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每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D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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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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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B
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BD
参考答案ABD
参考答案CD
参考答案ACD
参考答案ABCD
参考答案AB
参考答案ACD
参考答案AD
参考答案ABC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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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1)二者的概念:<br /> ①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br /> ②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br /> (2)二者的区别:<br />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具体来讲,二者具有以下区别:<br /> ①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br /> ②内容(针对对象)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而罚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br />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br /> ④适用方式不同。没收财产不能单处;而罚金可以单处。
参考答案(1)毒品再犯的概念:<br />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一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注:写不出具体法条不扣分,概念言之成理即可]<br /> (2)毒品再犯的构成要件:<br /> ①前罪条件/罪名要件:仅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先犯的罪名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这五种犯罪,这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曾实施的不是上述五种犯罪形式之一的其他毒品或非毒品犯罪,则不构成毒品犯罪再犯。<br /> ②后罪条件/行为要件:毒品犯罪这一节任何罪。行为人现行之罪须是毒品犯罪,且须是本条规定的五种毒品犯罪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罪。再犯之罪的罪名并不一定与被判过刑的罪名是同一罪名,只要符合了本条规定的犯罪种类,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再犯情节。<br /> ③时间条件:只要后罪发生在前罪被判过刑之后,不论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多长。即本罪对于前罪与后罪的间隔时间无要求。<br /> ④刑度要件:不论前后罪判处何种刑罚。行为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被判过刑,是构成再犯的重要条件。被判过刑,既可以是被判过实刑,也可以是被判过缓刑;既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抑或是主刑或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刑罚。如果行为人曾犯《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或被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情况,均不属于“被判过刑”的范围。
参考答案(1)二者的概念:<br /> 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br /> ②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br /> (2)二者的区别:<br /> ①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br /> ②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br /> ③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br /> ④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
参考答案(1)浮动抵押财产的概念:<br />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br /> (2)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情形:<br /> 《民法典》第411条规定,依据本法第396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br /> 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br />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br />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br />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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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1)适用该条款规定。<br /> 理由: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本条款中的“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现实中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绑架、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行为的过程中,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此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本条款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br />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外,还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非刑罚处罚方式。<br /> 理由:《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参考答案(1)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br /> ①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br /> 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br /> ③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br /> ④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br /> (2)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br />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br /> ②成年且有监护能力的兄、姐。<br />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br />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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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对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否成立及其理由具体分析如下:<br /> (1)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不成立。<br /> 理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是干涉的必要手段。暴力包括殴打、禁闭、捆绑、抢掠等,干涉婚姻自由包括强制对方与自己结婚。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虽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亲告罪,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暴力干涉致被害人死亡,不告诉也要处理。由于甲的暴力行为最终造成赵某死亡,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因此检察机关对甲直接提起公诉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br /> (2)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不成立。<br /> 理由:甲、乙使用非法拘禁的暴力将赵某强行拽入汽车,非法剥夺赵某的自由,进而引起赵某极力反抗,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山谷,造成赵某死亡。二者的关系符合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必然性等特征,其反抗行为不能认定为介入因素。因此,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r /> (3)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不成立。<br /> 理由:甲只有一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导致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而结果加重犯属于实质的一罪,而非处断的一罪。所以辩护人观点不正确。<br /> (4)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不成立。<br /> 理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严重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通常就认定为犯罪既遂。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涉赵某的婚姻自由,即成立犯罪既遂,故不再认定为未遂。
参考答案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及其理由具体分析如下:<br /> (1)乙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能主张免责。<br /> 理由:《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多次劝甲喝酒,乙见甲沉睡,自行离开,说明乙主观上有重大过错,未尽到足够的安保义务,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 /> (2)丙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能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 /> 理由:《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丙虽然嘱咐丁到包房照顾甲,并在结账时提醒歌厅服务员,但丙自己却不作为,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有过错,仍须承担赔偿责任。<br /> (3)歌厅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能主张免责。<br /> 理由:《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br /> 本案中,虽因第三人劝酒导致甲死亡,但歌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工作人员在检查包房时未能叫醒并照顾甲,即未尽到安保义务,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判定歌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歌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