)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br /> (2)十恶罪列于五刑之首,通常被判处死刑。(2分)十恶罪适用刑罚的重要原则是“为常赦所不原”,(3分)犯十恶者不得适用议、请、减、赎、当、免等优免措施。(2分)<br /> (3)依宋朝法律的规定,为父复仇杀人的,罪止加役流。(3分)本案中,张朝系为父复仇而杀人,经朝议无死罪,故不属于不睦。(2分)案犯张朝既不属于十恶犯罪,又经皇帝特赦,故免其罪责。(2分)<br /> (其他的相关表述,只要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