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小题1分,共40分。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每小题2分,共20分。
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CD
参考答案ACD
参考答案BC
参考答案AB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BC
每小题6分,共24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是对罪数形态中结合犯的考查。对罪数形态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学习《刑法》分则罪名的基础。作答时,要注意结合犯特征的几个关键得分点,比如“数个独立”、“一个新罪”、“明文规定”等。<br />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br />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2分)<br />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分)<br />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2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赌博罪。《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关罪名每年必考,其中,赌博罪作为人们持续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一个重要考点。回答本题,考生应从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展开。<br />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br /> (1)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1分)<br />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2分)<br />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1分)<br />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2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一知识点几乎每年必考,或以主观题形式考查,或以客观题形式考查,要重点掌握自然人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回答本题,考生可以从期间、利害关系人、法院和法定程序四个方面展开。<br />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宣告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br />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2分)<br /> (2)须有利害关系人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③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2分)<br />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具体的程序是: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2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客体的类型。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往年多以客观题形式考查,近年来逐渐转变为主、客观题同时考查,这说明知识产权的知识点越来越重要。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项。<br />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包括:<br />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分)<br /> (2)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分)<br /> (3)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2分)
每小题8分,共16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考生在解答本题时要注意辩证分析,既要从直接故意的角度承认题干说法的合理之处,同时也要从间接故意方面对题干进行辩驳。<br /> (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2分)<br /> (2)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分析如下:<br />①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基于杀人的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3分)<br />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虽然没有杀人目的,但实施该行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3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物权的效力。辨析题通常不是对一个事实问题直接、简单的阐释,即不是“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具有一定思辨性。回答辨析题一定要全面,要注意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例外的法学思维方式。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应从物权的追及力和优先力方面承认题干说法的合理之处,同时从善意第三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和物权登记效力等层面对题干说法进行辩驳。<br />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br /> (2)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分析如下:<br />①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该说法体现了物权的追及力。(3分)<br />②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物权的追及力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被阻断。<br />a.物权的追及力受到善意第三人制度的限制。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br />b.物权的标的物被征收,物权的追及力也会被阻断。(3分)
每小题10分,共20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教唆犯,并且是对教唆犯这一知识点以及法条规定的直接考查,中等难度。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教唆犯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与未成年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教唆犯,从重处罚。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不与未成年人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是间接正犯,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但不从重处罚。<br /> (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3分)<br />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包括以下情形:<br />①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1分)<br />②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1分)<br />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以下情形:<br />①被教唆者拒绝教唆。<br />②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该犯罪行为。<br />③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是乙罪,且乙罪与甲罪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br />④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实质的因果关系。(每个要点2分,答对三点以上者给5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格式条款,是对法条内容的直接考查,要求考生对该条款有基本的识记和掌握。此外,考生还应当进一步掌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等。这就要求考生在平时学习时要注意对格式条款相关条文进行准确记忆。<br /> (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分)<br />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公平拟约义务、提请对方注意义务、说明义务。(3分)<br />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当认定为“采取合理的方式”。(4分)
每小题15分,共30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共同犯罪等知识点。解答此题时要注意到甲、乙各自的主观认识,但是切忌主观归罪,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构成共同犯罪并不一定要求罪名相同,本题中甲、乙仅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br />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2分)<br /> 理由:甲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和勒索财物的行为,甲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意思,故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甲绑架邢某后搜走其财物,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甲的行为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依照重罪(绑架罪)定罪处罚。(3分)<br /> (2)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2分)<br /> 理由:乙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乙剥夺他人自由是基于解决债务纠纷的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勒索财物的意图。故乙不成立抢劫罪和绑架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3分)<br /> (3)甲、乙二人仅在限制他人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2分)<br /> 理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既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犯意。本案中,甲请求乙帮助自己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乙基于为甲追偿债务的目的答应帮助其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二人形成了限制邢某人身自由的合意,并且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甲勒索财物的行为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3分)
参考答案【分析】本题考查所有权、赠与合同的撤销和物权变动。考生在解答本题时要注意分析抛弃行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交付方式中的占有改定。<br /> (1)A公司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br /> 理由:A公司委托甲抛弃电脑,具有抛弃电脑的意思表示,甲实施了抛弃行为,A公司脱离了对电脑的占有,所以丧失了所有权。(3分)<br /> (2)乙有权撤销赠与。(2分)<br />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在移交受赠人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题中,乙未向丙交付电脑,电脑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故乙有权撤销赠与。(3分)<br /> (3)丁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br /> 理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丁之间的电脑交付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在乙、丁电脑转让的约定生效时丁就获得了电脑的所有权。(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